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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说,高校的经营收入主要来源于两个部分,一是高校依托自身学术资源与教育资源为社会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二是高校开展科研活动后的科研成果并转化为社会财富而获得的收入,比如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等。在2012年国家实行新的财政税收政策之后,“营改增”政策为高校的税务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要求高校必须做出改变和处理才能适应税收政策发生的变化。
1“营改增”政策影响下的高校税务管理问题
1.1高校纳税人资格认定
在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颁布并实施之后,高校的特色性质使得其在纳税人资格认定上需要进行详细的分析。从高校的性质来看,高校即非经济性质的企业,也非国家事业单位,并且其有一典型特征,即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在对高校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应本着从简会计核算、减轻税负的视角,选择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认证条件,即年累计应税服务额超过500万元且经常发生应税服务的,应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但实际上,高校应作为公益二级事业单位,其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模式,使其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存在不利影响,加大了高校税负,不利于高校发挥科研活动的积极性。
1.2高校财务成本核算难点
一般而言,高校的运营成本主要包括规模性的经营成本与分散性的经营成本,规模性的包括高校建设、薪酬、水电等,而分散性的成本主要包括为顺利开展学校教学与科研活动而进行的分散式的采购,尤其是科研、课题等活动的采购,多以课题组自行采购为主,采购金额不一,采购方式零散,正常情况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意味着高校难以对该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不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对非免税项目进行进项税抵扣,那么就难以达到营改增为产业链完整抵扣的目的。此外,水电费在教学、科研中的分摊也必须考虑到非免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的区别,如此精细的会计核算对高校财务会计而言是一项复杂的工作。
1.3高校收入性质对应票据问题
一般而言,高校的日常收入来源主要包括不征税收入、非税收入和应税收入三个方面。营改增之后,高校的税收范围不包括科研经费,因此用于纵向科研的经费比不开具谁无票据。高校的各项收入中既有非税收项目,亦有税收项目,这给高校税务管理带来的困难。此外,在高校的税收项目范围,不同的收入来源、性质等对应的票据不同,这也加大了高校财务核算的难度。比如高校的横向科研需开具增值税发票;高校房屋租赁需开具地税通用发票,包括5%的营业税附加及12%的房产税;国家强制意外的培训费使用营业税发票;而高校学报、期刊杂志等版面费的收入则使用增值税发票。
2高校应对“营改增”改革的税务管理对策与建议
2.1采取合理措施应对增值纳税人资格的变化
由于高校的特殊性质,以及“营改增”政策的开放性,高校在进行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具备一定的灵活度。因此正确选择合适的纳税资格认定,尽量以降低高校税负为目的来确定纳税资格。目前我国高校一般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两种资格,但两种资格却存在较大的差别。对于一般纳税人资格而言,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质能够实现部分科研经费抵扣,合理的税务核算方法能够使高校税负更低,有利于高校的科研进行,但同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后,对应的税务管理、财务管理的工作变得更为复杂、繁琐。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最大的优势是相关税务管理与财务管理的工作变化不大,并且高校的税负也低。但同时对于部分科研收入而言,学校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不利于学校横向科研的扩大,不利于高校的发展。
2.2结合实际情况做好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
经过前面分析可知,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存在各自的优缺点,这使得高校在进行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必须结合自身情况,以效益最大化为基本出发点,努力做好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高校一但认定了一般纳税人资格,就不能在变更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在纳税人资格认定之前,高校一定要结合自身情况,根据纵向科研项目的规模、税务管理工作、会计管理工作等要素合理确定纳税人资格。
2.3充分利用“营改增”中有关税务减免规定降低高校税负
国家“营改增”的相关政策明确提出:“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并且国家相关政策也明确了高校在此之列。由此可知,有关高校具备一些“营改增”之后的税收优惠制度,这就需要高校税务工作人员与财务工作人员共同努力,充分利用“营改增”中有关税务减免规定来降低税负,给高校顺利发展提供工作支持。
作者:杨洋 单位: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