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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发展现代农业需要金融的强有力支持,它是促进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构建现代农业发展环境、优化配置各资源要素的重要支撑。但金融服务一直是现代农业发展的薄弱环节,究其原因,除了农业投资周期长、市场波动影响大、投资回报率较低外,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支撑也是造成农业融资难融资贵现象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对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监管、对金融机构进行有效激励、完善农业补贴政策和风险补偿机制,通过以上措施来推动金融满足现代农业市场需求,化解农业信贷服务困境。本文分析了金融对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指出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法律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法律体系建设的对策。
关键词:涉农金融现代农业法律体系建设发展对策
一、金融对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
一是金融投入决定现代农业发展的可持续性。农业现代化发展是一个长期系统工程,单纯依靠国家财政资金投入是不现实的,只有建立完善、多层次、可持续性的金融体系才能确保现代农业金融服务的全覆盖和可获得性。目前,现代农业金融投入主要用于农业项目投资和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投资等产业化投入,只有形成社会积极参与、多元投入的格局才能促进农业现代化目标的实现,保障其可持续性发展。二是金融支撑现代农业发展各资源要素的合理配置。不同区域和类型的乡村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有着不同的发展路径,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必须逐步实现资金、技术、人力等资源要素的合理配置,针对不同类型乡村、不同农业经营主体有所侧重,使其高效有序发展。在这一过程中,促进现代农业产业融合、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投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需要金融的强有力支撑。同时,实现农业现代化也需要金融支持农业发展模式的转变,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区域布局以及产品经营结构,以此形成多样化发展模式,推动农业市场化改革,进而带动与其相关的其他业态发展。只有充分发挥金融要素的支撑作用,才能合理配置各资源要素,提高其利用率,更好服务和助力现代农业发展。当前,发展现代农业主要以现代科学技术和物质装备为支撑,需要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劳动方式提高、劳动者素质改进、要素组合优化等方面的巨大作用。但目前我国农村基础配套设施、现代化信息技术和科学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还比较落后,这也是现代农业发展步伐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必须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农业科技在农村农业中的应用,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先进的物质条件装备农业。这就需要涉农金融机构通过优化农业信贷结构,将资金向农业科技、现代工具等方向倾斜,加大对农业现代化基础设施、公共配套服务、信息技术的投入,从而有效提升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软硬环境质量和水平,实现产销一体化、贸工农紧密衔接、开放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二、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法律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一)通过相关法律体系建设推动金融满足现代农业市场需求当前,涉农经营主体普遍存在财务管理问题,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规范的财务报表、资金流转账户不明晰、财务信息不透明等问题长期存在,甚至出现虚构财务报表的现象,导致金融机构无法准确掌握农业经营主体的财务状况,误导涉农金融机构放贷,造成金融机构与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的障碍,从而导致惜贷行为的产生,使得现代农业融资难题进一步扩大。而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方面的规定还存在不完善地方,由于缺乏健全的产权交易流程和市场,资产价值评估难、处置不畅等问题成为融资难的一大阻碍,多数涉农小微企业和新型经营主体融资条件很难达到金融机构的要求,现有信贷产品很难满足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贷款需求。同时,商业银行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经营目标,在农村布局少,现代农业金融供给主要以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供给为主。而民间融资机构一直排斥在体制之外,组织制度不规范,没有合法地位。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法制保障,导致借贷纠纷时常发生,责任承担机制难以保证,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因此,必须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快金融创新,提高其内在动力,以此满足现代农业信贷资金的有效需求。
(二)以完善的法律监管措施改变金融市场环境,提高金融供给量针对金融支持现代农业信用体系建设,我国还没有比较明确的法律法规,在投融资过程中,一旦出现不良和违法贷款,受制于农村特殊环境以及农业的不确定性,很难通过起诉、罚款、资产变卖等手段清收不良借贷,回款手段的单一和不规范性都增加了金融支持现代农业的风险。同时,农村金融失信惩戒机制、信贷偿还机制还未得到全面推广,大部分涉农借贷案件的审理和结案率都比较低,使得金融信贷管理更加严格化,现代农业金融可获得性随之降低。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尚未形成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个人偿债能力和信用情况难以准确把握,加之不同金融机构对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级标准的不同,即使信用评级得到一方认可,也可能在其他金融机构不被认可,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农村金融信用体系的建设。因此,必须通过第三方的引入,推动融资方和资金需求方行为的优化,借助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构造有利于金融服务创新的生态环境,从而提高金融机构对现代农业的供给意愿,使金融供需达到一个均衡的状态。
三、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法律体系的完善对策
(一)完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我国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以及现代农业产业的构建具有重要作用。其在发展过程中所需的金融服务种类多,在生产规模扩大、生产资料购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都有借款需求,因此,要推动现代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就必须进一步加大金融创新支持力度,完善相应法律法规监管体系。目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处于起步阶段,在财务管理、会计制度建设等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地方,多数经营组织运营情况和财务信息透明度较低,由于缺乏对新型经营主体真实情况的了解,导致金融信任危机和信贷风险的加剧,从而制约了现代农业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因此,必须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农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明确其法律主体地位及认定标准,并在建立专门农业金融法律的基础上,构建与相关法律体系相融合的法律法规,由此确保金融支持现代农业运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以独立承贷主体身份承担借贷责任,降低违约风险和不规范不合法借贷现象的发生。
(二)完善金融机构借贷监管标准和体系一是完善相关长效激励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信贷业务。为了确保金融机构有效规避借贷风险,对于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经营主体,政策可以要求贷款到期后重新进行授信审批,或督促金融机构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签订新的贷款合同再放贷。二是完善农业信贷担保机制,构建银保担联动机制。通过财政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农业担保公司向农村布局,以新型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支持对象,提供多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担保费率优惠等服务,最终形成从农业经营主体申请,到金融机构审核、保险承保和担保,再到金融机构放贷的联动机制,降低借贷风险;不断创新农业金融服务,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担保机构应积极支持金融、保险等部门开展适合现代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贷款和保险品种,并通过加强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来保障现代农业金融供给。
(三)完善农业抵押担保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目前,我国《物权法》《土地法》《担保法》仍不健全,配套的资产抵押处置机制尚未建立,同时受县域土地管理办法、物权登记、金融政策、信用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农业物权、土地经营权等抵押贷款业务发展仍十分缓慢,金融机构仍不敢大规模开展以上抵押贷款业务,导致农业抵押担保贷款远远满足不了现代农业的发展需求,贷款难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缓解,针对以上问题,必须加快完善农业抵押担保法律体系的建设。一是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适当调整对农村产权抵押、流转的限制性规定。建议立法机关修改《物权法》《土地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律宣传、证照发放、金融服务等方面健全机制,出台针对性的措施和办法,明确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能地位及效力,指导农业抵押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二是完善农业抵押担保价值评估体系。基于农村地理条件、物价水平、农业生产成本、经济效益等因素,结合专家、专业评估机构、金融机构等评估机制,运用市场价格法、成本法、收益法等多种方法对抵押担保物进行价值评估,从而建立相对统一的评估标准和价格体系,为农业抵押担保价值提供可靠参考。
(四)完善农业金融风险补偿机制一是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农业保险政策。首先,金融机构应加强信贷产品和服务的创新,结合现代农业发展趋势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发出适合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农业经营项目的金融产品,同时要结合保险机制,把其作为贷款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其次,要不断完善以政策性保险为基础的基本农业保险制度。金融机构应开发和推广农机具、设施农业、创新农业、生态农业等业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快建立以财政支持为主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增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市场风险的抵御能力。同时,要做好应对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潜藏风险的准备,不断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和深度。二是建立农业金融风险缓释机制。建立多层次、广覆盖的融资性担保基金,整合涉农资金,构建不同层级的补偿基金,使其充分发挥对农业金融风险的缓释功能。另外,要扩大保险公司的承保和责任范围,提升承保和理赔定价效率,进一步强化风险保障功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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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亓丹 单位:内蒙古农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