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引人入胜的文章?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营改增后铁路运输论文3篇范文,希望能给你带来灵感和参考,敬请阅读。
第一篇
一、铁路运输企业实施“营改增”面临的问题
1.在“营改增”实施之后,降低了铁路运输企业的运输成本。将营业税改变成为增值税,主要就是为了避免征税的重复。在实施“营改增”之后,让成本中的电力、材料燃料等外购成本进项税可以在合符规定的票据范围内进行抵扣,这样就会降低整体的运营成本。
2.由于现金流会受到增值税影响,所以要做好提前的资金预算与税务筹划。在缴纳税款的方式和环节中,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差异性很大。当税种改变之后,在筹划与安排资金方面,企业也必须做出相应的改变。
二、铁路运输企业应对“营改增”的主要策略
(一)扩大“营改增”增值税抵扣范围
假设营业成本中的可抵扣项目都能够实现充分抵扣,但所测算的结果却不乐观,这说明可计算抵扣成本的数额较小,但却产生的当期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相差却很大,这是税负增加关键问题之一。所以,应当将试点行业的范围尽快扩大,这样就能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增加营业成本当中纳入抵扣范围的比例,进而降低铁路运输企业本身的综合税负。另外,考虑到铁路运输企业本身固定资产已经达到一定规模,新进的固定资产不会占据太大比例,不会产生太大的进项税额。因此,在试点过渡阶段,本身企业公平原则的设立,在成熟的铁路运输企业进行增值税税改之后,可以将2014年1月1日之后购买的固定资产纳入到可抵扣的范围之内。具体而言,可以考虑两种模式:一是分次追溯抵扣模式,指的是从2014年1月1日之后增加的固定资产的年折旧额当中,剩余的使用寿命可以每年计算其进项税额,用于当期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抵扣;二是一次追溯抵扣模式,指的是在2014年1月1日之后增加的固定资产的采购额,在本期内一次性地扣除进项税额,如果当期的销项税额不足,可予以抵扣,也可以留到下期抵扣。本文通过对扩大固定资产抵扣范围对铁路运输企业税负所产生的影响,结果表明:通过分次的追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税负带来的影响,可以缓解按照现行的试点税率11%所带来的影响;而一次追溯抵扣会对试点当年税负产生的变化给予积极影响,使得营业税税负和增值税税负之间不会出现太大的差异,但是无法形成大量的留抵税额。另外,利用一次追溯法,在第一年可以取得明显的减税效果,但是后续年度会出现税负上升的现象,并且波动幅度很大,阻碍了政策的推行,所以,分次追溯抵扣带来的效果更为明显。
(二)降低“营改增”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在改革前,交通运输行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在实施“营改增”后税率为11%。在降低“营改增”适用增值税税率,以大秦铁路为例,对铁路运输企业税负影响不变的“营改增”平衡税率进行了测算。原本的营业税3%的税率相当于增值税的5.9%的税率,相比试点方案的11%存在很大的差距。考虑新购买的固定资产带来的影响,其平衡税率为6.7%;分次追溯扩大固定资产抵扣的范围,其平衡税率达到了7.3%;一次追溯扩大固定资产抵扣的范围,其平衡税率达到了13.1%,考虑到绝大部分铁路企业客运的亏损都是利用货运利润来予以补贴,这明显阻碍了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改革的推行,对铁路运输行业的发展与改革都会产生影响。所以,就数据表明,6%的增值税税率可产生正面的行业影响,11%的税率会产生负面的行业影响。
三、结语
作为一项政策性偏强的系统工程,在实施“营改增”之后,铁路运输企业可能会面临很多的问题,它是一种挑战,同样也是一种机遇。作为铁路企业,就应该根据自身特点,汲取行业、试点区域的成功经验,提前部署、进行安排,确保铁路运输企业实施“营改增”可以顺利地进行下去,满足税制改革提出的目标要求。
作者:白春梅 单位:北京铁路局邯郸站
第二篇
一、营改增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
1.影响营业成本,改变成本结构构成
(1)营改增后,运输成本中材料燃料等外购成本降低。营改增的主要目的就是避免重复征税,现在,铁路运输企业成本中的材料燃料和电力等外购成本要素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进项税,减少了入账成本。而营改增前即使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因不能抵扣税款而全额入账。按外购材料取得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测算,现入账成本为原来的85.47%(100÷117=85.47%);外购燃料增值税率13%,现入账成本为原来的88.5%(100÷113=88.5%)。今年以来,路局的基层站段材料成本支出均有大幅下降。这就极大的降低了铁路运输企业的材料燃料成本。
(2)营业成本中营业税金及附加这个科目中核算的营业税,以前是按照营业收入乘以营业税率计算的,营改增后实行价外税,不再列支营业税这部分费用。减少了营业成本,改变了营业成本结构构成。
(3)影响固定资产折旧和入账价值。铁路运输企业拥有强大的固定资产购置规模,“营改增”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从长远来看,今后购置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减少,未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就减少,降低了成本。但由于设备购置进项税抵扣要在今后折旧年限内逐步体现,因此短期内效果无法显现。从广深铁路2014年一季度经营成果来看,成本结构中能获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所带来的成本减少尚不足以抵销经营收入的下降。
2.影响企业净利润和税负
营改增对每个行业的影响是不同的,铁路运输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工成本高;固定资产规模庞大,折旧费用高。固定成本高、抵扣项目少,因而短期内营改增加重了企业负担。一季度,由于营改增后税率相应上调,收入成本的改变,铁路企业均呈现出利润下滑、税负升高的经营状况。数据表明,营改增对2014年广深铁路业绩将会产生大约18%的盈利负面影响,大秦铁路公司预计营改增后2014年全年税负多负担将近16亿元,税负上升。济南铁路局总会计师李宏伟测算,“营改增”后部分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税负可能从现在的3%上升至7%-9%。
二、营改增后铁路运输企业的应对策略
1.合理制定运价、争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和运输补贴
定价策略影响着企业收入水平。2015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部分放开铁路运输价格,包括铁路散货快运、铁路包裹运输价格,以及社会资本投资控股新建铁路的货物运价、客运专线旅客票价。货物运价实行市场调节,由铁路运输企业与用户、投资方协商确定具体运价水平。铁路运输企业要把握政策机遇,在制定市场价格时,充分考虑营改增对企业造成的税负增加因素,通过制定合理的市场运价,适当将增值税税负转移,提升收入水平。另一方面,由于自身行业特点,对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大部分运输业务,这部分运价是很难调整的,同时铁路还承担了一部分社会职能、公益职能运输。因此,对于营改增造成的利润下滑,税负上升,铁路运输企业应积极争取国家运输补贴,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争取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适应营改增变化,加强成本费用管理
对于外购货物、接收劳务等,只要在税法许可的抵扣范围内,要最大限度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抵扣,以降低成本费用。铁路运输企业涉及众多,刚刚开始营改增,企业各个部门对增值税认识尚不完善。尤其是铁路局下属基层站段众多,车机工电辆业务系统庞杂,作为最基层的成本支出单位,要尽快适应外部税收环境的变化,把控好成本支出。及时梳理调整营改增前各项购入渠道,选择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的供应商,少选择不具有资质的供应渠道,站在全局利益的角度,确保支出成本足额抵扣,以降低成本费用。
3.科学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决策,全面做好增值税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是铁路运输企业的主要劳动手段,铁路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大,价值高。营改增后,由于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铁路企业要把进项税抵税的效应充分考虑进来,科学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决策。对固定资产投资时要考虑不同区域、不同主体、不同时间的投资。购置固资数额大的月份,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会大,可使得当月应交增值税减少甚至是应交增值税留抵,相反则多。因此,要充分估计固定资产投资对现金流的影响,均衡各会计期间增值税的现金流出,做好纳税筹划和资金预算,以实现利润和税负的最优化。此外,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调拨要考虑如何避免额外税负。集中采购、集中结算、资金集中的管理模式要考虑与增值税管理需求之间的矛盾性。在业务流程、资金结算、业务关系、发票开具等方面,要充分考虑如何适应增值税的需要。
4.立足长远,顺应营改增的改革方向完善各项工作
营改增对铁路运输企业计税基数、定价机制、财务分析、税款计算、发票管理、经营决策等都有着影响,要在营改增后,建立起新的核算方式与税务管理模式,包括核算流程、税务流程、税务责任等,以确保财务核算、业务信息、税款缴纳能更好的衔接,更好的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扩大利润空间。
作者:郑亚薇 单位:北京铁路局石家庄车辆段
第三篇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对铁路运输业的影响分析
1.铁路运输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
1.1现有政策对铁路运输业特点考虑不足。按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的购建、运用维修支出均不能进行进项抵扣,这条规定对于铁路运输业和其他交通运输业来说,意义迥然不同。公路、航空、河运、海运等其他运输方式实行的是运营与基础设施分离经营的方式,运输企业只负责自身的运输经营,不负责对其所使用的路网、航道进行购建和维护,运营成本中不存在大型不动产购建和维护支出;而铁路运输业不仅要负责运输经营,还要负责对线路、桥梁、隧道等路网设备、设施进行购建和维护,这部分支出巨大,是铁路运输企业的大项支出,也是与其他运输方式的重大差异。以A局为例:2012年末,线路、桥梁、隧道等不动产固定资产原值1104亿元,占固定资产总值1765亿元的62.5%,占比超过一半;2012年A局不动产(线路、桥梁、隧道)修理支出9.9亿元,这些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1.3亿元不能抵扣,直接造成当年税负增加0.5个百分点。另外,2012年A局新购建线路、桥梁、隧道设备等不动产共54.5亿元,其所对应的进项税额5.4亿元也不能抵扣。如果铁路运输业采用和其他交通运输业一样的销项税率和进项税额抵扣规定,必然使铁路运输业的税负高于其他运输方式的企业,运输方式的差异,对企业税负高低产生较大影响。
1.2铁路运输业属于劳动力密集型产业。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铁路职工人数较多,2009年全国铁路每运营公里职工24.5人,近几年铁路改革发展已有大幅度下降,但仍然属于劳动力密集型,并且将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以A局为例,2012年底从业人员107914人,运营里程6236公里,每运营公里平均17.3人,与发达国家如美国每公里仅0.9人相比,还远远落后。1995年到2012年全国在岗职工全年平均工资从5500元增长至49593元,增长幅度为802%,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工资随全国平均工资增长而增加。以A局为例,2010年人工支出为70.17亿元、2011年为85.74亿元、2012年为104.43亿元,2012年人工费支出占到了全年运输总支出的25.71%。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人工费过大,是“营改增”后总体税负上升的重要因素之一。
1.3铁路运输行业重资产经营特征突出。由于铁路运输业不仅要负责运输设备的购置和维修,还要负责资产价值巨大的线路、桥梁、隧道等不动产的购建和维修。A局资产总额2010年1824亿元、2011年2252亿元、2012年2662亿元,资总资产收入率2010年为16.53%、2011年为15.57%、2012年为13.81%,铁路运输行业重资产经营特征突出,导致总资产收入率较低,这是由铁路运输行业固有特点决定的。重资产经营特征,给铁路运输业“营改增”后的税负水平造成巨大压力,除了线路、桥梁、隧道构建、维护支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外,由于固定资产量大,导致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折旧摊销也相当大。A局固定资产计提折旧2010年33.18亿元、2011年39.89亿元,2012年45.42亿元,占运输总支出的10~12%,是“营改增”后总体税负上升的又一重要因素。
2.“营改增”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影响。
2.1对经营结果的影响。
(1)整体税负水平上升。按当前“营改增”政策规定,以A局2012年相关数据测算,整体税负将由3%增涨至5.02%,增幅67.3%,增加税金5.3亿元,扣除新增资产抵税等因素后,经营结果将降低3.7亿元。如果不能争取国家对铁路运输业“营改增”的有利政策或财政补助,整体税负上升对铁路运输业经营将带来加大压力。
(2)多元化经营收入、运输收入指标下降。一是实行“营改增”后营业收入、运输收入中均不包含增值税税金,口径变化减少收入。二是优化清算、核算政策和外包业务方式等降低税负措施,将减少内部虚增收支。
2.2“营改增”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1)预算清算规定需调整。一是收入指标、预算定额等需要按不同税率的经济业务重新分类调整为不含税。二是对站段资金拨付和清算,要同时考虑销项、进项税金对资金占用影响。三是路用车(长轨车、工务防洪备料车、救援列车等)先缴货车使用费再清算的方式,虚增路局收支,将造成多缴纳增值税。
(2)会计核算难度增加。一是收支按不含税核算,单独设置详细的会计科目核算增值税,工作量大幅增加。二是具体事项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判断及进项税额转出等核算难度大,对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和分析判断能力要求更高。
(3)资产管理变化较大。一是现行铁路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固定资产成本包括增值税”等规定,与增值税有关规定不符。二是固定资产如何分类,将对能否取得进项税额抵扣产生影响。三是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固定资产、存货损失,进项税抵扣要转出,增加企业税负。
(4)纳税操作要求更高。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布“营改增”实施方案较晚,给铁路运输企业的实施准备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二是铁路客货运输主营业务及部分现代服务业务增值税由中国铁路总公司集中缴纳,其他的经营业务增值税由铁路运输企业属地缴纳,这种分级纳税模式,如何准确区分和计算进项税额难度较大。三是各地税务机关对“铁路钢轨是否属于税法上规定的固定资产”等铁路特殊性的涉税政策认识不一致,协调难度较大。四是“营改增”工作涉及面广,征管严格、程序复杂,铁路运输行业的总公司、路局、站段均涉及纳税操作,除财务部门外,需要技术、业务、材料等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
2.3对经营管理的影响。
(1)铁路客货制票系统不能满足税控要求。目前铁路货改实现了“一口价”、“一票制”,简化了手续,有利于铁路货运的发展。但货改后,货票及杂费收据是一票内多个收费项目同时存在。按照增值税规定,不同税率的应税收入应开具不同的增值税发票。铁路运输收费实行“一票制”,货票中涉及11%的运输费、6%的装卸费等项目,一票制不符合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相关要求。另一方面,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用税控系统进行开具,铁路客货票系统如何实现与税控系统之间的数据联接和传输,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2)铁路设备、物资相关管理规定不适应新要求。一是为符合增值税抵扣要求,供应商选择、集采程序和要求等需要重新梳理和修订。二是材料物资入账价值不含税,目录价需调整,站段物资储备定额需重新核定。三是增值税进项税额认证必须在开具发票之日起180天内完成,需要对集采物资结算及审核流程重新梳理,明确供应商开具发票、送达单位和站段账务处理的时间。四是年末集采物资及时取得发票并在当年进行税务认证有难度,这对进项如何核算和申报产生操作难度。
(3)铁路基建、更改、大修等项目管理规定需要修订。“营改增”后,应结合应缴税金计算方式变化,围绕减少税金流出,修订项目管理规定。如项目管理中要考虑增加“包工不包料”方式,基建项目应尽量增加甲供设备物资,增加路局进项税抵扣额度。
二、铁路运输业实施“营改增”的措施和建议
1.积极汇报,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铁路运输在我国社会物流中占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铁路运输业实行“营改增”后,打通上下游产业增值税抵扣联条链条,进一步扩大国家财税体制改革效果,对引导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但由于目前增值税政策对铁路运输业特点考虑不足,铁路运输业如按现行政策实施“营改增”,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同时,自身税附大幅增加,将严重影响铁路运输业经营发展。因此,从国家政策制订方面,充分考虑铁路运输业特点,区别制订销项税率、合理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或者税负增加部分予以财政补贴,消除或降低政策因素和铁路运输业固有特点造成“营改增”后增加的税负,维护交通运输业不同运输方式政策上的税负公平非常重要。
1.1区别制订销项税率。目前国家“营改增”政策中,交通运输业销项税率统一规定为11%,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服务,铁路运输与公路运输一并归类在陆路运输服务中。与公路等其他运输方式相比,铁路运输业要负担线路、桥梁、隧道等运输生产必须的大型不动产的构建和维护,而这些大项支出按目前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极大程度增加铁路运输业税负。由于铁路运输固有的不同于其他运输方式的特点,采用统一的销项税率造成运输业内不同运输方式的税负不公。建议国家在制定铁路运输业“营改增”政策时,适当降低铁路运输业销项税率,维护运输业内各种运输方式的税负公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形成有序竞争和良性互补。
1.2合理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如不出台针对铁路运输特点的低于其他运输方式的销项税率,建议考虑铁路行业的特殊情况,出台有关政策,允许铁路运输中不可或缺的直接用于运输生产的线路、桥梁、隧道等设施设备的构建和维护支出纳入进项税额抵扣。通过合理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减少铁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的重大差异,减轻铁路运输业税负,实现铁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的税负公平。
1.3财政补贴铁路运输企业。一是铁路运输业实施“营改增”,有利于打通铁路运输业与其相关产业、与其他运输方式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消除重复征税,对促进社会分工协作和物流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按目前规定“营改增”将会给铁路运输业带来较大的税负压力,如不降低销项税率或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建议在维持政策统一性的情况下考虑铁路运输特点,对铁路运输业因“营改增”造成的税负增加予以财政补贴。二是铁路属国家基础设施且具明显公益性,在铁路实行政企分开、金融业没有实行营改增的情况下,因贷款修建铁路产生财务费用不可抵扣进项税而造成铁路税负增加应予以补贴。
1.4落实改革精神支持铁路发展。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精神,制定出台有关措施,推进铁路运价市场化、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公益性运输、公益性线路补贴机制,促进铁路运输企业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2.抓住契机,提升自身经营管理水平
铁路运输业“营改增”是国家财税体制改革“重头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成败如何、效果多大,对国家整个“营改增”影响重大,同样对铁路运输企业今后的经营发展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除了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争取政策支持外,更重要的是我们要通过详实、客观、全面的分析,找准关键研究对策措施,以“营改增”政策为引导,从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机制着手,革新管理思路,修订制度办法,改进业务流程,在确保“营改增”顺利实施的基础上,着力提升管理水平,提高经营效益。
2.1完善制度机制,确保铁路运输业“营改增”顺利实施。
(1)制订“营改增”实施细则。一是铁路运输企业要按照国家铁路运输业“营改增”政策和增值税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优化实施方案后,制订较为明细的铁路运输业“营改增”专门的实施细则,明确分工和权责、建立工作机制和标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确保“营改增”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各项规定有据可查。二是铁路运输业经营范围点多线长,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严、用量大、风险高,以及现场管理难度大的特点,制订较为系统的发票管理办法,对“领、用、存、销”做出详细规定,满足现场需求的同时,实现有序管控。三是“营改增”实施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重大,加之铁路运输业人员对增值税熟悉程度不高,除财务人员需要专业培训外,组织技术、物资等部门的人员进行系统培训非常必要。
(2)完善财务管理规定。一是修订预算指标和定额标准。运输收入、运输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预算指标,以及与收入相关的客、货收入率、发送吨收入率等预算指标均修订为不含税指标;各项大维修、直接费、间官费等支出定额标准,考虑可抵扣进项税额项目和分类税率修订为不含税支出定额标准。二是完善会计核算。按增值税核算和缴纳要求,结合路局分级分类纳税模式需要,增设全局统一的会计科目及其子目,收入分税种、按不同税率分别核算,支出核算要满足主营业务总公司集中纳税、其他业务路局属地纳税需求。科目设置、分类核算方面,既要考虑规范、准确纳税,满足涉税风险管控的刚性要求,也要兼顾利于分析考核,避免重复劳动,减轻核算工作量。三是优化资金管理。运营资金拨付考虑纳税模式的变化,在更改、大维修资金核拨时考虑进项税额等影响因素,计划执行单位在更新改造、大维修清算报表中增加反映进项税额的内容,并将其纳入往来资金进行清算。
(3)加强采购业务管理。铁路设备、物资、能源采购,以及其他增值税应税服务采购项目是铁路运输业进项税抵扣来源,直接影响整体税负高低,采购应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认证后纳入进项税抵扣。一是供应商应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采购合同中约定“供应商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对于零星材料及其他特殊情况须由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材料、物资时,也应要求供应商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总价确定采购金额的,应考虑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变化因素对总价的影响,维护铁路运输企业利益。三是要对采购结算及审核流程重新进行梳理,明确供应商发票开具、送达时间和传递方式等,确保在180天内能够顺利完成税务机关要求的进项税抵扣认证操作。
(4)修订资产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一是修订资产管理规定,修改《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关于动产类固定资产初计量包括增值税的规定,使其符合增值税规定,消除制度上的不适应。二是铁路运输企业当前仍按目录价法核算材料物资,由于“营改增”后采购的材料物资入账价值不含增值税金,与原目录价差异较大,要按新口径调整目录价,并做好新、旧目录价衔接,重新核实后修订各单位物资储备定额指标。另外,研究向先进先出法等材料物资核算方式改变。三是对管理不善造成的固定资产、存货损失进项税抵扣转出,增加企业税负的,制订考核措施。
(5)改进铁路货票系统。铁路客货票管理系统是铁路运输企业核心管理系统之一,“营改增”后需要对其进行改进和功能扩充,与税控系统有机衔接,实现必要数据传输,达到国家税务主管机关的税控要求,同时满足铁路运输企业自身客货业务办理和涉税业务风险管控需要。
(6)购建风险管控体系。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后,涉税业务工作量大幅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风险较大,影响企业税负变化因素较多,建立系统的税务信息管理、税务风险评估和应对制度和方法已十分必要。应在结合行业特点的基础上,建立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税负变化影响的动态分析机制和税务风险管控体系,及时发现和解决营改增实施进程中的问题,规范路局和站段两个层面的纳税操作,强化发票管理,规避涉税风险。
2.2以政策为引导,改善自身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1)注重政策导向作用。经营管理坚持“效益优先”原则,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从“量”向“质”转变。建立“营改增”算账机制,将增值税政策纳入经营业务和项目的效益分析测算和方案优化,确保铁路运输企业整体利益,促进经营业务优化和转型。
(2)减少重复计税基数。全面清理重复计算收入的业务,修订内部收入管理规定,优化内部清算、核算方式,铁路运输企业自己为自己提供服务、自用路料运输费(道碴、钢轨等)、路用车货车使用费(长轨车、工务防洪备料车、救援列车)等项目不再重复确认收入,合理降低销项税计税基数。
(3)足额抵扣进项税额。一是全面梳理设备、物资、服务采购业务,拟定相应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的项目均能纳入进项抵扣。二是重新修订固定资产内部分类标准,全面梳和修正理固定资产分类,对实质上并不属于不动产的设备合理调整分类,其购建和维修支出按规定纳入进项税抵扣。三是严格基本建设、更行改造、大维修等业务的外包项目和内容,优化管理方式。基本建设项目尽量增大甲供设备、物资,取得增值税抵扣;更行改造、大维修等业务中的外包项目尽量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设备、物资购置和维修由铁路运输企业取得进项税抵扣。
三、结语
铁路运输业实施“营改增”是一项系统的、持续的工作,这项工作将会对铁路运输业的组织架构、业务流程、运输管理、采购管理、财务管理、建设管理和经营结果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通过较为系统的分析和研究,客观反映铁路运输业的客观情况和有别于其他运输方式的原因,利于为国家政策制订部门提供参考,同时提出铁路运输企业以“营改增”政策为引导,优化管理提高效益的措施建议,供同行们参考和借鉴,通过大家的努力,使铁路运输在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贡献的同时,分享国家财税改革红利。
作者:杨国云 单位:成都铁路局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