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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正定县积极争取各级政府领导重视和支持,协调财政、保险等部门联合开展工作,规范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运行模式、监管机制、数据统计、资金拨付、社会监督等相关举措,基本形成财政补助、保险联动、集中处理的运行机制。为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环节的监管,规范收集点病死畜禽的收集、统计、上报,正定县制定了以下办法。
第一条由各收集点建立辖区内的养殖户信息档案。
(1)养殖户信息档案内容包括:养殖户的名称、村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生猪现存栏数、能繁母猪存栏数、全年饲养量、圈舍存栏能力。
(2)各收集点负责人到养殖户实地查看场地,查验头数,并拍摄其养殖场照片,照片应包括养殖户场地的全景图,养殖场地内部猪舍图,根据勘查情况填写养殖户信息档案,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填好后由养殖户负责人和收集点负责人分别签字,并注明填写日期。
(3)养殖户信息档案连同所拍摄照片复印件装订存档。
第二条各收集点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收集。
(1)所有收集点不允许收集外县养殖环节的病死猪,收集的外县养殖环节病死猪不予上报。诊疗环节的病死猪必须有诊疗记录,并同无害化处理集中收集登记表一并装订。诊疗环节的病死猪每月不超过收集总数的15%,确有诊疗环节病死猪数量多并超过15%的,收集点负责人应及时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指派官方兽医实地勘查,否则超过比例的诊疗环节病死猪将不予上报。
(2)收集养殖环节的病死猪严格按照养殖户的信息档案进行填写,不得虚报,育肥猪全年死亡率超过全年育肥猪饲养量10%的,仔猪饲养期内(一般指出生40日内)死亡率超过20%的,收集点负责人及时通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由县所指派官方兽医对养殖户的养殖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否则超过的病死猪数将不予上报。
(3)收集人员在收集中要事实求是,不得补拍照片,不得指派专人串村收集。监督检查中一经发现收集点收集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收集点人员弄虚作假的,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将按照每头20元的标准对收集点负责人进行1~5倍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收集点收集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收集点监督检查。
(1)收集点监管实行区域对口监督的方法,每月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监督检查要留下痕迹,填写现场检查记录,一式两份,现场检查记录保存两年。
(2)监管内容:病死动物暂存间是否符合要求,收集档案、收集登记表以及养殖户信息档案的现场审核。
(3)县所负责照片审核的人员发现照片弄虚作假的,立即将情况反馈监督人员,监督人员负责调查、处理。通过以上办法把收集点的整个过程全部无缝衔接在一起,这样就会使得全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运转正常,各环节衔接有序,基本达到了“政府满意、社会满意、企业满意”的良好效果。
作者:王方岩 单位:正定县动物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