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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重建养老保障体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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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重建养老保障体系措施

摘要:目前,中国处于一个以结构转型与体制转轨同步启动为特征的转型期,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人为风险等相互交织,形成特殊的综合系统性风险,大大加重了社会保障体系的负担。构建并完善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旨在兼顾再分配、保险和促进资本积累等多重目标。商业保险在养老服务领域具备风险管理、资金支持和社会化服务等专业优势,是较为适合的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供应商。商业保险要利用自身优势,对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进行一定的优化,提高其运行效率。

关键词:养老保障;商业保险;社会保险

联合国规定,如果一个国家65岁以上的人口超过7%,或60岁以上人口超过总人口的10%,就意味着该国进入了老年社会,成为老年型国家。《中国老龄产业发展报告(2014)》指出,自1999年进入老龄化社会以来,到2013年,中国老年人口数量已达2.02亿,人口老龄化水平达14.9%;老年人口在2053年将达到峰值4.87亿左右。如何应对人口老龄化,建立合理可行的养老保障体系,现已成为社会各界最为关注的问题。

一、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现状

现阶段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政府主导并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军人养老保险以及农民养老保险);第二个层次是政府倡导但由企业自主发展的企业年金;第三个层次是靠个人资金力量养老(包括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个人储蓄、理财等手段积累的资金)。这三个层次之间具有一定的替代性,由于制度本身的缺陷和管理水平不高,使得前两个层次的绩效并不很高。

二、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一)人口结构变化趋势与现收现付制的社会统筹制度之间有矛盾

根据国际经验,支撑一个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障体系需要三个条件:相对年轻的人口结构、富有效率的税收体系以及有效且安全的基金管理和治理结构。从我国的情况看,养老体系面临人口老龄化的冲击,现收现付体系入不敷出,个人账户持续空转,养老体系存在巨量的隐性负债。仅就个人账户规模看,2008—2012年,“空账”由1.4万亿元升至2.2万亿元,4年增加8000亿元。与此同时,按照既定政策目标,第一层次覆盖面仍将持续扩大,与之相伴的就是政府长期承诺的迅速扩大,这些承诺的最终承担者仍然将是国家财政,这无疑进一步加大了财政压力。二是人口迅速老龄化。受生育政策和生育意愿的影响,我国总和生育率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6.11持续下降至目前的1.64左右,且已持续多年低于2.1的生育更替水平。同期,人口预期寿命已从44.6岁延长至74.8岁,共延长30.2岁;老年抚养比从7.4%迅速升至11.9%。也就是说,现在退休的人多,独生子女这代人上班了,交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人少,如果考虑我国未来经济潜在增长率的减速趋势,改革的确刻不容缓。

(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管理水平不高造成覆盖面低

由于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系的缺陷,扩面工作收到了制约。社保基金由于挪用、违规投资运营等形式出现的基金漏损现象非常严重。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阻碍了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由城镇向农村延伸。由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能在各种体制单位之间和各个省市地区之间自由转移,大量的中小企业由于人员流动性大,造成这些企业无法参保,甚至造成大量已经参保的在外务工人员停止缴费,要求退保,被迫弃保。在我国,由于农村向城市流动的人口多为年轻人,因此加重了农村人口的老龄化。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00年,按照常住人口普查,乡村年龄在65岁及以上的人口比例达到8.1%,已经高于镇(6.0%)和城市(6.7%),现在过去14年了,这个问题更加严重。

(三)多种原因造成企业年金发展缓慢

近年来,人们普遍期望企业年金能够快速发展,特别是金融(包括保险公司)机构,但是这需要有几个条件:一是需要专业的展业推进人才;二是众多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三是国家在这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论是企业自己运作还是交给专业的金融机构操运,都需要科学的精算、高水平的资金管理以及决策层的共识。近年来,很多大型国营企业效益不好,连连亏损,连员工日常开支都困难,这种锦上添花的事情根本排不上日程。富裕企业的员工,本来在职收入就高,再加上企业年金计划,退休时可以增加一部分收入,已经在客观上扩大了行业间、企业间、城乡间的收入差距。在这种情况下再给予年金计划税收优惠,无疑是不公平的,也怕因此减少了财政收入。从制度角度讲,企业年金保险难以强制执行,仍属于自愿操作阶段,很难普及。

三、构建商业保险参与下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社会养老体系的完善,需要全局性、长远性的规划,是各个环节联动的系统工程。构建并完善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旨在兼顾再分配、保险和促进资本积累等多重目标。我国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业发展速度较快,尤其是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为保障对象,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或年老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可见,商业保险业务与社会保险有很多交叉业务,养老保险也在其中。

(一)商业保险对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的作用

2014年8月13日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中指出,保险公司要“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为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养老保障。”“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明确了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独特定位和作用。商业保险公司在多年经营过程中,在精算方面、资金运用、客户管理等方面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和管理方法,储备了大量人才,建立了众多的服务网点,完全可以为帮助社会保险的运作提供各方面资源。政府可以采取购买商业保险服务等形式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共同构建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保障体系。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可以参照商业养老保险,将现收现付制全部或部分改成商业养老保险的个人积累制,使资金更合理地保值增值,有效使用。

(二)商业保险对企业年金保险的作用

多数企业不具备经营运作企业年金的硬件和软件,而年金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中团体人身保险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有专门经营养老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其丰富多样的年金保险产品和专业人才,一定可以满足不同企业对企业年金保险的需求。《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也指出,要支持保险公司办理“税收递延年金保险”,还要根据地域差异和不同年金产品等具体情况规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办理年金保险业务,分担社会责任,提高社会效益。遍布全国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强大的电脑技术支持,将为养老金的异地转移、内容变更提供便捷的服务。高效的专业服务将有效扩大保险服务面,争取将城乡居民全部纳入养老保障体系。

(三)商业保险对个人养老力量的作用

个人力量养老,是靠个人进行储蓄、理财、投资等资产管理方式积累养老费用。在这些方式中,购买商业人寿保险无疑是不可或缺的手段,大量的人寿保险产品都具有养老功能。商业保险公司,尤其是养老保险公司都设计有各种养老保险产品,即使是其他类型的保险产品,当被保险人到达退休年龄时,也可以转换成某种年金领取方式,增加养老金保障。而定期的生死两全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都具有保障老年生活的作用,使老年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保证老年人的生命尊严,提高老年生活质量。商业的养老保险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缴费能力和身体健康状况量身订制保障计划,体现个人公平原则,满足众多客户的不同需求。人寿保险金现在可以合理规避个人所得税,将来可以规避巨额遗产税;保险金也可以不必清偿债务,是最安全的传承财产。在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需要国家、集体和个人的三方努力,才能构建一个相对完善的体系。在这三个支柱中,都可以借助商业保险的力量,进行产品研发、保费收缴、资金的保值增值、养老金的支付和保全服务。保险公司的专业化服务,一定能够满足社会各阶层人士对养老保险的需求,提高公共产品服务效率,体现国家对民生的关怀,从而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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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方明川.年金保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312.

[4]费兆奇.重构养老保障体系:商业保险应积极参与[N].证券日报,2014-05-29.

[5]熊志国.发挥商业保险作用建立可持续的养老体系[EB/OL].中国新闻网,2014-08-19.

作者:金鸽 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