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引人入胜的文章?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网络经济下税收问题探究范文,希望能给你带来灵感和参考,敬请阅读。
[摘要]网络经济在创造巨大财富、开辟新的税源的同时,也给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造成了全面冲击,比如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区分、收入确认时间、商品的交易形式发生了变化、三流不一致税款无法抵扣等问题。在互联网空间运行的网络经济,因其运行的模糊化、无纸化、虚拟性和隐蔽性等特点,其对税收规则如纳税主体、税收管辖权等进行了冲击,从而使传统税法很难照搬到网络经济。如何对网络经济进行有效的税款征收和管理,是我们目前面临的一个很大的挑战。
[关键词]网络经济;税收体系;机遇与挑战
1网络经济的定义
网络经济是基于网络技术发展而形成的一种经济潮流和经济形态,是指网络对经济的种种影响,它不仅指对新兴产业的影响,也包括对传统经济的影响,一些传统行业借助互联网形成了网络经济。网络经济具有快捷性、高渗透性、边际效益递增性、外部经济性、可持续性和直接性,这就造成了网络经济不同于传统经济,它的这些特性满足了人们的需求,适应了这个时代的变化。
2网络经济带来的税收难题
中国在税收来源地的规定为,如果是商品销售所得,按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如果是不动产转让所得,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如果是动产转让所得,按转让动产的机构所在地确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支付、负担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但是却没有对无形资产转让所得做出明文规定。在中国,相关税法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的特许权使用权取得的收入,转让注册商标使用权即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情形下所获得的价款,方构成特许权使用费;而在转让注册商标所有权情形下所取得的价款,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范畴,所以不能按照特许权使用费相关条款予以征收预提所得税。除此之外,网络经济形成的知识产权许可是最难界定的,问题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第一个是收入的确认,第二个是所得来源的确定。收入之所以难以确认,是因为在2018年,会计对收入准则进行了修改,将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收入,分为了某一时段确认收入和某一时点确认收入,如果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预期对该知识产权产生重大影响;(2)该影响是有利的或不利的;(3)该活动不会导致商品的进一步转让;即确认为某一时段履行,如果不满足,确认为某一时点履行;但是网络经济下的知识产权很难去界定是某一时段还是某一时点履行,这就造成了我们无法在何时确认收入以及确认多少收入,如果不能确认收入我们就无法进行征税。另外就是使用权和所有权的不同。我们把使用权按照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所得来源,但是对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在网络经济里很难确认转让的始点和终点,而且对所得来源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3网络经济对现行税收制度的冲击
3.1改变了商品的交易形式
依据是否具有实物形态,我们可以简单地把商品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其在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上是不同的。因为网络经济可以简单到只需要一台电脑就可以完成商品交易,交易可以在各方互不了解的情况下迅速完成。对每一独立的电子商务交易过程来说,这个市场一现即逝,一旦交易结束市场也就不再存在,因此一些商品借助互联网的信息化,存在形式也就发生了变化,使很多商品从有形变为无形,最常见的是各种书籍、音像制品、信息文件等借助互联网,从实体变成了数字产品。根据相关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作品以其图书、报刊的形式出版,但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书已经形成了一种主流,作品以其电子书的形式发表获得的所得是否按照稿酬所得征收,以及如何征收需要进行明文规定。在传统的商品交易的模式下,为了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相关部门出台了“三流一致”的文件,以防止企业虚开发票进行偷逃税,三流是指资金流、发票流、物流之间的相互统一,即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纳税主体,如果三流不一致将不能进行税款抵扣。但在网络经济下,商品交易模式发生了变化,三流会经常不一致。
3.2冲击了税收管辖权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均采用了属地加属人的模式,当存在双重征税时,先适用属地原则。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模式,是因为在传统的经济里,任何交易都需要在一个特定的空间与区间内完成,但互联网是完全开放的空间,没有也不可能有固定的国界,任何国家都很难实现对这个虚拟市场的控制,因而在网络经济里,不再存在传统交易情况下地域和行政区划的限制,从而使通过网络经济进行的贸易和劳务活动等表现出明显的无界化特征。人们不必亲临现场,就可以在这个没有区域边界的网络上迅速完成整个交易过程,而不存在传统交易中通过海关等各种问题,电子商务无界化的特点必然引发税收管辖新一轮的冲突,并加剧国际避税的潜在危机。除此之外,按照国际税法的规定,只有在某国设立常设机构并取得所得,才能由该国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而征税,这里的常设机构是企业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而网络经济下的“常设机构”并没有实体形态,借助互联网的优势,只需一个网址或网页即可实现销售和服务,外国的销售商根本不需在本国出现,因而很难对其在本国的所得进行征税。
3.3虚化了纳税主体
国家之所以有财政收入,是因为有纳税主体的存在,所以知道对谁征税是维护一个国家税源至关重要的事。但是,在网络经济模式下,纳税主体变得难以确定,我们借助互联网出售的商品服务,很难去界定对方的身份,纳税主体的身份变得模糊。比如当我们通过网站给对方提供技术咨询、程序维护、网页设计、教育培训时,由于不知道对方是法人还是个人,是国内还是国外,我们无法进行发票的开具,即使我们确定了对方的身份,由于这种交易是通过网络完成的,可以跳过海关、税务机关的监管,利益的驱动也会使他们不再进行纳税申报。所以,网络经济自身的虚拟性,导致了我们传统的征管模式很难对它进行界定。
4网络经济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4.1税务机关难以有效地掌控税源
网络交易市场与具体交易流程中所具有显著异于传统线下销售模式的特征,使得税务机关无法实现对税源的准确掌握,更无法准确掌握互联网交易的数量与规模,税务机关与征管对象之间存在着巨大的信息不对称。互联网交易平台的参与者众多,交易主体匿名化、流动化、交易流程电子化、无纸化、无痕化使得税务机关对纳税对象,扣税环节的确定存在困难,而交易模式和支付手段发生的颠覆性变化使得税务机关无法掌控税源和交易的基本状况,网络交易具有的隐蔽性使得计税依据核实困难,税收监管和稽查难以发挥真正的作用,网络交易活动产生的证据具有可修改性和可毁灭性,给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取证也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4.2税务机关难以全面掌握具体的交易状况
在网络经济模式下,由于网络交易使得税源由集中变成分散,一部分税源从“实物载体”演变为“虚拟载体”,税源特征的变化和交易与支付方式的变化,要求税源监控方式和税收征管模式发生与之相适应的变化,但由于税务部门相关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滞后性,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准确及时地了解到网络交易,从而无法全面掌握具体的交易情况。比如在网络经济里,商家为了业绩和交易量就会进行刷单,在传统模式下,一项交易不仅有资金往来而且还有业务往来,但是,在网络经济里,这些交易只有交易流程而没有商品作为实物载体,这不仅违反了市场的公平性、扰乱市场的秩序,而且由于这种虚拟的交易也使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商家的真实交易,从而造成一些企业虚增成本、降低收入以达到逃税的目的。
5完善网络经济下税制改革的对策建议
5.1明文规定相关税收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不仅可以指导人们的经济行为,而且可以通过约束引导人们的行为,使国家朝着良好的方向发展,因此明确的税收法规是规范网络经济的首选。对网络经济进行相应的规定,不仅使税务机关有法可依,进行合理、公平公正地征税税款,也使纳税人减少了偷逃税的动机,更有利于营造一个良好的国内市场,吸引外来资金的投资,进一步促进中国经济的增长,防范中国税源的流失。因此,我们应该出台相关税收法规,本着对网络经济先下手为强的原则进行未雨绸缪。
5.2“数据管税”是实现网络经济税收征管的根本之道
税务机关信息不对称、缺乏有效的征管信息是制约我国网络经济的主要原因,网络交易具有虚拟性、隐匿性、多方性,而我国现有的“以票控税”模式难以实现互联网交易的课税要求,这就造成了进行网络经济的商家有机可乘。因此,解决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问题需要全新的思维,需要借助信息的强大完成对信息的监控,构建适应于互联网时代的“数据管税”模式才是完善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的根本之道。
6总结
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以及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如何在网络经济这个突破传统交易模式的新兴经济构建税款征收与税收管理,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事情。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国内市场的稳定性、秩序性,引导网络经济的良性发展,而且还有利于维护本国税收利益,防止税源的流失。
作者:邵玉涛 杨颖 单位:贵州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