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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保险发展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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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保险发展研究分析

[提要]高新技术产业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科研开发各个阶段都面临着复杂难测的科技风险,因此科技保险受到重视。本文从供给方保险公司、需求方科技企业以及起到重要扶持作用的政府三方角度入手,对科技保险发展现状做出阐释,并给出明确政府角色定位、优化承保模式、提高企业参保意识等建议,以期推动科技保险全面发展。

关键词:科技保险;财政补贴;承保模式;科技风险

一、科技保险相关文献研究综述

科技保险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1995年,是一种为分摊企业的科技风险,减少科研负担而提出的保险构想。具体来说,企业科研开发过程需要面临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市场应用三个阶段的风险,科技保险是当某项科学技术的研发失败时,保险公司对企业的给付保险。也有学者提出,科技保险不应局限于研发过程中,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人力资源以及预期成果等都可以作为保险标的。科技保险属于一种投机性风险,保险公司具有更大的操作空间。相对而言,其所承担的风险更加难以预测,可保性较差。胡慧源(2010)、赵俊英(2012)、李海涛(2013)等学者一致认为科技保险具有较为明显的正外部性,一方面科技风险复杂多样提高了保险费率及赔付率,另一方面科学技术容易出现搭便车的现象,因此供需双方的投保意愿均不强烈,容易陷入市场失灵当中。为解决这一问题,政府行为显得尤为重要,因此科技保险常被称为政策性科技保险。科技保险的广泛推行,从微观来看,可以通过提供保障而激励科技创新,科技财产险也对企业盈利能力有显著的提升作用。从宏观来看,能够推动科技产业与保险业的共同发展,优化市场资源配置。2020年1月银保监会的《指导意见》也指出,发展科技保险能够完善金融产品体系,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

二、科技保险发展现状

科技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由政策划分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20世纪90年代的市场探索阶段。这一阶段并未出台统一指导文件,而是在地方政府的组织下,由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但由于前期宣传与企业认知的不足,投保数额并不理想,截至1994年,湖北人保公司仅承保6项,之后在1997年科技保险逐渐退出了市场。第二,科技保险的创新试点阶段。2006年科技部与保监会联合了《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中央政府的角度第一次对科技保险的定义、发展模式等做出了原则性的指导意见,并于2007年、2008年分两批确定了北京、天津、成都、西安等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城市。第三,经过两批试点的经验积累之后,2010年科技部与保监会再次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标志着我国科技保险发展进入全面推广阶段。这一阶段不仅放开了试点城市、保险公司及险种的限制,也将科技保险的补贴政策下放到地方,即地方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贴政策。具体来说,政府对科技保险的补贴政策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税收补贴政策,由中央统一制定执行,允许企业将保费在税前150%加计扣除;二是保费补贴政策,这部分由各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补贴金额及范围,不同的城市之间的补贴标准相差较大,补贴比例最高的为北京,达到了80%,但大部分城市能够做到分险种对企业设立补贴标准。(表1)总体来说,科技保险在我国一直依赖“政府引导+商业运作”的模型进行发展。随着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展科技保险的相关业务,科技保险的险种也从最开始设立的14个,逐渐增加到了30多个,以满足不同科技企业的多样化需求。虽然我国科技保险的体系结构已基本完整,政府及相关学者也对科技保险未来发展呈乐观态度,但在保险市场上却呈现“叫好不叫座”的现象。截至2016年底,科技保险的保费收入达到了77.66亿元,仅占全国保费收入的0.25%。虽然2017年的保费有所增加,风险保障金额达到了11,900亿元,2018年仅人保公司的风险保障金额就超过了2,846亿元,但在科技保险的市场占有率较低,科技企业和保险公司大多持观望态度。

三、科技保险发展中的问题

(一)地方政策差别大,缺乏法律监管。首先,在政策制定上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由各地方政府制定的补贴政策、补贴标准、对象以及方式差别较大,容易造成各省市之间发展不平衡、沟通不通顺的问题。其次,政策引导力度不足。随着2010年中央对科技保险的“放权”,部分省市逐渐忽视了引导,一方面不能对科技保险的补贴政策进行及时更新;另一方面对科技保险的引导政策过于单一,仅仅依靠财政补贴难以达到全面推广的效果。最后,专业的科技保险法律体系不健全。虽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进行指导,但法律层级相对较低。并且科技保险与《保险法》中所规定的其他险种具有一定的差异,属于政策性险种,需要法律条文对科技保险的参保主体、内容、条件等进行明确的划分。

(二)保险公司创新少,运营模式单一。首先,虽然保险公司从最初试点企业设立的研发责任险、研发设备险、企业财产保险等14个险种的基础上,对险种进行了更新,但其本质上都是对基础险种在高新技术产业的延展,保险产品之间的同质性较为明显。其次,在保险公司的运营模式上,大部分的科技合约采用的是“投保-理赔”模式,与其他承保模式相比,保险公司的参与度较低,无法运用保费获取额外收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险公司承保风险。最后,保险公司专业素养亟须加强。科技企业涵盖了多领域的高新技术知识,对人员的专业水平要求较高,不仅需要对投保标的进行精算和风险预判,也需要与双方公司高管进行协商洽谈,才能保证保险合约的顺利实行。(表2)

(三)企业风险认知差,参保积极性低。从科技企业的角度来看,科技行业整体的参保意愿并不强烈,甚至大部分科技企业的参保目的只为得到财政补贴,这与政府设置科技保险的初衷相违背。主要原因是:一方面因为企业对科技保险的认知程度不够,将其简单地理解为对科研要素提供风险保障,并未对其背后的投机性进行挖掘,因此在投保过程中,对险种选择也常局限于财产险;另一方面部分企业无法对自己所面临的科研风险作出有效的预判,对风险的认知能力不足。科研项目的投资者和开发者往往不是同一个人,因此在对风险偏好,风险认知上存在差异,加之企业的利润水平、管理层的受教育程度等因素都对投保意愿造成影响,因此参保水平整体较低。

四、科技保险发展建议

(一)明确政府角色定位,加强政策监管。首先,政府应明确在科技保险市场上的定位,由于科技保险所呈现的正向外部性,其发展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将难以摆脱政策扶持,因此政府应格外重视科技保险的发展,及时更新相关的补贴政策。另外,积极推进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地,可以参考美国等国家引入风险补偿的引导措施,激活科技保险市场。其次,应对相关财政补贴政策做出明确划分,不仅需要明确划分出中央及地方政府各自的职责范围,也需要对各地的财政补贴设立统一的标准,如对省市的经济发展水平设置等级,同一等级设立统一标准,防止出现区域发展不平衡和组织结构衔接不畅的问题。最后,需要尽快建立健全科技保险相关法律制度和科技保险实施的监管体系,从法律的角度上对科技保险进行定义,利用监管机制严格监督政府及科技企业对科研项目的开发和补贴的审核,打好市场发展的基础,更好地维护参与方,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相关权利。

(二)注重产品创新设计,优化承保模式。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需要对科技保险的险种质量进行进一步的创新,即结合高新技术行业的特点和企业的投保需求,量身定做更有竞争力的保险产品。甚至可以借鉴日本的发展经验,针对科技企业的整体发展阶段,对科技保险和其他保险融合进行一揽子销售,达到分散风险降低保费的目的。在承保模式的选择上,考虑采用担保型等其他承保模式,与企业、银行等其他机构共担风险,获得更多的项目参与权,充分发挥科技保险项目的融资作用。由于科技风险因素复杂多变,只有对整个研发过程足够了解的专业人才才能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使投保双方合理规避风险。我国第一家专业的科技保险公司———太平科技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成立,也印证着这一发展趋势。

(三)加强企业宣传力度,提高参保意识。为了进一步提高科技企业的参保积极性,首先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科技保险的宣传力度,一方面向企业介绍科技保险的概念及意义;另一方面定期组织科技保险的专题讲座,通过案例讲解的模式使其对科技保险有更为直观的认识。其次需要加强科技企业管理层的风险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企业的管理人员需要对科研开发过程的阶段、风险及其周期有一定的掌握和认知,才能合理判断科技风险大小。最后需要对企业所研发的相关科学技术建立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使其尽可能地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在风险和效益的博弈下,选择是否参与科技保险以及如何选择更适合企业发展的科技保险险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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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雨露.科技风险与科技保险[J].中国科技投资,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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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婉芬,郭春燕.我国科技保险的发展及国际经验的借鉴[J].江南论坛,2019(12).

作者:范玉雯 单位:河北省科技金融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