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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下的投资类集团企业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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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下的投资类集团企业税务管理

摘要:在我国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时期后,针对发展情况也在不断深化改革,以营改增为中心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和规定来降低我国企业税负,以期刺激企业发展,增加改革动力。对于投资集团企业而言,在营改增背景下,企业面临的税收环境发生了较大的改变,企业税负筹划扩大的同时,税务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对投资类集团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提出了高要求。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营改增背景下投资集团企业经营中涉及的主要税种,以及企业税务管理的重要性。再结合各税收政策,分析营改增背景下投资集团企业理论上可用的节税思路,明确节税要点。其次,结合实践,分析营改增背景下投资集团企业税务管理风险以及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性地提出优化建议,以期为投资集团企业税务管理水平的提升提供借鉴。

关键词:营改增;投资企业;税务管理

引言

当前环境下,自2016年开始实施,到现阶段,营改增政策已全面落实,各行业也在享受减税降费红利,企业税负有所下降,但具体节税效益还和企业税务管理情况有着直接的关系。进入2019年以后,投资公司以精细化管理为目标,围绕风险控制、提质增效两大主题,重点开展内部税务筹划、税收风险压力测试等工作。对于投资类企业而言,相比营业税下的管理,在实行营改增后,由于各类型的投资集团企业的业务多数可以归纳到“金融保险”项目下的“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项目,国家针对这方面的增值税管理更加严格,尤其是随金税三期的实行,企业涉税行政、刑事风险更高。由于企业投资范围较广,投资项目多元化,所涉及税种、税收政策多样,整体税务处理较为复杂,需要投资类集团企业重点关注。

1营改增背景下投资集团企业涉及税种及税务管理的重要性概述

投资集团企业以自身富余资金或专门筹集资金去投资其他企业项目,谋求高投资收益。营改增政策下,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根据投资类企业经营性质,其所承担的税种包括增值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投资集团企业一般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咨询、信贷服务等,属于服务业的范畴,在营改增后,缴纳的增值税税率为6%,享受进项税额优惠等。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城市7%来征收。按照一般性原则,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基础税率为25%,但投资企业也享受一些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投资过程中涉及到的投资分红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等收益可以免征所得税;若企业投资时间满两年,且是以直接投资的形式投资符合条件的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投资企业可以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将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抵扣[1]。从目前投资集团企业所面临的税收环境来看,投资类集团企业可以以税收优惠政策为依据,结合自身业务活动或调整业务来尽可能多的享受税收政策。在节税过程中,由于受到税务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税务人员和企业财务人员主观判断存在差异、税收政策不清等因素的影响,投资集团企业实际纳税筹划手段可能会不符合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判定原则不同或未能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导致投资集团企业面临补缴税额、缴纳滞纳金或多负担税的风险,影响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甚至让集团企业被税务机关当做“偷税”的重点关注对象,不利于企业管理,加强税务管理是投资集团企业实现稳健经营以及合理获得最大化节税收益的重要手段。

2营改增背景下投资集团企业节税要点

2.1投融资模式

投融资活动是投资集团企业重要的业务活动,随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企业投资渠道越发丰富,而不同投资资金来源、投资方式下,投资集团企业所能应用的税收政策不同,承担的税务风险不同。比如从投资资金来源,即企业融资模式来看,投资集团企业常用的融资方式包括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向银行借款等,贷款、发行债券的虽然会有费用、利息等,但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而发行股票虽然没有还款压力,但面临发行成本过高、股权容易被稀释的问题,而且企业后续经营中所需支付的股利都只能从所得税税后利润中扣除;不过根据营改增后的税法规定,企业购进贷款服务以及所支付的咨询费、手续费、投融资顾问费等,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从投资方式来看,常见的方式有有形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以及货币资金投资,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的投资涉及到产权变动,而产权的变动又往往和资产评估相关联,若资产被高估,促使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虽然偏低,但企业承担的增值税、所得税税负会加大。反之,税负降低[2]。综上,企业在投融资管理中,需要考虑融资结构、投资形式等,充分考虑融资成本和相关融资渠道带来的节税收益、投资成本和投资方式带来的节税收益,及各自带来的财务风险、税务风险等。

2.2金融商品转让特殊税务风险

营改增后,根据税法、税收政策规定,涉及到金融商品转让时,商品售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如果商品买卖差价为负,则可以结转到下一纳税期作为销售额抵扣。不过若在年末还存在买卖负差,不能结转到下一年。而同时,按照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票。对于商品转让频繁的投资集团企业而言,需要根据金融市场的情况,提前对转让行为进行规划,尽可能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最大化地消化产生的“负差”,降低企业的计税基础,从而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2.3收益性质的界定和节税

不同投资模式下,投资集团企业取得收益的形式不同,比如权益性投资产生的是股息红利,债券型投资取得的是利息、管理费等。不同形式的收益,需要按照相关的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投资集团企业在投资时,除了考虑到投资成本、投资金额、投资风险外,还需考虑到隐性税负问题,综合衡量各种组合下的总成本收益,合理选择。

2.4转让房产可简易计税

投资集团企业在投资时,除了现金、技术外的投入外,还可能涉及到房产的投资,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转让房产、不动产经营租赁等,如取得房产等不动产的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前,可以按照5%的简易计税进行。投资集团企业可以尽可能选择在此时间前已经取得的不动产来进行投资,以此来降低计算的增值税税率。不过实践中,由于不动产取得时间在界定上还不够明确,所以投资企业应提前和税务机关做好沟通,做好备案工作[3]。

2.5收益权转让时间

收益权的转让是企业投资回收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依据税法,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流转税、所得税等,营改增后的税法规定中并未对收益权的转让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而由于收益还未真正实现,且价值衡量也缺乏明确标准,价值变动不确定,针对这一行为,主要还是以推迟纳税时间获得税金时间价值的方式来降低企业税负。

2.6可抵扣进项的管理

同营业税相比,营改增后,企业以进销项税额的差值作为计税基础,通过调整进项税额可以降低企业计税基础。根据规定,投资集团企业购置设备、不动产以及经营管理中产生的差旅费、过路费等都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抵扣,不过具体是否可以抵扣,还要看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取得了正规合理的发票。另外,不同项目,可抵扣情况不同,需要做好记录。比如按照规定,2016年5月1日后企业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等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时,一般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30%。

3营改增背景下投资集团企业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1视同销售的风险

在营业税税制下,税法并未将无偿服务设定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所以也不会被征收营业税。但营改增后,增加视同销售概念,企业所提供的无偿服务可能会被认定为销售行为,从而被要求缴纳增值税,额外增加企业的税负负担。比如按照规定,投资企业向被投资企业无偿提供自产、委托加工或自己购进的货物时,容易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而且若投资集团企业总公司向子公司投资时,若不明确提供服务费用的具体情况,例如经常容易使用的按照子公司销售额的多少收取手续费,很容易很税务机关认定为管理费用,而不会是企业想要认定的服务费用,从而出现纳税调整的情况。所以,投资企业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尽量比避免出现“无偿、免费”等表述,同时明确服务类型、金额、期限等具体事项,尽可能防范税务风险[4]。

3.2价外费用的风险

价外费用主要是指企业在价外收取的各种费用,按照增值税相关实施条例规定,一般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补贴、手续费、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包装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价外费用包含在企业的销售额里面,和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合成最终的销售额。但价外费用也可能涉及到应税行为,若投资企业会是价外费用,很容易出现被认定为漏税的风险。

3.3股权转让的风险

在企业投资过程中,由于投资涉及到融资问题,这也就涉及到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股权融资下,投资企业需要进行股权转让,此时企业面临股东资格丧失的法律风险、转让主体资格限制中的法律风险以及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法律风险,投资企业控制权容易出现异位,影响后续经营发展。

3.4税务重点稽查的风险

自2011年依赖,我国税务局一直对金融投资进行重点监管,一度是当年的指令性稽查项目。营改增后,随金税三期的落地,企业经营情况更加透明,税务机关对投资类集团企业的监管稽查力度只会持续加大,而且原本的历史遗留问题也仍然会是税务机关检查的重点。作为重点稽查行业,投资类集团企业面临加大的税务稽查风险,需要企业做好自查。

4营改增背景下投资集团企业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4.1税务筹划不当

营改增后,随国家税务监管的严格,以及大量的减税降费红利释放,投资类集团企业也在积极开展税务筹划。不过从实践来看,企业在税务筹划时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即在一开始并未全面做好准备工作,部分应税行为在纳税义务发生前并未合理进行筹划,导致实际上的纳税筹划空间和预期存在一定差距,实际税务筹划效益还有提升的空间,节税效益还能进一步扩大。

4.2内控管理制度不完善

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关系到企业税务筹划方案、管理规章等的执行效率。而目前多数投资类集团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不够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不全,内控评价体系缺失,难以有效监管税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实际管理中,企业票据取得、票据管理等涉税事项管理缺乏执行力,影响增值税抵扣链条的稳定性。

4.3税务风险管理意识薄弱

现阶段,缺乏税务风险意识也是影响投资集团企业税务管理效率的重要因素,虽然企业有所重视税务管理,但基本都是企业财务部门或税务部门主动学习财税相关知识,了解税务风险,具有一定的税务风险意识。而管理层、业务部门等其他企业成员,多缺乏参与税务管理的认知,对财税知识了解不深,税务风险意识也比较薄弱,其在涉税业务中的行为也常常是风险易触发点。

4.4税务团队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税务团队能力决定了企业税务筹划水平的上限,而目前,我国综合型税务人才数量较少,管理会计人才缺口更是不断在扩大,投资企业现有财税人才队伍能力水平受限,在政策的深度解读、灵活应用以及税务风险预警体系的建设等方面还有明显的不足,整体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5营改增背景下投资集团企业税务管理优化策略

5.1加强税企合作,充分解读和应用税收政策

投资类集团企业在税务管理时,应先从税企合作入手,企业定期和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联动信息,为企业提供准确的税务机关涉税事项判定原则和依据,提高投资企业对税收政策的解读准确性。在此基础上,投资企业应组织各部门同步学习财税方面的知识,尤其是财税人员的专业能力,能够灵活应用税收政策,以进项留抵税额退税政策为契机,在事前阶段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贯穿投资项目各阶段的税务筹划方案,实现税务策划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全面覆盖,并力争形成精细化、全方位的公司税务管理体系,围绕投资企业“提质增效”主线,持续发力,助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5.2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

税务风险贯穿于企业税务管理的各个阶段,投资集团企业应以风险管控全覆盖为目标,结合当前企业经营中的涉税业务,借鉴其他企业经验、实际管理漏洞历史数据等,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细化和完善,加强风险控制,持续推进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工作。并根据需求,有机结合内部控制自查和外部监管评价,在借助内部审计加强自查力度的同时,借助外部评价来进一步提高外部评价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不断提升内部制度的合理性。为此,投资集团企业一方面需要健全内部审计,另一方面也要有效披露信息,方便外部监管。另外,还需建立健全税务风险预警机制,结合行业平均税务风险类型、阀值等,由企业财税人员构建自身的税务风险评价指标,及时识别存在的税务风险,并督促管理人员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风险的进一步扩大。

5.3强化企业人员税务风险意识,从被动控制风险转向主动预防

投资集团企业应加强税务风险意识的培养,针对各层级、各部门人员进行税务风险知识普及,促使其能明确认识到税务风险存在的客观性以及税务风险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主动参与和配合财税人员进行税务风险管控,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规章。在具体实施中,投资集团企业可以将税务管理和绩效管理相结合,将部门、个人绩效和税务管理效率挂钩,进一步提高企业人员参与税务管理的主动性,将原本在风险出现后才进行控制的被动风险管控模式转换为主动预防模式,提高了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效果。

5.4组建高素质税务团队,推进财务转型

拥有一支完备的税务团队能够为企业提供高效的税务服务,投资集团企业应加大对财税人才的培养,并明确人员岗位职责,以企业重点项目税务策划为依托,持续提升企业创收创效能力。同时,企业还要推进财务转型,将财务管理重心从财务会计转向管理会计,推进业财一体化建设,为投资集团企业税务管理提供全面、真实以及快速的数据支持,保障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保证税务相关数据真实完整。

6结语

在当前复杂的市场环境中,投资集团企业投融资活动都较为丰富,涉税事项诸多,在为企业提供诸多节税点的同时,也为企业带来了诸多税务风险。面对当前企业税务管理问题,投资集团企业还应从税收政策应用出发,加强税企合作,提高企业税务筹划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从内控、风控角度出发,提高企业税务管理执行力;从人员税务风险意识培养、能力提升角度出发,营造一个良好的税务管理环境。通过多层级、多维度的管控,助力投资集团企业税务管理水平的稳健提升。

参考文献

[1]史芳芳.营改增背景下的企业纳税筹划方法探究[J].大众投资指南,2018(21):185+187.

[2]陈同心.营改增对投资类集团的税务影响分析[J].经贸实践,2018(04):311-311.

[3]齐世豹.“营改增”背景下企业的纳税筹划途径探析[J].财会学习,2018(22):162.

[4]袁小会.浅谈”营改增”背景下的企业税收筹划研究[J].大众投资指南,2018(13):27-28.

作者:陈欣 单位:天狼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