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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风险投资是利用信息优势,在一级市场寻求优质项目,并通过二级市场获得高额回报以平衡风险的投资模式。因此退出机制是该投资模式的主要获益渠道,也是减少投资损失的重要手段。本文将对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存在问题;完善措施
引言:
将新型的技术与理念应用于商业市场中,需要获得大量的发展资金。但新技术与理念的商业回报往往存在较大的风险,因此可承担高昂风险的投资,对于社会的技术进步与理念更新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资本具有鲜明的逐利性,其在承担风险的同时,必然需要通过退出机制获得收益。因此拥有良好的退出机制对于吸引风险投资,推进社会与产业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在投资成功的情况下,利用IPO实现股权转让。另一种是在投资失败的情况下,将损失降到最低。我国现行的法规对于第二种退出机制的保护相对不足,而部分发展情况普通的项目也难以寻找到适合的退出平台。
一、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投资退出渠道较窄
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是通过公开上市的方式转售股权,但股票市场对于企业的审核要求较为严格,因此这一推出机制的应用范围较窄。其次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回收投资。但我国《公司法》第72条明确规定,股权转让必须经由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方可实施。而为了避免企业遭受恶意收购,部分企业的股权转让行为往往会受到较大的阻碍。其三是破产清算,这一方式多应用于投资失败的情况。但我国对于破产清算的审计极为严格,资产分割的标准也较为模糊。因此该方式的应用范围同样较小。
(二)现行法规有待完善
股票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定,通常以保护中下投资者为出发点,这样的设计并不利于风险投资的退出。同时我国针对上市企业的监管条例与退出机制,仍然存在一定的模糊空间,这一问题也将对退出机制的运作带来一定程度的阻碍。而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虽然我国《企业破产法(2007)》已将风险投资企业纳入到破产主体对象,但在实施层面相关程序仍然有待完善。同时在现实环境中,破产企业的剩余资产通常会优先偿还商业银行,风险投资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三)资产估值不合理
风险投资人通常会将创新型或技术类企业作为主要投资对象。此类企业的固定资产普遍较少,但其技术、理念的成功发展却会给投资人带来高额的回报。但当该企业的技术、理念等软实力无法发挥时,该企业的市场估值将大幅缩水。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市场对于技术与理念等资产的评估价值普遍较低,并无法与风投企业的评价模型相对接,当风投企业需要转售这部分资产时,其难以获得普通投资人的关注。
二、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具体措施
(一)扩展投资退出渠道
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较窄,企业获利的难度相应加大。在改进的过程中,我国应当利用三、四级股票交易市场,建立更为有效的投资退出机制。传统的风险投资,通常将经营范围局限在一、二级市场中,即利用一级市场投资,利用二级市场获利。但我国二级市场主要服务与国有企业,因此该市场的开放程度较低。在改进的过程中,监管部门应增强三、四级市场的监管水平,并加大国际资本的开放力度。通过这样的措施,此类市场的融资能力将得到增强。风险投资的推出渠道将得到拓展。
(二)完善相关法规
我国有关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相关法规并不完善,在改进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可制定具有明确指向性《风险投资法》,并以该法规为依据综合解释散存与其他法规中的相关条文。同时在新法规中,风险投资方的主体地位应当进一步明确。例如,作为一级市场的投资人,风投企业理应享受证券市场到来的收益。同时由于已经承担部分经营风险,加之其参与经营的程度较低,因此其不应承担被投资企业的债务责任。通过相关法规的设立,风险投资企业的权益将得到保障。
(三)鼓励企业兼并重组
现行的市场机制不利于技术类资产的转让,普通投资人的观念也无法与风投企业相对接。这一问题将对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带来负面影响。在改进的过程中,我国可积极鼓励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并简化相关手续以降低成本。企业是重组社会资源的最佳平台,通过企业的介入,尚不成熟的技术可得到发展应用,其自身的价值将得以体现。因此通过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技术类资产的价值将得到提升,被投资企业也将得到更为合理的估值。
结语:
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对于投资人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我国的二级市场并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因此有关部门应当加大三、四级市场的建设力度。同时我国现行法规对于风险投资的保护力度仍然不足,因此推进专项立法的必要性较强。再有我国应当鼓励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并通过这一方式提升技术类资产的估值,从而使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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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智灵 单位: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经贸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