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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我国体育利益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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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我国体育利益协调机制

1体育利益协调机制的构成

现代系统理论借鉴了物理学和生物学的“机制”一词,用以说明社会有机系统的发生、发展与作用过程。进而,指出系统机制涉及3个方面:系统的动力、系统的运作方式、系统的调控条件。如果把我国体育利益协调作为一个系统考虑,相应的这一系统良性运行的机制则包括:系统的动力机制——为什么进行体育利益协调、体育利益协调的动力和阻力构成;系统的运作方式——如何进行体育利益协调的问题;系统的调控条件——体育利益协调的约束机制,包括正式的体育制度安排、非正式的体育制度安排。

2体育利益协调的动力

体育利益协调均衡的内生动力来源于体育利益受损群体对现有体育利益格局的求变心理,经济学的解释是由利益失衡发展到利益相对均衡的体育制度变迁中参与主体的逐利行为。现今,我国体育利益分配领域的矛盾集中于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的资源投入上,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现行体育制度安排缺陷导致的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之间利益分配格局的失衡[2]。制度安排缺陷汇同转型期体育利益主体多元化、体育利益矛盾显性化、体育利益诉求多样化以及调整体育利益格局产生的一系列矛盾,致使体育利益受损群体的求变心理日益强烈。体育利益格局的分化重组,一方面,激励人们为了实现自身体育利益而努力进取,从整体上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转型发展;另一方面,可以有效避免出现“马太效应”——既得利益群体的体育利益无限扩大,甚至是为了追求自身体育利益的最大化而置他人和整体利益于不顾,社会公众的体育利益被边缘化并且因其远离体育政策的决策过程而丧失话语权。有学者曾经指出,我国目前的体育体制改革呈现出中梗现象——两头热、中间冷,“两头热是指顶层迫切希望体育领域成为体制改革的先锋、底层社会公众和体育经济主体表现出强烈的变革要求;中间冷是指体制内部既得利益群体抵制体育体制改革。”计划和市场实际上是两种不同的利益解救,其实没有好与坏之分,只不过无论计划的还是市场的制度安排背后对应着一个体育利益分配格局,而体育制度变迁是对现有体育利益格局的分化重组。在调整体育利益关系的博弈过程中,体育政策制定者以垄断体育资源为主要手段对既得利益群体进行保护或者说是自我保护,而职业体育俱乐部、社会公众、民间体育组织等等成为体育利益受损群体,但他们相应的成为体育利益协调均衡的内生动力。

3体育利益协调的运行机制

对多元体育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利益关系及其谋利行为进行有效的协调,避免体育利益矛盾升级为体育利益冲突,就必须构建良性的体育利益协调运行机制。体育利益协调运行机制表现为一个持续的过程,依次分为体育利益表达机制、体育利益分配机制和体育利益补偿机制,以及系统内部如何联动。

3.1体育利益表达机制体育利益表达机制是任何一个群体实现体育利益的逻辑起点。随着体育利益群体的分化和体育利益格局的重组,体育利益矛盾与表达会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政府不应当把利益表达敏感地视为社会抗拒,毕竟表达出的只是利益矛盾而非利益冲突,政府部门应该致力于构建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引导体育利益群体合情、合理、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把主体的利益表达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体育利益表达机制包括3个要素:表达主体、表达渠道、表达的采纳程度。

3.1.1体育利益表达主体

在我国,体育事业的参与主体有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各类组织和个人。中央政府及其代言人——体育总局和地方政府及其代言人——各级体育局是体育事业的当然主体,对他们而言只存在行为偏好而不存在选择利益表达方式的问题,各类组织也有其匹配的利益表达方式。但是,个体是一个涵盖研究员、高校教师、公共知识分子以及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等的泛化概念。研究员具备全程参与体育政策制定的能力与资格,高校教师可能通过报告或者论文影响体育政策的制定,公共知识分子则通过报纸、杂志、网络等去表达体育利益诉求,这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的体育利益表达。其实,任何群体的体育利益表达与主体表达意识是互构的。正因为弱势群体的体育利益表达意识淡薄,才导致弱势群体的组织程度分散、表达渠道不畅以致在社会中的声音越来越弱。解决之道,首要的是增强弱势群体实现自身体育权益的主体意识。通过树立弱势群体正确的权利观念,提高他们的体育权利意识,使其了解自己的体育权利及实现体育权利的途径。有了主体化的体育利益表达意识,对自己的体育利益诉求才会有清醒的认识,才会更加自觉地、主动地表达体育利益诉求,并积极地在体育制度变迁中寻找获利机会。成熟的体育利益表达主体,表现为组织化的体育利益表达行为。长期以来,由于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制度建设的滞后,农民——当今中国最大的弱势群体,尽然没有自己的体育利益表达组织,甚至在县级以上的参政权都陷入“空置”状态,农村体育事业正处在一种体制性管理缺位与体制缺位性管理的状态。农民在面对诸如城乡体育资源投入严重失衡问题时,因其缺少自己的体育利益表达组织而显得势单力薄。因此,要积极鼓励和帮助利益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发展自己的体育利益表达组织,维护自己的体育利益,以实现群体之间体育利益博弈的平衡。

3.1.2体育利益表达的渠道

构建有效的对话渠道是体育利益诉求得以实现的关键。事实上,我国制度内的表达渠道不仅有限而且存在诸多障碍。单从形式上看似乎利益表达渠道很多,信访制度、主管领导接待制度、市长电话、定期的基层民主建设活动等等,但反映问题难、告状难现象依然存在。民众“上访”是权利救济的重要渠道,现实中却遇到诸多阻扼,仅仅是一个以“上访率”而不是问题“解决率”的政绩考核指标,就已经导致信访部门“打空转”现象。司法救济是民众最后的表达渠道,然而,由于体系建设滞后、行政干预严重使其面临重重障碍。现阶段,我国体育利益表达渠道不畅还没有导致体育利益矛盾升级为体育利益冲突,毕竟体育利益失衡不同于医疗、教育的迫切性需求更加不同于强制拆迁导致的基本利益受损。但是,长此以往,体育利益矛盾将可能升级为体育利益冲突、甚至是扩散为群体性社会矛盾冲突。比如足球反腐、退役运动员安置等等问题都已经引起了普遍的社会关注,不具备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基于此,笔者提出三点建议:第一,建立体育政策听证制度。通过体育政策听证制度,构建体育政策制定者与体育利益群体的有效沟通,以此实现体育政策的公共性、满足各利益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减少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阻力以及体育政策实施偏离。目前,我国公共政策听证制度在立法、行政许可、价格制定等诸多领域实行,但在体育领域内缺乏相关制度安排,比如中超联赛中关于是否建立职业联赛大联盟问题就完全可以试用体育政策听证制度。第二,充分发挥新媒体的作用。近年来,国家领导人直接与网民在线对话,各级体育局通过互联网开设的电子政务、网上论坛、民意调查、领导信箱,体育名人的博客论坛等等,在畅通沟通渠道方面发挥了突出的作用。第三,大力发展社会组织。总理强调:“社会可以办的事情就要交给社会”,而社会组织是社会管理的依托。可以利用我国社会组织“官民二重性”的特点,凭借其与政府机构的特殊关系以及贴近民众的特殊优势,将其打造成为政府和民众之间有效沟通的渠道,进而成为既能减轻政府压力又能反映民意的体育利益表达中转站。

3.1.3体育利益表达的采纳程度

体育政策制定者对待主体利益表达的态度决定了体育利益表达的采纳程度。体育政策制定者与利益表达主体存在于各自的系统中,二者有着不同的效用函数,或者说两个系统的文化差异导致各自的行为选择和实体构成差异。如若政策制定层面对民众利益表达缺乏兴趣,委派研究不是为了获得民意,而是出于习惯、象征性、隶属关系等其它原因[6]。这一事实真相将会关闭利益表达主体的谏言献策之门,甚至导致主体选择偏激行为进行利益表达。体育政策制定者要树立正确的理念,明确听取民意能够推进体育政策制定的科学化、民主化,能够增强体育制度安排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能够改进政府组织进而更好地为社会服务。践行党中央提出的: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体育行政部门要构建专家、学者对相关体育利益群体调研机制,发挥研究所、高校的作用,将教学科研部门的专家学者组织起来,对不同社会群体的体育利益状况及其诉求进行调查研究。通过研究成果将民众体育利益诉求传递给政府部门,而体育行政部门要重视研究成果的有效利用。

3.2体育利益分配机制

体育利益分配机制是体育利益协调运行机制的核心,广义的体育利益分配机制包含分配与补偿,或称为一次分配和二次分配。面对人们日益强烈的多样化体育需求,一方面,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限制了体育公共产品的供给总量;另一方面,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并没有真正关注社会公众的现实体育需求,而继续把有限的资金无限地投入到竞技体育领域。应该看到,受文化因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以及民族因素的影响,我国体育利益格局分化重组进程的复杂程度超越任何一个国家可能遭遇的状况。要想构建中国特色的体育利益分配机制,维护体育利益公平公正,基础是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对体育的投入,提供更多的体育公共产品,满足多元利益主体的多样化体育需求。单纯的增加供给,只能解决宏观上的供需矛盾,并不能解决因分配的倾向性导致的体育利益失衡。在处理田亮问题时,有领导曾言每块金牌价值7亿;雅典奥运会期间国家对一名奥运选手的投入费用大概是四五百万;而同时期群众体育的资金投入连续5年(2001~2005)不足体育事业费的1%。处理这类利益分配的结构性失衡,单纯强调行为主体的精神内省是远远不够的,单纯强调从主体之间的关系协调中实现利益均衡是远远不够的,只有把群众体育经费在体育事业费中单列,才能避免这种系统内部的利益争夺。当然,以大部制改革的方式重组体育系统也许是构建体育利益分配新机制最为直接的手段。新一轮大部制改革已经尘埃落定,虽然没有触及体育领域,但我国体育转型发展是必然趋势,体育人文精神的皈依、体育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将成为时代的主题。国家没有重组体育利益格局可能存在多种原因,但体育部门应该积极调整体育利益分配结构,寻求效率和公正的平衡,明确构建新的体育利益分配机制是顺应历史潮流的。

3.3体育利益补偿机制

各级政府也一直致力于构建完善的对农村地区、边远地区的体育利益补偿机制,诸如“农民体育健身工程”、“雪炭工程”、“民康工程”都是体育利益补偿机制的典范。实际上,由于区域之间、城乡之间拥有资源不同的客观现实,存于其中的人们享受到的体育利益在份额上有大小、时间上有先后,人们也并非追求体育利益的绝对均衡。但是,如果某个群体的体育利益持续受损,政府就要适时地对其进行合理的补偿,只有兼顾社会各个群体的体育利益才能逐步实现体育利益的协调均衡。构建体育利益补偿机制要搭建平台、创新途径、营造氛围。首先,政府要构建体育利益补偿的多元化供给体系,政府作为体育利益补偿的当然主体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其责任不应该仅仅限于提供物质性的体育利益补偿,更为重要的是制定出台有利于构建政府、市场、第三方多元化供给体系的政策。其次,构建多样化的体育利益补偿方式,如督促各级政府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成立适合弱势群体的体育健身指导中心,创造各种条件使弱势群体参与体育活动;如中央财政直接投入、或者以政策引导的方式鼓励民间资本投入、或者以政府出钱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提供必要的体育器材、体育场地、体育人才培训等等;再如推动成立竞技体育职业化联盟以保障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利益。再次,构建有利于体育利益补偿的社会环境,将体育利益补偿作为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来做,提高体育利益补偿的社会认同度。构建利益补偿机制还要坚持3个原则:一是注重培养主体自生能力,利益补偿旨在提高弱势群体谋求实现自身体育利益的能力;二是适度性原则,政府只能是在不影响其它群体体育利益的情况下对弱势群体进行有限补偿,补偿过度只能导致负效应——受益群体的惰性;三是区别对待原则,对待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弱势群体要制定分门别类、区别对待的体育利益补偿机制。

3.4体育利益协调运行机制的系统

联动体育利益表达机制、体育利益分配机制、体育利益补偿机制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它们在各自的子系统中独立运行,又统一于体育利益协调的运行机制这个母系统中。各子系统之间的有效沟通与联动成为实现体育利益协调运行机制的关键。要想子系统之间形成回路,就必然建立一个反馈机制,即构建体育利益表达机制→体育利益分配机制→体育利益补偿机制→反馈式体育利益表达机制的完整链条,如此实现系统内部联动。在构建体育利益协调运行机制的系统中,应着重强调体育行政部门的作用。体育行政部门是调节体育利益矛盾、缓和体育利益冲突的当然行为主体,“如果政府部门也被利益主导着其全部的公共管理行为,这个社会将因此而陷入一种脆弱的状态,更不可能形成能够有效应对危机的制度安排”。因此,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着眼于一系列的体育制度创新,尤其要重视构建程序化的体育利益表达机制→体育利益分配机制→体育利益补偿机制→反馈式体育利益表达机制的完整链条。

4体育利益协调的约束机制

在体育利益格局分化重组进程中,不同利益主体有着自己的效用函数和行为选择,虽然他们的体育利益诉求不尽相同,但他们都期盼自身利益最大化,也都必然认为自己的体育利益诉求是正当的、合理的。体育利益主体需求的无限性、多样性与体育资源的稀缺性汇同体育资源分配的倾向性,必然导致体育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此时,政府承担保护所有利益群体的责任是不现实的也是没有必要的,如果非要如此有可能把群体之间的体育利益矛盾升级为体育利益冲突,甚至是异化为体育利益受损群体和政府之间的矛盾冲突。此时,政府的责任在于制定科学合理的约束规则,保障过程公平、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以此实现群体之间的体育利益协调均衡。体育利益协调的约束机制,功能在于约束多元体育利益主体的谋利行为、保障利益诉求的有序表达、监督体育利益分配和补偿、确保构建体育利益相对均衡的新格局。构建体育利益协调约束机制的核心是正式体育制度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全民健身条例》都是典型的维护体育秩序和约束主体行为的正式体育制度安排。刚性的体育制度规定越细,行为主体选择空间就越小,从而抑制行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但从维护体育秩序和个体权利的角度看我国正式体育制度安排过于泛化。比如《体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为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创造必要条件,支持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十五条)”。再如《纲要》:“将区域群众体育设施建设的协调发展作为群众体育事业的奋斗目标,解决区域群众体育设施差距较大问题是各级政府及其体育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正式体育制度线条太粗就难以切实保障公民的体育权利。《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系统的、专门的全民健身行政法规,从法律层面明确政府责任,解决制约和阻碍群众体育发展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是细化正式体育制度安排的重要标志。确保体育利益协调约束机制落实的关键是非正式体育制度安排。非正式体育制度攸关正式体育制度安排能否顺利实施,如果一项违背文化传统、社会惯习的体育制度即使是最优方案也只能停留于纸上,比如《纲要》中倡导全民健身和协调群众体育设施建设区域差异的内容,很难说其收到了预期效果。人们是否参与体育活动是综合经济收入、政治环境、社会文化氛围以及个体偏好和身体健康状况等等多维因素相互交织共同作用的个体选择行为。这类问题是无法以正式体育制度加以规定的,诸如社会风气、文化传统等等非正式体育制度起着关键作用。应该说,体育利益协调的约束机制本身内蕴着正式和非正式体育制度安排,也只有将二者融合体育利益协调的约束机制才能顺利实施。

5结语

我国体育转型发展必然触及既定的体育利益格局,诚如总理所说:改革要触动固有的利益格局,触动利益比触及灵魂还难。但是,为了避免业已存在的体育利益矛盾升级为体育利益冲突,调整体育利益关系已经无法回避。政府的责任在于:构建一个具备“体育利益表达机制→体育利益分配机制→体育利益补偿机制→反馈式体育利益表达机制”完整链条的体育利益协调运行机制;构建融合正式体育制度和非正式体育制度的体育利益约束机制;并最终实现体育利益的协调均衡即使是相对均衡。应该看到,虽然职业体育俱乐部、社会公众、民间体育组织等等成为时下的体育利益受损群体,但他们也是推动体育利益协调均衡的内生动力,顺应民意的改革无论道路多么坎坷最终必将成功。

作者:董红刚 方新普 黄文仁 单位:安徽工程大学体育学院 集美大学体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