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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学全产业链开发中版权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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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学全产业链开发中版权保护研究

【摘要】跨领域、多平台开发网络文学逐渐成为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商业模式,我国网络文学版权开发的产业链逐渐成熟。当前,我国网络文学全产业链开发中还存在版权保护侵权现象普遍、版权归属不清晰和作品改编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亟须从加强源头保护,规范网络文学作品的改编行为,建立版权人制度及强化监管等方面提升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水平。

【关键词】网络文学;全产业链;版权保护

一、网络文学全产业链结构探析

本文所指的网络文学指网络原创文学,是直接在互联网上创作和发表的文字作品,其发表更便捷,绕开了守门人的把关,作者可以按照自己的喜好创作并发表作品。基于互联网的分散性发展的网络文学创作群体具有松散性与随意性的特性,以及网络文学作品本身存在情节混乱、结构松散和内容经不起推敲等缺点,其在出现的一段时间不被传统文学所认可[1]。直至2010年,唐家三少、当年明月等明星作家的出现才改变了这种状况。

1.我国网络文学版权开发模式演进

以1998年痞子蔡的《第一次亲密接触》作为开端,我国网络文学至今已发展20年。但早在1997年,中文原创作品网站“榕树下”已然成立,以“生活、感受、随想”为宗旨,给网络文学爱好者们以充分的表达空间。随后,中文原创网络文学网站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比如,起点中文网、17K小说网、晋江文学和红袖添香等。此外,新浪网等各门户网站也纷纷开设网络文学频道为作者提供写作平台。除此之外,豆瓣、天涯和百度贴吧等论坛及资源分享型网站为网民提供作品发表园地。以起点中文网2003年实行的VIP阅读付费为端点,我国网络文学产业开始了新的变革。盛大文学在收购了起点中文、红袖添香和榕树下等7家国内主流中文原创网站后,凭借其丰富的作品资源及营销网络平台,充分整合了中国文化创意产业资源,一度成为网络文学市场的领头羊。2013年,腾讯文学成立并组建专业运营团队,开始布局泛娱乐产业,并于2015年与盛大文学联合成立阅文集团。阅文集团规模庞大,不仅拥有网络文学平台,而且为网络作家专门打造了用于移动创作的“作家助手”;为用户提供了起点读书、QQ阅读等移动读书软件;创建了专注于有声读物研发和运作的天书听书网等网站。在媒介融合的背景下,以IP为核心价值的原创平台建设持续升温,原创网络文学平台跨界合作业态逐步成熟[2]。比如,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秉承“数字传承文明”的理念,成立了游戏发行部门、影视制作、投资、发行以及艺人经纪公司,以拓展平台资源。

2.网络文学全产业链结构分析

网络文学的商业模式已从单一的用户付费阅读转变为以内容为中心,围绕网络文学进行全版权开发的模式[3]。从网络文学作品的产生和使用过程来看,网络文学全产业链开发主要涉及创作主体、运用主体、确权主体和辅助主体。这些主体之间的关系基本构成了网络文学全产业链结构。其中,创作主体仅指网络作家,其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大众提供文字内容。确权是作品传播之前的重要工作,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确定。确权主体主要包括地方版权局等版权执法部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上游的运用主体是平台的注册用户及网络文学写作网站。在中下游,网络文学的运用主体主要为出版社、平台提供商、发行商和投资商等。平台提供商是实现网络文学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平台或渠道,通过购买版权或服务于网络作家和用户来实现盈利。辅助主体指在网络文学全产业链开发过程中,为版权开发提供渠道、设备等市场要素,而不直接参与版权内容的创作与运营者。网络文学作品的创作处于产业链上游和前端,是版权运营的核心。网络文学内容的创新与价值决定了版权开发的程度。在撰写网络文学之前,作家通常需要选择合适的平台,然后通过注册入驻平台;经过审核评估,平台通过版权签约获得网络作家的作品并支付稿酬;平台通过版权转让、广告收入和衍生品的开发进行专业制作和营销,从第三方取得收益并向作家支付实体出版稿酬、改编稿酬等。在产业链中游,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运营包括线下实体书出版,允许其他网站转载,许可移动客户端推送作品的权利。随着资本聚集,平台不仅整合内容资源,还拥有自己的发行渠道,并与其他IP培育平台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以此保证网络文学作品的推广。除了传统的版权开发模式,网络文学产业链在改编版权方面进行了延长,从最初出卖版权给专门的影视、游戏制作公司,到如今的合作开发。

二、网络文学全产业链开发中版权保护的焦点问题

1.网络文学作品侵权现象严重

随着泛娱乐概念与网络文学IP相结合,比如,《鬼吹灯》《盗墓笔记》《琅琊榜》等沉淀多年的作品,通过改编电视剧、开发网络游戏、手机游戏等方式,再一次实现了巨大的商业价值,基本形成了产业链发展模式。但同时版权保护问题也成为网络文学市场良性发展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传统的作品复制依托于物理载体,有形物质载体的存在使得没收和销毁复制品成为可能。这些特点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复制行为的发生,但网络文学的传播完全不受此限制,从而使得网络文学的盗版现象尤为突出。据艾瑞咨询调研,仅2016年我国网络文学行业因盗版问题,付费阅读收入损失达到80亿元[4]。但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维权成本高和维权困难等原因,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这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还打击了作者的创作热情,冲击了文化创意产业,扰乱了市场秩序。

2.网络文学全产业链开发环节中的版权归属问题待解

不论技术怎么发展,网络文学内容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谁占据了产业链的源头,谁就拥有市场话语权。作家与平台提供商之间的主要版权问题在于解决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归属。已有平台商会提供作者投稿协议,明确文责自负,要求作品内容系署名作者本人原创,并对作品稿酬作了一般约定。此外,平台所属网站及平台享有作者作品的发表、下载、排版和宣传的权利。为此,作品经平台时,作者要注意其是否要求独占使用其作品。除此类独立作家外,兼具运营功能的平台还签约专门作家,约定每天最低更新量,并为其支付全勤奖等。此时,作家提供的网络文学作品是否为职务作品无较为清晰的认定。在产业链中下游,网络作家、网络文学网站等版权所有者不只局限于通过版权出卖的方式将版权交由第三方影游发行商开发,当前,更多的开发方式是选择合作开发,联合出品。此时,经网络文学改编的影视作品剧本的著作权归属及署名问题常引起纠纷。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由改编人享有。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和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比如,剧本、音乐的作者可以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3.网络文学作品的改编不规范

由于影视剧本对影视艺术的依附性,原创网络文学小说在搬上大荧幕前,需要进行改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赋予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同时第12条规定,原作品经改编而成的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由改编人享有,但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网络文学影视改编的运作基本包括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许可、对原作品的改编、改编作品的摄制和电影作品的营销等环节。在实际版权开发中,有关原网络文学许可改编权限不清晰的版权问题较为突出。比如,《九层妖塔》电影以网络文学《鬼吹灯》为原本进行了“奇幻+打怪”的粉碎化改编[4],引起了原作者“天下霸唱”的抗议。天下霸唱认为,《九层妖塔》沿用了小说的人物形象,但在故事情节、故事背景安排等方面超出了法律允许的改动范围,侵犯了其作品的完整权和署名权。

三、网络文学全产业链开发中版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1.加强源头保护,打造原创优质作品

网络文学网站等平台作为全产业链的初始环节,对后续版权开发具有重要作用。网络文学网站要着重三方面的建设:第一,定位于高质量网络文学作品的推出。第二,建立作家成长体系,激发作家创造力,提高作家水平,从而确保网络文学作品的质量。以阅文的“起点星计划”为代表,起点中文网为作者提供全勤奖、勤奋写作奖等激励制度,并提供运营资源,将作家的保障放在第一位,建立“作家专区”等板块,为所有热衷网络文学的作家提供写作课程、写作技巧的教程。此举不仅有助于网络作家个人发展,而且为平台储存优质内容提供了来源。第三,积极研发版权保护技术。笔者建议由监管部门制定平台技术标准,由各网络文学平台提供者在现有技术措施的基础上加强技术研发,防止网络文学作品的盗链盗用,遏制非法传播。

2.多措并举,规范网络文学作品的非法改编行为

网络文学的改编作为产业链下游的重要内容,也是版权运营的盈利增长点。但改编的权利归属问题、改编的界限不明晰导致的侵权成为版权侵权的新形态。针对多样化的侵权形态,相关部门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应对。第一,充分发挥版权登记制度的效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是国家版权登记门户网站,提供作品登记、DCI(DigitalCopyrightIdentifier)登记等服务。DCI体系是互联网版权公共服务体系,不仅提供国家法律认可的数字作品版权登记、数字作品合同备案、与著作权相关权利登记的服务,将网络作品与现实世界相对应,而且提供版权确权、侵权申诉服务,并帮助用户结算版税。第二,采用“超过微小限度变化”的标准确定作品改编界限的问题。网络文学作品微小限度的变化不被认定为具有原创性,对原作品的再次创作应被视为复制作品,而非演绎作品,因此,相关机构在授权版权开发时,应包括复制权的许可[5]。

3.重视文著协的重要作用,建立版权人制度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建立的非营利性组织,除负责全国报刊转载、教科书等法定许可使用文字作品著作权使用费收转的法定职能,还应发挥其资源和渠道优势,积极为网络文学全产业链开发做好示范。当前,各原创网络文学平台不仅是内容资源的整合者,而且为作家提供版权开发的服务。阅文集团将网络文学全版权运营作为吸引作家、用户入驻平台的手段,针对版权开发中的改编授权、衍生品开发等环节设立专门部门进行管理,将自身定位为引领行业的正版数字阅读平台和文学IP培育平台。相比于专利与商标运营市场,版权市场整体上缺乏专门的版权运营机构,人才稍显不足。版权行业不仅需要版权内容、资本运作、技术保障和市场开发等专门人才,而且需要具备运营管理能力并了解法律、出版和文学等基本理论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网络文学平台有必要引入独立于网络作家、平台、下游发行商的第四方版权人,既改善作家在网络文学全产业链中缺乏自主营销和议价能力的问题,又能引导网络文学版权开发更健康地发展。

4.完善监管制度,加大版权保护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7条、第48条规定了著作权侵权行为及行政、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权利人维护著作权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9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文章所称的网络文学平台是通过互联网为用户提供文学服务经营活动的法人,理应也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也应依该法第41—45条关于平台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建立诸如版权声明等知识产权保护规则,遵守“通知—删除”规则,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国家版权局在2016年11月14日的《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文学作品及相关网络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包括侵权处理机制、版权投诉机制、通知删除机制和上传审核机制在内的工作机制,为网络文学全产业链开发各个流程中的侵权纠纷提供解决途径。此外,相关部门应加强网络版权行政监管。自2005年起,国家版权局就联合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行政机关开展“剑网行动”,专项治理网络侵权盗版活动。在2018年“剑网行动”中,国家专项整治网络转载版权,重点打击洗稿方式抄袭、篡改删减原创作品的侵权行为以及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动漫形象制作衍生品的侵权行为。各地版权局等版权管理执法机构集中力量查办网络侵权盗版案件,治理成效显著,网络版权秩序日渐规范。

作者:何培育 马雅鑫 单位:重庆理工大学重庆知识产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