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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商业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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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商业保险论文

1建立残疾人商业保险补充保障机制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加快深化改革的措施,都在促使政府转变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商业保险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就是利用市场机制对相关资源的重新配置,建立国民在社会基本保障基础上的又一补充保障机制。根据对10个省、市所属21个区、县、市残疾人生活保障状况的调查,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残疾人虽然已经基本实现了基本养老与医疗社会保险。但是保障水平相对较低。因二次伤残、因病特别是大病、慢性病返贫、致贫的现象还比较多,一个家庭中有多位残疾人的生活就更为困难。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一个残疾人口大国,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因此,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改革的部署,落实“纲要”要求,引进商业保险机制,通过商业保险为残疾人建立补充保障机制,对促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实现残疾人奔小康,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2建立残疾人商业补充保障机制面临的障碍

人身商业保险早在19世纪就已经在发达国家推行,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美国首先推行的国民保障计划,商业保险已经成为国家社会保障体制的重要支柱之一。在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国家对残疾人的帮助多数也是通过商业保险机制实现的。当然,国家通过购买商业保险不能代替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但通过商业保险的市场运作,完全可以为国民建立补充保障机制。近年来,虽然部分省市的地区或县市残联组织尝试着为残疾人统筹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也有一部分残疾人自行购买了一部分人身保险,但远未普及。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部分政府部门的工作理念与方式还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与“大一统”管理的层面,加上对商业保险不够了解,有问题就“找领导、找政府、要政策、要票子”,还不善于通过市场找办法,找机会,更没有通过商业保险去寻找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纲要”有关残疾人参加商业保险的精神还没有真正落实。二是我国保险业仍然处在初级市场积累阶段。由于趋利和急速扩张的思维定势,保险市场往往瞄准的是高收入人群,忽略的是弱势群体。“没有钱”“风险大”等等几乎成了各家保险公司拒绝残疾人投保的托词。虽然有的公司也发展了极少部分残疾人客户,但都用的是普通保险条款,高额保费与核保条件往往把残疾人拒之门外。这样做,不仅是在逃避商业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其实也是对残疾人的一种歧视。三是在保险公司的强势面前,残疾人作为个体处于弱势地位。目前,各家保险公司不仅没有专门开发针对残疾人特殊需求的产品与服务系统,在残疾人投保时也往往借口风险大而拒保或加收高额保费,或限制保险责任,或设定索赔条件。残疾人不仅在投保时不具有价格谈判能力,在追索赔偿时更没有讨价还价的底气。许多残疾人虽然具有购买商业保险的意愿与能力,然而面对铺天盖地的保险宣传诱惑以及如此强势的保险公司,在没有统一组织的时候,往往只能望而却步。

3残疾人需求与商业保险公司供给分析

3.1残疾人的商业保险需求

3.1.1残疾人对商业保险的需求。具体包括财产险、人身险,可以说是全面、旺盛的,也是迫切的。从调查的情况看,目前残疾人最急需的保险产品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子女教育保险、家庭综合保障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特殊护理保险、灵活就业责任保险、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意外保险、康复托养与阳光家园责任保险、人身与财产信托保险、新生儿残疾预防保险以及短期意外如竞技运动中的意外保险等等。

3.1.2残疾人购买商业保险能力。根据本课题组的调查和对获取的大量数据分析看,残疾人中有30~35%的人有强烈购买意愿与出资能力;有55~60%的人有较强购买意愿,并提出自己可以出一部分钱,希望政府再给予适当补助;10%左右的人表示无钱购买,寄希望于政府统一购买。许多基层残联提出了购买保险的缴费建议,他们的基本意见是要区分情况区别对待,有的保险缴费由个人全部承担,如补充养老保险、子女教育保险;有的保险缴费由政府全部承担,如多数情况下的责任保险;有的保险缴费可以分担,如大病、特殊护理、残疾儿预防、各种信托保险等。对于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政府应视情况全部承担。至于费用筹集,他们表示,政府财政、残疾人保障金、福利彩票以及社会捐助等都可以捆绑分摊,统一使用。有合适产品,亲友资助缴费也是重要渠道。

3.2保险公司供给分析

根据目前我国保险业产、寿险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原则,任何单独一家保险公司虽不具有承担残疾人需求的全部保险责任(产、寿险)的功能,但经保监会批准上市的现有保险市场上的产品,其功能基本上能够满足残疾人的需求。为满足残疾人的特殊需求,还必须对现有保险产品功能进行必要的整合、修改、补充和创新,对保险核保、核赔规则等程序进行必要修改。只要整合好各家保险公司的资源与能力,扬长避短,就完全可以打造一个为残疾人提供商业保险服务的专业平台,保证产品供给,通过市场机制,为残疾人建立补充保障机制。

4建立残疾人商业保险补充保障机制的原则与制度性安排

4.1利益平衡原则

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第一原则就是利润最大化,但保险公司对于应该履行的社会管理职能也是责无旁贷的。商业保险公司既要通过市场机制推动残疾人商业保险为政府分担责任,同时又必须保持自身经营的盈亏平衡。然而,不可否认,残疾人是一个特殊群体,缴费能力较低,风险责任较高。一个要盈利,一个要少缴费,这就必须处理好保险公司与残疾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做到既保证残疾人利益,又不能让保险公司大面积亏损。事实上,如果缴费过低,残疾人表面上受益,但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残疾人最终还是受害者。如果缴费超过残疾人的负担能力,保险公司的保费来源又难以保障。所以,推动残疾人商业保险,既要保证残疾人利益又要保证保险公司稍有盈利,这是一个基本原则。简而言之,就是残疾人要缴得起保费,保险公司要赔得起责任,二者缺一不可。

4.2制度性安排

综合调查情况与部分省、市已经为残疾人购买商业保险的一些做法,为搭建一个能够为残疾人提供商业保险服务的稳定平台,在制度设计上至少有三点应当把握,亦即三方机制。

4.2.1统筹办理、参与管理,建立协调机制。所谓统筹办理,就是由残联组织统一谋划,统一筹资,统一缴费,统一投保,统一协调,实现统一服务。按照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大数法则,残疾人以团体投保方式,以一个省、一个市统筹办理投保一个或多个保险产品获得保险服务应该是最优选择。当然,在确定产品与参保对象时,还可以区分投保层次与选择缴费空间。统筹办理,统一协调,可以极大地提高同保险公司的谈判议价能力,可以争取最低缴费、最大保障。统一投保,保险公司经营风险也可以随之降低,从而提高服务水平。残联组织作为投保人、协调人,一定要参与保险服务的全程管理。指定专人,从组织投保、缴费、信息统计、理赔以及参与重大案件索赔与纠纷处理,让残疾人真正体会到贴身服务,真正享受到便捷服务。残联组织切莫一交保费了之,把责任全部推给保险公司。可以选择部分基层残疾人专干参与服务与管理,经过必要培训,一方面可以提高基层专干的专业化水平、服务能力,也能够扩大残疾人就业面。

4.2.2量身定制,实行共保,建立竞争机制。残疾人本身有各种类型,需求不同;各地经济条件有差异,缴费能力不同;残疾人残疾评定标准与保险条款有很大差别;各家保险公司承保与服务水平也有差距等。事实上,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残疾人保险也就不能够简单行事或统统交由一家公司承保。因为绝不可能用一家条款、一种服务模式为残疾人提供不同类型的服务。这就要求必须站在残疾人利益角度上创新。按照各地残疾人不同情况、不同需求对相关条款进行整合、优化,量身定制产品、条款、服务模式,从而确保残疾人的利益。为确保残疾人的利益,还必须引入竞争机制。这就是说在一个地区,一个省、市统筹办理时,通过授权保险经纪公司以维护残疾人利益为基本出发点,从保险专业的角度,应当经过筛选或招标,组织两家或两家以上保险公司按照统一条款、统一服务模式共同承保,建立起省市一级的共保机制与服务平台。在贯彻共保机制过程中,同时建立服务积分淘汰制度,以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建立共保与服务淘汰的竞争机制,既有利于分散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又有利于激励保险公司为残疾人提供优质服务,有利于建设一个稳定的服务平台。

4.2.3确保服务质量,建立监督机制。残疾人是一个特殊群体,对保险有特殊的需求,残疾人又是一个敏感的群体,对社会影响较大。因此,保险公司为残疾人提供保险服务必须置于第三方专业公司的严密监督之下。在成熟的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公司是代表被保险人利益的专业与法定代表,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第三方。保险经纪公司完全站在客户立场上行使职权、处理问题。只要得到委托,就可以摆脱任何一家保险公司自身利益的局限,完全从残疾人实际需求出发去设计与创新保险产品,设计保险服务模式,统一组织承保,全程监督服务。同时,还可以代表残疾人或残联组织向保险公司索赔,处理重大赔案,以确保服务到家。保险经纪公司作为第三方的参与,不仅可以保证残疾人商业保险能够在阳光下运行,又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残疾人的利益。从各地尝试办理残疾人商业保险的情况来看,引入第三方统一组织承保与监督机制,应当说是一个很好的制度设计。

5建立残疾人商业保险长效机制需要政策支持

鼓励与支持建立残疾人商业保险长效机制或平台,是开创残疾人工作新局面、夯实残疾人工作基石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三中全会精神,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行动。近年来,各地残联组织虽然就残疾人参加商业保险有过各种各样的探索,但也各有长短,有得有失,建议从以下方面着手探索与完善。其一,充分认识商业保险对做好残疾人工作,促进残疾人实现小康的意义,将其纳入各级残联组织贯彻“纲要”、深化改革创新的全局工作中去努力实践。全局、创新、落实,应当是做好这一工作的关键着眼点和落脚点。其二,支持与鼓励各级残联组织进行有益探索与创新,支持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积极参与推动残疾人商业保险的创新与探索。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共同努力,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商业保险模式。其三,对残疾人购买商业保险,政府财政应当考虑以购买服务的名义给以适当费用补贴,对保险公司经营残疾人保险产品应当给于税收减免,对针对残疾人的创新产品亦应当给于知识产权保护。条件成熟时,设立专门针对残疾人保险需求的保险公司,为残疾人提供特殊商业保险服务。

6结语

通过保险为残疾人建立补充保障机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具有较高的难度与复杂性,但只要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思路去做,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建设这样一个机制一定大有希望。

作者:赵全玺 胡乃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