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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首先对新旧会计制度下事业单位基建项目会计核算的变化做出概述;随后阐述了该变化的积极意义,重点论述了新旧会计制度规定的区别与联系,以及新制度下基建项目纳入单位大账核算的必要性;最后简要介绍了实施代建制项目的会计核算主体,希望可以为行业内相关工作者提供经验参考。
关键词:政府会计制度;基建项目;会计核算;代建制
当前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不断向前推进的背景下,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改革事业也开始如火如荼地进行。为了对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管理进行全方位的规范,国家出台了《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其中对基本建设项目会计核算工作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不但有效提升了事业单位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的效率,还为基建会计核算的高质量完成奠定了基础,保证了事业单位资产等财务信息及时准确完整记录。
(一)原《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基建项目会计核算2013年1月1日起,我国事业单位开始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其中对于基建项目会计核算规定如下: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应该按照国家有关对应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至少按月并入“在建工程”科目及其他相关科目反映。2016年颁布了《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规定如下: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
(二)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2018年颁布了全系会计管理制度,其中对于基建项目新旧衔接规定如下:截至2018年12月31日尚未进行基建“并账”的单位,应当首先参照《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3〕2号),将基建账套相关数据并入2018年12月31日原账中的相关科目余额,再按照本规定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相关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相应科目。
(三)新《政府会计制度》下基建项目会计核算2019年1月1日起,我国事业单位开始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其中对于基建项目会计核算做出了全新的规定与约束,主要含义为:单位需要针对于基建投资工作依照《政府会计制度》做出核算管理,无需再采用单独建账的方式,不过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就是要依照各个项目的不同进行核算,同时保证每一项核算工作的资料完整与正确。
二、新制度下基建项目会计核算变化的意义
(一)新旧制度的区别与联系新旧制度对基建项目会计核算的规定既相区别又有联系。新旧制度规定最大的区别在于,新制度无需单独设立基建账簿,而转入单位大账中进行会计核算。事业单位自完成新旧制度衔接的基建并账工作后,后续一般不会再有基建并账的操作。新旧制度规定的联系在于,新制度下“在建工程”科目下设了“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基建转出投资”等明细科目,与原单独基建账设置的一级会计科目相对应,做到了新旧制度的有机衔接。
(二)新制度下基建项目纳入单位大账核算的必要性对于事业单位来说,在原制度规定基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的时候,基建项目资产、负债、收入以及支出等方面情况通过单独的基建财务报表反映出来。只有财务人员按要求及时完成基建并账后,基建项目情况才能得以在单位大账和财务报表中如实反映。实际操作中,由于单位往往会单设基建财务人员造成基建账与单位大账业务相分离、财务人员不熟悉基建并账规定和流程以及基建项目实施代建制等原因,基建并账工作往往处理的不及时,甚至有的实施代建制的单位因基建账簿由代建单位代管,从未进行过基建并账操作,直至竣工决算完成或基建账簿交接后直接确认新增固定资产。原制度规定容易造成的问题为:(1)财务信息方面。对于单位来说,可能导致本应归属于事业单位大账的基建账簿数据被忽略,大账信息不能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事业单位的资产和收支情况,从而影响了事业单位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影响事业单位预决算管理水平;对于政府来说,政府投资基建项目资金情况未及时确认,造成财政收支信息中基建数据的漏项,不符合财政全口径预决算的要求,影响了政府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2)资产管理方面。对于单位来说,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时点为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往往会早于竣工决算完成、交付使用及代建项目基建账簿交接等财务信息较为完备的时点,容易造成财务人员对基建项目信息了解脱节,导致单位固定资产延时确认,不利于单位整体资产管理。对于政府来说,事业单位资产报告质量不高,直接影响了政府资产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不利于政府对部门资产全面有效地监督管理;(3)风险防控方面。对于单位来说,原制度单位大账与基建账相分离的体系,导致单位账务数据的分割,基建项目大额资金是否能在大账中如实反映,取决于基建并账的处理,其中存在人为因素,容易受到操控或忽视,存在经济防控风险。对于政府来说,从审计监督的角度看,未及时并账或者实施代建制的基建项目,在基建账簿核算全部完成以前,容易成为项目过程审计的盲点,大额建设资金在项目建设期内缺少有效审计监督;(4)经济统计方面。由于基建投资数据为国内经济总值等经济指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单设基建账容易造成大额建设资金的漏报,造成国家经济信息统计失真,影响国家实施经济决策。
三、实施代建制的基建项目会计核算
所谓代建制,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主要就是通过招标的措施来选择专业素质较强的代建单位,随后由来来对于项目的投资进行管理,同时代建单位也会着手管理建设组织工作,待到项目完成之后才能保证其交付使用。在原会计制度规定下,基建项目需按项目单独设立基建账簿核算。因此,项目管理单位通常授权代建单位代为设立基建账簿,由代建单位按制度规定做好基建会计核算,项目管理单位根据代建单位提供的基建报表信息执行基建并账。新《政府会计制度》颁布后,对于实施代建制等特殊情况的项目来说,核算主体未完全明确。对此,财政部2019年12月17日颁布《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其中对基本建设项目会计核算主体规定如下:基本建设项目应当由负责编报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的单位(即建设单位)作为会计核算主体。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做好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政府会计制度》对事业单位基建项目会计核算的要求发生了重大变化,基建项目纳入单位大账中进行统一会计核算,有着重要、积极的意义。事业单位需要全面按照基建会计核算的新要求,高质量完成基建项目账务处理工作,提高事业单位基建财务管理水平,为我国基建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Z].2017-10-24.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Z].2016-04-26.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Z].2019-12-17.
作者:刘霞 单位:青岛市建筑工务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