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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已具有相当舆论的基础上,针对电子商务这一特殊产业,运用文献查阅、比较分析和实证研究等方法,通过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进行研究分析,发现当前电子商务税收处于空白真空状态,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无具体法律依据,线上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难以与线下实体税收征管相对接等问题,在研究分析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在传统税收征管体制上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信息技术,构建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平台,以填补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空白,实现传统税收征管和当代电子商务有效对接,有效防控国家税收流失,从而提高论文的应用价值和时间价值。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税收监管;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平台
一、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一)研究背景
1998年3月我国第一笔网上交易成功,从此电子商务发展异军突起,该新兴产业的快速崛起改变了原有商业生态格局,已晋升为支撑我国国民生产总值的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在蓬勃发展的同时,电子商务创造了巨大的税源,但遗憾的是,电子商务至今并未纳入税收征管体系,由此造成我国税收大量流失,税收不公平等实际问题。因此,将电子商务纳入税收征管体系,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维护税收公平,促进其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此提出构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平台的对策,多角度对平台进行可行性分析,探讨平台的重要意义,提出补充性建议。
(二)研究目的
在我国电子商务产业迅猛发展以C2C为主的中小电子商务逐渐成熟的趋势下,基于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特殊性导致电子商务成为纳税盲区的现状,提出构建附属于税务局的专控电子商务交易流量的数据收集、存储平台。该平台以电子商务与消费者所依托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突破口,通过加强税务部门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对从支付平台获取的电子商务货款交易数据进行整理、储存,达到对电子商务征税进行监控、督促的目的,同时为税务局的税务稽查提供可靠数据,从而实现从源泉上对以C2C为主的电子商务进行纳税控制,旨在实现税收公平,有效防控税收流失。
(三)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快递,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兴起对电子商务的发展都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虚拟无形的互联网络销售方式使电子商务成为纳税的真空地带[]。信息收集平台恰恰做到了对电子商务资金流向进行监管,对实现以C2C为主电子商务税款的征收及税收公平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首先,建立依附于税务局的信息收集平台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提供理论依据。C2C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一直引起各专家学者的热议,但并没有具体提出该情势下的可行性方案,该平台的建立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理论创新。其次,利用信息收集平台实现了线上监管,线下征收的虚实结合,有利于我国税收体系的进一步完善。2.实践意义。C2C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快速发展给我国财政提供了广大的税源,而由于对C2C电子商务很难控制而使电子商务税收仍处于空白状态,造成了税款大量流失。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信息收集平台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1)有利于对电子商务交易信息进行监控。信息收集平台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取商家销量信息,有利于税务局及时、准确地对C2C电子商务实时监控,掌握商家交易情况。(2)为税务局后期税务稽查提供便利。税务管理数据平台对电子商务货款资金流向数据进行存储,使税务局在后期税务稽查中有据可循。(3)有利于提高电子商务纳税人纳税意识。税务管理数据平台的监督作用将提醒电子商务纳税人及时承担纳税义务,缴纳税款,提高C2C电子商务纳税意识;大规模的征纳活动有利于宣传税法知识,提高全民依法纳税意识。(4)该平台有利于挽回国家税收流失。平台的建立有利于挽回国家税款的流失,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维护国家财政利益;有利于实现税收公平,维护税法尊严,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日臻成熟,新型商业模式广受大众欢迎,在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同时,给我国带来巨大税源,将其纳入税收征管范围是未来的必然趋势。目前,我国各界专家学者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相关问题见地不一。1.创建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扣代缴机制。2014年李建英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本身进行分析,提倡从电子商务资金流出发,从源头对电子商务进行控制,这一模式依托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扣代缴。朱军则提出在收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佣金和费用的基础上,建立个体电子申报与交易平台代扣代缴制度。2.建立交易信息收集整合体系。2013年王肖肖从税收信息化水平出发,指出电子商务交易范围涉及全国范围,而目前我国各地区现有的税务化信息系统技术水平不高,各地间税务信息系统自成一体,大量数据不能及时共享,信息交流不畅,因此信息化将是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解决方式之一。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研究员沈家文在分析提升税收管理效率的国际经验时提出加快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在税务方面的应用,加强大数据的收集、整理和使用技术,促进税务管理的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行政体制改革研究部主任胡仙芝也认为在税收管理中充分应用数据整合将是我国未来征税技术手段的变革趋势。3.组建电子商务税务管理部门和团队。2015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敬教授提出在面对税负失衡,税收流失规模大,税务监管力度不够等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时,可以组建电子商务税务管理部门和团队。厦门大学侯莎提出税务机关应适应新形势的变化,通过加强与电信运营商及相关第三方平台等的沟通与联系,实现信息共享,也应适时建立一支专门能够对电子商务交易进行有效监管和执行的税务队伍,依法履行国家征税权力。
(二)国外研究现状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广泛运用,电子商务为人类社会带来深刻变革,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创造巨大税源,也对各国现行税收制度带来挑战。在研究中,国外大量学者从不同角度,不同维度对电子商务纳税问题进行了研究。经济学家Friedman表示,互联网本身具有的虚拟性和流动性的特点使任何政府想依靠一己之力对互联网进行管制难度都很大。StevenR.Salbu博士表示,电子商务的模糊性和复杂性让人头疼,对电子商务制定监管制度的道路不会一马平川。NagyK.Hanna则认为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把ICT与税务信息结合,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实现税务信息化。而他的观点深受各界专家学者的认可。
(三)国内外研究评析
通过对上述相关文献的搜索和整理,可以看出目前国内外讨论对电子商务与税收关系的文献,大多都肯定了对电子商务实施税收征管的必要性,并从如何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的角度进行探索。国外学者多推崇将互联网技术与税务信息化技术应用相结合来实现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国内学者则在第三方支持、以信息流控税、专业团队的组建等方面提出相关对策,但结合我国具体情况考虑,以上理论观点在信息安全、操作成本及效率等问题上缺乏可行性。基于上述现状研究分析,提出构建隶属税务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数据收集平台,将电子商务交易数据进行收集整合,旨在安全高效地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提供信息化支持。
三、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平台可行性分析
(一)将电子商务纳入税收征管体系成为必然趋势
当下,是否对电子商务征收税款仍众说纷纭。对于一小部分对电子商务征收税款持反对态度的专家学者,他们以美国为依据,认为中国应同美国一样对网上支付予以免税,推动经济增长,但笔者认为,美国以所得税为税收的主要来源,电子商务税款对美国的税收收入影响不大,现阶段,我国以流转税为主要的税收来源,在电子商务流转过程中涉及大量的流转税额,对我国税收收入有较大影响,另外,对电子商务征收税款是一种维护税收公平的表现,不能因电子商务交易形式的特殊性而回避税收问题。就现阶段总体来看,无论是舆论方向还是现实状况都在说明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必然性。
(二)大数据的发展为税务监控提供可能
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大数据,正快速发展为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正是大数据的发展造就了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的融合。电子商务数据平台正是大数据环境下的税务与信息结合的产物。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流水数据为税收征管提供依据
电子商务交易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货款的交易与结算,通过掌控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数据流,获取商家电子商务交易信息,对电子商务交易信息进行有效存储,整理及格式转换,通过再次的只能匹配,完成信息与税务部门金税三期系统的智能对接,实现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有效控制。
(四)当前税收法律制度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提供保障
尽管现今还没有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制度,但从现有法律制度来看,现行税法应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不能因电子商务交易的特殊性而不征或者免征税款。以现有税收法律制度为依据,电子商务应承担并执行必要的纳税义务。
(五)在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方面是对金税三期系统的补充
现今税务机关施行信息一体化税收征管体系,在金税三期系统中记录各纳税个体的税收征管情况,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平台将电子商务数据进行有效处理,经过格式转换及智能匹配,将电子商务纳入金税三期系统中,使电子商务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同传统税收在征管方式上保持一致。
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数据平台基本架构及分析
①为网上交易消费者。消费者从购物平台上挑选商品并下单,是整个链条的开端。②为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交易过程中存储消费者所交货款,确保消费者资金安全。③为电子商务商家。电子商务商家是在购物平台上开设店铺销售货物的纳税人。④为电子商务数据管理平台。电子商务数据管理平台用于收集整理存储电子商务交易数据,是连接金税三期系统和电子商务支付平台的枢纽。⑤为金税三期系统。金税三期系统是隶属于税务局的当下纳税人税务处理的通用系统。⑥为税务局。税务局是掌控④电子商务数据管理平台和⑤金税三期系统的机关。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数据平台功能分析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平台以国家政治权利为依托,由各地区税务部门直接操控,在互联网迅猛发展及大数据背景下,平台利用电子信息技术,集大数据信息收集,整理,存储功能于一体,其中以平台的信息收集和整理功能为核心,以信息存储为辅助。平台对来自各大第三方支付平台大量的电子商务交易流水数据进行收集,通过平台内部智能处理,将信息进行整合,格式转换后与金税三期系统进行智能对接,另外平台拥有自己内部巨大的数据库系统,作为电子商务线上虚拟档案,用于存储整理后的电子商务税务数据,以备后续税务稽查调用。在实际中,消费者在网上选购商品,经过下单,商品邮寄,收到商品,网上确认收货的一系列完整过程。事实上,只有消费者在网上确认收货后,价款才会从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至商家账户中,实现一个完整的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如果期间由于质量等其他问题导致消费者退货,则货款不能从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至商家账户,也就无法构成销售货物的完整过程,不能确认为商家收入。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平台正是以货款由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入商家账户为确认依据,即一旦在电子商务交易链条中货款进入商家账户则此次交易数据会立刻被加密传输至电子商务税务管理数据平台中,经过信息整理与智能匹配,录入平台中的商家交易信息库中,商家每一条交易记录都会经历如上过程,待纳税申报日,平台会将每个商家信息处理后进行格式转换传至金税三期系统。电子商务商家可同其他传统纳税人一样到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纳税,也可网上自助办理税务相关业务。例如,某经营服装销售的网店商家甲,在开业时已到⑥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本月共完成150笔交易,且每笔交易都会经历如下过程:①消费者在网上选购商品并下单,同时消费者所付货款进入②电子商务支付平台,商家接到消费者订单后开始发货,①消费者收到商品后网上确认收货,②电子商务支付平台中消费者货款在消费者确认收货时进入③为电子商务商家账户。这150笔交易流水都会通过加密传输至④电子商务数据管理平台,平台自动汇总甲本月150笔交易的销售总额,在纳税申报日前,平台会将甲的销售总额及其相关的其他有用数据传输至⑤为金税三期系统中甲的账户里,甲可利用金税三期系统网上自行申报纳税,也可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报税业务。
五、配套措施
(一)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
现行税收法律制度虽从宏观上大体适用于电子商务,但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存在无法补足的缺点,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可从现今覆盖面最广的增值税税种开始,逐步向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种扩展,逐步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制度。
(二)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力度
各相关部门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力度,提高电子商务准入门槛,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网上交易氛围,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提高网上交易水平,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提供便利条件。
(三)通过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宣传力度提高网上交易双方的纳税意识
积极宣传税收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基本特性,强调税收公平性,使广大电子商务纳税人意识到电子商务同传统产业一样,同样具有纳税义务,纠正电子商务可以不进入税收征管体系的错误认识,提高电子商务纳税人纳税意识,从而使电子商务纳税人自觉纳税。
(四)加强税务机关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与联系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平台作为信息处理中心而存在,真正的电子商务网上交易数据来源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交易流水数据,数据能否获取,数据真实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否配合。从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取交易数据应以国家政治权利为依据,加强税务机关与支付平台的联系,使第三方支付平台成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支柱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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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钠 范舒婷 李东鑫 姜晨 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