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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信息,可以说是指以符号的形式存在于音乐传播过程中,并被传播者以及受众所共享的音乐作品及其相关的文化事项。它作为音乐传播活动的内容与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通过它,音乐创作者以及唱奏者的艺术表现意图才能得以实现。然而,当下对音乐信息的系统性研究却还不太多。笔者在中国知网上以“音乐传播信息”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对其进行了全面的、系统的论述的仅有赵志安教授的《音乐传播“信息”论》①。当然,还有不少专家学者的著作中对此有比较零散的相关论述。但总体来说,随着网络生产力的飞速发展,音乐信息研究领域应该还有不少可以开发探寻的空间。本文将结合现有文献展开论述,并提出笔者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音乐信息的特征
《音乐传播“信息”论》以很大的篇幅对音乐信息的特征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考虑到该文发表的时间,笔者认为,当前,这些特征已随着时代前进而产生了一些被再次诠释的必要性。抽象性音乐信息没有实际形体,没有质量,须借助一定载体而存在,如大脑、乐谱、唱片和音频文件等。它也没有可视的造型和确定的语义,通常不能具体表明内涵与意义,听者只能通过听觉与视觉的通感去把握对象的具体情状。共享性音乐信息借助载体而存在,但并不等同于载体。在互联网商用之前,我们在理解音乐信息时往往要特别注意区分信息本身和其载体的财产权:财产权的转移意味着载体的转移,但并不意味着信息输出的一方完全失去了该信息——双方可以同时共享音乐信息,但不能在不同的空间里同时共享作为信息载体的物质产品。但随着互联网传播模式的普及,这种情况被改变了:网络音乐传播是一种不受数量限制且不用传递载体的复制行为,供网民试听和下载的众多音乐链接让音乐内容可被无限复制(暂不考虑复制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不涉及有实体的财产的转移。储存储存、转换的随意性音乐信息在传播的过程中必然要经过储存和转换。由于没有实际形体、质量和体积,音乐信息不仅可以使用多种载体储存,表现形式也可以多种多样。互联网的发展和数字音乐技术的成熟,使这一特征更为凸显。数字音乐的存储占用的物理空间很小,且能够随意转换格式,这更加方便人们接受音乐信息。形象性音乐信息被观众的听觉系统接收之后,能以想象的方式在大脑中呈现出某种视觉造型。据传黑格尔说,“建筑是凝固的音乐,音乐是流动的建筑”。确实,建筑在空间上的结构布局、高低起伏、错落有致,与音乐在和声、旋律、对位上的处理颇有共通之处。贝多芬的“英雄”交响曲中有没有受巴黎建筑群启示的成分?舒曼《第三交响曲》中有没有科隆大教堂的雄伟?笔者以为有。交响曲的恢宏与西式建筑的雄伟,确实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同构性。在其他类型的音乐中,这种同构性或许相对弱些,但很难说从来不会出现。表情性相较于其他某几类信息,音乐信息中更多地带有情感因素。笔者以为这与音乐创作和表演的动机与过程是密不可分的。《后汉书•蔡邕传》中,东汉末年著名艺术家、号称诗书音律无不精通的蔡邕那次听琴的故事,①不妨说是音乐信息之表情性的一个典型体现。琴曲虽由琴上所发,实则发自演奏者内心。心之所向,思绪起伏,一丝一毫都作假不得,故虽名为“琴声”,实乃“心声”。审美性审美性是艺术的情状特征,也是艺术作品的首要属性乃至根本属性。因此,也有不少学者表示,音乐不是生理满足的工具,而是最精致的一种精神产物。笔者以为,该观点并非无可商榷。比如,一些边远地区仍然存在着“对歌求偶”的习俗,在那里,“对歌”并非全是为增添喜庆气氛,也有以能歌善舞表现自己的身心在生存竞争中占有优势的意思。拥有配偶是种族繁衍的必要条件,而种族繁衍又是生存的基本事务,所以不能说音乐与生理满足是无关的。当然,音乐信息的审美性依然是其主要特征之一。由此,《音乐传播“信息”论》对音乐信息六点特征的划分为今后该领域的继续探索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音乐信息的内涵
关于音乐信息的内涵,笔者看到的比较重要的一种是曾耀农教授在《艺术与传播》②中提出的时代、情感与地域的划分。当然,他是从艺术整体的层面上论述的。他指出,时代对一个人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这种影响经常作用于艺术家的生活状况、人生际遇、知识结构、审美趣味上,并通过艺术创作表现出来。因此,艺术作品总是包含着大量的时代信息,供后世的欣赏者以学习了解。音乐方面自然不乏例子,比如浪漫主义时期音乐创作者对个性的追求和对感情的崇拜,就与古典时期体现的理性和控制倾向截然不同,这当与欧洲民族独立运动有着紧密联系。我国十四年抗战期间优秀群众歌曲的“井喷”也是很好的例证,想必无须赘述。《艺术与传播》一书也说到,影响音乐创作者的信息还有地理文化因素。据《赖声川的创意学》记载,巴厘岛上的居民视祭祀为生活之必需。他们将音乐视为献给天神的祭品,因此在祭祀上演奏时,大家都会全身心地投入,尽力不使心中存留有丝毫欲念或杂念,以免因亵渎神灵招致灾祸。正是这种独特的地域文化氛围,造就了超凡脱俗、醒世空灵的巴厘岛音乐。何晓兵教授则指出,音乐并非单纯是一种听觉艺术,因为在音乐表演的过程中,唱奏者的服装、肢体、表情以及现场环境、剧情等一切信息都是观众欣赏的对象,它们与音乐本身共同构成音乐信息,一起为营造更具审美效果的艺术氛围而存在。③此外,魏晓凡在其学位论文中提出过“联构信息”的概念,用以指称那些“能够与音乐信息复合起来,构成传播着的相对完整的信息块的信息”。他将这个尝试性的概念划分为三种类型(层次):首先是独立于乐音之外的词以及标题等能够与音乐信息共同构成音乐作品的信息,其次是唱奏者的肢体、表情以及他们进行表演和观众欣赏的场所等能够与音乐作品共同构建观众印象的信息,最后是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和唱奏者以及表演场所和表演活动的背景、声望、舆论影响等。④这些信息在过去被人们重视的程度,明显不如曾耀农教授所提出的那几种,所以,这种全新的划分方式或也有一些参考价值。笔者以为,随着大众传播媒介与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音乐作品的不断商业化,品牌效应也将成为音乐信息中一个越发不可忽视的要素。在这个意义上说,“联构信息”中与此直接相关的那一部分,将来可能会被更多的研究者所重视。另外,魏晓凡在其音乐信息分层(类)中还忽略了一种至关重要的信息,那就是音乐的传播媒介。
(三)“媒介即信息”
“媒介即信息”这一点很早就引起过传播学学者的关注。拉斯韦尔于1948年在《社会传播的结构与功能》一书中提出“5W模式”来分析人类社会的传播活动,他认为媒介是承载与传递艺术信息的中介渠道,是将艺术信息传播中各个要素连接起来的纽带。过了16年,麦克卢汉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著名的“媒介即信息”的观点。对此,施拉姆在其《传播学概论》一书中提出过强烈的反驳,他认为信息就是信息,媒介就是媒介,二者不能同一。他说:“谁能争辩说判断肯尼迪总统逝世消息的影响主要是看它是由电视、广播、报刊连载的还是由口头传播的,或者争辩说,关于肯尼迪的消息同有关家务的连续片所起的不同影响主要是因为人们是通过报刊得知那条消息而连续片则是通过电视看到的?”①隋岩教授在《媒介改变艺术——艺术研究的媒介视角》一文②中坚决拥护麦克卢汉的观点。文章反驳施拉姆说,如果北京申奥成功的消息不是全国人民在同一时间通过电视获得的,而是第二天、第三天,通过报纸、他人转告等不同渠道分别获得的话,那么不仅这则信息的震撼力将减弱,且其本身的存在方式也将随之改变,申奥成功之夜将不复成为国人心中永恒的狂欢之夜。因此,他提出“媒介不仅决定着讯息的形式,而且书写着讯息的内容”。笔者也倾向于麦氏和隋教授的观点,这不仅是因为媒介制约着信息的存在方式,更重要的是只有当获得了某种传播媒介之后,才能从事对应的艺术生产活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媒介影响着我们思考和理解的习惯,制约着艺术创作活动以及艺术信息的产生。就音乐而言,其表现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从印刷媒质到设施媒质、电子媒质、网络媒质,媒介的每次进化都意味着受众面的扩大和受众自主权的增加。当代人几乎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地自主选择想听的音乐,在一百多年前的人看来恐怕是完全无法想象的。从传统作曲、录音,到如今的电子音乐制作,音乐的生产方式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而网络媒介强烈的交流特性进一步促进了这种变化。音乐上传到网上,就有可能招来许多跟帖回复,其中不乏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创作者可以根据网上评论随时修改自己的作品,使作品更加完善。而且,互联网的自由性使任何人想要对大众发表自己的音乐作品都变得容易多了。事实上,大批“草根”音乐人已经纷纷登场,其作品大多具有歌词通俗、旋律简单、音域狭窄等特点,让大众接受起来几乎没有任何难度,并由此影响甚至改变了流行的趋势。当然,民间音乐创作的这些特点并非始于当代,但这些特点借助网络获得的某种自我强化的流行趋势恐怕是过去不能比的。音乐由此进一步退下了神圣的光环,彰显为一场大众的狂欢。电子化和网络化的进程也让音乐作品整体的商业利润空间越来越大。一首走红的歌曲,不但可使一位原本籍籍无名的音乐人红极一时,还可以成为专辑的“主打歌”乃至影视或游戏所选用的音乐,带动更大体量的资本运作行为。潜在的丰厚利润,使众多创作者的成名欲望前所未有地强烈,至于经营者的动力之强,就更是毋庸赘言了。
(四)音乐信息的负面效应
传播媒介对音乐信息起着至关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正因如此,随着它的不断发展演变,特别是近几十年来互联网的飞速发展,音乐信息的负面效应也在悄然产生着。曾田力教授在《影视剧音乐艺术》中提到,一首具有轰动效应的影视剧主题歌可以作为一张唱片的主打歌,带动大批量发行,从而获利上百万。她认为,正是这种巨大的经济效益才使得众多的创作者与唱奏者前仆后继、趋之若鹜。③她的论述当然是针对性比较强的,实际上对于其他音乐也是这样。笔者以为,在新媒体的影响下,随着音乐的各方面商业价值不断地被挖掘,越来越多的相关公司和创作者、表演者都会将音乐看作能够带来巨大利润的商品,于是会以最大限度地争取消费者、获取较多的经济利益为目的,在不加引导的情况下,这必将导致音乐的功利性成分增强。当今网络歌曲最显著的特点就是词曲缺乏深度,大量复制流俗的悲欢离合,虽然很容易引起人们的共鸣,但对音乐的艺术内涵却没有深入的发掘,因此很难触动受众的灵魂,正所谓“感动得快,忘得也快”。类似地,尼尔•波兹曼的《娱乐至死》(中信出版社2015年版)的封面上有这样一幅漫画:一家四口坐在一块儿看电视,他们其乐融融,却没有头脑。环顾近几年的乐坛,《爱情买卖》、《最炫民族风》、《小苹果》等“神曲”层出不穷,这种思想内涵较为匮乏的娱乐似乎已被当代大众所习惯。在波兹曼看来,这是一种致人死命的疾病,它导致了文化思性的缺失——缺乏思性的文化是没有大脑的文化,是不能为人类生存奠基的文化,而娱乐化恰恰造成了这种趋势。因此,对其保持一种反思和批判的态度是必要的。否则,我们在放松肉体的同时,也将放逐自己的灵魂。以上论述是笔者结合多位专家学者的著述对音乐信息的大致梳理。而音乐信息的负面效应虽然可能很难消除,但还是应尽力减轻其负面作用。笔者以为,首先,音乐以及艺术类的新闻工作者应该具有最基本的职业操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倡导真善美的价值追求,不能只图眼前利益,专拣群众想听的话甚至商业利益相关方需要的话去说,更不应煽风点火、造谣起哄。其次,音乐评论家应该努力发挥自己应有的社会作用,运用一定的哲学、美学和艺术学理论对音乐作品及其现象进行解析和评判(当然这不等于说其文字的学术色彩一定很浓),以提高一部分有一定文化基础的音乐受众的鉴赏水平,首先带动他们更好地提升音乐生活的品质,同时帮助创作者更好地审视自己的创意,让音乐传播链条中的良性循环因素再多一点。
作者:王赀兮 单位:中国传媒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