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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全面营改增后,绝大多数医疗机构税收缴纳有所变化,政策变化也给医疗机构财务与税务管理带来了挑战,原营业税优惠政策不可以继续享受,如果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则只能享受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分析医疗机构营改增的影响及问题,以提高医疗机构服务意识和水平。
关键词医疗机构;营改增;税务管理;优惠政策
一、营改增对医疗机构的影响
一是促进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的发展。医疗卫生服务行业是医疗健康产业的重要分支,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推动医疗服务行业发展,成为现代服务业的一个新增长点。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产业过程中有部分可抵扣进项税的项目,降低税负和防范税收风险,有助于提升医疗服务产业的层次和规范性。二是减轻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负担。营改增环境下,各医疗机构采购的设备产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而,购买越多的固定资产就会产生越多的可抵扣进项税,降低企业税负,减轻医疗设备的购置费用,激励医疗机构改造与替换设备,减轻医疗机构的压力,加快医疗产业升级换展。三是为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基础。医疗卫生具有公益性,营改增进一步完善了医疗服务业的征税体系,优化医疗卫生机构资源和分布格局,逐步建立完善覆盖面广、设施完备的新型医疗卫生体系。医疗机构,作为一个特殊的服务行业,营改增的实施有利于其深化医院内部控制改革,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疗服务。
二、医疗机构营改增的范畴
一是医疗机构,其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二是医疗服务。其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医疗服务还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营改增后,在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待遇方面,并不存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概念。不过,在相关文件中,仍然有“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之分,原因在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差别待遇,与增值税无关。
三、医疗机构缴纳增值税的政策依据
一是医疗诊所的医疗服务是否征收增值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包括与医疗服务的药品、医疗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及餐饮服务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医疗服务,分为综合医疗服务、实验室诊断、病理学诊断、影像学诊断、临床诊断、临床物理治疗、临床非手术治疗、临床手术治疗、临床辅助操作、中医和民族医疗服务。《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指出,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往宿和伙食的业务等,免征增值税。二是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如何征收增值税。医疗服务提供的药品,免征增值税。向前来本院就诊者销售与医疗服务有关的药品销售,免征增值税。对医院附设的制剂车间、制剂室生产的药品直接用于本院医疗服务的,暂不征税,单独销售的药品,全额征收增值税。医院附设的制剂车间、制剂室生产药品直接或通过药库对外销售,征收增值税,医院药房发生其他销售药品的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到医院买不到药,需要挂号后经医生开处方后,可以拿药,也属于医疗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三是医疗服务中耗用的药品进项税的抵扣。用于免征增值税的医疗服务的药品,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等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处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四是医药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是否缴纳增值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医药零售企业销售药品应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7%税率,小规模3%征收率。销售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四、医疗机构营改增后的税务管理
一是增值税进项的税收筹划。首先,提供一定量符合规定的进项税抵扣凭据,可以减轻医疗机构的税负,可以优先选择能够开具进项发票的单位合作,这样就能够增加进项税的抵扣额。其次,营改增后医疗机构内部的业内服务不再重复征收营业税,可以利用此政策进行专业的分离,开具合法的增值税发票并进行抵扣,这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医疗机构整体的负税。再次,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及时索取专用发票,在规定期限内认证通过,并在合同中明确增值税发票的税率,以降低税务风险。二是合理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积极利用政府对税改后负担增加的医疗机构,给予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同时,国家对开发咨询、研究以及技术转让等环节所产生的增值税,进行了一定的减免,合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就能够减免税收负担,根据医疗机构的特点进行整改,并将符合条件的进行申请、享受政策的补贴,进而保障医疗机构的利益。三是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明确哪些固定资产属于可抵扣范围。目前,医疗机构管理层级和经营方式冗杂,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滞后,使固定资产的产能效益未能有效发挥。营改增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系统化的财务管理体系,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资产管理,增强纳税意识,提升服务效率和医疗质量,发挥医疗器械等固定资产最大效能,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四是对医疗机构的税负变化进行科学准确的测算。在医疗机构全部完成进项税的情况下,对医疗机构的税收认真核实评估,对适用不同税务政策、税率的收入应当设立对应的明细科目核算,尤其关注成本与收入的对应性,加强联系协调工作,对纳税的筹划工作进行多部门的协调调查,做好纳税工作,尽量将涉税风险降低。
作者:白鹏飞 单位:兵器工业卫生研究所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