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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学作品标识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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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学作品标识申领

2014年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推动网络文学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了网络文学作品质量管理的重要性,首次提出加快推动网络文学作品登记识别、标识申领、存储分类等作品管理技术标准研发,建立兼容性强、使用便捷的原创网络文学作品编目系统、版权信息系统和社会公示及查询系统。

一、认识论:网络文学作品标识申领是行业健康发展与政府有效监管的双重需要

(1)网络出版行业管理的需要。目前网络文学作品涉及低俗色情类、涉黑涉暴类等问题的占有相当比例,亟需整治和监管。从行政管理机构角度,借鉴传统纸质出版物以中国标准书号为身份标识的管理模式,将网络文学作品统一纳入出版物标识管理范畴内,是一种可行的监管方式,可填补我国数字出版标识管理的空白。

(2)行业发展的需要。由于网络文学传播快、受众面广,长期处于无序状态,难以进行网络文学的相关统计。实行标识管理,通过数字出版企业注册领取编码时提交的元数据,较易掌握数字出版的相关情况。

(3)版权保护的需要。新闻出版业长期的经验证明,传统出版物标识符即中国标准书号在实践中可以作为版权保护的基本抓手,而数字出版语境下,版权保护已成突出问题,成为制约网络出版快速健康发展的因素之一。

二、原则性:网络文学作品标识申领的特殊编目要求

《意见》提出的网络文学作品登记识别与标识申领研发,目前在国际上没有先例,无可借鉴经验,开展网络文学作品标识申领,首先须从其特征着手,分析其编码原则。作者门槛大幅降低使网络文学作品生产呈海量态势,每日发表数量较大,增量较猛;创作自由化使网络文学作品内容随意性较强,作品完整性较差。据了解,众多网络文学网站的网络文学作品中最终能够形成完整作品的数量约20%左右,其余作品都处于长期中断更新状态;发表和信息反馈快捷化使网络文学作品作者创作和几乎同步,网络文学作品长期连载,读者可以追随整个创作过程,某些作者会根据读者意愿设定情节。网络文学作品不同于传统出版物的上述特征,影响网络文学作品标识申领的编码原则,体现为:编码容量应趋于无限,能在较长的时间内满足网络文学作品海量增长的需求;编码结构可兼容长期连载,能满足网络文学作品连载(长时间非完结)的需求。

三、方法论:标准文本编码(ISTC)对网络文学作品标识申领的适用度相对更好

考虑到容量趋于无限、格式兼容长期连载的编码原则,以及遵照《通知》“兼容性强、使用便捷”的要求,应能与其他标识符体系方便衔接等因素,网络文学作品标识编目体系宜从当前国际上比较成熟的标识符体系中直接采用。当前国际上通行的标识符体系主要有:数字对象识别号(DOI)、国际标准书号(ISBN)、标准文本编码(ISTC)。数字对象识别号(DOI)是一套识别数字资源的机制,满足了编码容量趋于无限的要求,但后缀可以是任何字母数字码或者其他标识符,其编码方案由登记机构自己规定,缺乏校验码,不利于政府机关统一管理。标准书号(ISBN)是专门为识别图书等文献而设计的国际编号,国际上始于20世纪70年代,我国起始于1987年,经过多年的实际应用已经非常成熟,成为专题出版物不可或缺的身份代码。中国标准书号的适用范围是专题出版物,而网络文学只有较少部分最终才能形成完整的作品,同时从诞生之日到完成作品大多要经过较长时间,在此期间属连载状态,不符合中国标准书号的适用范围。此外,我国标准书号的最大容量是1亿(含所有有资质的出版机构),容量有限,无法满足海量网络文学作品的标识需求。国际标准文本编码(ISTC)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制订的一项国际标准,2009年5月我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了GB/T23732-2009《中国标准文本编码》。ISTC适用于任何已经出版或即将出版的文字作品,包含数百亿的编码,能够满足海量网络文学作品的标识需求。独立的ISTC编码可以为独特的文本作品提供唯一的身份识别,其编码结构中的第三部分为文本作品元素,由ISTC登记机关分配给文本作品。ISTC校验码采用GB/T17710中MOD16-3的方法计算,将前15位数字分别乘以权重11、9、3或1,将这15个乘积进行十进制转换并相加,将计算相加之和模16取余,最后将所得余数转换成十六进制,即可得到校验码。综合以上分析,国际标准文本编码(ISTC)对标识网络文学作品的适用性较高。

作者:徐来 蔡凤娟 王庚梅 单位:中国版本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