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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联业务往来的有关管理规定
《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对关联方的定义为“在制订财务或经营决策中,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的一方。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两个公司仅有一位共同的董事,那么,这两个公司不能被认为是关联方。资金提供者、工会、公用事业组织、政府部门和机构,不应当仅以日常往来为由而视其为关联方。与企业发生大量业务的单个买主、供应商、专销商、批发商或一般商,不应仅仅由于因此产生的经济依赖性而视其为关联方。在我国,从会计处理来看,《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就关联方的定义、关联交易的认定进行了明确。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企业会计准则》同时还列举了构成企业的关联方:1.该企业的母公司。2.该企业的子公司。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5.对该企业施加重点影响的投资方。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从税务管理上看,《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都规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从管理的侧重点来看,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有所不同,倾向实质重于形式。为了便于操作,《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对关联企业认定的具体标准做出规定。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7.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规定的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二、政策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
从总体情况来看,关联企业税务管理正日趋规范,但由于其管理难度较大,有必要认真思考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进一步改进关联企业税务管理。
(一)关联企业间关联业务发现比较难关联企业避税采取的方式和手段不断翻新,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日趋复杂与隐蔽,基层税务机关面临的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与之形成对照的是,作为一项新工作,税务机关在管理经验、管理意识、管理体制等各方面都还不够成熟,仍处在探索阶段,对关联企业间关联业务的认定工作与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工作的结合不够紧密,没有形成相应的齐抓共管的互动机制。
(二)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内容不完整从基层单位的申报资料来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没有按照填表规定填写,申报内容不完整;有的申报只有表头,未见附报内容。究其原因,主要是申报岗位人员少,在申报期工作量比较大的情况下,难以进行有效的现场审核。
(三)对关联企业管理不够重视在管理过程中,除了要求纳税人按税法规定报送申报资料外,税务机关还要对关联企业实行精细化管理。税务机关在企业关联申报和提供资料的基础上,要填制《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企业关联交易认定表》和《企业可比性因素分析认定表》,并由被调查企业核对确认。在当前情况下,部分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税务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重视不够,没有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从而造成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
(四)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不能满足关联企业税务管理的需求目前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只是初步满足了纳税人的申报需求,内容限于《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信息的存储。从功能上来讲,分析功能过于简单。如果不能尽快依托信息化手段,仅靠现有人手,要对关联企业进行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的管理几乎是不可能的。
(五)关联企业税务管理队伍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大多数税务机关都没有配备关联企业税务管理专职人员,主要由反避税人员兼职开展,人手明显不够。关联企业税务管理队伍薄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该项工作的纵深发展。
三、改进关联企业税务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将关联交易申报列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点工作应结合汇算清缴工作,加强对企业及其办理纳税申报人员的业务辅导、培训指导,确保发生关联业务往来的关联企业如实、完整地填报相关报表。在汇算清缴辅导中,应详细向纳税人宣传关联交易申报的法律责任、申报内容和申报程序,不断提高关联交易申报率和申报质量。
(二)强化关联交易申报审核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应及时组织人力定期对企业关联交易申报情况进行复查。对未按税法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申报的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对关联交易申报不实的企业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完善奖惩激励机制,保障工作落实建议将关联企业税务管理纳入CTAISV2.0系统、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单位创佳评差暨绩效管理系统的考核内容,在明确工作责任和岗位责任、合理分解权力、优化工作流程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关注细节,促进税务管理由税收管理员“单兵作战”向相关业务部门联动共管转变,由基层分局和税收管理员负主要责任向相关业务部门责任连带转变,切实解决薄弱环节,发挥好考核功能。
(四)加强部门协调,进一步探索完善关联企业税务管理工作机制一是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要实现信息共享。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主动加强与货物与劳务、所得税、征管与科技发展、计统、稽查等部门的信息沟通,上下级税务机关也要加强信息沟通,在税务系统内建立信息采集传递制度,确保关联企业相关信息资料传递畅通,形成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的工作局面,共同做好关联企业税务管理工作。二是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外部相关部门的联系。建立积极主动的信息搜集机制,安排专人从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和行业协会等渠道搜集相关信息。三是要进一步促进关联企业税务管理与反避税工作及其他征管工作的衔接,及时发现纳税人的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反避税选案工作的准确性和针对性。
(五)加强培训,提高关联企业税务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在组织实施关联企业税务管理培训时,要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充实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法,完善培训手段,特别要杜绝“学用脱节”和“学而不用”的问题。培训对象不应仅仅针对国际税务管理人员,而且要延伸到相关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