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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代企业商业会计信息质量与内部控制的现状
我国目前的商业会计信息质量堪忧。一些公司为了上市,不惜编造财务报表,美化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而一旦上市以后,造假的动机依然存在,为了取得配股权,避免因为连续亏损达不到证监会的要求而被ST、PT乃至摘牌退市,上市公司往往长期隐瞒重大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最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联合举行了一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问卷调查。调查表明,个人投资者认为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完全可信的占8.45%,基本可信的26.98%,部分可信的占45.17%,认为基本不可信的占16.10%,完全不可信的占314%。对100家左右机构投资者的调查也表明,没有一家机构认为财务数据“完全可信”,认为“基本可信”,的机构投资者有41家,占4141%,认为“部分可信”的机构投资者有54家,占54.54%,认为“基本不可信”的机构投资者有3家,占3.03%,认为“完全不可信”的有1家,占1.01%。这显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数据信心不足。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相比,认为基本不可信或完全不可信的比例更高。表明在当前投资者心目中,财务数据的失真已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商业会计信息失真已经影响了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信任,对我国的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商业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和政治原因,也有经济原因;既有外部原因,如会计准则不完善,财政、证券监督不力,中介机构执业不规范与管理当局合谋等,也有内部原因,即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控制混乱。商业会计控制是公司经理层自身和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一个层面,它要解决的是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的风险控制和经理层经营方针的贯彻与落实等方面的问题。一个完善的会计(财务)控制体系,不仅能防止公司内部经营风险和错弊,也能遏制经理班子乱用职权与违法乱纪等行为造成的会计信息虚假。而无数事实证明:一家公司的经营失误直接与管理混乱和会计控制不当密切相关。
2加强内部会计控制,防止商业会计信息失真
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阶层和其他员工实施的,为营运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的达成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在现代企业中,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或董事会,都对内部控制负有责任(见COSO报告)。而在这些控制主体中,会计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会计人员是最好的内部控制执行者。这是因为:1)会计的两大职能(反映和监督)中,监督职能反映了会计工作参与企业管理进行内部控制的作用,而会计的监督职能自古就有。2)在企业内部,会计工作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企业的供、产、销、人、财、物等几乎全部经济业务都要经过会计环节转换为会计信息,会计人员能够全面地掌握企业的各种经济活动和企业的财务状况。因此,通过会计这个环节来建立企业权力约束制度,是由会计工作本身的地位所决定的。与财务报表中所包含的资料有关的管理当局的认定包括:存在或发生、完整性、权利和义务、估价或分摊、表达与披露。存在或发生是指在资产负债表上所有资产和权益均存在,收益表上的所有收入、费用、利润和损失发生在报表所反映的会计期间内。相对应的错误是“虚报错误”。完整性认定是指资产负债表上所列的所有资产和权益都存在且属于公司所有,收益表上所列示的收入、费用、利润和损失均发生在收益表所反映的会计期间内。相对应的错误是“漏报错误”。权利和义务的认定是指在资产负债表上所列示的所有资产均属公司的权利,所有负债均属公司的义务。估价或分摊是指资产、负债等项目以恰当的金额列入财务报表。所谓表达与披露是指会计报表上的特定要素被恰当地加以分类、说明和披露。
换一个角度,所谓会计信息失真,简单地说就是背离了这些认定。而导致商业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主要可分为两类:非故意性行为和故意性行为。非故意性行为是指由于会计人员素质低下或过失等原因,导致在会计规范的范围内选用会计政策不当,而导致加工出来的会计信息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故意性行为则是会计人员在内部人的授意、胁迫之下,为了企业管理当局的私利,不遵守有关会计原则,故意提供虚假会计信息。针对以上主要原因,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商业会计信息质量:第一,以会计人员作为内部控制的必要条件一庵走立独立会计主管曾经在我国一些地区试行的会计委派制可以认为是一种分离会计控制权的方法,但由于企业会计人员由政府机构派出,可能会产生政企不分的负面影响,不利于企业的自主经营。不过,它能很好地将会计控制权分离出来,确保会计人员的独立性,在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方面的作用还是显而易见的。企业可以像设立独立董事一样设立独立会计主管,即企业的会计主管由股东大会从会计公司聘请专业会计人员(通常是CPA)来担任。独立会计主管采用固定年薪制,有任期规定,可以续聘亦可改聘,但续聘有最长任期限制。独立会计主管的聘用权掌握在股东大会手中,企业经营者可以提供聘用意见但无决定权。在人员选择上,最好由股东大会直接委托专业会计公司提供候选者由股东大会定夺。这样可以较好地做到将会计控制权从企业人手中转移给企业委托人,形成权力的制衡;同时也避免企业外部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干预,不会对企业的自主经营产生负面作用。公司法规定,聘请或更换为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请。独立审计准则也对“选择会计”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因此,对于独立会计主管的聘用权的法律支持只须对现有法律稍作扩展即可。另外,为避免CPA因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而影响执行审计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不应聘请独立主管会计所属会计公司的CPA执行审计业务,或委托承担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公司提供独立会计主管人选。考虑到现实CPA执业中的同业竞争状况,非同一公司的CPA在审计中一般不会对独立会计主管有任何包庇,这反而也会成为对独立会计主管提高工作质量的一种鞭策。第二,加强会计系统控制要求企业依据会计法和统一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制定适合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明确账务处理程序和企业的会计政策,保持充分的凭证和记录,建立会计凭证的预先统一编号、审核、保管制度,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内部稽核制度,禁止会计人员越权处理会计事务。由于在经济业务过程中采取了程序控制、手续控制和凭证编号、核对等措施,使经济业务和会计处理得以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从而防止错误发生,即使发生了错误,也易于自动检验和自动纠正,保证了会计记录的正确和完整。第三,加大内部财务审计力度内部财务审计主要目标在于“评价会计活动及其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各种财务资料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企业资产运用的经济有效性等的审核,有效降低错误和编制虚假会计报表出现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