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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在民生保障网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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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在民生保障网中的作用

摘要:保险公司作为管理风险的金融企业,社会责任更多地体现在民生保障方面。本文主要以商业保险民生保障中的作用作为切入点,分析保险企业在民生保障网的构建中体现的社会责任。文章梳理了“十二五”以来国家政策中与保险相关的政策对民生保障的推动,分析了商业保险机构通过参与大病保险、健康险、养老保险、农业保险等承担保障民生的社会责任,总结了商业保险机构在履行民生保障这一重要的社会责任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改进建议。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民生保障网;大病保险

一、引言

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自20世纪50年代提出以来,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相当完善成熟。保险企业作为专业的风险管理机构,承担着经济补偿、经济给付和融资职能,在资金融通、社会管理和财富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而相对一般的企业而言,其社会责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保险企业的社会责任,除了体现在对客户忠诚、对员工关怀、对股东负责外,还可以将自身的经营活动与社会责任的承担有机结合,在保障民生方面贡献自身的力量。从政策的角度看,近年来国家对保险业的重视程度逐渐提高,出台了多项重要的政策文件,意在支持和引导保险企业充分发挥在构筑民生保障网上的作用。如《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等,将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上升为“三支柱”之一,并积极推动商业保险企业在大病保险、税优健康险、养老保险、农业保险等险种上的创新与发展,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补充作用。但是保险企业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方面还有较长的路要走。一方面,直到2007年,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才了国内保险企业第一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标志着保险企业开始充分重视社会责任的履行问题。但从时点上看,落后于其他行业的企业。另一方面,虽然国家陆续相关政策,鼓励保险企业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大病保险、税优健康险等,但是保险企业在推进商业保险发展、承担社会责任的过程中仍遇到了许多问题,其主动性和积极性也有所欠缺,自觉承担民生保障网的支持功能没有充分体现。本文以商业保险在构筑民生保障网中的作用为切入点,分析在供给侧结构改革的背景下,商业保险机构如何在保障民生方面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二、文献综述

企业社会责任的思想最早见于Clark于1916年发表的论文,Sheldon(1924)正式提出这一概念,他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与企业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各种责任密切相关,社会责任包含道德因素。Carroll(1999)则将企业社会责任划分为三部分: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其中经济责任主要体现为追求盈利和利润最大化,是首要责任;法律责任侧重于企业的合法合规;伦理责任指的是法律和经济之外的责任。此后,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不断深入,从概念和内容的界定拓展到了对企业财务和绩效的影响、商业伦理问题、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如Shreck(2011)重点研究了企业社会绩效与财务绩效之间的内外部传导因素,如员工满意度、离职率、效率等内部因素和资本市场进入门槛、投资风险等外部因素。周祖城则界定了企业社会责任中的伦理责任,并论证了该责任在企业社会责任中的核心地位。石军伟等将企业社会责任与社会资本、组织竞争优势三因素结合分析,基于社会资本理论,重点研究我国转型经济中企业社会责任影响组织竞争优势的问题。权小锋等则将研究重点放在企业社会责任对股价崩盘风险的传导路径上,验证了“我国上市公司推行企业社会责任体现了‘工具特征’而非‘创值特征’”这一观点。陈丽蓉等也以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探讨了企业社会责任与高管变更的交互影响问题,并通过实证检验证明了交互影响的存在性。可见,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视角也更加多元化,目前该领域已成为学科交叉研究的热门领域,涉及到法学、经济学、哲学、伦理学、管理学、政治学等多个学科。Donaldson结合哲学和管理学两大学科的视角,提出了综合社会契约理论;Scherer基于政治学的视角,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与全球治理、协议民主、社会联结等问题结合起来考察。保险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也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郭艳和胡波从需求和供给两个角度阐述我国保险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问题上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并提出相关建议。卓志和王寒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论证了我国保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并分析了我国险企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谭中明和陈渊立足经济、法律、伦理和慈善四个维度,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保险公司社会责任信度评价指标体系。林正奎另辟蹊径,借助熵权和AHP层次分析法,构建了保险业社会责任评价模型,通过实证检验发现“十一五”期间样本选取的15个副省级城市的保险公司社会责任履职能力趋于上升。李勇杰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保险企业所处的生命周期的差异,提炼出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保险企业社会责任的特点及发展重点。郝臣等以2010年我国保险公司披露的社会责任年度报告为样本,对保险公司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分析,得出了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情况总体处于初级阶段,但存在信息披露质量参差不齐、广大投资者利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等问题,并提出了建立保险公司社会责任评价标准体系、保险公司积极探索履行社会责任的新途径等政策建议。有关保险业参与民生保障问题的研究,孙祁祥认为保险业可以从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以增加社会物质基础来为和谐社会的建设和民生保障等问题做出相应的贡献。邹婧着重强调了信息技术在商业健康保险构筑民生保障网中的重要作用,并指出目前保险公司在信息化建设上的不足之处以及相应的改进措施。张兰和刘小微均以大病保险为切入点,强调大病保险在构筑民生保障网中的重要作用。从现有研究看,对保险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分析多立足于对保险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界定和评价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上,并未结合保险在保障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来探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从经济、法律、伦理等方面综合评价险企的社会责任固然较为全面,但是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在当前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保险企业作为专业的风险管理机构,如何在民生保障方面尽到企业的社会责任,能否通过商业保险产品的创新和推广,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本文的研究重点。

三、民生保障网建设过程中的政策助力

民生保障问题与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密切相关,这是的党和政府最密切关注的问题。2015年3月5日,总理在政府报告中提到“过去一年,织密织牢民生保障网,增进人民福祉。”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也强调了保障和改善民生是社会建设的重点,充分体现了织密民生保障网,满足人民多样化的民生需求在国家发展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地位。目前我国正处于“十三五”建设的攻坚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为了完成我党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全体人民共同迈入全面小康社会,需要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推进健康中国的建设工作,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发展商业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保经办。可见,保险业在织密民生保障网上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政府也于近年来出台了各类文件,加强政策对商业保险在承担保障民生社会责任方面的引导作用。

(一)在大病保险方面

2012年六部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联合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实施大病保险的必要性、原则、保障内容、筹资机制等作出相应规定,并宣布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承办。保监会随后出台了配套文件《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开展大病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经营资质,投标、业务、服务、财务管理以及风控监督、市场退出等方面均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有助于大病保险的落实工作。此外,为了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大病保险的承办工作,保监会还了《关于免征保险公司经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监管费的通知》,通过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的方式鼓励更多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大病保险业务。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在《意见》中明确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提升保障水平,实现城乡居民的全面覆盖并提高支付比例,并提出到2017年要建立较为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保监会也于2016年出台了《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5大监管制度,对参与大病保险业务的商业机构进行规范性管理。

(二)在健康险方面

2014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从商业健康险这一微观险种的层面,对商业健康险的定位、内涵、推进落实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等问题进行具体规定。2015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保监会联合了《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通知》,决定从2016年1月1日开始税优健康险的试点工作,投保人可以享受每月200元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2017年7月1日,税优健康险正式向全国推广。上述政策的鼓励和支持,有力地推动了商业健康险的发展。一方面,健康险的快速发展能够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丰富的健康险供给,提升健康险风险保障水平,解决老百姓在医疗保障方面的后顾之忧,从而对刺激消费、提振经济发展产生一定的正面作用,也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另一方面,商业保险机构通过发展商业健康险,能够参与到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中来,在充分发挥专业能力的同时积极履行了企业在保障民生方面的社会责任。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加剧,长期护理保险作为健康保险的一种,引起了党和国家的足够重视。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选择了上海、重庆等15个城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的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其中也活跃着商业保险机构的身影。

(三)在养老保险方面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在2017年年底前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并明确表示对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多样化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投资养老服务产业等的支持与鼓励。而在2016年,保监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了养老保险机构的准入条件,并强化了对投资风险的监管。

(四)在农业保险方面

除了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两大与保障民生密切相关的问题外,关系到国家发展战略的“三农”问题也离不开商业保险的风险管理。我国农业保险从2004年开始试行,2012年已基本覆盖全国,形成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运作模式。“十三五”规划纲要中,多次提到了农业保险,例如探索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的试点工作、扩大“保险+期货”试点等,不断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国务院也对《农业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惠农政策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得以凸显。

四、商业保险在构筑民生保障网中的贡献

(一)大病保险

自2014年6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开始在全国推行。截至2014年底,已有16家保险公司在全国31个省(区、市)261个地市开展了大病保险,239个地市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覆盖人口7亿。截至2016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保险公司承办的大病保险业务覆盖人群达10.1亿人,累计支付赔款300.90亿元,平均报销水平提高13%,整体报销比例达到70%,超过1100万人从中获益。2016年中国人寿四川分公司中国人寿四川分公司中标承办了四川省20个市(州)32个大病保险项目中13个市(州)的19个项目,共服务4138.94万人,保费规模达10.37亿元。中国人寿四川分公司在推进大病保险的过程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开展以农村扶贫小额保险的试点工作。在“资阳市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治救助特殊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实现了对资阳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的覆盖,截至2016年底,共实现扶贫险赔付454.21万元,赔付人次19194。上述大病保险的试点,让老百姓切实地享受到了赔付,有效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

(二)健康险

近年来商业健康险保费收入规模获得了快速增长,从2013年底的1123.5亿元上升至2016年底的4042.5亿元,增速呈现出逐年加快的态势。随着保费规模的扩大,赔付支出数额也有一定程度的增加,但增速总体上保持稳定,介于30%-40%之间。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下,进入了发展的快车道。赔付额的逐年增加,也表明了商业健康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承担了越来越多风险分担的职能。税优健康险作为国内首个受到国家政策支持的人身险产品,引发了市场的关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3月31日,26家保险公司在31个试点城市销售税优健康险取得总保费收入1.18亿元,保单67272件,平均保费为1760元,参保人数为5.8万人。

(三)养老保险

商业养老保险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三支柱之一,主要有两种运作模式,一是成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公司,二是建设养老社区。截至2016年底,我国共有平安、太平、国寿、长江、泰康、安邦和新华7家专业养老保险公司。上述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多以企业年金和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为主,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规模相对较小。养老社区的建设是近年来保险公司在老龄化加剧及保监会鼓励养老产业投资的背景下产生的新模式。泰康人寿是目前拥有最多连锁医养社区的保险公司,其规划建设的医养融合型养老社区规划总建筑面积达128万平方米,遍及全国8个城市,可容纳入住户数达1.3万。中国人寿定位中高端养老市场,打造“国寿嘉园”品牌,目前已在北京、天津、苏州、深圳、三亚等5个城市布局。新华保险旗下的新华家园莲花池尊享养老公寓已开始运作,新华家园博鳌项目一期也已交付。合众人寿的养老社区已于2015年竣工,2016年,公司完成对上海长青藤颐养院、上海金苹果养老院等长三角地区的7所养老院的收购工作,成为我国首家收购养老院股权的保险公司。截至2016年末,上述保险机构共投资28个养老社区项目,分布于18个省(区、市),计划投资金额669.51亿元,设计床位数为40718个。目前,实际投资金额为251.2亿元,投入运营的实际床位数2688个,已入住人数1287人。

(四)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在服务“三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16年,农业保险为2.04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2.16万亿元,为4575万户次农户支付赔款348亿元。商业保险机构承保农业保险,也积极解决农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安邦财险结合四川地区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设计出一款专门针对当地农村的产品“邦农贷”,在改善当地农业产业结构,提升农民生活幸福指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累计提供风险保障超36亿元,惠及农户60万户次以上。此外,安邦还推出“直赔到卡”的快捷理赔模式,优化理赔流程,受到当地农户的普遍好评。

五、险企在构筑民生保障网中的问题与对策

保险推动供给侧改革的切入点就是保障民生,虽然上述政策的推行取得了较为不错的反响,险企在履行保障民生的社会责任方面仍然存在不足之处亟待改进。

(一)问题与不足

1.行业总体。在保障民生方面承担社会责任的主动性不足,产品设计开发欠缺创新性。可以发现,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政策导向性非常明显,保险公司多是被动地跟进国家的相关法规政策,推广相关险种,如大病保险、税优健康险等,较少主动、前瞻性地进行新险种的研究设计和开发工作,并未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民生保障方面的社会责任。2.各市场参与主体。大型保险机构参与度较高,中小型险企存在感较低。纵观我们之前提到的大病保险、健康险、养老保险、农业保险等的发展情况,可以发现在推进上述险种的发展上,大型保险机构往往起到主导作用,如商业养老保险的推广机构主要是平安、国寿、太平等,但却较少见到中小型保险公司的身影。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中小型险企资产端和资金端均存在较大压力,以生存为第一要务,无暇顾及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另一方面,中小型保险公司受经营实力的影响,无法承接保额较大、利润率偏低的保险项目如大病保险等,从而无法在保障民生方面做出更多的贡献。3.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能力不足,盈利性有待提升。据相关调研显示,大部分商业保险机构在经办大病保险上盈利不容乐观,甚至存在微亏的现象。对保险公司自身而言,这一现象从本质上反映了保险公司的产品定价能力不足,风险管理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对策建议

1.加强政策引导作用,将保障政策向中小险企倾斜。针对保险行业内部社会责任的履行存在差异的问题,政府一方面可以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教育工作,培养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使其主动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也可以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参与大病保险、税优健康险的中小型险企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为中小型险企参与民生保障网的构筑提供更多便利。2.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提升产品创新能力。商业保险企业首先要转变思维,强化社会责任意识。作为保险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地参与到保障民生的工作中来。其次,保险公司需要加强产品设计研发能力,结合我国国情和险种特点,设计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差异化、个性化需求的保险产品,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利益。例如在农业保险中,积极开发天气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质量保险、产量保险等险种,提供多样化的保险产品与服务。3.转变经营理念,提升经营效率。针对商业保险机构存在的风险管理能力不足等问题,我们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转变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理念,实现由传统的“等量管理”即死差、费差、利差,向“减量管理”转变,降低风险发生概率,从而降低赔付率。例如在健康险领域中,保险公司可以在产品中附加健康管理功能,通过加强养老社区中相关设施的配套,改善老年人的生存质量,从而延长其寿命,降低赔付率,实现公司和客户的双赢。在互联网时代,商业保险公司也需要积极拥抱互联网、拥抱大数据,结合最新的科技在产品定价、风险控制方面进行有益探索,并提高运营效率,从而更好地为社会大众提供优质服务。

作者:马坚波 单位:中共北京朝阳区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