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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省级最优税制结构及产出损失测算
(一)最优税制结构的测算
1996~2012年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间接税与直接税比的实际平均值和最优平均值可以看出,其中25个地区的间接税与直接税实际值高于最优值,说明这些地区间接税在总税收收入中占比过高,税制结构变化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逐步降低间接税比重可以促进这些地区的经济增长;北京、内蒙古、福建、广东和西藏等5省市区的间接税与直接税实际值低于最优值,说明这些地区现行税制结构对经济增长表现出积极作用,而进一步提高间接税比重可促进经济增长效应的最大化;上海市两税类之比的实际值(1.89)接近于最优值(1.893),说明现行税制结构使上海经济增长达到最大化。
(二)现行税制结构下产出损失的测算
将现行税制结构下与最优税制结构下的经济增长率进行比较,可计算出现行税制结构造成的产出损失,见表2。由第5列相对值来看,1996~2012年现行税制结构全国平均每年造成的产出损失为13.78亿元,占GDP的0.52%。其中,上海产出损失最小,仅为GDP的0.03%;甘肃产出损失最大,为GDP的1.25%。分区域来看,东部地区产出损失平均值最低,占GDP的0.25%;中部次之,为0.48%;西部最高,为0.82%。由此可见,两税之比实际值越高或与最优值差距越大,产出损失相对值越大。西部地区两税之比平均值最高为3.69,与最优值差距高达1.31;而东部地区最低比值为2.45,与最优值最小差距为0.31。而北京、西藏、内蒙古、福建等4省(市、区)实际值低于最优值较少,但产出损失相对较高,这可能是由于宏观税负过高造成的,因此适当降低宏观税负,适度提高两税比例将会获得更大收益。将产出损失进一步分解为税收收入损失和税后购买力损失。结果表明:现行税制结构下,全国平均每年造成的税收收入损失为1.46亿元,占实际GDP的0.04%;税后购买力损失为12.33亿元,占实际GDP的0.48%。同时,产出损失与购买力损失呈现出高度正相关。西部地区中产出损失最高省份的购买力损失平均值高达实际GDP的0.77%;而东部地区产出损失最低省份的购买力损失也低至实际GDP的0.22%。此外,由于北京、云南两省市的宏观税负偏高且产出损失较高,因此其税收损失与GDP的比重位居全国前列。从产出损失以及购买力损失和税收损失变化的趋势看,产出损失相对GDP的波动较为明显,且与两税之比呈现出高度的正相关。1997~2001年间随着直接税比重的上升,两税之比逐渐降低,到2001年所得税分享政策的实施,全国直接税平均比重达到一个高点31.25%,之后的两年略有回落,这一时期因税收导致的产出损失及其构成占GDP比重也随着大幅下降。因增大所得税分享基数的“透支”,2001~2003年间直接税比重略有下降,同期产出损失的占比则快速上升,并于2003年达到最高点。此后随着两税之比小幅回落,产出损失及其构成的相对GDP占比也同向回落,维持在0.6%左右。此外,2004年后全国税收负担水平出现较快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冲销了税制结构优化带来的积极效应,产出损失出现小幅上升。
二、结论与建议
税制结构优化的目标既取决于经济增长最大化也受制于国家政策目标的选择。一般而言,间接税较之直接税更有利于经济效率目标的实现,但是通常对于社会公平的调节功能偏弱。如果一国政府的政策目标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则倾向于构建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如果以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为目标,则倾向于构建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一个国家的税制结构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基础上公平与效率目标间的权衡。但从世界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演进历史来看,尽管在不同时期政府在公平与效率目标上的侧重有所不同,但无论是间接税还是直接税占比过高都导致了较高的效率损失,妨碍了经济增长。这表明在一定经济发展阶段,大致存在着一个最优的间接税直接税比例或者区间。当税制结构偏离最优值较大时,对经济增长将产生较大的损失。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大体保持了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1996~2012年全国间接税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大致维持在60%~70%。以所得税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直接税平均占比仅为25%左右。这一税制结构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奉行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目标相一致。但本文结果表明,间接税比重过高不利于经济增长。可见,税制结构优化的主要方向是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以降低效率损失。同时,应适时将政策目标调整到“公平优先”上来。既要与政府的政策目标相一致,又要寻找间接税与直接税的最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