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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各种信息通过网络平台得以快速和广泛地传播,网络空间日渐成为影响人们道德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场所。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不仅对使用网络的青少年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还严重侵害了健康向上的性道德和社会风化秩序,这无疑违背了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因此在网络时代,探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对于防治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建设健康的网络文明和维护社会风尚都有重要意义。
一、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新特点
(一)手段多样,信息量大
相较于传统的传播途径如书籍和光盘等,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方式更多元化。网民可以通过浏览器自带下载器、BT下载等方式进行下载,还能利用QQ、微信等进行直接传播。云储存技术的进步,如百度云盘、微盘的运用也使得单次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数量巨大。
(二)快速、影响范围广
与传统的传播方式相比,网络传播这种数字化传播突破印刷、发行等局限,可在瞬间将淫秽信息发送给接收方,十分快捷。一旦将淫秽信息张贴在网页上既可传播到不特定的受害人,因而它的影响范围比传统的淫秽物品传播方式更广。
(三)犯罪源头多、隐蔽性强
网络犯罪源头多,每个网民可能在无意中协助了网络淫秽物品传播。且因网络又具备很强的开放性,以微信为例,人们可能在将色情的图片、视频分享到朋友圈的时候,就将淫秽物品传播到了不特定的人群。此外,因网络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一般不留下痕迹。这些都给案件的侦破带来了较大的取证困难。
(四)青少年深受其害
当青少年在上网时,铺天盖地的色情信息容易勾起他们的好奇心。在缺少正确性教育的情况下,好奇心强而自控能力较弱的青少年易于沉迷在虚拟的色情世界中。这无疑将阻碍他们形成正确的两性观,还会对他们的身心健康造成恶劣影响。
二、网络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界定
如果想清楚网络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刑事责任归属,就须先明白哪些属于网络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网络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具体行为主要包括了上传行为、下载行为、建立超链接行为和网络帮助行为。一般的上传行为不认为是犯罪。对于朋友间互相转发一些淫秽信息,因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只能认为其有伤风化却不能将其纳入刑罚范围。但行为人将淫秽物品传到为不特定多数人所能浏览的网络空间即可认定是犯罪。至于下载行为,一般的下载自用并不构成犯罪。在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P2P这种在下载的同时自动上传的行为。通常利用P2P下载淫秽物品并不作为犯罪处理,但若行为人具有传播淫秽物品的故意,了解自己所下载的信息属于淫秽物品且知道P2P的工作原理时就应负刑事责任。故意的建立超链接行为属于犯罪,即行为人明知道超链接直接指向的是显示色情信息的网站或网页用户点击该链接就能直接获取相关的淫秽物品,出于牟利或者吸引点击量,甚至没有任何目的的情形下而设置并提供链接服务,从而扩大淫秽物品的散布范围,应当被认定为一种传播行为。对于网络帮助行为而言,若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互联网内容提供商明知道他人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或明知道他人的是淫秽物品,却仍然提供网络技术或内容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帮助犯。
三、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分析
(一)淫秽物品的当事人
成年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本身并不违法,但若是淫秽物品的主角则要区别对待。如果淫秽物品是不慎被他人利用才在网上传播,则淫秽物品的当事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然则当事人实为炒作者,有将淫秽物品上传并借此炒作的主观故意,就应付主要刑事责任,本文把这种情况归入下面一类来讨论。
(二)上传淫秽物品者
上传淫秽物品者应承担相应的治安行政责任,传播广泛、情节严重的就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另外,如果是违背当事人意愿而上传相关淫秽物品的,上传者除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还应当承担侵犯他人隐私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损害他人名誉的侮辱罪的刑事责任。
(三)网络平台、空间服务提供商
在发现淫秽信息时,相关网站和网络社交平台应及时删除。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在事态严重的情况下,相关网站和社交平台会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查看和传播淫秽物品的网民
单纯的下载、浏览和个人收藏行为并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但若网友在网站或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发送不雅视频等,都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则可能被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网友还传播了其他淫秽视频等电子信息达四十个以上,则要承担刑事责任。在网络时代,防治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加强网络空间管理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必然要求。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公检法、政府和网络运营单位应当积极作为,各司其职,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和监督。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对民众的网络安全教育、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引导大众文明上网。此外,加强对青少年的性教育,让他们对性树立正确的认识也不容忽视。
[参考文献]
[1]周一心.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刑法分析[D].海南大学,2013.
作者:覃曦菡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