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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视频分享网站的兴起,网络视频作品海量上传,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作品被相关视频分享网站转载、分享所引发的侵权案件屡见不鲜,视频分享网站侵权案也由此被推向了著作权侵权纠纷尤其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的风口浪尖。为实现视频分享网站的真正价值,保护网络作品权利人的利益,我们在分析归纳侵权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可参考性的建议。
关键词: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纠纷;利益平衡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视频分享网站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层出不穷,如央视国际控诉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其网站直接向公众提供大型美食类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的在线点播服务;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腾讯公司在其“QQ播客”上播放其享有独占许可权的电视连续剧《宫》,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其造成巨大损失;搜狐诉悠视网播放电视剧《我的青春谁做主》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在这众多有关视频分享网站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案件中,侵权人有的是网络用户,也有的就是视频分享网站自身,但无论侵权人是谁,视频分享网站都面临着是否存在直接侵权或间接侵权的问题。对视频分享网站的侵权行为及侵权原因的探析,有助于维护网站健康发展,保护作品权利人的切身利益。
二、视频分享网站的概述
视频分享网站是指在完善的技术平台支持下,让互联网用户在线流畅、浏览和分享视频作品的网站。[1]这其中知名度比较高的有土豆网、优酷网、爱奇艺、搜狐网等。视频分享网站在互联网时代下拥有着广大的用户群体,丰富的视频内容,高清的分享效果等优势,使其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电视机的传统地位。但视频分享网站同样存在着一些缺陷,例如:其对视频资源来源的控制能力不强,自身的内容生产功能并不完善,网民原创的视频质量难以控制等,都使得视频分享网站侵权现象愈演愈烈。我国现阶段视频分享网站主要采用SorensonSpark与AdobeFlash提供的视频编码技术,将用户上传视频档案压缩归档,内容涵盖个人视频及电视节目片段,MTV以及家庭录影等。视频分享网站属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并实现信息共享的网站。[2]视频分享网站为广大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使用户上传、分享视频成为可能,其本质上是使著作权作品得以在网络空间向公众传播的一种媒介。简单来说,其运营模式大致如下:网络用户在网络运营商提供的视频分享网站上注册一个个人身份账号,通过该身份账号上传或分享视频资料并且也可以浏览其他用户的视频资料;广告商则借助这个上传、下载的视频分享平台提供广告资源,通过网络用户的点击率,赚取广告费用;终端用户即视频观众可以在线浏览观看视频内容,也可以通过安装终端程序将视频内容下载后观看。在现有运营模式中,视频分享网络运营商是网络视频行业的核心环节。视频分享网站是为广大互联网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分享平台,除了其自制的网络影视之外,其本身并不上传视频。如果一旦发现视频分享网站私自上传未经许可的网络作品,这时视频分享网站则构成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现实生活中直接侵权的现象很少出现,一般情况下,主要是对广大网络用户通过视频分享网站这一平台,上传未经权利人许可,正处于保护期内的作品,进行的一种不作为甚至是默许鼓励的间接侵权方式。尽管此时的视频分享网站并没有网络传播行为,但其为用户提供了信息存储空间,使得侵权用户侵权行为的实施成为了一种可能,因此其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作品就理应负有注意义务。在间接侵权行为中,视频分享网站所提供的服务,在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目的,使著作权侵权作品得以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网络空间向公众传播,其在他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中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视频分享网站的间接侵权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帮助侵权,即视频分享网站明知侵权行为的发生,仍为其侵权提供便利,是否“故意”是视频分享网站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一种是替代侵权,即视频分享网站对于侵权行为具有控制能力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防范并且从侵权行为中获取了一定的利益,无论其是否“明知”,都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间接侵权。
三、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频发的原因
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频发,原因多种多样。本文主要从法律、经济两大原因展开分析,以期对症下药,提出完善的应对方案。
(一)侵权行为频发的法律原因
随着2013年新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得到了较为完善的保护。但由于立法的稳定性与网络的变动性的冲突,立法中仍然存在一些法律漏洞,使得作品权利人的权益频频受到侵害。对于权利人来说,由于网络的隐蔽性与技术性,使得虚拟身份成为了使用者的保护伞。在得知视频网站上的作品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可能因为网络的隐蔽性难以证明自己的权利人身份,也会因为侵权人的虚拟身份信息而难以确定侵权人,难以保存侵权证据,使得权利无从保护,而此时的视频分享网站又会以不知情,已删除侵权视频资料为由,规避法律风险,使得权利人的维权陷入艰难的困境。在实际生活中,视频分享网站总是利用法律对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保护条款寻找免责事由,对“避风港”规则的误解是国内现有大多数视频分享网站上侵权作品大量存在的原因之一。视频分享网站普遍理解为当自我经营的网站上出现侵权作品时,只要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就可以免于承担责任。基于此种理解,视频分享网站在没有接到相关通知时,其往往采取无视侵权视频的存在,而默示从中获取利益。
(二)侵权行为频发的经济原因
侵权行为频发的主要原因是侵权行为成本过低,视频分享网站的上传、浏览、下载之便利使网络用户花费极少的成本,就可随意上传本在保护期限内的视频作品,甚至是影院刚刚上映的影视作品。侵权行为的廉价与简易,使得大多数网络用户喜欢将自己享有的网络作品上传至网络空间,以供大家观看、欣赏。其上传侵权视频的目的往往不是为了牟利,而是为了增加自己上传作品的点击率,提高自己在网络中即便是虚拟身份的知名度。这种情况下维权者多数是享有权利人授予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许可的某一视频分享网站,该视频分享网站会以维权人的身份来状告擅自转播网络作品的网站,以维护自身利益。竞购成本过高是视频分享网站侵权的另一原因。随着信息与科技的不断发展,视频分享网站大量产生,为了各自在竞争的环境下生存,各大网站采取了竞购热播视频的方式,买断视频的著作权,通过独播方式以期获取更大的利益。在竞购热播剧独播权之后,该网站通常也会采取分销的方式,将其取得的版权分销给额外几家视频分享网站,通过此种方式能尽快收回部分成本,却也因此增大了参与网站被侵权的风险。付费点播推行困难是我国网络侵权的又一主要原因。我国长期以来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缺失,盗版作品低价的盛行导致了人们不愿意为其在分享网站上的点播观看付费,当网站采取点播付费措施时,网络用户往往采取弃之另寻视频网站的做法,这就使得许多网站不敢也不能推行点播付费的方式来维护版权人的利益,以免减少了自己的经营收益。
四、构建视频分享网站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方案
(一)构建合理的“避风港”规则
“避风港”规则是目前各大视频分享网站遭遇侵权案件抗辩的有利法宝,其中核心内容即是“通知+删除”规则,对于此项规则,笔者认为通知不应是删除的前提条件,视频网站中点击率高的热门视频是否是合法取得其著作权的作品,视频分享网站在此种层面上应尽的是审查义务。众所周知,热门视频的制作是耗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打造出来的,著作权人不会允许其刚刚上映甚至是还没有上映的作品免费上传至视频分享网站,作为一个“理性人”,该情况是不需要权利人发通知即可判断是否存在侵权的,而作为视频分享网站,其更该有专业的态度与视角,不应以理性第三人为评定标准,主动进行审查,才算尽到其作为传播媒介应承担的义务。因此,当热门作品传播时,视频网站应统一按照客观标准,主动审查该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二)视频分享网站实行实名认证制度
网络是一个虚拟空间,在这个空间里,用户们选择编造虚假的身份信息与其他用户进行交流,互动。由于这一虚拟的特性,使得当网络作品遭受侵权时,视频分享网站往往提供不了上传侵权作品的用户的真实信息,以至于著作权人的网络信息传播权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为了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我们可以在保护网络用户的隐私权的基础上,在社交等一些软件上允许其使用各自的虚构的理想的身份进行活动,但对于一些在网络平台上注册,使用某些技能的用户,我们应提倡该用户在注册身份信息时,填写其真实信息,这样一来既便于管理,又可以在出现类似侵权事件时,迅速找到上传侵权视频至网络的用户,了解相关情况。网络用户注册的真实信息,视频分享网站会采取技术措施予以保护,该信息只有视频分享网站相关工作人员可以看到,作为该网站的秘密资料予以保存。通过实名认证方式,网络作品侵权势必会大幅度降低。而我国的司法机关也应加大对网络主体的资格审查,撤销那些不负责任的网络主体资格,从根本上杜绝某些不负责任的网络主体来破坏整个网络的氛围,侵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1]
(三)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原创
透明的监测数据是视频网站自律的体现。科学、透明、公正、客观的市场调研标准和行业监测手段为视频网站提供了一个健康、公平的竞争环境,也同时提供给广大广告商有理有据的广告投放效果评估机制,有效保证广告商和合作伙伴的权益,以实现其营销价值和合作价值最大化。[2]互联网协会可以制定有关视频分享网站的各种行业规定和各类标准,协调视频分享网站之间的经营行为,促进视频分享网站之间的合作模式。此外,鼓励广大互联网用户自己创作,对于上传的原创性作品,通过其浏览、点击次数对原创著作权人予以嘉奖,激发广大用户的创造力。
(四)充分发挥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
网络技术飞速发展,依靠权利人自身来行使权利并加以保护,经济上花费巨大,同时也不现实,因为任何一个权利人都不可能具备同所有作品使用者发生联系的能力。[3]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著作权人以自愿的方式将其享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交给管理组织保管、使用,集体管理组织统一负责著作权作品的版权许可,简化权利人与网络视频供应商签订授权合同的繁琐程序,视频分享网站也不用和每个权利人协商,既方便权利人行使权利,也方便网络视频分享服务提供商辨别出视频的权利归属以及是否侵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引入,将会使视频传播更为高效,侵权行为不断减少。
参考文献:
[1]季连帅.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的思考与解决途径[J].法律经纬,2013(8):68.
[2]张丽娜.视频网站的法律问题分析[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2010,12(1):72.
[3]黄曦.网络视频分享服务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D].长沙:中南大学,2011:33.
作者:刘雪娇 陈俊秀 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