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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改革对炼油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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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改革对炼油企业的影响

1消费税改革影响分析

1.1税务机关总结的偷逃税手段

1.1.1将应税产品名称改为非应税产品名称,如将应税的燃料油改名为沥青;

1.1.2将高税率的产品改名为低税率的产品,如将汽、柴油改名为燃料油;

1.1.3流通环节变票将非应税产品变为应税产品,而下游企业可能多抵消费税等;

1.1.4利用国家对生产乙烯、芳烃的石脑油、燃料油给予退免税的政策,通过违规操作非法获利。

2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影响分析

2014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采用二维码数字化,油品的流通环节更加透明,最终的去向也更加明晰,也就有利于成品油消费税从出厂征收改为从消费环节征收、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为实现采集成品油经销企业进、销项专用发票的货物名称定期进行比对,并对比对不符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尽量杜绝利用“变名”手段偷逃税问题,实现堵漏增收的目的。目前中国的调和汽油年产量约占到了中国油品消费量的20%,而山东地炼企业生产的调和汽油则是主要来源。地炼企业游走在法律法规的“灰色地带”,通过“转票”“变票”“倒票”等手段出售调和汽油,规避缴纳消费税。本次实施版增值税发票的影响如下:

2.1随着本次发票升级换代

油品来源可以追溯,非法调和汽柴油的企业空间将会被进一步挤压,降低地方炼厂生产加工的积极性,减少非标油品对成品油的冲击。

2.2由于混合芳烃、甲基叔丁基醚等调油产品是液化气深加工生产的主要产品

深加工对液化气的需求基本占到了液化气总需求量的四成左右,随着化工需求的陡然降低,无疑将引发原料气价格大跌,并波及民用气市场。

3提高消费税征收标准影响分析

从2014年11月29日至2015年1月13日,连续三次上调油品消费税,汽柴油消费税涨幅分别为52%、50%。非标油品由于比正规炼厂的成品油少高额的消费税成本,大量流入成品油市场,造成国内正规炼厂面临巨额亏损。例,以2015年1月29日珠三角易贸网92#汽油(国V)市场批发价为5250元/吨,如扣除税费成本后的祼税价只有2081元/吨,比当天布伦特原油2141元/吨(49.1美元/桶)还低60元/吨。造成这种销售价格与成本倒挂现象的主要原因是非标油品比正规炼厂少2815元/吨的税费。

4消费税征收环节调整影响分析

4.1成品油消费税征税环节将进行调整

第一步改到批发环节征收(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均可能成为纳税义务人),第二步到零售环节征收。

4.2成品油消费税征税环节调整目的

是为减少批发、零售环节的偷漏税现象,防止走私油、非标油和调和油对成品油市场的冲击,从而规范市场。

4.3成品油消费税征税环节调整影响分析

成品油消费税征税环节调整到批发或零售环节的,炼油企业的成品油出厂税负与非标油品的一样,有利于成品油批发价合理回升。

5消费税转价外税

目前的汽柴油价包含了消费税,涵盖了重复计征的价格。因此,如消费税转变为价外税,能减少油品税负,消费者对油价的支出会有小幅下降。以汽油消费税1元/升的价内征收为例,经增值税、城建税等层层加税后,折算下来,汽油方面实际承担的税负大约在1.31元/升(消费税及附加1.12元/升、增值税及附加0.19元/升)。如果改成价外征收,每升汽油则会有0.19元/升的微小降幅。如成品油消费税实现“价外征收”,则该税种就会由“隐性”税收转为“显性”税收,出现谁消费谁缴税的局面。在节能减排的大环境下,这能更好促进消费者节约燃油,减少排放。

6“营改增”的影响分析

6.1“营改增”对炼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实施“营改增”后,炼油企业的生产经营的成本费用将有所降低,主要是交通运输方面降低的比例大。

6.2“营改增”对炼油企业改扩建项目的影响分析

现行“营改增”政策下,炼油企业改扩建项目投资成本中的设计费、监理费由于中原营税费改增值税后,可降低设计及监理总费用的6%。如全面实施营改增,炼油企业改扩建项目投资成本还可再降,其中:材料成本降3%、建安工程成本降6%。

6.3海洋原油税改的影响分析

海洋原油由5%的实物增值税改为17%,我们通过如下计算分析其影响:假定原油定价调整的基本原则为税改后原油供应商的利润不变。假设海洋原油结算价P0为100美元/桶,原油供应商销售收入为100美元/桶,税金及附加5.6美元/桶(5*1.12),另假设其他成本费用为C美元/桶。

6.3.1原油供应商的利润=P0-P0*5%*1.12-C=100-5.6-C=94.4-C

6.3.2海洋原油由5%的实物增值税变为17%的增值税,假设营改增后原油结算价为P1,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为T。营改增后原油供应商的利润=P1/1.17-(P1/1.17*17%-T)*12%-C

6.3.3假设营改增前后利润相等P0-P0*5%*1.12-C=P1/1.17-(P1/1.17*17%-T)*12%-CP1=(P0-P0*5%*1.12-T*12%)*1.17/(1-17%*12%)=P0*1.1275-T*0.1433=112.75-T*0.1433假设营改增后原油供应商的可抵扣进项税T=0,则营改增后结算价为112.75美元/桶。所以根据以上述计算,海洋原油由5%的实物增值税改为17%,在确保原油供应商利润不变的前提下,具体影响如下:

6.3.3.1对上游油田的影响如下:增值税增加=112.75/1.17*17%-5=11.38美元/桶税金及附加增加=11.33*12%=1.37美元/桶

6.3.3.2对下游炼厂的影响如下:原油成本增加=112.75/1.17-95=1.37美元/桶税金及附加减少=(112.75/1.17*17%-5)*12%=1.37美元/桶缴纳增值税减少=112.75/1.17*17%-5=11.38美元/桶当地政府财政减少=11.38*25%+1.37=4.22美元/桶综合上述分析,随着成品油消费税的提高,非标油品比正规炼厂的成品油的消费税成本进一步放大,大量非标流入成品油市场,冲击成品油批发价格,造成国内正规炼厂面临巨额亏损。为改变当前局面,消费税改革须进一步深化,将成品油消费税征税环节调整到批发或零售环节,逐步堵住油品偷漏税,减少非标油品流入成品油市场,预计炼油企业的经营形势才会逐渐好转。

作者:江振国 单位:中国海油惠州炼化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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