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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野下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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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野下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研究

【摘要】传统体育文化是我国民族传统文化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对于培育和弘扬我国民族精神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和时代的变迁,我国许多传统体育文化已流失或即将濒临消亡。本文分析了我国目前传统体育文化的困境以及保护现状,通过阐述以《非物质遗产法》、《知识产权法》为基础,针对目前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的问题,提供法律依据,为政府机构和传统文化社会保护组织提供法律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法律保护;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保护方式

传统文化是一个民族的根基,一个民族若想立足于世界之林中,延续和发扬民族的传统文化是必不可少的。传统是经过历史沉淀而影响至今的存在,而传统体育文化是我国传统文化中重要的一部分,但是随着全球经济化和在现代体育文化的冲击下,我国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和保护逐步在时代前进的步伐中消亡,保护我国传统体育文化已成为必须重视的问题。我国虽已采取一系列的相关措施和政策,却仍然无法阻止传统体育文化的消亡。根据目前我国传统体育文化的现状和困境,必须采取积极的法律手段对我国传统体育文化予以全面的保护。

一、我国传统体育文化的生存困境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大跨步前进,社会的巨大转型,我国传统体育项目逐渐退出了日常生活的视野传统体育文化的价值也不断在工业革命的冲击下受到侵蚀而不断衰退。在全球化的当今世界中,西方体育文化中的奥林匹克精神被全世界人民广泛接受,大家讲求学习西方的体育文化和项目,在另一方面却忽视了我国传统体育文化对于我国民族文化发展的重要性,不利于我国传统体育文化的继承和保护。当代的年轻人更热衷于体验竞技运动所带来的刺激感,而对我国传统体育项目如:拳击、武术等保持冷淡的态度,这种消极的情绪不利于我国传统体育文化的发展和继承,甚至可能会在社会中产生隔阂,更甚者可能导致我国传统体育文化永远的成为历史[1]。根据国家民委及原国家体委所公布的统计数据可知,我国一共有977个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而到2008年仅剩下320个左右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广泛流传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也只有二十多个[2]。从统计数据中我们不难得出对于我国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已迫在眉睫的结论,若仍旧坐以待毙地观望着传统体育文化在时代的浪潮中挣扎,那么总有一天我国的传统体育文化将被我们永久地遗留在过去。

二、我国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现状

我国目前的传统体育文化保护形式主要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保护为主要方向,同时国家采取其他一系列的保护手段和措施对濒临消逝的传统体育项目进行救急保护。为了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和《关于实施中华优秀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并且达到所提出的“文化自信”的要求,我国体育总局于2017年底正式提出了要促进传统体育项目要在青少年中推广以及鼓励各地方举办传统体育项目的青少年竞赛等活动。为保护我国传统体育文化,国家和政府制定了相关法律以及规定。国务院在2006年了《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该文件中有518项国家非物质遗产,其中有17项为民族传统体育。而在之后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更是将“传统体育和游艺”列进了重点保护对象之中。同时为了进一步全面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国还逐步建立起科学的并有限管理的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研究中心,以及其他专门从事传统体育文化研究的机构。在培养人才方面,一级学科体育学下设4个二级学科,其中二级学科中有传统民族体育,有利于为保护我国传统体育文化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支持。

三、我国传统体育文化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非物质遗产法对传统体育文化保护和传承的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为我国保护国家传统体育文化开辟了新的道路,同时也为传统体育文化的宣扬和延续开拓了新的平台。该法主要采取以行政手段保护非物质遗产为主要措施,同时还采取知识产权法的来进行混合保护。虽然行政保护有其独有的优势在于有国家强制力作为有力的保障,但同时它的缺点也显而易见。行政主导的模式使得民众的参与度不高,也可能造成地方政府或官员重绩效却难以持续的情况。而国家传统体育文化作为诞生于民间的文化和风俗,草根性是传统体育文化最朴素也是最坚韧的属性,只有真正回归到民众之中才能更有利于它的发光发热,才更有利于激发广大民众对传统体育文化的热爱,才更有利于我国的传统体育文化更加具有延续性。对于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和发扬是需要依靠我国全民族的共同努力,而仅仅依靠国家的行政保护和学者们的学术的推进是全然不够的,我们需要的是使得相关社群在该方面的得到利益以及精神鼓励,由此使得相关社群自发的进行传统体育文化的相关保护[3]。另一方面,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给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和继承提供了新鲜血液,但是目前关于具体如何去落实还未形成详细的规划,仍需要我们进一步地探索和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于传统体育文化地保护和传承仍需要不断的完善。(二)知识产权法对传统体育文化保护和传承的不足。目前我国所制定的《知识产权法》还无法全面的覆盖和保护我国的传统体育项目。因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具有分而治之的特殊属性,专利技术对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要求很高,著作权尚且无法包含全部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而商标法只局限于关于商标的不法使用却并不能保护传统体育文化其自身[4]。我国的知识产权法目前还无法达到与传统体育项目完美的衔接,一方面知识产权是有一定的保护期限的,在超过保护期限之后知识产权便进入公共领域由大众共同享有、使用。而传统体育项目是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而吸收时代特性发展的,吸收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精华特点进而不断演化,所以无法精确的确定其终止的保护期限。同时,一旦对传统体育项目设定了保护期限,被保护传统体育项目一旦超过该保护期限,传统体育项目便会进入公共领域可能会产生公众滥用传统体育资源的情况,可能会损害传统体育文化的历史和文化的意义。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是有明确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传统体育项目是在特定时间以及地域中由特定的社会群体共同的产生的智慧结晶,并且随着时代的进步传统体育项目也会不断变化,所以无法明确其权利主体是谁。从总体上来看,知识产权法还不能很好地保护我国传统体育文化不受侵害。(三)人民群众保护和传承传统体育文化意识缺失。尽管近些年来,国家和政府都在大力宣传和推广我国的传统体育文化,并且给我国的传统体育文化的发展也开拓了多条道路和思路,但是总体上来看我国目前保护传统体育文化的现状仍不太乐观。保护和传承传统体育文化的根源应当是不断提高民众的保护意识,只有当我国的传统体育文化独有的内涵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同,我国的传统体育文化才会具有延续性。首先,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不管是经济还是文化或者体育方面都呈现出全球化的趋势,而我国在体育界的话语权还不能得到充分的表达,因此传统体育项目的规则时常受到挑战会影响群众对于其的接受程度;其次,新生代群众对于接触和参与传统体育项目的机会并不多,学校对于传统民族体育教学活动开展困难。最后,国内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的同时对于体育赛事往往只追求收视率和上座率,而忽视了体育文化中最珍贵的体育精神,使其受到金钱的腐蚀而这不利于传统体育文化的发展[5]。

四、我国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的建议

(一)确立法律保护的原则。我国的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和继承应当采取“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基本原则进行[6]。政府的行政保护和积极推进与关于保护传统体育文化的制度完善是我国在保护传统体育文化中两个必不可少的环节。从我国目前保护传统体育文化现状上来看,我国保护传统体育文化的专门立法还不够全面和完善,在传统体育文化的配套法律法规很多方面不够具体,并且对于具体如何去保护的细则尚不够清晰。基于目前我国的现状,我们应当在“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基本原则指导下进行,加快有关立法的建设,尽快建立起一个全面、合适的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的立法体系。(二)完善与非物质遗产法所配套的法律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第二条第四款中将“传统体育和游艺”列为了保护对象,但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需要一系列的机构组织成体系共同运转的,包括:保护的机制,国家的立法与执法的关系以及国家的制度与民间规则的相适应等等。在现代化社会,法律法规的完善才更有利于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才能让传统体育文化在时代的发展中越来越绽放光彩。需要积极完善、修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相匹配的法律法规,国家体育总局在组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应增加传统体育文化法律保护的专门章节,各地方政府应根据当地的现状颁布有关的传统体育文化专项的法规制度,从而在真正的意义上把传统体育文化引导到法制化的轨道上来。(三)衔接知识产权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看,我国的民族传统体育是具有可知识产权性的[7]。但是目前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并不能全面地保护传统体育文化,在保护期限、专有性等等问题上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冲突。而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要强调的是国家行政权力对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对于私权的保护相当有限,并且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只有一条具有连接性的规定。当知识产权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更好的交叉胡同,相互连接,才更有利于对我国传统体育文化进行全方位的继承和保护。

参考文献:

[1]杨家坤,张玉超.中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802):34-37.

[2]李雪颖.保护传承民族传统体育[N].中国体育报,2015-02-1(24).

[3]李秀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M].法律出版社,2010:150-151.

[4]徐艳,于强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J].武术研究,2016,(110):103-106.

[5]孙志新.浅谈体育文化的现状及其发展前景[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205):200.

[6]白晋湘.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我国传统体育文化保护[J].体育科学,200(801):3-7.

[7]曾小娥,肖谋文.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以知识产权保护为视角[J].体育与科学,2013,34(05):83-86.

作者:徐斯迦 林超 单位: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