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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全文(5篇)

前言:小编为你整理了5篇土地管理法参考范文,供你参考和借鉴。希望能帮助你在写作上获得灵感,让你的文章更加丰富有深度。

土地管理法

新土地管理法下农村土地征收浅析

[提要]新型城镇化建设背景下,我国农村用地土地征收工作的公共利益保护是一个现代社会发展进程中不可忽视的社会话题。本文以“公共利益”为研究视角,以“农村土地征收”为研究对象,剖析当前农村土地征收中出现的公共利益问题,并介绍2020年开始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做出的改革与突破。

关键词:公共利益;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

随着我国公众法律观念的增强与法律意识的提高,“以人为本”法治新理念等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和社会的关注。2015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行政区域内暂停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试点区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成功实践为新《土地管理法》的问世打下坚实的根基。在改革土地征收制度方面,新《土地管理法》取得多项重大突破,其中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法规也得到了修改,但农村土地征收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及存在的问题

公共利益在近年来被广泛认识,其具有的特性使其没有统一理解的概念。公共利益在我国各大法律均有出现,但却没有法律条文对其明确规定,导致在执行过程中频频出现无法明确公共利益的问题,引起政府与人民、社会与群众之间的诸多矛盾。总体而言,公共利益指不具体指定社会对象所享有的利益。虽然公共利益的概念具有一定的变化性、复杂性,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共利益进行概念上的把握:第一,公共利益是抽离自个人利益并与公众利益相联系的一种客观存在,不受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影响。第二,公共利益的受益主体与内容具有很强的覆盖性,具有社会共享性。第三,公共利益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具公共性与公益性,从长久以来人类的利己性与利他性之间整合而成。正因如此,在不损害个人利益的前提下,公共利益旨在于寻求社会集体利益最大化,以顾全大局为重,并不会为任何个体牟取私利,某些情况还具备非盈利性的特点。第四,公共利益体现人们之间相互平等的社会关系,是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途径之一。第五,其含义随着历史的演进与社会环境的变迁而变化,在相同时期的不同地区的公众对公共利益可能有不同的理解。从立法模式的角度考虑,我国在公共利益领域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第一,公共利益概念不明确。我国《宪法》《民法典》及其他法律虽有提及公共利益,但基本都未对其涉及的对象与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尽管这有利于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及时变化,但也导致了工作中政府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出现滥用权利的乱象。第二,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通常以政府行为为优先,且利益受到损害的个人较难维护自身权益。加上我国在公权力约束的方面较为缺乏,在没有公共利益界定争议的解决机制的情况下,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容易导致出现利益分配的不公平现象,不利于政府公信力的建设。第三,某些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条款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

二、农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共利益的界定范围过于泛化。原先实行的《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没有具体列举出公共利益的范围。一方面公共利益的一大特点就是会随着社会发展的变化而变化,这种概括性的界定方式具备一定的灵活性,使法院或政府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范围得到与时俱进的发展扩充;另一方面由于政府权力没有受到有力的监督,此种对公共利益无明确界定的规定同样会伴随着公权机关对公共利益范围进行不适当扩充的问题。政府在涉及多方利益权衡时进行的土地征收事宜也出现了许多问题。比如,将“公益性用地”与“非公益性用地”进行混淆,导致公共利益的泛化。征地拆迁活动通常能改善当地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也能提高政府的政绩,加之涉及土地的工程建设项目通常与私人企业有不同程度的合作,私人利益不可避免会有所掺杂,在这种情况下难以保证公共利益的纯粹性,反而存在所谓“公共利益”侵害被征地人权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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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为乡村振兴创造优势

[摘要]农村土地问题是破解我国“三农”问题的关键。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农村土地征收、农村“三块地”等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在“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决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集约用地”基础上,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对多项制度进行了调整,是三次修改中改动最大的一次创新。文章结合新土地管理法在政策、制度等方面的变化阐释新土地管理法为乡村振兴创造的优势,旨在为各地贯彻落实新土地管理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持续深入提供思路及方法。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乡村振兴;优势

引言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为新《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从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发展历程来看,其从1986年6月25日首次审议通过以来共经历了三次修改。第一次为1998年12月29日,主要修改内容为“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第二次为2004年8月28日,主要修改内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三次修改即为本次修改,是三次修改中改动最大的一次,共修订35条、40余处。国家自然资源部指出,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在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决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集约用地基础上依法保障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等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对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从整体上来看,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有四大亮点:其一为土地征收,首次明确“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细化了土地征收程序,并改革了土地征收不畅制度,保证农村土地征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二,下放宅基地审批权,新增“户有所居、一户一宅”原则,鼓励宅基地合理、合法流转,有助于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助力乡村产业转型升级;其三,破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壁垒,突破土地供给格局;其四,将基本农田提升为永久农田。这些新《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与改革亮点为乡村振兴创造了显著优势。

1政策导向一致,有利于乡村振兴战略的纵深推进

新《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加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统筹城乡规划发展的政策导向,这与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的战略出发点完全吻合、政策导向完全一致。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旨在突破“三农”问题,转变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与均衡发展[1]。根据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类。宅基地为建设用地,在新《土地管理法》实行背景下,农村宅基地可有条件、合理、依法地转化为农用地;而闲置宅基地与住宅从功效层面来分析与未利用地相似。在土地资源紧缺的大环境下,闲置宅基地与住宅无疑是对土地资源的浪费。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改造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第五十九条规定:村民住宅应当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第二十六条规定:鼓励农村集体经济及其成员盘活利用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新《土地管理法》与乡村振兴战略政策导向一致,旨在消除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尤其是缩小城乡发展间的差距。此次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将土地管理置于城乡统筹发展的大框架下,无论是提倡城乡统一规划,还是打破城乡要素流通中的体制机制壁垒,都突出对乡村的振兴以及对各类要素流向乡村的支持与鼓励。乡村振兴战略推行中势必会面临着农村土地问题,如土地征收、土地流转等,新《土地管理法》对此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乡村振兴战略的纵深推进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并可对各地区乡村振兴实践提供指导、约束与引领。新《土地管理法》在对土地进行整理规划的同时,将城市的多种元素引入乡村,包括城市的专业化人才、文化理念和多方信息,将科技引入农村,提高农民工作效率,使农民有机会享受中国高科技机器,同时,专业化人才入乡,和农民共同创造新类型农作物,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新《土地管理法》中有一项建设农业园的相关规定,农业园可以召集乡村中空闲的人加入建设过程中,有些乡村中的女性需要在家照看小孩和老人,他们没有时间出去工作,家中只有一个人出去工作,收入资源不足,加大了家庭的压力,影响乡村农民幸福度,不利于实施乡村振兴计划,而乡村农业园可以将这些空闲的女性召集在一起,农业园的位置距离农村比较近,方便女性接送孩子以及照顾老人,同时,农业园的工作和农村女性息息相关,有利于她们找到自信心,还能缓解家庭压力,有利于乡村振兴战略的纵深推进。

2保障农民权益,可激活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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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法市场导向机制浅析

[提要]为了切实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和积极推动市场的进步,《土地管理法》做出第四次修改工作。本文根据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即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这“三块地”的改革进行分析,总结新《土地管理法》的市场导向机制。

关键词:新《土地管理法》;农民;市场导向

一、《土地管理法》修订的背景

土地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制度,事关整个经济社会的繁荣与发展及一个国家长治久安。自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文简称《土地管理法》)正式颁布实施后,《土地管理法》已经历四次重大修改。在第三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后,时隔十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又再次敲定了第四次的修改方案,新《土地管理法》在2019年8月26日正式审议并通过了修改,在2020年1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土地管理法》的修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党的十九大报告更新了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的主要矛盾,并且明确提出通过地域协调、乡村振兴、生态与文明工程建设等方式来解决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的主要矛盾。在第三次修订《土地管理法》之后,关于“三农”问题的中央一号政策相继颁布并发出,关于“三权分置”的其他相关政策也不断地出台,其中的根本症结就是土地制度的不完善,这也是《土地管理法》修订的重点所在。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我国将理论应用于实践,已经在多个地区进行了“三块地”的改革试点工作,并在尝试的过程中不断吸取经验与教训,通过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将土地改革从试点走向全国。

二、《土地管理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土地管理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在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这“三块地”的改革,其中农村土地征收改革的主要内容在于明确“公共利益”、完善征地补偿方式和改善征地程序;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在于“户有所居”理念的补充、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以及完善宅基地的管理制度。

(一)土地征收。土地征收不仅直接关乎群众的切身利益,其征收程序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也反映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完善土地征收程序是本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重点,主要内容为“公共利益”的界定、征地补偿的完善、征地程序的改善。《宪法》及《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基于公共利益,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一定的补偿。段文技等指出,公共利益原则下征地范围泛化是我国征地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主要原因在于征地垄断供应模式和城乡二元所有制的制度安排。在新《土地管理法》的45条首次把“公共利益”限定在五项列举式范畴及一项概括式范围中,清晰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随意征地的现象,完善的法律条文从根本上规制国家政府,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传统的征地补偿方法是根据土地年产值的倍数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费,新《土地管理法》则取消了利用年产值计算征地补偿的方法,而采用了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法,并在原有的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这三项补偿项目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保障费用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肖新喜指出,虽然新《土地管理法》在提升补偿费方面取得了进步,如以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取代原来的适当补偿标准,但与“利益兼顾”原则之提高集体与个人征地补偿费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征收方案一直是由政府制定,被征地群体缺乏了对征收方案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而征地程序的不完善导致先拆迁后补办程序、违反协议拖欠补偿费等现象屡屡发生,这严重破坏了政府的公共形象、损害了政府公信力。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时,应开展相关调查和风险评估并公告征收信息,听取被征地群体的意见,必要时开展听证会,在保证补偿金足额到位并与多数群体签订协议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征地程序的完善体现政府将公民的基本权利放在了首位,征收土地不再是政府唱独角戏,而是政府与被征地群众共同参与的过程,这也能更大程度地实现双方共赢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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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亮点解读

2021年7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3号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1998年全面修订后的第二次全面修订,是保证2019年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顺利实施的重要法律武器。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诸多亮点值得关注:

亮点一: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均将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作为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和重点,对农用地之间的转化缺乏制度性的约束,导致实践中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现象大量存在,严重影响国家粮食安全。为此,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专门增加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从而进一步拓展了土地用途管制的重点和内容。

亮点二: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

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加强耕地保护,必须首先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总结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首次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了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下达,落实到地块。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亮点三: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积极推进中央和地方各级涉农资金整合,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的要求,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总结全国部分地方实施耕地保护补偿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做出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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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下公路建设征地拆迁浅析

摘要:征地拆迁是制约公路工程建设的主要环节,是项目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为解决宁夏地区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当前存在的问题,服务复工复产新形势下的交通发展大局。通过对“1011项目建设计划”调研,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解读和剖析实际征拆工作中的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法,为其他地区项目建设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公路工程;土地管理;征地拆迁;解决对策

公路建设在带动地区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要想富,先修路”成为经济发展中的共识。2019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明确提出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人民满意、保障有力交通强国的目标,为了下好宁夏交通运输“先手棋”,按照构建“区内畅通、周边联通、全国融通”的综合交通体系要求,宁夏地区积极发展绿色交通建设,截止2020年,全年完成公路建设2220km,公路和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分别达到3.66万km、1788km,公路网密度55m2,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另一方面随着公路建设项目投资的逐步增大,受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耕地保护和被征地农民法律意识的提升等影响,土地及附着物的占用补偿和公路建设所涉管线迁改工作成为公路建设的制约因素。此外,征地拆迁工作涉及公路、国土、林业、测绘、电力、通信、供水、石油天然气等行业,覆盖面广,政策性强。因此,能否顺利、尽早开展征地拆迁的工作,为公路建设“扫清障碍”成为公路建设主管(建设)单位关注的重点。当前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征地拆迁开展了积极有效的研究。在征地拆迁制度和方法探索方面,聂双成等以甘肃省高速建设为例,深刻剖析了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的急不可耐、失信于人、利益驱动、方法简单等原因,提出了“公平、包容、公信、责任”的和谐拆迁的工作原则;李晓东等分析了公路基本建设征地拆迁的特点、政策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立多元化补充机制和强化监督的一系列举措;黄水泉等分析了征地既是公路建设的需要,又是影响农民生存依托这一矛盾问题,介绍了广梧高速公路建设中已实施的和谐征拆模式的创新做法;杨芳等从财务跟踪审计的角度,为改进和提高征地拆迁工作提供了借鉴。随着国家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陆续修订了《关于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施行)等一批法律法规,对征地拆迁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当前对征地拆迁的研究针对新形势、新环境、新要求下的征地拆迁工作鲜有研究。本文以宁夏地区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建设实际为例,剖析了当前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

1公路项目新征地政策简介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律修改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对征地拆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1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

出于公共利益需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列举了可依法实施征收的六种情况,如公益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等。其中,我们所说的公路建设项目即术语基础设施建设这一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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