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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业会计法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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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业会计法规研究

一、法规及准则

台湾财务会计所依循的法规,目前主要是台湾“经济部”主管的“商业会计法”、“商业会计处理准则”、“公司法”等。如有例外则依照“财团法人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所辖———“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布的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办理。对于公开发行或上市股票的公司还须遵照“财政部证券委员会”主管的“证券交易法”及“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税务会计所遵循的是台湾“财政部”颁布的“稽征机关管理营利事业会计帐簿凭证办法”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税捐稽征法”、“所得税法”、“营业税法”及“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等。以法律及规章的形式对税务会计中的凭证、征税范围、方法等进行了规范。在通常情况下台湾任何一个商业实体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并行不悖,但如若出现不相容之处,遵循的原则是:平日依据商业会计法要求登帐做相应的财会工作,报税时,若有不相同之处采用“帐外调整”的方法来调整,使之符合税法规定的要求。这就要求商业业主及相关会计人员不仅要明悉财会法规,也必须熟知税法,且由于税收支出的原因,更重视与关注税法及税务会计工作。

二、台湾的商法与税法规定了会计人员及相关人员应负法律责任

〈一〉“商业会计法”规定

凡商业负责人、主办及经办会计人员、依法受托代他人处理会计事务的人,或使用电子计算机处理商业会计事务的人,如明知情况不真实,而填制了会计赁证或输入电脑记入帐册者;或故意使用保存的会计凭证,帐簿及报表内容,毁坏其页数者;或意图不法利益而伪造,编造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内容或毁其页数者;或故意遗漏会计事项不记录或登帐者,或利用不正当方法致使财务报表不实者,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课以新台币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二〉“证券交易法”规定

证券发行人或其关系人,对主管机构有关法律规定的帐、表、传票、财务报告或其相关业务文件的内容虚伪记载者;以及会计师或律师,在查核该公司报告书或证明书时不如实签证者,都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课以新台币二十万元之罚金。

〈三〉“税捐稽征法”规定

纳税义务人,代征人或扣缴义务人,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或匿报短报、短征、不代征、不扣缴者,均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征刑、拘役,或课以新台币六万元以下罚金。另外,其他税法如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法都规定违反规定逃漏税捐者,除补交应纳税外,另处以1—20倍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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