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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学之善与恶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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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学之善与恶的探析

摘要:伦理之善与恶,对文学艺术的创作者的基本认知与行为选择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网络载体自身的自由性、商业性以及由此导致的监管困难,致使大多网络文学的写作与处于失禁状态,低俗的网络文学作品产生和泛滥。在网络文学发展中,我们需借助伦理制度进行规范,努力提高网络主体的道德水平和审美水平,让网络文学优质发展。

关键词:网络文学;审美;伦理;善

在中国文化中,“伦”与“理”曾经是两个独立的范畴。“伦”有类别和关系的含义,也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理”即道理,指有条理、秩序和规则等方面的含义。将这两个词结合在一起,就是人们在处理人与人的这种相互关系中所应遵循的道理和准则。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对人类生活的影响日渐扩大。我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以及学习和工作方式也随之发生了巨大改变。这种变化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诸如政治、法律、伦理、道德及社会问题。从1997年网络小说元年发展至今,网络文学已走过20余年的时光。在此期间,网络文学的读者、作品、作家激增,多部作品被改编成影视剧,网络文学正迎来成长的爆发期。[1]网络文学数量庞大,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其中消极因素很容易给年轻群体的身心健康带来危害。这就要求人们对网络文学的伦理进行深入思考。

“善恶问题历来都是伦理学研究的重要课题。”[2]1网络伦理不能回避善恶问题,因为“善与恶是客体的事实属性对于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的效用性;而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则是善与恶的标准”[3]120。而善与恶本身就属于价值范畴,是价值概念的分类。“肯定的价值承担者,就是善。如果涉及的是否定的价值,那我们就称之为恶。”[4]329网络文学的伦理指文学创作、传播、阅读等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必须遵循的社会秩序和准则,承担的相应责任。网络文学的伦理之善就是文学不能脱离伦理价值而存在,即,评价文学的基础是文学的伦理价值判断。善与恶,是网络文学伦理之树上开出的两朵花。

一、网络文学伦理的“善恶之花”

作为社会规范、习俗与习惯的伦理要求全体社会成员都要自觉不自觉地遵守与践履,但社会主体的人由于自身的文明素质或道德水准的不同,或在面临各种诱惑或刺激的情况下,就会置社会伦理于不顾而冒天下之大不韪,即使在共同的伦理约束之下也会开出善恶之花,这在网络文学内容方面特别突出。

(一)善之花

网络这个“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并不是完全割裂的。因为两者都是以人为主体,同时,人又是现实社会与网络“虚拟社会”的沟通的媒介。网络“虚拟社会”中的人同样生活在现实社会中。因此,网络社会伦理与现实社会伦理息息相关。前者将通过人这个中介对现实社会产生不可小觑的影响。因此,网络社会伦理绝不是人们所凭空想象的“虚拟的”伦理,它和现实社会伦理在根本目标上都是对“善”的追求。曾经在中国历史上承载着“载道”“救亡”等多重重担的文学,再次被人们视作精神升华的动力和跳板。

然而,由于传统文学的发表作品难、写作速度慢、流传周期长、出版审查程序繁琐等原因,导致很多的文学钟情族被阻挡在文学的围墙外。当文学的心灵审美特性无法满足社会公众的心理需求时,文学就成为一种特定人群的奢侈消费。莫言曾向《时代周刊》的记者西蒙·埃利甘说:“既然吃得起窝窝头了,我为什么还在写?因为我有话要说。”但是,传统文学的创作高门槛和少数人掌握话语权的状况,让年轻人“说”的需求无法满足,“无法说,无处说”成为难堪的现实。网络的核心是自由、平等与真实。福柯认为,“权利即话语”,在网络的这个“虚拟社会”里,人人都是平等的,都有表达自由表达自己思想的权利,有权利“说”。无论是写、读或者评,人人都可以自由地选择和取舍,自由地“说”,看似不需要迷信权威也不存在权威。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突破了空间的限制后,也就突破了“社会的藩篱”,因而个人通过网络自由自觉地交往,实现了对其交往关系的自由占有。伴随这种相互自由占有的关系产生的,相应的网络文学伦理,也就是在网络上文学的钟情族们必须共同遵守一些社会秩序和准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恶之花

在网络这个“虚拟社会”里,作为文学主体的人在一定程度上也被虚拟化了。千千万万电脑屏幕前千差万别的主体,在虚拟的空间里,化为一个个千奇百怪的网名。每个网名的背后,其主人的年龄、性别、从事行业、兴趣爱好等真实资料都无从得知,甚至也没人对此有了解的兴趣。审美主体被虚拟化之后,便可以任意更换网名和身份,在网络这个“虚拟社会”里毫无顾忌和负担地肆意畅游,但能够证明其主体曾经存在过的,只有他们所留下的文本。主体的隐藏使主体对自己的作品和言论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比如个人的不良情绪肆意的发泄,或者出于商业目的,为博点击率,竞相在自己的作品中引入色情、暴力、畸恋等内容来吸引网友的关注,严重地影响了网络文学的健康发展和社会风气。

首先,诸多网络文学作品中,为了满足读者的窥私欲,获得高点击率,作者有意大尺度地描写露骨的行为,大肆宣扬和鼓吹一些不健康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在作品中被充分地合理化、正当化甚至荣耀化。而网络文学受众低龄化特征明显,许多受众者的世界观、价值观尚未形成,如果受到网络文学作品中不健康的思想潜移默化的影响,很容易把不良甚至错误的观点和思想糅合进自己的思想行为中,贯彻体现在现实生活里。报道中频频发生的校园欺凌、性侵犯,渴望一夜暴富而传销上当受骗,贪图物质享受、想不劳而获被包养……这些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这与青少年阅读这些不健康的世界观、价值观的网络文学作品不无关系。

其次,故意矮化、丑化公认的英雄壮举和典型人物,胡乱篡改经典,也是网络文学伦理的丧失表现,如《唐僧情史》《恶搞西游记》等。文学是人生的表现,文学也因为其丰富的精神内涵而让世代人类为之而奋斗。文学的价值在于它是现实生活的真实反映。这种真实的反映是艺术真实的反映,是主观性和艺术性的和谐统一。网络文学的主体虽然在网络上是虚拟的身份,但是作为人,他们在现实社会是真实存在的。人生活在世俗世界里,如果不寻求精神信仰的寄托,就无法构筑人生的意义世界,同时也将会使自己失去人生的理想,失去精神的坐标。我们之所以需要并热爱文学,就在于文学能够给予我们生命的启示,让我们领略深厚的文学内在的价值,构筑高质量的自我,明白生命的意义。如在卡夫卡的小说《变形记》中,尽管主人公的遭遇极其荒诞,但是小说真实地反映了西方现代生活。而网络文学很多作品的游戏精神,造成原本经典的作品失去了厚重与深度,使文学本该有的沉雄、大气、庄严、深刻等艺术风格被消弭,同时,文学创作者所应当承担的尊重历史、代言立心及艺术独创、张扬审美的责任也被抛掷一边。传统文学观念中,关于思想意义和深度模式等最基本的价值取向也被取消了。网络文学的这种拒绝承担的游戏特性很容易误导青少年网民,使他们不愿意承担应有的对国家、社会、家庭的责任,生活态度敷衍苟且,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

此外,网络文学作者的匿名加之作品的发表完全不需要“把关人”层层审核,致使很多网络作品把对现实社会的不满发泄到网络上,并宣扬多元价值观,这很容易引起青少年思想意识混乱,也不利于现有的社会秩序和体制的稳定。特别是网络作品中对强权和暴力的宣扬,对某些消极颓废观念的传播散布,对青少年成长有着不可忽视的恶劣影响。

二、“恶之花”的土壤成因

网络文学作品置社会伦理于不顾,成了污染社会文化与社会风气的负面因素,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是复杂的。这与网络这一特俗的文学载体有很大的关系,网络载体自身的自由性及商业性,以及由此导致的监管的巨大难度,致使大多网络文学的写作与处于失禁状态。

(一)自由的过度

文学伦理学认为“文学是因为人类伦理及道德情感或观念表达的需要而产生的”“当文学不能为我们区分善恶,不能让我们遵守规矩,这种文学的价值是值得怀疑的”[5]。前文已述,网络文学的审美主体是人。网络给人提供了一个自由、开放和虚拟的平台。每一个人都可以通过网络描写生活、表达思想,抒写情怀时完全依从于自己的内心。正如今安在说的:“感谢网络,它使我有一个自由的心境来写我心中想写的东西,它完全是出于自己的一种表达的欲望。如果我为了稿费或者发表来写作,就不会有这样的《悟空传》。因为自由,写作真正成为一种个人的表达而不是作家的专利。”[6]网络创作者大都随性而发,表达自己感情的同时还暴露出自己的隐私,甚至描写性经验、变态心理的私人写作蔚然成风。由于网络文学的主体来源于社会各个阶层,性格各异,所以观念与思想的差别在所难免。如果某些不成熟的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思想内容,以文字的形式在网络这个公共平台上出来,其危害是极其广泛的,对社会造成的后果也是难以预料的。网络文学这种自由的全民性狂欢,为那些文学垃圾作品提供了生存的土壤。

(二)文学作品的商业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网络文学的产业化进程加速,文学的商品属性正在日益凸显。“商业逻辑不承认任何之限制性规则,它只服从突破所有限制以最大化其利益的自身冲动。”[7]网络文学诞生的这十余年,文学网站的规模随着文学作品的商业化不断扩大,且数量也随之急剧增多。据百度搜索引擎的最新统计显示,与网络文学有关的网页现已达2030条,与网络文学网站有关的网页达469万条,网络小说436万条,网络诗歌15.6万条,网络散文8.68万条。①起点中文网从建站到2012年8月4日,统计已登载的原创作品约845729部。著名的榕树下网站,现已收录作品达13888495部,平均每日更新作品近2700多篇,每两三分钟就有一篇作品更新,作品类别也五花八门。在网络文学世界里,自己的喜好、他人的介绍、网站的推荐等都可以是读者选择文本欣赏的标准。

文学网站最开始都是非功利性的。网络小说作者创作和读者阅读都是自发的,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文学逐渐从非产业化走向产业化。这个过程中,网络文学产业日渐成为公认的新的盈利支点。目前为止,国内的很多原创文学网站除了少数的设置外,大多数都是商业性的。网络文学和产业化的联姻,就像一把双刃剑,对网络文学在某些程度上产生了正反两方面的影响。从积极方面看,文学网站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必须吸引更多的网民进入网站。网民付费了,必然希望能读到自己满意的作品。只有符合广大网民的兴趣、爱好与要求,网站才能获取最大的利润。由此,网站就责无旁贷地要开拓更广阔空间,提升网络文学作品质量。但是这些文学网站基本是商业性的存在。也就是说,它是以盈利为目标的,其存身存在就是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晋江原创网主编王赫男就公开表示“他们对文学本身并无大诉求,而更注重网络文学作为一种产业链形式所带来的盈利。”[8]在利益最大化的宗旨下,高质量的精神追求不过是文学网站的促销口号。因此,文学作品的评价标准,自然不再是以精英意识为主导的传统文学的衡量标准,而是把文学作品当作一般商品来操作,力图销售给更多的读者。因此,网站在筛选和推荐文学作品时,看重其潜在的商业价值更甚于重视其内在的文学性。在利益的驱使下,网站制定的一系列条款都源自点击率之下的商业因素。点击率价值高于艺术价值。于是,网络文学作品往往热衷于创作离奇浪漫的故事,表达浅白,透出一种“媚俗”的倾向。同时网络小说也越来越类型化。言情、奇幻、盗墓、仙侠等类别的小说根据读者的需求量身定制地成批生产出来。这种类型化写作,不仅限制了们的写作思路,而且程序化痕迹非常明显,极大地削弱了作品的独创性。多数网络写作者的写作动机由最初的表达自我转变为迎合大众口味而写作,写作内容越来越庸俗化,不再能以真情实感打动读者。

另外,在文学网站上的生产,是按照写作的字数计算经济收入的。故而,在网络小说写作中,一日一更新,日更万字成为普遍现象。并且,为了获得更多收入,们会不自觉地延长小说的长度,制造出大量注水的长篇巨著。“网上几十万字规模的网络小说现在已经几乎绝迹,而动辄上百万字的长篇大作,俨然成了网络文学世界一呼百应的‘主旋律’。”[9]这种超长化又快速化的写作,必然促进类型化的进一步加剧。同时,网络文学作品的质量越来越糟糕,灌水现象严重,类型化小说比比皆是。

(三)监管机制的缺失

把网络文学置身于伦理背景下分析,我们会看见其虚弱自由的特性。因为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讲:“当各种自由不受限制时,他们就会相互抵触。就如明智有意的讨论,某些有益的讨论是必须的,如果大家不接受争论和探究的合理程序,言论自由本身便失去了存在的价值。”[10]138人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如果追求一种无所顾忌、随心所欲的自由,就纯粹把个体置身在自然之中,而明显违背了人的社会性。我国的社会公德的制定,就是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但是我们在阅读网络文学作品时,不得不直面鱼龙混杂、泥石俱下的网络文学现状,否则这种文学自由只是肤浅的表面的自由。但是目前,对于网络主体的这种过度自由还缺乏有力度的监督管理机制。

其次,在传统文学的出版中,政府对出版图书的管理有着严格的规制,纸媒文学作品的出版必须经过层层把关。从作品的思想性、艺术性,到语言文字的准确性,都有专业的编辑、校对等反复审核。其中某个环节未通过,那么作品的发表出版便付之东流。并且,我国采用事后审查方式,一旦发现问题,就可以依法追究其作者、出版者及传播者的责任。而网络写作不受时间和空间的局限,加之涉及的人群和领域又无限广阔,因此相比较于传统纸媒文学,对网络文学的监管难度要大得多。特别是网络文学商业化之后,作品成为商品,创作主体成为商品生产者,读者成为消费者。作为产业链上的相关环节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下,为了引起读者的好奇心和阅读兴趣,不断地推荐一些低级趣味、缺乏思想性与艺术性的作品。畸恋乱伦、暴力血腥、色情、变态、暴露个人隐私等内容低俗的作品被推荐上文学网站首页,当作吸引读者的亮点。

为了谋取经济利益,一些网站不加甄别,大肆登载并宣扬这些作品,同时提供下载链接服务。在商业化普遍追求利润的背景下,出版商为了获得高额利润,不惜出版一些内容低俗的作品去占领市场。还有些出版商为了市场效益,像演艺公司包装艺人一样包装签约,刻意制造明星效应,培育粉丝群体。同时,仿效影视剧的写作方式,请人先构思、拟定写作提纲,然后让签约按照既定的构思和提纲写作,把本应该自由创作的文学写作变成了流水线生产。这样的写作方式,不仅限制了文学的自由精神和创造爆发力,而且悖逆了文学审美活动的本质和规律,导致网络文学的思想深度和艺术审美无法得到提升。这种不良的写作和阅读的引导,在读者和作者之间形成了恶性循环,不仅影响了网络文学的品质,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审美和社会风气。

结语

写作是私人化的东西,本不应该承担过多的道德说教。但是文学需要讲究责任的,要担当社会道义。在现实社会中,制度是一系列相互联系的行为规范的集合。目前,中国主流道德体系似乎进入到“笑贫不笑娼”的状况。而低俗的网络文学作品产生和泛滥的重要原因,就是这种错误与畸形的道德氛围使一部分人滋生了畸形的审美与欲望。因此,在网络文学发展中,我们在借助于伦理制度进行规范时,要努力提高网络主体的道德水平和审美水平,为高尚文学的发展提供土壤。

参考文献:

[1]王真.网络宫斗小说叙事特征探析[J].宜宾学院学报,2019(3):8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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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太格繆勒.当代哲学主流[M].王炳文,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

[5]聂珍钊.关于文学伦理学批评[J].外国文学研究,2005(1):8-11.

[6]网络写作已成往事网络今安在[EB/OL].(2015-01-03)

[7]金惠敏.媒介的后果[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8]舒晋瑜.文学网站:左手版权右手金钱[N].工人日报,2009-02-20.

作者:王晓英 单位:武汉纺织大学传媒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