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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体育社团价值困窘及解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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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体育社团价值困窘及解蔽

摘要:基于公民社会视角,采取文献分析、逻辑演绎等方法,分析网络体育社团价值及其面临的困窘。研究表明,网络体育社团对于培育和构建公民社会具有重要价值,但由于边界性模糊、梗阻性冲突、公共性缺失、意识性虚伪,遮蔽了网络体育社团的价值功能的发挥。应通过明确价值边界、创新传播沟通机制、强化公共性建设和社会治理,解蔽网络体育社团面临的价值困窘,以其健康发展促进新时代公民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网络体育社团;价值;困窘;解蔽;公民社会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以及公民体育文化需求的不断升级,加之传统体育社团已无法满足人们的多样化需求,网络体育社团应运而生,并以其入团门槛低、程序简单、服务效率高优势,聚集了众多相同体育爱好的网民[1]。网络体育社团是公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促进公民身心健康水平、满足公民体育文化需求、提升公民文化素养,具有重要价值。而由于一些原因的限制,网络体育社团的价值功能尚未充分挖掘与释放出来。有鉴于此,本研究采取文献分析、逻辑演绎等方法,探析网络体育社团的价值及其面临的困窘,寻求相应的解蔽路径,以期促进网络体育社团又好又快发展,使之在满足公民体育文化需求、促进公民社会健康发展发挥更大的价值。

1理论框架

1.1公民社会解析。公民社会是国家政府或市场以外的民间组织或关系的总和[2],它以成熟的市场经济为经济基础、以民主政治环境为政治基础、以独立精神公民文化为文化基础、以独立社会组织为组织基础[3]。其文化性特征涵盖了个人主义、多元主义、公开性、参与性等。个人主义强调社会生活的主体是个人,无论是公民社会还是国家,其存在目的均是为了增进及保护个人权益。多元主义强调个人生活方式应该多种多样,社团组织和社团思想均应具有多元性。公开性是指政务活动公开和公共领域开放,这也是群众在公共领域讨论及参与政治活动的首要条件。参与性强调群众具有参与到政治生活的权利,要求参与者彼此尊重,在地位平等的条件下互相交流和讨论。1.2网络体育社团概述。网络体育社团是具有同样的体育需求和兴趣的主体通过互联网的虚拟空间来自发进行各类体育相关活动的非盈利团体[4]。它具有以下鲜明的特征:1)组织形态的虚拟性。网络技术模式取代了传统社团中科层制的组织模式,结构更加扁平化。依托互联网平台技术,随时随地通过网站公告、QQ群、微博、微信等渠道来招募会员和举行活动,这种虚拟化特性突破了传统社团的规制约束,越来越受年轻人的青睐。2)组织成员的开放性。网络社团成员进出组织比较随意,不需经过严格的审批和登记步骤,成员只需要用虚拟的ID或昵称就可以快速入团并参加活动。也因如此,网络社团成员身份比较复杂,且素质不一,流动性很高。3)组织管理的自主性。网络体育社团是网民自发组织成立的,没有任何官方背景,资金、器材等资源均依靠资深团队募捐来解决。每个成员均可是组织者或领导者,没有阶级成分和权责划分。4)组织活动的便捷性。借助网站公告或微信群、QQ群等来通知或组织成员进行活动,加快信息传播时效的同时又大大降低了活动组织的成本。5)组织手段的技术性。网络技术是网络体育社团的存在基础,借助网站建设、维护及推广等技术,使用合理的方式将网络社团中的各种资源组织起来,以使资源和信息的共享更加高效便捷,最终提高网络组织效率。1.3网络体育组织之于公民社会发展的价值。网络体育组织对于公民社会的培育与发展,具有重要价值,体现在:其一,具有安全阀功能。在网络体育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中,因为成员之间只是网友关系,彼此交流的目的比较纯粹,他们既可以通过参与集体体育活动放松身心,增进彼此间的情感,使群体氛围更加轻松和谐;也可以借助发帖、讨论体育相关话题,释放其在实际生活中承受的各种压力,使其生活态度更加积极健康,以此增进社会和谐。其二,促进大众体育快速普及。网络体育社团中的人们参与积极性和主动性较高,原因在于网络体育社团使他们的活动更加自由和便利,让每个人都能够借助该平台实现自身需求或价值,有助于推进大众体育的发展和普及。其三,提高网民的综合素养。体育网络组织不只是让有相同体育爱好的人们进行网络交流,而是最终会让成员们在现实中去参与到体育活动中,这就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网民长期泡在网络中影响身体健康的现象,同时合理的运动有利于促进网民间的友好关系,阻止网络异化人格的情况产生,最终健全网民人格,提升他们的综合素养。其四,满足网民各方面的心理需要。网络体育社团成员具有平等的身份,不受层级制度的约束,运动氛围更加平等自由,娱乐、探险、交往等个性化需求能够得到快速满足[5]。

2价值困窘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不够成熟、民主政治环境有待优化、独立文化缺失、独立性社会组织缺少等因素制约,我国公民社会发育尚不够成熟,深刻影响着网络体育社团的发展,使其社会价值难以充分释放。具体表现在:2.1边界性模糊。网络体育社团在组织目标和组织活动方面均具合理性、合法性,但其身份却具有“非法”性特质。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网络体育组织的界定比较模糊。政府因为其组织目标和组织活动的合法性,而不予干涉其任何活动;而因为其身份没有得到官方确认,政府随时可能会依照《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进行取缔。网络体育社团因法律主体资格缺失,在开展活动时无法承担法律责任,导致其发展空间受到制约;其组织者因不具备法人资格,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权益,尤其是被网络监管部门或其他不明主体封堵和关闭时,网络体育社团便陷入维权困境[6]。有些网络体育社团为了避免因身份合法性问题而制约发展,使用各种变通方式来获取法律主体资格,但是往往会陷入另外的困境中。譬如,“黎明的脚步”从组织人数、区域范围和活动开展情况来看,其价值既得到了社会的广泛支持,也得到了国家民政部、体育总局的认可,但该社团至今却未没有完成注册登记,虽然活动开展的如火如荼,但是其官方身份还属于非法的。而不合法的身份严重制约了其发展。有组织代表直接表示:在举办活动的过程中,审批活动场地需要城管部门、公安、民真部门等批准,组织要找到企业进行赞助,就需要出示相关发票;而组织没有公章,很难获得城管、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的审批,企业也会因此而取消赞助计划[7]。2.2梗阻性冲突。由于公民社会独立文化缺失,加之网络体育社团自身运行机制不完善,致使网络体育社团价值诉求及其实现存在诸多梗阻。原因及其表现在于:其一,网络体育社团成员对体育的认知不一。网络体育社团入团门槛低,不会对参团成员的真实情况进行考察,各种学历层次、教育背景、成长经历的人都在其中,而因为他们对于体育及运动项目的技术层面的认知不尽相同,就会产生各种冲突,比如网民在足球问题、奥林匹克理念、中国武术、运动员培养模式等有不同认知和解读的环境下,各类论坛、贴吧的体育组织就会用文字的形式来引发口水战。其二,组织责任不明。网络体育组织不像传统体育组织一样具有层级式的组织结构,但是在具体的活动中需要相应的人员承担组织、策划等任务,尤其是安排线下体育活动的过程中,组织人员的角色必不可少。而因为没有身份和层级限制,网络体育组织中的成员都有担任组织和策划角色的可能性,在责任不明确的情况下,冲突往往一触即发。其三,信息传播失误或误解。网络体育社团中的成员因为文化背景和教育程度不同,价值观、沟通方式等也会有所区别,在此情况下进行非面对面的沟通,较容易出现信息失真或误解现象。首先,信息传播者没有真正理解信息内容,在曲解或模糊的条件下传播出的信息内容必然是失真的。其次,由于所选择沟通工具适当,加之工具的功能性障碍,导致信息传播的低效性。例如需要实时传递的信息,一般会通过QQ、微信、微博等工具进行传播,而当传播者使用论坛、帖子等模式传播时,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再次,信息传递者和信息接受者双方因为不同动机和认知而对信息产生误解,例如传播者组织社团成员进行线下友谊赛活动,同时AA制进行线下聚餐活动,信息接收成员很有可能因为思想狭隘,而认为传播者为了借活动和聚餐来非法敛财或进行产品推销。最后,信息传播者和接受者之间因为彼此不信任或敌对关系,而故意破坏或扭曲信息。网络体育组织日常通过网络文字进行信息或精神交流,很有可能会因为三观不同或语言挑衅而引起敌对情绪,在此情况下信息传递就有可能被人为破坏和扭曲等。2.3公共性缺失。基于公共哲学维度,公共性同公共事务领域互相关系和依存,共同促进公共事务功能的实现。公共性不仅能够有效促进社会团结,同时有效遏止市场经济环境下个体工具主义迅速扩张的态势,是个体超越自我而重视公共活动的重要基础,也是国家与公民相互监督的基本条件[8]。网络体育组织因为非营利性和公共性而逐步凸显了其在公共事务领域中的作用和价值。网络体育组织承载了多元化的价值理念,表现出各类网络群体的不同价值需求,但也直接表明了一种价值无法同社会公共性保持协调。如果只遵循价值诉求至上的原则来运行网络体育组织,那么该组织必然会进入单一化的运行模式,这种情况下必然会衍生出排他性、逐利性等异化现象,从而更激化了网络社团利益同社会公众利益间的矛盾。以某网络跑步组织为例,跑步组织成员的住处相隔不远,所以活动地点一般选在小区附近道路。因为大多为上班族,为了方便,跑步组织将每次线下跑步活动定在早上5:00-7:00,晚上8:00-10:00;同时为更好渲染跑步氛围,组织在网络上通过表决选定跑步时的口号,以此激励每一位成员培养更健康的生活方式。然而,这一模式很快引起社区居民的不满,尤其是家有老人和小孩的居民,晨跑时居民都在睡梦中,晚跑时居民正处于晚上休憩状态。网络跑步组织秉承的健康生活方式严重打扰了社区居民的宁静生活,导致其因公共性缺失而受到公民社会指责。2.4意识性虚伪。有研究者认为,在某一个时代出现的民间组织一般代表了该时代最典型的社会阶层的共同理想和价值[9]。网络体育组织也是一样,其理想价值同部分网民的利益诉求具有一定的关联,而在此过程中,网络体育组织价值诉求的表现模式基本不会有具体的指向,甚至会在一些特定的环境下进行隐蔽和掩盖,以此更好地维护特殊群体的利益或需求。我国的网络体育社团一般同政府法律法规、市场秩序等联系不大,难免会有一些组织或个人使用各种手段谋取利益。从组织功能的视角来看,虽然网络体育组织没有获得法律合法性,但其价值诉求及其社会意义,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相关体育公共政策的制定。体育行政部门在体育政策制定时可能会参考网络体育组织的行为或活动,而在实际操作或运行中,也会因为网络体育组织的误导性而改变一些公共政策。在这个过程中,网络体育组织受益群体便会找到其获取利益的捷径。譬如,政府为了更好地鼓励体育组织的发展而实行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但是对网络体育组织暂时没有税收的相关政策出台,这就为一些企图偷税漏税的线下体育组织提供了绝佳机会,他们试图将线下组织转成线上网络组织,体育讨论和活动开展照样进行,而税费则完全省去了。社会中各类群体难免会因为利益之争而想方设法去钻法律的漏洞,在网络体育组织缺乏多元化的利益竞争机制的条件下,其必然会沦为某些不法分子的利益获取工具,进而激化社会矛盾。

3解蔽路径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公民社会的培育在“理想”与“现实”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网络体育社会的价值发挥在“应然”与“应然”之间还存在较大鸿沟。但在国家与社会现代化治理语境下,构建和培育“理想”公民社会已成为历史必然。因此,应基于构建和培育公民社会的维度,培育和扶持网络体育社团发展,充分挖掘和释放网络体育社团之于公民社会的价值。3.1明确网络体育社团价值边界。公民社会中,各类公民的文化环境以及基层社会制度等差距造成了各类充满矛盾的价值诉求。虽然网络体育社团价值的社会合法性有助于其发展,但是该价值是建立在组织内外部价值诉求具有较高契合度的基础之上的,这其中包含对社会情境的适应性。如果网络体育社团一味坚持自己的价值主张,而不顾及社会环境的适应性,往往会因“水土不服”而夭折。因此,应首先明确网络体育组织的价值边界:第一,避免教条式的行为模式。在实践过程中,努力寻求自身价值诉求同政府、市场以及其他同类组织中的平衡点,避免将价值分歧扩大到公共议题,而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找出问题症结,有的放矢开具良方。在参与公共事务时,应认真权衡自身的行为和相关群体的损益,将自身价值置于社会环境中进行考量。譬如,前文中提到的网络跑步组织,其提倡健康的生活方式无可厚非,而如果安排跑步时间和形式的过程中,顾及成员时间合理性的同时,一并考虑社区居民的生活环境需求,情况可能就会逆转。同样安排这个时间段,地点可选择郊区等比较空旷的地方;在社区附近居民聚集的地方跑步时,减少或避免因喊口号而扰民,以此减少因价值冲突带来的各种矛盾。第二,应尊重各类不同价值需求,通过其价值理念理解背后的利益诉求。处于转型期,社会更具复杂性,各类公共事务不能够也不可能只用一种价值尺度去衡量,应充分考量各类价值诉求背后潜在的利益矛盾,尊重并理解不同的价值诉求。第三,结合社会发展及网络体育社团所在的社会情境,合理调整社团内部的价值诉求,在适应社会环境中促进自身健康发展[10]。3.2创新网络体育社团传播沟通机制。造成梗阻性冲突的直接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沟通不通畅,以及沟通较少、互动性不强导致成员间的关系隔阂。为此,应创新网络体育社团的传播沟通机制。首先,应确定网络组织成员选择标准。网络体育社团的发起人应先明确自身定位及组织文化,对未来发展目标具有相应的规划,在此条件下制定网民参与的审核标准,至少应详细了解参与者的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类别、所在区域、性格、兴趣爱好等。可通过填写“申请人资料”、阅读并接受网络体育社团管理协议等方式设置基本的门槛。对一些比较特殊的网络体育社团,例如攀岩、登山等具有危险性的体育项目活动的网络社团,可采取实名制、身份证号码、体能证明等较详细的筛选方法,为有效进行传播沟通创造有利条件。其次,增强组织成员间的沟通和互动。网络体育社团在组团之初就应充分考虑到,成员之间可能会因观念、教育背景、地域文化、观念存在巨大差异而易产生矛盾冲突,并有针对地建立适合于社团特点的沟通方法和模式,以此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和摩擦[11]。譬如,在组织线下活动的过程中,可及时公开活动的发起人、活动步骤和内容、每个环节的负责人及负责人产生途径、裁判员和教练员的资质、活动经费使用明细、安全责任、事故紧急预案等问题,组织成员对任何一个环节有异议都可以随时提出并给予解释,并在活动结束后,组织成员对活动进行评价和反馈,将可能存在的矛盾和冲突解决在萌芽状态。3.3强化网络体育社团公共性建设。网络体育社团公共性缺失,其原因恐怕在于其将自身利益和价值诉求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这种相对狭隘的做法显然不利于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在公民社会语境下,网络体育社团的发展不只在于让自身价值目标得到张扬,同时也应该积极参与到社会公共性建设中。只有承载如此使命,自身发展才更具生命力和意义。首先,应强化自身公共性建设。网络体育社团不仅需要在实现价值诉求的过程中建构公共性目标,强化同企业、社区等社会主体的互动与沟通,了解这些社会主体的价值追求和定位,尊重和理解其多元化的价值诉求。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营建自身同企业、社区、其他组织间沟通的机制,用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程来解决各类可能产生的冲突和矛盾,不断提升和强化自身服务能力。其次,应处理好自身同政府之间的关系。在构建和培育公民社会背景下,我国政府正在转移部分职能给社会组织,而对于网络体育社团这一块的权利让渡,政府一直抱有观望态度。一方面在于,网络体育社团在公共性建构方面不太成熟,相对于传统社会组织更具局限性;另一方面在于,公民社会语境下,网民行为成本较低,其监管方面还存在较多空白。因此,网络体育社团公共性建设任重而道远,不仅需要网络体育社团具有高度的行为自觉,更需要政府对网络体育社团的发展予以规划与扶持。3.4加强网络体育社团社会治理与培育。意识性虚伪、公共性缺失,很大程度上在于网络体育社团发展力、服务力不足,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治理机制。一方面,应完善网络体育社团的社会监督机制。首先,建立并完善社会评价体系。该评价体系应包含政府、群众、社会等多方参与主体,以此促进公民社会的民主政治建设;引入第三方评估组织,增强评价的专业性和客观性;及时公示评估结果,并把评估结果纳入政府分类培育和管理的参考依据。其次,建立相应的信息披露规范制度。社会监督是否有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网络体育社团的信息披露程度。应明确网络体育社团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惩处办法,引导和鼓励媒体、群众等通过相关渠道了解网络体育社团的相关信息,并对信息进行质询、问责和查证。另一方面,应创新网络体育社团培育机制。首先,政府应转变部分职能给网络体育社团,帮助厘清其在网络公共服务领域中的职责范围,为其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针对网络体育社团建立相应的行业自律规范,对其行为进行定期评价和监督。其次,探索网络体育社团培育方法和途径。可设立网络体育社团专项发展基金,加大政府购买力度,对网络体育社团参与公共服务活动进行资金或资源支持,尽可能帮其解决一些现实问题;强化网络体育社团相关人才培育力度,为网络体育社团的良性发展提供良好的人才储备。再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通过各类媒介渠道宣传网络体育社团的典型事例,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积极构建网络体育社团参与文化,强化网民网络安全法制教育及网络伦理道德教育等相关内容,消解公民社会之于网络体育社团偏见和疑惑,更好地引导网民行为。

4结语

培育和构建公民社会,是推进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涵及时代命题。作为新时代公民社会的组织基础之一的网络体育社团,其价值诉求及其健康发展,对于培育和构建公民社会具有重要价值。但由于边界性模糊、梗阻性冲突、公共性缺失、意识性虚伪,造成了网络体育社团的价值性异化,进而有悖或影响公民社会的培育和构建。基于公民社会语境,以及网络体育社团在发展过程中的价值迷思,笔者感到,应明确网络体育社团的价值边界,在实践过程中,努力寻求自身价值诉求同政府、市场以及其他同类组织中的平衡点,尊重和帮助实现不同主体的不同价值需求;创新网络体育社团传播沟通机制,确定网络组织成员选择标准,增强组织成员间的沟通和互动;加强网络体育社团社会治理与培育,完善网络体育社团的培育、扶持和监管机制,着力消解网络体育社团的价值迷思、防止其价值异化,以其健康发展促进新时代公民社会的构建。

作者: 单位:中国海洋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