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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党的报告中指出,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标志着我国迈出了自贸港建设的步伐。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是必然趋势。也多次在讲话中提到,中国开放的大门只会越开越大。我们不仅要让国内资本驰骋世界经济市场,也要吸纳更多的外国资本驻扎国内市场,通过互补增强各自的经济实力,实现合作共赢。这对中国来说是一个吸引投资的新机制,也是应对发达经济体单边主义的有效规制,更是为了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开放新高地。离岸业务通常被分为三类:离岸金融、离岸贸易、其他离岸业务。离岸金融业务指: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吸收非居民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离岸贸易指采取国际贸易形式能够使企业在进出口时所产生的运营成本降低:税务带来的成本、财务费用、国际结算造成的支出、船务花费、进出口业务操作产生的成本以及单证成本的一种常见的贸易操作方式。离岸贸易和离岸金融业务吸纳了众多外资,引进了技术、人才,更深入地参与了全球价值链的中高端分工,促进了自由贸易港的经济增长和贸易转型,提升了所在国的国际经济地位和综合国力。自由贸易港就为离岸业务的发展提供了制度土壤。利用自由贸易港提供的宽松便利营商环境、港内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的离岸业务可以具备更强的国际竞争力。因此,应该在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的同时,稳步推进我国离岸业务的发展,并且二者一起形成良性互动。自由贸易港为离岸业务提供外部条件和制度土壤,离岸业务的发展反过来又推动中国自贸港的进一步扩大开放。建立一套完整的财税体系,是自贸港平稳发展中的重要一环,也是营造有秩序的贸易环境的有力支撑。对自贸港离岸业务的税收支持政策,可以吸引国际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以及专业人才,活跃当地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加就业机会,带动本国的产业发展。虽然自贸港的离岸业务被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但是从税收总量上考量的话,当地政府的税收基础会增加,也可以成为当地政府的一个稳定来源。国际自贸港的建设已经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取得了成就,比如新加坡、中国香港等,我国应当借鉴它们的经验和教训,探索建设扎根于我国土壤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贸港税收体系。
二、国际典型自贸港离岸业务税收支持政策比较
(一)国际典型自贸港离岸业务税收支持政策新加坡、中国香港、迪拜、鹿特丹是国际较为典型的四个自贸港,它们的发展模式和税收支持政策既存在一些共性,也存在一些独特之处。深入分析这四个典型自贸港离岸业务的税收支持政策并概括出一般规律,可以为我国自贸港离岸业务税收支持政策的设计提供理论基础。1.新加坡自贸港。新加坡地处交通要道,是世界重要的国际商贸港,所以为国际自由港离岸金融中心的形成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从企业所得税看,新加坡对内资和外资企业实行的都是17%的税率,而且对于新生富有活力的创业型和中小企业会给予税收减免支持。并且取得“全球贸易商计划”的企业开展离岸贸易业务能获得5%-1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个人所得税率为20%,来自岸外公司的红利收入免征所得税,非居民免征利息所得税。新加坡还同中、英、法在内的50多个国家签订了免除双重征税协定,提供了更为有利的营商环境。2.中国香港自贸港。香港凭借独特的地理优势和港口的性质,成就了历史悠久的进出口贸易,各类货物经由香港被转运到世界各地,香港也从之前单纯的港口运输发展成以离岸贸易为主的港口贸易城市。香港之所以能够吸引大量外资,不仅是因为它作为贸易枢纽的港口地位,而且政府对经济干涉的范围和程度较小,对于外资的障碍也较小。更为重要的是,这里不征收增值税、销售税、预提税、资本利得税,税制结构仅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只有利得税、薪酬税、物业税,间接税则包括对汽车、部分酒类、燃油、烟草和少数其他项目。简单的税制结构对公司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是16.5%,对除企业外的法人实体征收15.5%的所得税。而且仅仅在香港设立总部但不开展生产的话,不需要缴纳利润税。3.鹿特丹自贸港。广阔的欧盟经济腹地为鹿特丹港提供了重要支撑,虽然荷兰没有专门划定某一区域作为自由贸易区,但是它开放包容的贸易政策、优惠的税收政策让其实际持续发挥着自由贸易港的作用。鹿特丹大量的保税仓库为大量商品提供税务免交或缓交的优惠。如果这些商品暂时保存在保税仓库里,在到达最终消费地前可不缴纳关税和增值税。荷兰海关还尤其针对进出口加工的相关政策支持,原材料和半成品进入欧盟境内加工再出口的话可免交进口关税、增值税或享受退税。外资企业进入荷兰的门槛非常低,程序简便,几乎没有行业审批限制。而且在纳税方面,企业可以与税务部门预先谈判确定纳税方式和纳税金额,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在外汇管理方面,管理也是相当宽泛,对于外企的资本、利润等汇出没有限制,极大地吸引了外资企业的进驻。4.迪拜自贸港。迪拜处在西亚北非的重要交通位置上,战略地位十分突出,这给迪拜发展自由贸易港提供了先天地理优势。1894年,迪拜宣布建立免税自由港。1902年,迪拜进一步减免进出口税以吸引大量的商人。根据迪拜政府的相关规定,不同于自贸区外的外商投资持股比例不能超过49%,自贸区内企业可以享受100%外资拥有,50年免除所得税、期满后延长15年免税期、无个人所得税、进口完全免税、资本金和利润允许100%遣返以及充足的廉价能源等政策。可以看出,这些政策对外资企业都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二)国际自由贸易港的税收特点国际上自由港的税收政策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税种单一,税制结构大多简单。例如对离岸业务一般只征收直接税如企业所得税,很多都免征间接税如资本利得税、股息预扣税和利息预扣税。少量征收印花税。二是税率比较优惠,基本上自由港内的税负水平要低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税负水平。三是税收优惠会造成一系列负面问题,这其中以国际避税为主。比如在岸公司利用离岸业务中心设置子公司,利用转移定价行为在国际之间各离岸中心之间转移利润,侵蚀了在岸公司所在国的税基,破坏了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和有序性。或者是因为不同国家离岸税收的政策差异造成恶性竞争,扰乱国际税收秩序。四是会对某些行业进行政策倾斜性地单独优惠。比如对鹿特丹自贸港来说,制药、医疗还有信息通讯行业得到了部分政策倾斜,而迪拜则从各方位多领域对传媒与信息、教育、金融等领域都有所倾斜。
三、主要结论与启示
经过以上比较分析,从这四个国际典型自贸港离岸业务税收支持政策的建设、实施和运行来看,得到以下三条关于如何建设我国自贸港离岸业务税收支持政策的主要结论与启示。
(一)建立完备的自贸港离岸业务税收法制体系一般来说,国际上的成熟自贸港建设是以颁布国家相关立法为起点的。事先出台相关法律制度和条例有助于为自贸港的发展提供规范的经济秩序和和谐的营商环境。比如新加坡政府从第一个自贸区建立之初,就通过了《自贸区法案》,全方位规定自贸区功能、管理体制、运作模式、优惠政策。而我们国家第一部关于离岸金融业务的规定是1997年颁布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这项办法自1998年开始实施,主要规定了如何申请离岸银行业务的材料和允许运营的业务,对税收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截止2018年4月依旧没有国家层面的发展战略和法律法规出台。可以看到在国家层面与其战略定位和发展规模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至今仍未有出台。针对该种情况,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基本法》,将关于自贸港离岸业务税收支持政策的内容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用国家层面的制度来支撑自由开放的营商环境和规范的运行秩序。
(二)税收制度设计的原则与内容税收支持政策所遵循的原则和主要内容是自贸港离岸业务税制的主体部分。根据国际典型自贸港离岸业务税制建设的经验,总结出以下三个方面。1.税收支持政策下保持税负中性。纵观世界成熟自由港的建设经验,提供优惠的税率几乎是每个自贸港吸引外资的重要手段之一。不论是内外分离型或者是避税型的自由港,相较于周边国家的经济环境,均能提供更加优惠的税率。目前我国针对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所得税是25%,这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离岸中心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相差甚大,比如中国香港的企业所得税为16.5%,对除企业外的法人实体征收15.5%的所得税。而菲律宾马尼拉对离岸业务只征收5%的企业所得税。一些实体经济薄弱的岛国采用避税型的离岸税收政策,它们的税种少、税率低,甚至可能几乎不征收任何税。税收优惠程度最高的国家往往是一些岛国,本地区没有实力发展实体经济,只是依靠低税率吸引投资进而发展虚拟离岸金融市场;反而是一些发达国家的自贸港税收优惠程度最低,因为这些国家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国内资本市场,利用自贸港吸引本币回流。因此,比税收优惠更重要的是稳定的社会环境、优良的经济制度、规范的投资秩序。凭借综合的政治经济环境吸纳更多的国际资本,才是发展的正确轨迹。单一的税收优惠手段多采用降低税率的方式,往往针对性不够强。因此除去税收优惠政策之外,应该有强大的具有吸引力的资本市场、公平公正的投资秩序、稳定的经济环境作为背后的支点和立足点,并辅之以一定的税收支持。2.简化税种,降低征税成本。在香港和新加坡的自贸港建设中,都提到了它们具有简便的税制结构和先进的税务管理手段。简单高效的征税制度是吸引国际资本进入本国离岸市场的重要原因之一。简便的税制结构简化了税收的征收程序,减少了税种,为离岸企业缴纳税收提供便利,先进的税务管理结构提高了政府有关部门收税的效率,同时也使征税的过程更加透明、简洁,也有助于税收的监管。对于税收监管,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处理离岸业务的税收征收,但是要注意剔除冗杂的机构部门,在分清权责的基础上进行征管职能的合并,简化征税程序,提高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特别是针对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更多的政策倾向,为“中国制造2025”提供更加稳定的政策优惠和坚实的社会环境。3.完善相关税收监管体系。税收制度的稳定运行离不开税收监管,税收制度设计与税收监管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良好的税收制度设计减轻了税收监管的工作量,反之则对税收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而在税收监管上浪费人力物力和时间精力。恰当的税收监管可以促进离岸业务税收制度的设计进步,不恰当的税收监管则会扰乱离岸中心的征税秩序。因此在制定自由港离岸业务税制的同时,也要考虑到与之相适应的税收监管方式。一部分国外自贸港对于资金的汇出几乎没有限制。对于我国来说,要给予利润、资金一定的流动自由,但是也要严格把控好监管程度,以免税基流失。
(三)加强与国际离岸业务中心的税收信息交流针对利用债务融资和税收协定进行避税的情况,需要我国有关部门加强与其他国际离岸中心的税收信息交流。经济全球化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信息的交换显得更为重要。目前对离岸中心的避税问题主要采取预约定价协议机制和国际合作来规制。首先,可以更加了解其他国家或地区在自贸港的建设中是如何处理一些共性问题的,与其他离岸中心签署制定详细的国际税收协定,其次,有助于了解跨国公司在各个国家离岸中心的参与投资情况,能够帮助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相关决策,增强我国在世界经济舞台中的话语权。
作者: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