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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资居民企业的税务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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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资居民企业的税务风险控制

【摘要】香港是全球最重要的国际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之一,为了方便融资,大量的中资企业在香港设立了融资或股权投资的单一功能企业。本文主要分析香港中资居民企业税务风险控制,以降低该类企业的多重纳税风险。

【关键词】中资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

香港因具有语言及距离优势且无外汇管制,大量的中资企业在香港设立了融资或股权投资的单一功能企业,在香港融资或进行股权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若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中资企业实际管理职能在中国境内,则很可能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存在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可能存在少报漏报企业所得税的风险。笔者全程参与中粮集团境外中资居民企业的认定申报及后续税务管理工作,本文主要分析香港中资居民企业的境内税务风险控制,以降低该类企业的多重纳税风险。

一、居民企业认定风险

(一)未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风险分析

对于依据香港法律规定在香港成立的中资企业,需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属于中国居民企业。若属于中国居民企业,则该中资居民企业向股东分派股息红利时,需要代扣代缴支付给非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股息红利的预提所得税;在向非中国居民企业银行融资时,需要按支付给银行的利息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中资企业,需要对企业实际的管理机构做出判断,若企业判断结果与后续税务检查过程中认定结果存在差异,则有可能存在未履行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的风险。为了降低该类税务风险,一般在香港注册且无实际管理职能的单一功能中资企业,在支付股息红利时均自行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如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中国移动有限公司(00941.HK)在分派2009年中期股息时就要求代扣代缴非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10%预提所得税。

(二)认定中国居民企业条件与认定的时间选择

为了加强对在境外设立的中资企业的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订了《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2009】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件”)及《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5号公告)(以下简称“45号公告”)。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于同时符合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及运营场所在中国境内;企业财务决策和人事决策由中国境内决定;企业的主要财产、主要财务档案等存放在中国境内;企业半数以上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的中资企业,可以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并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梳理企业的管理职能。适时的主动向实际管理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认定为境外中国居民企业,以降低重复征税风险。为了界定企业的认定执行时间,确定企业纳税义务,应该明确其中国居民企业身份的开始执行日期。如根据《关于中粮集团所属境外企业认定为居民企业的批复》(税总函[2013]183号),中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等164家境外企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其中国居民企业身份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

二、境外中资企业定位与税务风险控制

香港利得税对有限公司的征税税率为16.5%,按地域概念征税,只对在香港产生或来源于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纳税,实际税负较低。香港金融发达,多数中资企业在香港设立了多层次复杂结构的股权投资企业,对于该类同时拥有多重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需要根据其功能定位,决定是否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以减少重复纳税风险。根据企业股权架构不同,主要有如下选择:

(一)单一境内业务股权架构

境内A集团公司在香港设立了全资子公司B,B公司在境内设立了生产经营全资子公司C,2017年C公司分红1000万元,B公司收到分红后全额分派给A集团公司。若B公司不属于中国居民企业且在香港无实质经营,无法申请中港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则C公司向B公司分红需要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100万元,最终A集团公司收到B公司分红900万,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况。若B公司的实际管理地为中国境内,向实际管理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为B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则C公司分红最终到A集团公司均免税,A集团公司最终可用资金仍为1000万元,不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况。因此对于该类股权架构企业,适合把在香港设立的中资企业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以减少重复纳税。

(二)具有融资功能的境内业务股权架构

如境内A集团公司在香港设立了具体融资功能的全资子公司B,B公司在境内设立了生产经营全资子公司C,2017年B公司在香港支付银行融资费用1000万元,2017年C公司分红2000万元,B公司收到分红扣除融资费用及税费后全额分派给A集团公司。若B公司不属于中国居民企业且在香港无实质经营,无法申请中港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则C公司向B公司分红需要缴纳10%预提所得税200万元,B公司扣除支付给银行的融资费用后实际支付给A集团公司的分红为800万元。若B公司的实际管理地为中国境内,向实际管理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B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则C公司分红最终到A集团公司均免税,但B公司支付给香港银行融资费用时需要代扣代缴10%的预提所得税,最终A集团公司收到的分红为900万元,优于B公司不申请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方案。因此对于该类股权架构企业,需要分析具体纳税环节,比较最终税负比例后再确定是否将在香港设立的中资企业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

(三)复杂境内外业务股权架构

如境内A集团公司在香港设立了融资功能的全资子公司B,B公司在境内设立了生产经营全资子公司C;同时在境外免税港设立了生产经营全资子公司C1。2017年C公司向B公司分红1000万元,C1公司向B公司红分2000万元,B公司向香港银行支付融资费用1000万元。若B公司不属于为中国居民企业且在香港无实质经营,无法申请中港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则C公司向B公司分红需要缴纳10%预提所得税100万元,C1公司向B公司红分2000万元因为不属于香港所得,无需纳税,扣除B公司支付的融资费用1000万元后,B公司最终向A集团公司分红金额为1900万元。若B公司的实际管理地为中国境内,向实际管理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B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则C公司向B公司免税;C1公司向B公司分红需要合并到B公司的应税所得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B公司支付香港银行融资费用时需要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100万元;B公司向A集团公司分红免税,最终A集团公司收到的分红为1675万元[1000+(2000-1100)×(1-0.25)],低于B公司不申请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方案。因此对于该类股权架构企业,需要分析业务类别,确定各方案的实际税负,以确定是否把在香港设立的中资企业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

三、认定居民企业后税务风险控制

在香港注册的中资企业,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后需要按照45号公告进行税务管理,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申报及纳税义务。在实际操作中,因为注册地与管理地会计与税法差异,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一)财务报表外币折算差异风险

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中资企业,一般以港币为记账本位币,财务报表以港币编制。根据45号公告规定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以人民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中资居民企业需要选择正确的汇率折算财务报表进行税务申报,以防止申报错误风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选择月度、季度或者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支付境外利息等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香港金融市场发达,香港融资利率一般较低,多数在香港注册的中资企业均承担部分融资功能,该类企业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后,该类企业支付给非居民企业银行的利息需要按规定缴纳预提所得税,造成该类企业的实际融资成本上升。

(三)双重税收居民身份及税收协定的选择差异

对于多数被认定的中资居民企业,若在香港存在实际经营业务,可能存在中国纳税居民及香港纳税居民双重身份,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及香港税务局与多数国家及地区签订有税收协定以防止重复纳税,企业需要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各项税收协定的差异合理选择。

四、结论

随着国家“一路一带”建设的实施,多数中资企业有走出去发展的需求,香港作为中资企业发展的桥头堡,将迎来更多的中资企业注册成立。各企业在注册成立中资企业时,需要根据业务类别的不同定位企业的业务及管理功能,对于单一功能企业争取向实际管理地申请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降低重复纳税风险;对于区域管理总部及具体有实际经营的多功能企业,应该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定企业的实际经营功能证据,按中港税收协定的规定,确认香港居民企业纳税身份,按香港税法规定纳税,以降低税务风险。

作者:胡庆华 单位:中粮包装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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