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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法治理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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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法治理论贡献

一、要求弘扬法治精神,开创了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思维新范式

邓小平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系统地总结了国家治理的经验教训,深刻地认识到人治的弊端,积极倡导“树立法制理念”,用当今的语言表述,就是要“弘扬法治精神”。早在1980年1月,邓小平就强调:“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54页)1986年6月,他进一步强调,要“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在此,邓小平强调并阐明了三个互相关联的重大命题: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在文化本意上,就是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邓小平的这些思想,促成了从传统人治向现代法治的思维转变,开创了共产党执政话语下的崭新范式。其一,扭转了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以人治为主的治世路径。尽管在中国悠久的历史文明中产生了影响深远的法家思想,在历代帝王统治中也曾出现过严刑峻法的悲惨局面,但是始终没有超越儒家思想的主流范式,向来强调和追求“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人生理想和社会理想,期盼圣王、明君治国,因而形成了帝王文化传统,实质上是典型的人治文化传统。由于历史路径依赖的影响,人治的思维观念长期影响着国民,因而新中国建立以后,同样没有实现与历史的彻底决裂,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

对此,邓小平曾明确表示,中国缺少法制传统。他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强调,要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摒弃人治传统,开创法治局面。实践证明,正是在邓小平的倡导和推动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迎来了春天,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逐步树立了法制观念,弘扬了法治精神,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数千年存在的人治思维范式,确立了法治思维范式。其二,开创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依法治国的崭新思路。从马克思到,无论在社会主义革命的准备时期,还是在社会主义革命成功之后,革命领袖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均有一个共同特点:侧重于论证革命的必然性、无产阶级专政的合法性、人民大众的积极性及三者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完全解决好共产党执政以后如何实现无产阶级专政这一新的历史任务和重大课题。一言以蔽之,由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过分重视革命阶级的主观能动性,忽视了人性缺陷,因而导致在实践层面上的人治结果,在精神层面上回归于人治窠臼。邓小平多次总结苏联、中国以及整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经验教训后指出,官僚主义、权力过分集中、家长制、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等,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运动的健康发展,破坏了国家治理局面,因此必须改变这种现状。

鉴于此,邓小平指出,“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71页),任何党派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决不允许有“法外之人”。邓小平的这些思想,从根本上校正了共产党执政的方向和方式,引起了社会主义国家治理观念上的革命,开创了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新局面。其三,拓展了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善法的理想境界。邓小平进一步分析了法的具体价值属性,要求区分“恶法”与“善法”的界限,弘扬善法精神。他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于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邓小平使用的是“制度”概念,实质上也是“法制”的观念。在他看来,法无非具有两种价值类型,一种是恶法,另一种是善法。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就是要摒弃和根治恶法,创立和遵守善法;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就是要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营造向善的法制舆论环境,从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步伐。

二、阐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自身的几个重大关系,拉开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学术研究新序幕

邓小平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上的贡献,不仅表现为强调法治的重要性,促进了治国观念的转变,而且阐明了法治文化内在的一系列重大关系,丰富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理论,推动了学界的法治文化研究向纵深发展。

第一,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在人类政治哲学和社会治理实践中,无论是柏拉图所主张的哲学王统治,还是中国封建社会所主张的明君统治,都是基于人治理念。中国古代也曾有关于人治和法治的争辩,例如荀子和商鞅的论辩。由于时代的局限性,古代人所理解的法治与当代人所理解的法治相去甚远。法律至上是现代法治秩序的保障。现代法治的观念既不能容忍任何个人或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亦不允许有其他权威超越于法律之上。1986年9月,邓小平在会见日本客人时说,“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7页)。这是一个非常英明的论断。一是明确提出了“人治”和“法治”的观念,超越了邓小平一向主张的“法制”概念(尽管法治离不开法制);二是没有简单地否定“人治”的作用,也没有简单地肯定“法治”的作用;三是强调了要“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而不是听之任之,即要发挥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人是社会的主体和核心,也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和根本目的;法是由人制定并且由人维护和执行的规范,永远离不开人的作用。法治与人治不能截然分开。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需要人治,而在于人治是否从属于法治。这是辩证法在治国理政方面运用的典范。

第二,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道德自觉与法律约束相互联系,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两大支撑体系。在中国,关于“仁政”与“刑政”的争论延续了上千年,其实质就是坚持法治还是坚持德治的问题。历史经验和现代国家法治进程都证明,法治国家建设绝非法律自身的事。中国历史上的“礼法并用”、“礼法结合”的经验以及“德主刑辅”的内容,经过现代法治精神的改造,完全可以成为中国现代法治文化的动力和源泉。邓小平反复强调,如果没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没有共产主义理想和道德,就不能建成社会主义。他虽然没有使用“德治”概念,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理论则内在地蕴涵着丰富的德治思想。治理国家既要靠法治,又要靠德治;依法治国需要以德治国为基础,以德治国需要依法治国做保障。邓小平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思想和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思想,既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指明了任务和方向,又奠定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基础。

第三,法治与党治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在资本主义与共产主义之间的过渡时期内,必须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领导,逐步消灭阶级差别、实现人的全面解放。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基本经验。在政党政治的时代,“法治”与“党治”密不可分,都是为一定阶级利益服务的工具性选择。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人们机械地理解和运用了马克思主义的政党思想,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具体结论简单化、庸俗化,甚至误读与曲解,导致了实践领域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党大于法”、“以党治国”等混乱现象。其实,法以及法治文化不仅有阶级性,而且有社会性;不仅有意志性,而且有规律性;不仅有本体意义,而且有功能意义。鉴于历史教训,邓小平深刻地论述了“党”与“法”、“党治”与“法治”的根本关系,阐明了党政分开的政治主张。邓小平反复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又要坚持依法治国。他从三个方面阐明了“法治”与“党治”的关系:一是共产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二是党要通过合法的途径把自己的意志转变成为国家意志,三是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活动并成为守法的模范。这是对党如何科学执政最本质的概括,也是彻底摒弃“以党治国”的偏颇认识,把“依法治党”纳入“依法治国”全局战略的新观念、新思路。

第四,法治与民治的关系。法治的根本含义就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根本主旨就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就是要彻底实现民治。社会主义之法,必须由人民倡议和制定、由人民授权执行和维护、由人民享用和受益,从根本上保障人民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的本质就是民治,即法治是民治的保障,民治是法治的内核。

三、要求巩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三大柱石,描绘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架构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即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这反映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和本质特征。邓小平关于三者内涵及其关系的论述,推进了政治文明建设,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从理念构建上描绘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蓝图和新架构。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和关键环节。在社会主义时期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是保证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邓小平认为,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绝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可是,中国共产党原有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孕育于革命战争年代,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要求相比,存在诸多不适应的地方。所以,邓小平果断地提出了“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改善党的领导”的新命题。这个命题的提出,不仅具有政治意义、法理意义,而且具有观念意义、文化意义。改善党的领导是为了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增进人民的福祉;改善党的领导需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进一步巩固党的领导,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改善党的领导还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创新理念,展示共产党人的博大胸怀,显示马克思主义的真理性和中华文化的包容性。

第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坚持党的领导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和内容。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民主既是社会主义建设的目的,也是发展社会主义的手段。邓小平不仅终结了长期以来关于民主“手段论”和“目的论”的争论,而且阐明了法治国家的主体和动力。他指出:“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9页)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主张,反映了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特征,彰显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时代精神。

第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坚持党的领导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民主与法制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在整个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中,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就是为了在法理上确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是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途径;就是为了强力护卫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权利,是发展民主的根本保障。实现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做主的辩证统一,关键在于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既是党的领导的重要形式,也是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形式。邓小平这些思想的形成,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于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人治”传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极左思想影响下形成的“全面专政”与“无法无天”状态的彻底否定,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变,体现了全党执政治国理念的历史性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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