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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医疗机构税制问题及建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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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医疗机构税制问题及建议分析

关键词:非营利医疗机构;税收政策;问题;建议

一、非营利医疗机构定义与职能

(一)医疗机构类型划分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医疗机构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但各类医疗机构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有的医疗机构可能同时兼有几种类型:按照医疗机构营业范围划分,可以分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康复医院等。按照医疗机构产权属性划分,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医疗机构、集体所有制医疗机构、股份制医疗机构。按照是否营利划分,可以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有的公立医疗机构都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等于公立医疗机构。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定义非营利医疗机构一般指的是以依法保护社会人民劳动力权益为责任和目标,以保障和维护社会人民健康权益为基本宗旨,以追求社会效益为基本准则,不以非法谋取经济利润为任何目的的医疗机构。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职责《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确指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管理职责是以尊重病人生命,救死扶伤,维护和保证其公民健康权益为其宗旨,以病人为中心,在保障和提高其医疗服务质量的基础上,完成其教学和科研任务,并不断地提高其教学、科研的水平,同时负责做好疾病预防、指导医疗基层工作[1]。由此可见非营利性公立医疗机构的管理职责主要有以下几点:1.承担政治责任贯彻执行新时期我国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依照法律法规开展运营工作;为行业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规范做出贡献;按照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开展对口帮扶、精准扶贫、送医下乡等健康扶贫和志愿者服务工作;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开展医疗服务,承担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承担上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2.承担社会责任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保健、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健康科普等医疗和一定的公共卫生服务;开展便民、惠民医疗服务;依托“互联网+”,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建设互联网医院;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组建医联体或医共体,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3.承担运营责任坚持医院战略管理,按照医院功能定位及发展目标保持医院可持续运营;开展临床医学和基础医学研究,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承担院校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升医学人才能力素质和工作水平;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开展对外技术交流和国际合作;根据规划和需求,引入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施精细化管理,打造智慧医院。

二、我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优惠背景

公益性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有的属性,为了给百姓提供更加实惠的优质服务,降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运营成本,减轻机构运营压力,我国对其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第一阶段: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包括了所有的公立和非民营医疗机构,随着我国公立医院经营规模的扩大,一元化的资金筹集管理模式已经成为卫生行业的发展一大瓶颈,现有的公立医院经营管理模式已经无法完全满足我国人民和群众对于医疗产品和服务与日俱增的巨大需求。第二阶段:随着对医疗机构的改革、多元化的投资、多形式联合办院、公立民营医疗机构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出现,以及对于股份制医疗服务合作的探索,极大的促进和刺激了我国医疗和服务事业的发展。中共建国初期,为推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发展,中央政府先后颁布了《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转发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诊所免征工商业税规定的通知》《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转发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公私立医疗机构诊所一律不进行工商业登记的通知》。公私立医疗机构诊所税收的减免优惠政策的实施是充分发挥了税收调节作用。第三阶段:1993年,我国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1997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将医疗卫生事业定性为一项社会性的公益事业,明确指出国家要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医疗卫生的市场,实施相应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合理配置卫生服务资源,提高其利用效率。2000年《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具体简称"通知")指出,将医疗机构按照营利和非营利进行分类管理,根据这两类的不同性质制定并实施不同的财政、价格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我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

2000年,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了营利性和非营利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及纳税管理。通知中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出了如下的优惠税收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四、我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优惠政策被滥用我国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专业医疗机构的性质划分不明。不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医疗机构是确定非盈利性质的必要条件,但《通知》中并未对此问题有明确的界定。在实际操作中简单地以“经国家批准举办经营,所得为国家所有”的标准来区分营利和非营利。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经营所得用于具备改善其医疗卫生的条件这一基本特征在实操中也较难考查,因此导致一些社会组织、机构或者其他个人在国家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被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着国家免税的待遇。

(二)税务监管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国对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未进一步建立起完善的外部税务监管机制,且当地的税务行政管理部门既不能够直接参与医疗机构免税资格的认定,又由于缺乏纳税登记和医疗机构纳税信息申报管理等方面的法律约束,则容易产生导致医疗机构是否由税务部门审批的高度随意性。例如以单位或个人名义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通知》和非营利性举办医疗机构的特征来进行的界定需将其在当地划分是否为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但是当地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授意卫生行政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将其在当地划分为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享受降低税收的优惠政策。

(三)税收优惠范围和幅度规定不具体税收和优惠的判断依据和标准仅以非营利性医疗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标准是否高于目前国家财税法规定的标准作为是否享受医疗机构税收优惠的主要判断依据和标准,过于粗略。一是目前我国按照非营利性医疗产品和服务项目的标准收费多,款项繁杂且建设工程量浩大,税收征管严格且费时费力。国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和优惠的范围也不甚明确,具体表现在未完全明确规定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无关的医疗服务收入的具体征税标准和范围;二是没有明确规定使用应该扣除的医疗服务成本费用的范围和收费标准[2]。

五、意见建议

(一)明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认定标准对于非营利性基本医疗机构的标准认定方应是囊括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从非营利性基本医疗机构的三大基本特征,即以实现和争取基本医疗服务的效用最大化为其经营主要目的,获利后将分配的资金用于其扩大再开发生产,社会管理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处置各类资产,通过制定和完善各类基本机构的医疗和服务的目录标准来进一步地明确非营利性基本医疗机构的定义。

(二)规范税收征管改变税收部门被动参与的局面,充分发挥税务部门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管作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征管法",进入纳税登记。税收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审批免税申请,按照机构性质和业务项目双重标准认定。同时税务部门应规范医疗机构的会计核算及财务报告,翔实区分免税和非免税收入范围。

(三)明确减免税种的优惠范围关于非营利性服务进入医疗机构的减免税种类和范围即使用服务收入条件,医疗技术服务收入的合理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收入及医疗机构捐赠者的减免税等,《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比较粗略,应当进一步予以研究完善。其中规定了免税技术服务收入的种类及其相应的医疗服务成本开支和项目,防止非免税技术服务收入和其他免税技术服务收入的混淆;明确界定和区分非医疗技术营利性服务收入与其他医疗技术营利性服务收入,并针对其采取不同的相关税收政策。

(四)实行信息公开化制度社会监督在我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参与度较低,公众监督意识薄弱,较少有公众自发主动监督公益机构;目前新闻监督以后发为主,往往在问题产生后才进行报道,且更重视正面宣传,揭露问题的较少;没有独立的第三方评估组织专门对非营利医疗机构进行监督,为社会提供非营利医疗机构工作绩效评估。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国情下,税务部门可作为监督机构实行信息公开化制度的重要部门,税务部门具有免税资格审查和取消免税资格的权利,能够迫使非营利医疗机构严格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运行,约束自身行为。

参考文献

[1]徐旭川.论非营利组织盈利行为的税收政策[J].经济论坛,2005(19).

[2]温来成.轮构筑中国现代公共事业制度的财政政策体系[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4(3).

作者:张伊然 单位:绵阳市中心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