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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历经了七十多年的风风雨雨,如今的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三大产业覆盖世界上所有行业类别。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体制的改革、市场规模的急速膨胀是20世纪到21世纪期间不可复制的国家奇迹。我国经济改革与发展如鲲鹏一日腾飞万里,但体制改革不完全、不彻底的情况也遗留了许多问题,我国的体制已经落后于目前的经济发展程度,改革产生许多社会问题。本文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税制结构的改革,浅析我国现行税制与经济发展的现实问题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改革开放;税制结构;贫富差距
引言
税收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缩小贫富差距,然而自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常年维持在9%的高增长阶段结束,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近年来国家做出战略调整,主动降速,转为向高质量经济发展。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GDP增量的减少自然而然地导致财政收入增量的减少,占财政收入大头的税收收入又因为进一步的减税降费财政政策而不断削减,这样财政收入的瘦身与国内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障、住房补贴等社会保障越来越扩大的需求形成了矛盾。更深一层,如今GDP增速下降,对经济发展的控制权是否能稳稳地握在国家手中,还是由于内需不足、不完善的制度、配置不合理的要素市场等问题,而不可避免地出现经济下行?本文就中国税收制度与税制结构,探讨目前国内备受争议的收入分配不公与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
一、改革开放以来税制结构的历程
本文选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税制结构改革,简要回顾自1978年以来中国税制改革的历程,可以大致概括为三个意义重大的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78年至1993年,即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经济体制的任务为起点。就改革开放前的产业结构来看,三大产业比重不协调,集中在第一、第二产业。财税体制上来看,我国实行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和企业八级工资制,工农业剪刀差使得国营企业获得了大量的利润,却并没有输入进国家财政进行调配资源。随着改革开放逐步深入,我国财政体制打破原有计划体制下利润全额上缴、统收统支的形式,开始了由上缴利润向上缴税金的转变。在这一阶段我国财税政策与政府部门从思想、理论、组织、税制方面都有大大改观,认真总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种种错误的历史问题,吸取了宝贵的经验教训;纠正了之前轻视收税护税工作,认为税收不过是左口袋进右口袋出的无用功错误思想。这一阶段在我国财税历史上最为重要的一项突破是在1983年,国务院决定一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了三十多年的国营企业将利润上缴国家的制度,而采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简称“利改税”。这一转变看似容易实则是我国在国家与企业之间收入分配的一个历史性转变。虽然仍然存在地方财政支出有赖于中央的直接拨付、财政收入占比下降的问题,但是为后来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建立与不断完善打下了基础,为我国财税体制的市场化走出了关键的第一步。第二个阶段是1994年至2013年,这一阶段的税制改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涉及范围最全面、改革规模最庞大、扩充删减内容最深刻、影响意义最为深远的一次税改,学术界称“九四税改”,从税收体制上来说是意义深远的“分税制”财税体制改革。这次税改全面改革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所得的征税制度,实行了国际上较为成熟的增值税为主要税种。“九四税改”可以说是新中国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运而生的产物,它对于我国税制结构不断简化、规范,保护税制公平有着重要作用。但是在改革后期,税制的城乡统一、内外统一过程十分缓慢,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等主要税种的改革转型过程也十分缓慢,税收立法与实际税收征收管理之间存在很大间隙,无法完美衔接实施。在此期间我国经历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风暴的洗礼,在财税体制上坚持分税制以来的基本思路,也因此出现了地方支出责任与中央事权之间不相匹配、中央财政拨付与地方财政支出缺口过大、各地区财政收入差距过大等问题。也是从这一阶段开始,我国从地区到人民贫富差距开始逐渐扩大,税收缩小贫富差距、调节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不断被削弱。第三个阶段是2013年至今,这段时间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时期。随着如今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财政政策中最为重要的财税制度也应该随着经济转型而进一步改革。这一阶段最为重要的改革莫过于在2016年全面进行的“营改增”,进一步缩减税目,如今我国税收制度一共有18种税种,开征了环境保护税这个新税种。根据确定增值税税率的基本原则,2017年7月1日,我国增值税设置了一档基本税率和两档低税率。自此随着减税降费的政策实施,不断降低增值税税率。2018年5月1日,国务院发布公告,将增值税基本税率由17%调整为16%,较低税率由11%降低到10%。2019年4月1日基本税率进一步降低为13%,较低税率降为9%。随着中国进入新时代,未来国家经济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中小企业成为主力战场,税收体制的改革势必会向基层倾斜,加大财富分配的调控力度,惠民惠企、助推三农发展,这些将是未来财税体制与税制结构变化的主要方向。
二、税制结构的变化
我国税制改革40年以来,随着经济发展、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以及产业结构的变化,税收来源、征税对象以及财税政策的导向也发生了很大改变。以下从两个方面,以数据的形式展现税制改革导致我国税收收入的变化。
(一)分税种情况
由表1数据计算可得,我国销售货物与提供劳务所得的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比重为45.8%,所得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比重为29.04%。而在1978年我国的税收收入只有519.3亿元,货物和劳务税收入为434.3亿元,占83.6%;所得税收入为54亿元,占10.4%。比较2018年与1978年两项主要税收收入,货物和劳务税收入占比下降27.8个百分点、所得税收入占比上升了约19个百分点。
(二)分产业情况
根据查询《中国统计年鉴》以及《中国税务年鉴》的统计数据,选取2006年三大产业税收收入做对比。从表2和表3可以看出,由于我国第三产业近年来飞速发展,来自第二产业的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从57.63%下降了14.52个百分点,达到2018年的43.11%。来自第三产业的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从42.33%上升14.46个百分点,达到2018年的56.79%。充分看出,近年来我国经济“脱实向虚”的势头正盛,在中国经济改革的关键时期怎样处理好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之间的关系,怎样利用税收制度激励实体经济良好发展变得十分重要。
三、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偏重
间接税主要对货物流转销售、提供劳务、服务报酬所得课税,而直接税则是直接将纳税人与实际税负人绑定,税负无法转嫁而在第一环节就课征所得税,这样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是对收入进行再分配调控的有效手段。根据上文对我国改革开放40年的税制结构改革演变的梳理划分,不能难看出我国目前仍处于间接税占比过重,而对于直接税的征收意识尚为薄弱的阶段。然而观察世界各个不同发展阶段国家的税制结构,大多数发达国家大都采用以直接税为主的课税模式,进一步来说是将所得税作为课税主体,占国家税收收入的主体部分,如美国、英国、日本、比利时等发达国家。深入了解这些国家的税制结构变迁历史,可以发现这些国家都经历了间接税占比过高,甚至有的国家可以达到80%的程度,再到逐渐改革,转变为以直接税为主、占比超过70%程度的税制结构。这样的转变不可不为之感叹。反观大多数体量较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极少发达国家,采用以间接税为主,即实行对货物流转、提供劳务、服务等生产流通环节进行课税,或者间接税与直接税并重的课税模式。除中国外,还有印度、韩国、智利、巴西等国家也采用这一课税模式。根据我国现行的18个税种进行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划分,如表4所示。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税制中虽然直接税的税种多于间接税的税种,但是税收收入集中于增值税与所得税。同时所得税税负过多地施压在企业身上,导致企业综合税费成本过高。随着人口红利和初始禀赋的枯竭,当前的税制结构是不适宜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发展的。
四、税制改革对公平与效率的取舍
税制结构的不同体现了一个国家对于公平与效率的抉择与偏向,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财政收入十分低下,需要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来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然而到了现在我国经济主动转向高质量发展的阶段,显然需要将直接税的比重逐步提升,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缓解人民对于物价过高、收入分配不均的不满。直接税有利于直接性对高收入人群课税,增加高收入者的税负,以起到缩小贫富差距、稳定收入再分配、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的作用。并且直接税的课税思想中最理想的征税形式是直接对纳税人的财产课税,然而我国目前现行的税制主要为对纳税人的收入课税而不计征财产税,有一些类似的税种诸如房产税也容易转移到商品消费上。例如,甲每个月收入5000元、无房无车,乙每个月收入2000元,但是已有房产和代步车。甲每个月因为缴纳房租、交通通勤和生活必需品而所剩无几,但乙只需要支付生活必需品的费用。根据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生活窘迫的甲反而要比生活无忧的乙缴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尽管上述例子忽略了其他许多客观因素,但也具有参考价值,与社会上的一些现象相互映射。直接对财产课税确实存在瞒报、隐藏等征收困难,但是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与征税管理制度,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上层建筑的先进化程度是不相匹配的。再说间接税。间接税主要对商品流转环节、提供劳务服务课税,其最为突出的一点就是以流转额作为计税依据,对增值额进行课税,具有税负逐环节转嫁、最终由消费者承担、对收入分配累退性的特点。这样使得税负会随着商品价格水平的提高而水涨船高,同时在每一环节增加商品价格。在现阶段商品流通环节越来越多级化的市场下,终端商品的价格会远超成本价格。对于间接税关系到的公平与效率原则,举个例子,甲月收入3000元、购买2000元的彩电,与月收入10000元的乙购买2000元的彩电所缴纳的增值税相同,然而低收入家庭购买商品(即生活必需品)的花销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远高于高收入家庭,对于两个纳税个体显然也是不公平的。2021年中国共产党历经百年历程,完成了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历史使命,向着更加美好的未来迈进。“共同富裕”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后的一个“中心课题”,共同富裕的伟大目标不仅是中国共产党的使命,也是人民的心之所向。税制结构的公平与效率正是国家有效削弱收入分配不均的有力抓手。“先富带动后富”的政策要求不是空头支票,也不是劫富济贫,搞绝对平均主义。中国要鼓励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共同富裕的机会,势必要在税制结构上对中小微企业有所倾斜,对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和支持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一环。我国在着力发展经济阶段偏向于对效率的要求,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经济结构、社会阶段都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与进步,结合中国共产党共同富裕的重要历史使命,税制结构对于我国未来经济发展方向与推进点至关重要。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直接税与间接税各有利弊,税制结构对于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影响和取舍显著体现于一国税制结构中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例。回顾我国税制结构自改革开放40年来的变迁历程,我国正逐步提高直接税占比,而减轻间接税的税负,从前两年连续降低增值税基本税率中可见一斑。其实不光是我国,世界上大部分发达国家在自己还处在发展时期也是采用以间接税为课税主体,以大量增加财政收入发展经济,选择了侧重效率的方针。间接税在这一方面确实有天然的优势。然而现在我国直接税的占比还远远达不到欧洲发达国家的水准,其直接税占比高达70%,是我国直接税比重的近1.5倍。可见我国还未充分发挥直接税的功能,未能实现以直接税为工具有效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目标。同时,我国的分税制改革和早年税务部门分为国税局和地税局又合并,导致指定税法和税收制度的上层政府机关与实际征收管理的基层脱节,政府干预性过大、事权与财权划分不清等问题,因此我国的经济改革与发展,财税体制改革是重点之一。税制结构在中国“共同富裕”的历史使命之下,担任着两个角色,一方面是体现税收公平,缩小贫富差距的有效财政政策,另一方面应该能在社会消费方面起到强势的导向性。国家经济持续发展离不开民营企业,随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设立,深化新三板改革,加大力度继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财税改革带来税制结构变化的未来趋势箭在弦上。国家富裕带动了一批人富裕起来,更多的民营企业家也享受到政策红利,脱离贫困。但是共同富裕要求“先富带动后富”,这需要配套的税收制度来导向先富群体的消费,使他们投资消费于能够带动国内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地方,以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刘佐.中国税制改革40年的简要回顾(1978—2018年)[J].经济研究参考,2018(38):3-12.
[2]刘诗雯.直接税与间接税比例关系的优化研究[D].上海:上海海关学院,2020.
作者:韩子豪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