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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改革个人股权所得税制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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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改革个人股权所得税制设想

【摘要】近年来有些投资者通过股权投资获得大量资本所得而暴富,拉大了收入贫富差距,相比于劳务所得税率较低,不利于促进社会公平,亟需改革个人股权所得税。通过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对资本所得以及富人增税取得良好成效,值得我国借鉴参考。我国目前对资本所得征收较低税率有一定历史原因,目前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可以考虑上调个人股权所得税税率从而促进资本市场健康运作。具体措施:一是要对个人股权所得税实行累进税制,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贫富差距的重要财政工具之一,需要区别对待不同收入阶层的资本所得税率,一方面抑制暴富现象,另一方面维护普通投资者利益;二是要调节过于宽松的减免税措施,之前国家是为了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目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节,一方面促进社会公平,另一方面平抑收入差距。

【关键词】个人股权所得;资本所得;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一、国外改革个人股权所得税给我国的启发

2012年美国10%的富人掌握了当年总收入的50%左右,1%的富豪集中了近20%的总收入。对于这部分资产阶层的富人,资本收入占总收入比重高,而相应的个人股权所得税率较低,在2012年以前,对一般所得税征收比例为:10%-35%的累进税率。据统计,美国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率为35%左右,而2008年美国最富裕的400人平均税收负担只有18%左右,大约为普通工薪阶层的一半。该税制不仅没有通过再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反而使社会各阶层收入差距更加悬殊。美国政府为了缓解社会矛盾,于2013年1月1日终于通过了对富人增税的法案,个人所得税上限由35%调至39.5%,资本所得税由15%上调至20%,并另外征收3.8%的“奥巴马健康附加”,合计税率23.8%。以法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面对欧洲债务危机以及经济低迷的状况下同样也增加了对富裕阶层征税的力度,尽管范围有限,缩减社会贫富差距效果较小,但毕竟向促进社会公平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由此可见,过往西方国家主张的股权收益等资本所得“轻税理论”是禁不起考验的,这也给我们很大启示。我们要以此为鉴,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我所用。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习在报告中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个新时代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不断创造美好生活、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时代。”为了实现共同富裕这一目标,不仅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时也需要缩小收入贫富差距,利用合理的税收制度促进社会公平,通过政府调控对收入进行再分配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进而增强人民的幸福感。

二、中国个人股权所得税现状

目前中国现行的个人股权所得税率是统一按照20%征收的,此外,中国对其还有广泛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国外的投资者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息,在持有一个月以上就可以减半征收所得税,而持有一年以上的可以减免75%。另一方面,中国实施的劳务所得税是按照累进税率征收,可以有效区分各收入阶层,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但是对于社会各个群体而言,真正拉开收入差距的是资本所得,而不是劳动所得,这为富裕阶层提供了便利,特别是拥有大量财富的群体,在现行税制下可以获得更多的税后资本所得,而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要与前者负担同一税率,这显然不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在中国股市中,不乏有人恶意造假,包装上市,通过抬高股价抛售股票而攫取暴利,或利用自身获取信息快捷的优势提前做好交易部署,甚至利用内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而据此获得的利润却免征个人所得。与其相对的其他中小投资者则成为受害者,被深套于股市之中,进一步扩大收入贫富差距。据统计,2019年中国股市上市股股东减持和拟减持市值规模1500亿左右。一方面上市公司通过减持股票获取暴利,同时也为现今的股市带来了不确定的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是劳动所得税率与资本所得税率的鲜明对比,种种迹象表明亟需对个人资本所得现行税制进行改革,对以上市公司股东为代表的群体加以限制,通过加大对个人股权所得税的征收力度,抑制暴富现象,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三、改革个人股权所得税的对策

(一)对个人股权所得税实行累进税制。固定的比例税这一模式的优点主要在于可以激励优质企业发展,增强企业活力。比如:我国对企业征收所得税由超额累进税率改为固定的比例税率,是为了契合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鼓励企业在国际市场展开竞争,从而获得更多的经营资金用于开拓市场、研发、创新等,从而不断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尤其是对于小微企业和科技企业,会对其征收更低的比例税,通过实行差别比例税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进而在保证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但是比例税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体现在调节个人所得上,甚至还可能出现税负累退的现象。个人所得税肩负着调控各层级收入差距的重任,尤其是通过调节过高资本所得收入从而抑制“暴富”现象,需要对个人股权所得税采用与劳动所得税一致的超额累进税率制,缩小两者收入分配差距。即使按照超额累进税率制对资本大户征税,其仍能够得到大量税后利润,金额庞大,远非一般投资者可以企及,在该税制下依旧可以激励投资巨头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可以适用更低的税率,增加了税后收入,更能鼓励其再投资的意愿。

(二)调节过于宽松的减免税措施。减免税政策实施的初衷是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进行的一种特定鼓励,其实施一定要加以严格限制,当具体情况发生变化时也应该及时调整。例如: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期间为了引导资金流入资本市场,发展股市,出台了两项重要的税收政策,一项是个人从事股票等金融产品买卖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只收取成交价格3‰的印花税,低于当时实行的金融业营业税(3%);另一项是个人所得税,直至2009年底,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赚取的差价一直是暂免征税的,于2010年初,我国才对限售股解禁转让所获收入征收20%固定比例税。由此可见,中国对个人股权收益所得给予了较大优惠力度,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促进资本市场繁荣的效果,缓解了股票市场发展初期的困境,但最终也没有从根本上振兴股票市场,这表明只运用税收政策引导资金流入资本市场的力度是有限的,关键还是要健全相应的运行机制,营造一个健康而公平的投资环境调动基数庞大的中小投资者积极性,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先要保护好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发挥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2014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股权转让所得任所得税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的征税范围和计税方法,但并没有将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交易、转让所获得的收入纳入范围内。伴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增长,股票市场规模不断壮大,拥有较多财富的投资群体通过中国股市这个平台可以迅速实现财富的进一步积累,从而进一步拉大劳资收入差距,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了更好的促进社会向更加公平的方向发展,必须要对过于宽松化的减免税政策进行适当地调整,具体措施如下:首先,取消外籍投资者免征个人股权收益所得税的政策。该项政策出台的背景是国家资金紧缺,技术水平明显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亟需引进国外资本和先进技术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在此背景下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是有必要的。但是今天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况且自2007年起,中国已经取消了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因此对于国外投资而言早已没有再享受优惠待遇的基础,应该与国内投资者统一标准,按照相同的办法征税。其次,调整根据持有期限减征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目前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一个月以上可以减征50%个人所得税,持有期限在一年以上可以减征75%个人所得税。对于一般的中小投资者来说,更多的还是追求股票差价带来的利润,而不是等待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而盈利,该项政策并未有效遏制频繁买卖的状况,此外,中小投资者资金量小,实际获取利润甚微,反而是一些拥有大量资金的投资会通过上市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而赚取利润。为了使个人所得税发挥调解各层级收入差距的作用,可以将现行征税标准改为起征点的办法,投资者所获股息或红利达不到起征点则不征税,超过起征点依照全额征税。这样一方面可以照顾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抑制富裕阶层过高的资本所得。最后,取消流通股票转让免税的办法,改为有起征点的办法。中国对流通股票转让免税的政策背景是为了促进股市发展,引导资金投向股票市场。而时至今日,除了对解禁限售股征收20%固定比例税外,其余情况一律免税,对于资本大户而言,无论数额多么庞大却不征税,个人所得税在这个环节并没有起到调节过高收入,平抑贫富差距的作用。因此,国家应该取消流通股转让免税的现行管理办法,出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考量,可以设置起征点,纳税人所得高于起征点则征税,反之则不征税。另一方面,为了引导投资者长期持有股票,可以对持有股票期限在三年、甚至五年以上的投资群体分别减除一定的百分比,进而鼓励长期持有,促进股票市场健康发展。

作者:谢宗伯 单位: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