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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伦理失范的表现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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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伦理失范的表现及原因

摘要:后现代视域下,网络传播伦理失范现象层出不穷,其形成原因来自多方面。首先表现为新媒体的传播特征所带来的传播主体自律性不足,其次是法律法规、职业奖惩制度等他律体系的不健全,也是传播伦理失范现象频发的重要原因。当然,也存在部分客观原因,新媒体领域法律法规的建立有一定的难度,仍需要一个阶段性过程,因此许多事件也难以按照传统的规则去衡量与断定。本文指出了网络传播伦理失范的研究意义,进而分析其表现及原因,对以后的网络伦理建设具有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关键词:伦理失范;媒介;受众

一、网络传播伦理失范的表现

(一)“塔西佗陷阱”

在传统媒体时代,由于公众无法及时准确地获取信息,因此媒介失语现象频频发生。随着信息传播“全民DIY(自己制作)时代”的到来,网民在无形中成为使信息公开透明化的驱动力,媒介失语现象逐渐成为极少数。继媒介失语一词之后,“塔西佗陷阱”一词成为学术界的又一“热搜”。“塔西佗陷阱”是指当政府部门或某一组织失去公信力时,无论说真话还是假话,做好事还是坏事,都会被公众认为是说假话、做坏事。例如2015年,“青岛天价大虾”的标题曾一度占据热搜榜榜首。事发当天,消费者拨打了110,但得到的答复是这事不归我们管,价格方面的问题应该由物价部门管理,而物价局的人又说当时太晚了,只能等到明天才能处理。青岛市各部门此举对品牌及其地域的对外形象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而各部门自身的公信力也急剧下降。虽然事后青岛市有关部门对涉事烧烤店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少数网友对物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旅游局等部门积极介入、依法行政表示了肯定,但多数网民却对此并不全盘接受,问责不断,有的网友甚至认为有关部门有“放纵”“包庇”“充当保护伞”之嫌。相关部门的不及时回应引起多数网民不满,使得此次事件的相关部门陷入“塔西佗陷阱”。

(二)二次伤害

四川凉山森林火灾,消防官兵的牺牲让人感到无比惋惜。各地方政府都在宣传他们的英雄事迹。央视主持人在一期采访节目中对幸存消防员的提问引起网民热议:“你跟那个战友关系好吗?你想救他吗?你自责吗?”连续追问下,被采访的消防员显然有些手足无措。这样的提问无异于对刚刚经历过火灾的消防员雪上加霜,对他们造成二次伤害。具有突发性、重大性等特征的灾难性新闻,一旦发生,必然会给社会带来较大冲击。在事件后,受害人家属心理十分脆弱和敏感,情绪也将变得非常不稳定。但在日常生活中,大多数媒体把此类新闻事件当作“大卖点”,一拥而上,大肆报道,不少记者的冷漠提问更是全然不顾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情绪,将所谓的新闻价值凌驾于人性之上。

(三)虚假新闻

在新媒体环境下,信息爆炸式增长,碎片化的阅读习惯等伴随移动互联网应运而生的特征,使得受众更愿意点击阅读标题“吸睛”的新闻。因此,越来越多的媒体人为了获得大量流量和“粉丝”,不惜做文不对题的“标题党”、满屏广告的“软文”以及换汤不换药的“10万+”,利用猎奇、暴力、三俗等“隐形”词汇,生产出大量扭曲事实的虚假新闻。我们经常在社交平台中看到类似这样的新闻,一名网友在网上信息称自己在饭里吃出了虫子,并且文字配了一张饭的图。随后,便会有人跟风附和,声称自己也曾在同一家餐厅里吃出过异物,于是三人成虎,众口铄金。一时间,所有的矛头、批评与指责纷纷指向那家食品公司。然而事情的真相却并非如此,只不过是那些撰写新闻报道的编辑员和传播消息的网络“大V”,以“爆款至上”为标准,通过煽动读者的情绪,引导舆论走向,进而争分夺秒抢夺流量。

(四)低俗新闻

低俗新闻是指审美水准低劣、道德水平低下的新闻报道。当下,传媒市场竞争激烈,各媒体平台陷入受众“注意力”争夺战。新闻报道为吸引受众关注,频频制造“爆点”,一味迎合大众心理,致使新闻伦理现象的出现。其中,以新闻炒作为主。众所周知,电视剧、电影以及综艺节目为了持续吸引受众对节目的关注,其宣传人员往往从策划起就持续不断地报道,炒作各种花边新闻,所谓的“独家报道”,通过制造明星、艺人的“隐私”来“吸粉”。低俗新闻在新闻内容上强调故事性和情节性,追求趣味性、煽情性,尽可能刺激读者的感官神经。因此,受经济利益竞争的影响,大量低俗信息充斥着网络,处于边缘部分的新闻也开始追赶娱乐化狂潮,出现“新闻娱乐化”现象。

二、网络传播伦理失范的原因

(一)管理制度

我国在新闻领域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体制化改革,媒介的政治属性没有改变,但是在经营管理上由全额拨款变为自负盈亏,即所谓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加之自媒体的出现,打破了传统媒体一家独大的局面。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利益格局发生重大变化,使得从业人员的经济效益意识强于社会责任感,同时各单位、媒介公司之间的竞争激烈,编辑者承担着更重大的压力。媒介缺乏自律,在报道中为经济利益所驱动,忽视社会责任、无视道德底线、刻意挖掘和展示猎奇、暴力的信息以追求收视率、注意力等,有违新闻道德。

(二)传播主体的多元化

在新媒体时代,传统意义上的传者和受者角色发生了变化,信息的传播、接收合而为一,摆脱了过去的线性传播模式,具有较强的交互性。相较于传统媒体信息的单向传播,如今的信息接收者可以便捷地利用网络工具对网络信息进行加工、处理、修改和重新组合等,成为操作、编辑这些信息的主体,成为传者。由于传播主体的多元化,加之传播主体大部分并非职业传播者,他们没有受过专业训练,因此,主流媒体的“话语霸权”往往易溶解在大众舆论的漩涡之中,从而产生新闻伦理问题。“六度分隔理论”,是指最多通过六个人就能认识任何一个陌生人。每个个体的社交范围的扩大,最后可以形成蜘蛛网式传播的社交网络,[1]而每个网络参与者都是蜘蛛网式传播的组成部分。网络传播具备的虚拟化、匿名性等特性不仅使得人们之间的交往范围被无限扩大,交往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蝴蝶效应的强传播特质,也使新闻传播畅通无阻。因此,社交平台中反映出的伦理问题最为突出。由于掌握着社会舆论的话语权,网络伦理应成为公民素养的一部分。

(三)“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媒介审判”损害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它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有悖于法治精神。[2]新媒体情景中,人们求知欲愈发强烈,然而是非分辨能力依然处于弱势,易受媒体引导,形成舆论一边倒现象。在媒介的一端,“键盘侠”发表具有煽动性、针对性的言论,促使公众盲目站队,导致案件真正的情况难以判断,受众理性分析困难,因此,网络舆论的洪流常常偏离法律的限度。比如邓玉娇案,很多人认为邓玉娇的杀人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贪官”死不足惜。这种现象使得相关部门从侦查到审判都承担着无比巨大的压力,失去了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以及程序权更实际的保障,此类民意风暴已经偏离了法律所规定的界限。[3]

(四)真相与道德

在新闻传播中,真实性是最为重要的原则要求,但在展现过程中,存在真实与道德的困境。我们不难发现,网络热点话题的形成通常是一个具有争论的议题,针对争论性议题所表达出来的意见,必须涉及道德以及真相的问题,因此,争论的重点在于道德与合理之间的平衡度。大多数发表言论的公民往往是以道德的标准去衡量一个案件的审判结果。法律是道德标准的底线,当官方声明运用法律思维推理出来的审判结果与公民心中道德衡量的结果产生矛盾冲突时,人们往往认为“司法不公”。如何在道德与真相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成为传媒从业者面临的一大难题。后现代视域下,人们更愿意相信自己看到的、认为的事实,缺少个体理性的思考,这或许是这个快节奏社会的痛点。

(五)“信息茧房”

“信息茧房”出自桑斯坦的著作《信息乌托邦》,指公众对信息的需求十分有限,很大程度上受到引导,从而将自己的生活拘束在好似蚕茧一样的“茧房”之中。[4]大数据算法的出现,让“信息茧房”现象成为常态。如今,互联网平台成为不同形态、不同模式的文化多元发展的新载体,日益成为人类的第二生存空间。在这之中,数据算法充当了信息的“过滤网”,对我们进行取舍性、投其所好式的推送。算法推荐把人类的网络行为看作冰冷的数据,通过一系列算法公式分析人类行为,无视人类行为背后的情感和意识,造成传播信念缺失,传播生态环境越来越缺少人文关怀,浅薄化、娱乐化的内容充斥网络,阻碍了伦理道德建设。

三、结语

在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指出:“互联网是我们这个时代最具发展活力的领域,互联网快速发展,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深刻变化,也给人类社会带来一系列新机遇新挑战。”[5]新媒体的发展对人类社会的积极作用始终是主流的,也是推动社会进步的一大重要因素。然而现阶段,新媒体领域传播伦理失范的现象比较严重,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这种现象将依然存在,这符合社会与媒介发展的规律。对于网络中存在的伦理问题,笔者还是持乐观态度的,世界是在发展的世界,社会矛盾的出现也会随着制度的不断加强逐步改善,俗话说,“发现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提”,但是仍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相关部门应完善网络监管制度、加大新闻把关力度;各媒体机构应优化职业的奖惩制度、用人制度;各高校应积极开展网络伦理课程,提高新闻从业者的媒介素养。随着网络不断深入生活,移动智能设备的全龄适用,必须提升全体网民的媒介素养,形成全民理性用网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周少平.危机传播中的媒介伦理[J].湖南社会科学,2016(05):181-184.

[2]余筱瑶.自媒体时代编辑在网络伦理建设中的责任担当和价值重构[J].中国编辑,2019(05):77+18.

[3]媒介审判[DB/OL].百度百科,

[4]余素青.新媒体传播与舆论审判叙事[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158.

[5]凯斯•桑斯坦(美).信息乌托邦[M].毕竞悦,译.法律出版社,2008:7-9.

作者:许婷婷 单位:陕西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