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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碳排放权交易是目前最有效且应用最广泛的方式之一。碳排放权交易是把碳排放权作为商品在市场上流通,当企业的碳排放量大于其持有的碳排放权配额,企业需从市场上购买碳配额,反之,如果企业持有的碳排放权配额有所盈余,则可以拿到市场上出售以获取经济利益。碳排放权交易通过经济手段优化碳排放权市场配置,使其变成稀缺的产品,企业无法像过去那样毫无节制地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促进企业不断地改进节能环保技术,最终缓解全球气候变暖的状况。
目前,世界上有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在大力发展碳排放交易,包括中国、欧盟、美国,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其中,欧盟碳交易市场最大、发展最为完善,对其它各国都有极大的借鉴意义。我国市场与欧盟市场有着众多的相似之处,本文通过对比两个市场的结构,发现其异同点,结合两个市场的减排成效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碳排放市场发展建议。
1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及成效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家,根据在《东京议定书》中作出的承诺,积极担负起减排任务。在2009年哥本哈根国际气候会议上,我国政府主动提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在2005年基础上降低40%”,在“十二五”规划中,首次把“到2015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降低17%”的减排目标作为约束性指标列入其中。为实现这一目标,其中一项重要举措就是着手建立碳排放市场。2011年10月,国家发改委批准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及深圳“两省五市”开展碳排放试点交易。截止2019年6月底,7个试点成交量达到3.3亿吨,累计成交金额达71亿元,覆盖了钢铁、电力、水泥等行业近3000家重点排放单位,形成了初具规模的地方市场。这7个试点在碳交易体系设计和运行的各方面做了不同尝试,积累了丰富宝贵的经验,为建立全国碳排放市场的奠定了基础。2017年1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正式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它以电力行业作为突破口,率先全面实现碳排放交易,并且逐步扩展到其它行业,不断增加交易品种。众多学者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对我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成效进行检视。其中,杨博文,尹彦辉(2019)运用合成控制法对湖北和广东两个试点的减排效果进行检视,结论显示碳排放交易政策对广东省的减排效果显著,对湖北省并没有实质影响,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政策的效果要强于湖北省,并且指出其原因包括:广东省初始配额分配过程中采用拍卖方式的配额比例远高于湖北省,并且当一个履约周期结束时不履约的惩罚力度较湖北省的小。赵立祥,王丽丽(2018)认为国内碳交易市场属于淡薄交易市场,各试点碳市场发展不平衡,碳价水平差异显著。交易量为零的天数多,碳价无法很好反应市场的供需情况。市场价格容易被操控,投资风险大。苏亮瑜,谢晓闻(2017)指出广东和湖北碳交易试点取得了显著的进展,截止2017年1月13日,二级市场交易量分别为3631万吨、3218万吨,分别位居第一和第二。广东在一级市场的交易量排名为第一。
2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及成效
欧盟作为《京都议定书》签署国之一,为落实它做出的减排承诺,于2005年1月开始运行欧盟碳交易市场。它覆盖了31个国家11000多所电站和工厂,占欧盟温室气体排放的45%左右,其碳交易总量占世界交易总量的85%左右,是目前世界上最大最活跃的碳交易市场。它的运行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5-2007)为初试阶段,第二阶段(2008-2012)正式运行。2009年,2009/29/EC法案被采纳,规范2013年以后第三阶段(2013-2020)的运行。欧盟碳排放市场自运行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效,到2017年欧盟28国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的水平上降低了22%,相当于减少了12.40亿吨的二氧化碳同等气体排放,赶超了欧盟之前所设定的到2020年为止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基础上降低20%的目标。
3中国市场与欧盟市场的对比
中国市场与欧盟市场有诸多相似之处,欧盟市场覆盖了欧盟各成员国的众多企业,而我国的全国性市场覆盖了各省市的企业。欧盟和中国市场都循序渐进经历了多个发展阶段。因为发展进程不同,现阶段两个市场存在众多不同之处。如表1中显示,除了储备机制和价格管理机制这两个方面,其它大部分关键的项目设置上,两个市场均存在较大差异,正是这些差异导致了两个市场减排效果的差距。制定合理有效的碳减排目标是减少碳排放的先决条件。欧盟在2009年通过的《欧盟2020年气候和能源发展计划》中提出“到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水平上降低20%”。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积极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同时坚持“发展优先”的原则,“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提出,到2020年我国单位GDP碳排放量比2015年降低18%。与欧盟绝对减排目标不同,我国制定的碳减排目标是一个相对减排目标,只是降低了碳强度,不一定会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没有明确的减排目标就无法设定一个有效的碳配额初始总量,给碳减排带来不确定性。在碳配额总量控制上,欧盟市场采用“从上而下”的确定方式,而中国市场采用的是“从下而上”的方式,前者由欧盟委员会统一设定碳配额总量,然后通过一定的方式将碳排放配额分配给各个成员国。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配额总量更客观公正且符合实际。而我国所采用的“从下而上”的方式容易导致碳配额供给过剩,因为每个地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倾向于多报数量。此外,欧盟市场的配额总量按照一定比例逐年下调,欧盟《2009年第29号指令》规定在2013年初始碳排放权总量基础上,每年以1.75%的线性比例往下调,保证了碳排放绝对值逐年下降从而达到减排的目的。而中国市场尚未有相关举措。从分配方式来看,拍卖法让企业需通过购买获得碳排放的权利,从一开始就保证了碳配额的稀缺性,不管是供应方还是需求方都将在碳市场上更加活跃。而在免费的分配方式下,企业所持有的碳配额往往高于它历年的排放,市场需求非常小,市场容易出现配额过剩的状态。是否采用拍卖法分配初始配额是碳交易市场能否成功有效运行的关键。目前,欧盟的电力、能源等行业从2013年开始完全采用拍卖法,其它行业逐步实现拍卖法全面覆盖。而目前中国市场上碳配额基本是免费的,拍卖所占比例非常小。免费配额核算标准、存储机制和新进入者碳储备机制这三者影响着市场上配额供应数量。目前,不管是欧盟市场还是中国市场都存在碳配额过剩导致碳价失效的情况,中国市场情况尤为明显。合理地设置这三个要素是优化市场供应结构的关键。欧盟市场采用基准线法核算免费碳配额的数量,这种方法按照企业排放设备单位产品碳排放量最低的10%的排放标准计算。它使得碳效率高的企业获得更多的配额,反之,碳效率低的企业需通过市场购买碳配额来满足其超额的需求,它促使企业改进节能环保技术,提高碳效率。我国除了深圳试点外,其它试点均采用历史法和基准线法相结合的方式核算免费分配配额。历史法也叫祖父法,参照企业历年碳排放数据来核定免费配额的数量。通过这种方法,碳排放越多的企业获得越多的配额,而碳排放越小的企业则获得更少的配额,成为市场上碳配额的需求者,极大地削弱了企业减排的动力。另外,对于新进入企业,欧盟规定新入者预留数量不超过初始配额总量的5%,而且电力行业新入者需完全通过拍卖活动获取配额。相比之下,中国7个试点也预留了新进入者碳配额,但是无数量限制,重庆试点新入者可以自主申报完全免费的配额。
4结语
第一,借鉴欧盟碳排放市场的相关举措。通过对比发现两个市场的发展进程和背景都非常相似,都是在国际气候协议的背景下实行的举措,欧盟市场启动更早,发展更为成熟,成效也更为显著。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在总量计算,分配方式和核算标准等多个方面与欧盟市场存在较大差异。应抓住这些差异,相应地进行完善。比如,在总量计算上,把“自下而上”的总量计算方面变成“自上而下”的方式。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从国家层面集中计算配额总量,再通过一定的方式分配给下面的各省各市。在分配方式上,免费发放为主的分配方式变成以拍卖为主,以保证碳配额的稀缺性和碳价的有效性。不管是欧盟交易碳市场还是中国市场都存在碳配额过剩、价格失效等问题。如何妥善地解决这些问题,是建立和完善碳排放交易体系时所应考虑的重点。第二,提高温室气体减排的意识和力度。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继续发展经济的同时,制定了相对宽松减排的目标。中国碳市场存在监管不严,执行相对宽松,没有统一明确的实施细则,企业被动履约,参与交易的积极性不高,现行的减排措施没能很好的激励企业开发节能减排技术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国家减排意识和力度不够。因此需从政府层面开始,提高温室气体减排意识和力度,进而影响企业。第三,建立多元化温室气体减排体系。碳市场机制设计具有高度复杂性,即使欧盟碳市场也是成就与教训参半,并没有完全实现理论上的预期。碳排放交易只是通过经济手段间接地促进了减排,激励了企业开发和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如要取得显著的温室气体减排成效,不能仅仅依赖碳排放交易,还需要配合其它更行之有效措施,如支持碳捕获与封存、再生能源示范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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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洪鸳肖 单位: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