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引人入胜的文章?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高校营改增税务管理论文范文,希望能给你带来灵感和参考,敬请阅读。
新形势下G高校相关对策分析
(1)认真做好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认定工作。在新形势下,学校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国家营改增改革新形势下对高校税务管理提出的新的要求,学校应端正态度,按国家的有关政策进行改革与落实。其次,对全校教师员工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尤其对应税业务收入较多的老师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保证学校横向科研收入不受影响,对于横向科研收入较多的学院或个人,学校可出台相应的政策进行合理的补偿,确保师生员工的大力支持。最后是按相关的政策做好增值税小规模过渡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过渡期工作,从而保证顺利过渡。
(2)结合《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按要求设置相关的会计科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学校应设置应缴税费科目来反映高等学校多缴纳的税费金额,此外应当按照应缴纳的税费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高等学校,其应缴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明细科目。
(3)做好进项税额抵扣工作。以G高校为例,因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6%,当期进项税额=当期购买额扣除率(扣除率按购买服务的对象分别可能为17%,11%,13%,6%和3%)。为了切实降低学校税负,假设当期G高校应纳税额为0,即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0,假设G高校当期取得的进行税额全部是可按17%进行抵扣,即当期销售额6%当期购买额17%=0,可以计算出当期销售额:当期购买额=2.831,即是学校每收入2.83元应购入1元的货物,这样可使当期应纳税额即可为0,能大幅降低学校税负。因此,学校应根据自身科研收入与设备购买等情况,合理规划当期的进项税额抵扣,合理降低学校税负。
二、新形势下高校应对营改增改革的对策与建议
1.按规定做好增值税纳税资格变更工作营改增后,不少高校已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而随着政策的变更,横向科研量大的高校(连续12个月销售额达到或超过500万)按规定须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变更工作按规定须在销售额达标的次月完成。时间紧、任务重,有关高校应尽早做好增值税认定变更工作,即办妥由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一般纳税人的变更手续,具体步骤可参照当地国税有关政策文件。
2.设置增值税有关明细会计科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高校应缴税费通过应缴税费进行核算。首先,学校应下设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二级科目,在二级科目下还应分设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留抵税额等三级明细科目。对于进行税额较多,涉及不同进项抵扣税率的高校,还应设置四级明细科目,如进行税额17%、进行税额13%进行税额11%进行税额6%等四级明细科目核算。
3.利用营改增中有关税务减免有关规定,进一步降低高校税负财税[2013]106继续执行了财税[2011]111号文中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换言之,即使高校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获得审批的相关技术转让、咨询等合同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规定,高校应认真做好这项工作,进一步降低其自身税务,保障学校横向科研的可持续发展。
三、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营改增改革工作在全国各地的进一步开展,高校面临着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变更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的重大变更,对高校税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形势下如何切实降低高校实际税负是目前高校面对的实际问题。我们相信,只要经过不懈的努力,进一步深入研究与学习国家、各省、市有关营改增相关政策,就能更好地做好高校税务管理工作,为高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税务保障。
作者:罗伟峰 单位:广东工业大学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