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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湖南省为例,分析工会经费的管理现状和问题,提出工会经费的征管建议:简化征管主体,降低上交比例,统一各行业上交比例,厘清界限以规范征管秩序,加强部门合作提高工会组建比例,数字管费优化数据管理。
关键词:工会经费;税务管理;上交比例
国务院指出,广大市场主体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力量源泉,直接关系亿万群众利益,当前疫情和经济形势复杂,市场主体仍面临不少困难,减轻企业负担是经济稳定恢复的基础。针对“法定税费征缴”,要做好法定税费正常征缴工作,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这为税务机关的税费征管作出了明确要求。工会经费对税务机关而言是委托代收费种,并且是省级层面的委托代征关系,其征收管理与税、非税划转项目有一些区别。本文以湖南省为例,对如何分析、利用好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三系统)数据,提升工会经费管理质效提出建议。
一、工会经费的管理现状及问题
金三系统将工会经费作为一个费种纳入征管,其申报征收数据进入了金三系统大数据中。企业注册后,税务机关在做税费种认定时对未组建工会组织的单位将工会筹备金作为一个费种录入金三系统,单位在注册一年后应组建工会,将组建工会组织后的工会筹备金改成工会经费;未组建工会的,企业继续申报缴纳工会筹备金。政策规定清晰明了,在实际征管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管理界限不清晰
《湖南省工会经费(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财政拨款单位的工会经费(筹备金)按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统一划拨到同级地方总工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筹备金)由税务机关代收。这一规定清晰地划分了管理界限,但在实际管理中又划分了一些特殊行业由产业工会直接征缴工会经费,如全国产业金融一类、省产业邮政通信类、省产业电力类、省管产业工会如通讯、电力、地质、教育类,由各产业工会直接收缴。企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一部分在产业工会缴纳,一部分在税务机关缴纳,产业工会与税务机关同时并存收缴工会经费,为可能产生漏洞埋下了隐患。
2.上交工会经费比例过高
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关于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和经费分成的暂行规定》(工发财字(1982)2号)规定各级经费管理单位的经费分成为基层工会分成不少于60%;省、县(市)两级工会不超过35%,各留多少由省、市、自治区总工会决定;上交全国总工会5%。随着经济的发展,职工工资逐年增长,工会经费的总量剧增,但是基层工会的可支配经费还是入不敷出,针对这种情况,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省级以下各级工会经费分成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工财字(2009)19号)明确省以下各级工会(含基层工会)的经费分成比例,由各省级工会(含铁路、民航、金融产业工会)根据本地区(产业)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湖南省总工会《关于经费分成的实施办法》(湘工(1985)41号)规定基层工会分成为60%,其余的40%上交给总工会统筹使用。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2009年出台政策规定可以由各省级工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经费分成比例,湖南省总工会一直未调整分成比例,上交给总工会40%的政策一直沿用至今,上交给总工会的高比例分成造成大量的基层工会无法保证工会组织的基本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其余的职工活动支出包括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费用更是捉襟见肘。
3.不同单位上交工会经费比例不同
现行政策中,特殊行业的产业工会与一般企业上交工会经费比例不一,有悖公平性。如铁路、民航工会、全国产业金融一类、省管产业工会如通讯、电力、地质、教育类工会经费是不上交总工会;省产业邮政通信类上交总工会5%;省产业电力类、省产业地质类、全国产业铁路工厂类上交总工会10%,全国产业金融二类上交总工会15%;一般基层工会上交总工会40%。不同行业上交总工会的工会经费比例不同,同样是金融行业,金融一类与金融二类上交比例也有差异,上交比例低的,基层工会可支配的经费就多,上交比例高的,基层工会可支配的经费就少,直接影响了基层工会的费用额度,这有违公平性。
4.组建工会比例低
未成立工会经费的缴费人占全部缴费人的大部分,总工会与税务机关未开展合作,对未成立工会的企业没有采取措施由总工会帮组、指导筹建工会组织,总工会与税务机关应加强部门共治,由总工会与税务机关一起着力提高成立工会组织的总体比例。
5.申报数据不准确
缴费人在金三系统的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中自行填入计费依据、本期应纳费额等数据完成申报,有的缴费人随意填报计费依据,零申报户占全部缴费人的大部分,大量缴费人零申报、漏报、少申报缴纳工会经费。这些缴费人未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2%的工会经费,没有将其中的40%上交总工会,另外的60%也没有划拨给本单位工会组织,单位的工会会员也没有享受到工会组织的相关权益和职工集体福利。
二、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征管的分析和建议
工会经费的征管有别于各税种、其他非税划转项目,工会组建原则上并不是强制性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工会组建中的负有两项义务。第一,消极义务:不得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第二,积极义务:如果职工自愿组建了工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税务机关可以运用金三系统数据,引导用人单位组建工会,提高组建工会的比例,再监管各单位足额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在实际工作中,部门精诚共治尤为重要,在《管理办法》规定的框架下开展工作,划清总工会、产业工会与税务机关的收缴范围,各部门依法监管各单位依法足额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大量的缴费人,尤其是一些私营企业缴费人零申报漏报、少申报缴纳工会经费,主要原因是上交比例过高;不同性质缴费人的上交比例不同,总工会实行了差异化政策,有悖公平性。总工会应简化征收主体,适当降低上交工会经费比例,统一各行业的上交比例,把工会的温暖送给全体基层工会组织和工会会员。
1.简化征收主体
当前,征缴工会经费的主体有税务局、财政局、各产业工会,市级总工会,多部门在行使同一职权中实际工作执法尺度不一,管理水平不同,一些征缴主体简化流程,把应按月征缴的变通为按年征缴,同时存在跑冒滴漏,给依法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的缴费人制造出了事实上的不公平环境,建议适当简化征收主体,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2.降低上交工会经费比例
中华全国总工会在1982年规定各级经费管理单位的经费分成为基层工会分成不少于60%,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在2009年明确省以下各级工会(含基层工会)的经费分成比例,由各省级工会(含铁路、民航、金融产业工会)根据本地区(产业)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根据湖南省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湖南省非私营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2015年是2866.49亿元①,到了2020年增长到了4501.49亿元②,加上私营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数据更大,如果各缴费人按这个数据足额上交工会经费,上交到省总工会的工会经费是一个巨额数字。按现行政策,小微企业的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2%全额返还给基层工会,加上工会会员工资的0.5%的会费,要满足湖南省总工会规定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最高值年2100元,单位的年人均工资要达到8.4万元,与湖南省2020年的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64488元的差距还很大③,大量单位的工会经费收入难以保障工会会员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如果不属于小微企业,要按工资总额2%中的40%上交总工会,剩余的工资总额2%中的60%加上工会会员工资的0.5%的会费,要满足湖南省总工会规定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最高值年2100元,单位的年人均工资要达到12.35万元。通过这个数据分析,降低上交工会经费比例势在必行,高费率使大量缴费人消极逃避缴费义务,大量零申报户就是缴费人逃避缴费义务的表现。降低上交总工会的比例,是落实国家减税缴费政策的举措,可以促使缴费人依法据实申报,营造双赢的局面。
3.统一各行业的上交比例
现行政策中,特殊行业的产业工会与一般企业上交工会经费比例不一,这有悖公平性。应统一各行业的工会经费上交比例,如省产业邮政通信类上交总工会5%,一般基层工会上交总工会40%,其间的差距是八倍。使基层工会可支配的工会经费比例一致,做到将公平性落到实处,使不同单位工会会员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和职工活动支出大体相当,把工会的温暖送达到每一位会员的心里,基层工会的经费有保障,才有经济实力落实基本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和职工活动支出费用。
4.厘清界限,规范征管秩序
税务机关在各税费清理中,发现有的产业工会对所列特殊行业之外的单位征缴工会经费,这种产业工会越界收缴工会经费扰乱了税务机关的征管秩序。按照现状,建议产业工会每年初将其直接收缴工会经费的名单提交给税务机关,厘清界限,在各自的管理范围内监管缴费人依法按期足额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同时,一些民办学校没有缴纳工会经费,教育类产业工会只把财政部门统一拨款的公办学校纳入管理范围,而民办学校没有纳入管理范围,因民办学校不是事业单位,是民办非企业范围,不属于教育类产业工会管理范围。民办学校的工会经费征管是个真空地带,应在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堵塞征管漏洞。
5.加强合作,提高工会组建比例
当前税务机关负责代收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筹备金),总工会负责组建工会的批复及落实工会的政策。在金三系统中,工会经费的费率为0.8%,工会筹备金的费率为2%,税务机关依据缴费人提供的总工会组建工会的批复,将工会筹备金2%的费率改为工会经费0.8%的费84率。金三系统中工会筹备金2%的费率的单位是未成立工会的单位,税务机关利用金三系统数据,发挥金三系统数据管理的优势,推动从“以票管税(费)”向“以数治税(费)”分类精准监管转变,既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费,又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实现对纳税人缴费人干扰最小化,监管效能最大化。纳税人缴费人在金三系统填报职工人数和职工工资主要有每月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数据、金三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数据,这两个数据是缴费的基础。从缴费人角度看,组建工会后,费率就由2%降为0.8%,可以将工资总额的1.2%的工会经费用在本单位工会会员的活动经费和职工集体福利上。税务机关和总工会形成工作合力,可以从减少上交工会经费的角度出发引导用人单位组建工会,提升成立工会的整体比例。
6.数字管费,优化数据管理
税务部门发挥金三系统的大数据功能,可以从数据分析、数据比对发现征管漏洞,从漏洞中也可以完善金三系统的基础数据采集,相辅相成,实现从传统的“以票管税(费)”到信息化的“以数字管(费)”。纳税人缴费人申报的税费,主要是通过职工人数、营业收入、工资总额等数据计算得出,通过分析职工人数、营业收入、工资总额等数据可以判断纳税人缴费人是否准确申报。
(1)完善职工人数信息,严谨数据维护。《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金三系统中的纳税人缴费人信息采集表在单位注册后采集职工人数,注册时完成以后是由纳税人缴费人主动到税务大厅自行修改,如果纳税人缴费人不修改则保持不变,因数据没有更新,一直未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建议及时对金三系统的职工人数进行完善,最好是每年年初对有职工人数变化的单位进行更新,这可以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数据进行关联,按时进行数据维护,确保数据准确
(2)加强特殊行业管理,严格匹配政策。《管理办法》特别规定,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筹备金)除建筑业由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外,其他缴纳义务人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代收。建筑业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缴纳义务人财务核算健全的,按照自行申报方式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缴纳义务人财务核算不健全的,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对财务核算不健全、职工人数和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计算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在现阶段,建筑业由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政策未执行到位,劳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在预交税费时一般未按政策征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建议对建安项目实现税费同征同管,在征收税费时对建筑公司提供组建工会文件的同步申报工会经费,建筑公司不能提供组建工会的文件的同步申报工会筹备金,将建筑业由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的政策执行到位。
(3)强化代收征管手段,严肃征管纪律。总工会与税务机关将包括小微企业在内的优惠政策执行职能重新划分,税务机关负责收缴工会经费,总工会负责小微企业的工会经费返还和服务工作,因此只要是支付了职工工资的单位就应该缴纳工会经费。税务机关发挥金三系统的大数据管理效能,对很多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地方总工会,由同级地方总工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和强制执行。
姓名:高咏仪 高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