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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绿色税收体系主要包括八大税种,其中由于耕地占用税绿色税收中占比低,环保税又属于新征收税种,不进行具体分析。
1.资源税改革。一是扩大征税范围。新资源税法规定水资源试点征收资源税,在此基础上应将森林资源、草原资源等纳入资源税试点征收范围。二是完善责任追究与处罚规定。新资源税应当增加资源税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三是进一步明确税率。新资源税法规定了各资源浮动税率的上下限,给予地方政府较大权利,同时应根据地方实际对不同地区税率的上下限进行区别规定。
2.城市维护建设税改革。一是适当提高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在现行税率基础上,为了更好地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资金保障,可以根据东西部地区发展程度,实行差别税率。二是建议改变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附加税的性质,使其拥有独立的税基,扩大征收范围,增加收入规模,以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及环保设施资金的投入。
3.土地增值税改革。根据各地房地产发展现状,适当提高土地增值税率。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因而适当提高土地增值税率,一方面能够加强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另一方面有利于增加绿色税收,为经济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4.消费税改革。一是改革征税范围,逐步扩大污染产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例如,将污染性的电子产品、排放二氧化碳与二氧化硫的消费品等选择性地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并对低污染、无污染的相关产品予以免税或减税。二是对环保类产品实行价外税,改变纳税环节。现行消费税为价内税,消费者在不明确了解自己所承担的相应税负的情况下,难以有效发挥绿色消费税的负向引导作用。为有效发挥绿色消费税的作用,可以对绿色消费税实行价内税。
5.车辆购置税改革。一是适当提高相应税率,对节能环保机动车实行税收减免。随着购车人数的不断增加,应适当提高车辆购置税税率。同时对节能环保的车辆依然给予减免税优惠,以鼓励车辆使用者从购置时便选用小排量或者节能环保车。
6.车船税改革。车船税按照车辆百千米的碳排放标准制定多级税率,同时对相同排量、不同价格的车辆征收不同的税额。现行车船税的固定税额是按照车船的吨位数来收取,与其二氧化碳排放量无直接关系,不足以起到限制车辆燃料消耗和保护环境的作用。
(二)合理扩大绿色税收征税范围和规模,完善绿色税收奖惩机制
1.扩大绿色税收征税范围和规模。在国家层面制定法律法规对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较为明晰和更为狭窄的界定,提高非税收入的合理性和刚性;适度提高环保税税率或扩大征收范围,让企业减污成本低于税收成本,发挥环保税在绿色税收中的主体作用,倒逼企业实现减污;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在现有基础上将森林资源、草原资源等纳入资源税试点征收范围,还可以探索将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土地相关绿色税收纳入资源税范畴;根据东西部地区发展程度,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差别税率,也可探索改变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附加税的性质,使其拥有独立的税基,扩大征收规模,更好地发挥绿色税收调节作用。
2.完善绿色税收奖惩机制。完善正向激励的绿色税收政策。环境保护型与资源节约型企业、个人应实行税收减免与财政补贴。例如,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资源循环利用、绿色创新等行为实行税收减免、税前扣除、加速计提折旧、财政奖补政策,完善负向惩戒的绿色税收政策。对浪费资源、破坏环境行为进行经济与法律处罚。例如对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行为,在提高相应税率的同时,对其进行经济、法律、行政处罚,提高其违法成本。
(三)完善绿色税收配套机制,实现绿色税收专款专用
1.加快税收配套改革。一是完善我国绿色税收法规体系。针对我国部分资源短缺、环境污染严重的现状,不断完善绿色税收法规体系,使绿色税收征管有法可依。二是完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建设。目前,国地税合并有利于绿色税收征管,同时也对税务部门征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税务部门应完善现有信息系统,专门建立绿色税收征管模块,在加强绿色税收监管的同时,便于对绿色税收具体收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2.绿色税收收入应实行专款专用。绿色税收是一种专门性、目的性很强的税收,应当实行专款专用,用于特定的环保项目或人群,有利于提高政府地方绿色税收征管的积极性,绿色税收收入作为专用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将其收入用于环境保护和资源有效利用方面。
作者:郭红霞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锡林郭勒盟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