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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互联网+”是近年来政府工作报告的热词,2015-202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多次提出“互联网+”战略,伴随着“互联网+”融合模式的深入应用,保险产品互联网销售模式得到了突发猛进的发展。很大一部分的消费者选择从互联网端选择和购买保险产品。在互联网保险这一模式中,保险人说明义务一般以页面广告及“链接”形式披露保险条款,并通过勾选方式进行概括性投保确认。本文通过笔者亲自的一起法院关于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案例中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希望对于保险人完善产品和规范网络保险市场有一定的助益。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平台网络保险说明义务
一、背景案例:王某某诉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合同
主要案情:2019年7月14日,王某某通过水滴保险商城手机平台投保”水滴家庭综合意外险,保险责任包括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保险金、意外医疗、猝死保险金等,该保险产品由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保。该保险产品完全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销售,王某某通过手机点击操作即完成了投保,王某某与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于当日签订了《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王某某及王某某丈夫、王某某父亲王某1(投保时为63岁)。王某某将三位被保险人身份信息、身份证等均上传系统,并经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核保通过。自合同生效后,王某某按合同约定每月均向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交纳保险费,已将一年的保险费全部缴清。2020年1月7日,被保险人王某1在家中意外摔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保险人出险后,王某某按投保的意外伤害险,向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申请理赔,但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出具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书,理由: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认为涉案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王某1在投保时已超过60周岁,不符合涉案保险的投保条件,投保人对此未进行如实告知,故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王某某认为,在互联网平台该产品购买页面图片和文字并没有直接提示被保险人的年龄范围,投保时没有看到年龄限制,并且上传了王某1身份证后,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仍然核保通过,并向其签发保险单,保险公司已经接受了投保。本案涉及的法律焦点是如何认定网络保险投保的保险人合理履行完成了说明义务。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若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作出询问的,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本案中,王某某认为在投保时并未看到被保险人年龄的限制,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王某某为王某1投保时,王某1已超过60周岁,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王某某存在故意隐瞒王某1年龄的情形。保险人在核保时并未对此提出异议,亦未提示投保人被保险人年龄超过承保范围,并向王某某签发保险单,应当视为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保险公司在承保后再以王某某未向保险人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于法无据。
二、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现状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4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40亿,较2020年3月增长3625万,互联网普及率达67.0%。①《2014-2019年互联网财险市场分析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末,共有70余家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收入累计达3803.84亿元,2019年互联网财产保险保费收入838.62亿元。②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蓬勃发展,网上购物、购买服务已经深入人心,保险业也无例外的走上了网络销售的道路。目前,互联网财产保险渠道主要包括保险公司官网、保险公司运营移动端、第三方app平台。从交易量来看,第三方平台的业务量持续超过保险公司自营平台,如蚂蚁金服、微保、水滴筹等互联网销售平台。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保险网站集中了多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方便直观的进行性价比的评估,让投保人在网上货比三家,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在互联网保险平台购买保险产品时,需要消费者填写个人信息和被保险人信息,表面来看是在第三方平台上填写的,实际上这些信息都是直接递交给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负责对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进行核查,最后将核保结果通过第三方平台反馈给消费者,最后核保、承保、理赔的仍是保险公司。
三、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告知说明存在的问题
一般来说,免责条款是否明确说明,需要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其签字表示已明确理解、遵守保险合同条款并接受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在保险人向投保人发出保险凭证或保险单,做出承保的意思表示后,保险合同成立、生效。③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中保险人的告知说明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说明及确认程序流于形式
当前互联网保险产品的交易,主要是通过基于移动端的互联网应用终端来直接实现。随机选择进入一些从事保险销售的平台或APP,进行保险产品投保的相关操作,就会发现保障内容、产品特色、《投保须知》《保险条款》是以页面广告及“链接”形式呈现,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只需要点击勾选打开链接前的已经内容阅读,无需真正打开链接查看具体条款,即默认已完全了解或者同意《投保须知》《保险条款》的所有内容。上述这种设计无疑不能保证投保人进行了实际的阅读,说明及确认程序流于形式。
(二)告知内容繁多,格式不规范,重点不突出
消费者若点击操作进入《投保须知》《保险条款》也十分的不方便,因为保险公司提供的告知內容通常是篇幅巨长、密密麻麻地布满整个屏幕,阅读互动体验非常差,对于不具有保险知识的投保人来说,很难找到其中的告知重点。同时,常会有由数个保险条款组合而成的保险产品(如一款旅游险就可以包含意外伤害、意外医疗、航班延误、证件遗失等多个条款),在保险条款告知上未对具体条款进行链接索引,点进“保险条款”的链接,多个产品条款汇集一起数万字的内容遍布屏幕,客户根本无法轻易快速找到需要阅读的内容。
四、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提示义务的履行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④,在投保过程中,保险人对投保人需要清楚和注意的各种事项都应当予以明确的书面说明,包括被保险人身份限制、产品保障范围、赔偿标准、合同条款、免责条款的内容、投保声明书等与法律效力有关的事项。在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的过程中,应将下载保险条款作为强制性选项,并保证一定的阅读时间。在保险公司设置的投保流程中,如果投保人不必阅读条款即可进行下一步操作继而完成投保,或者不主动弹出保险条款页面,而是投保人要亲自点击链接或者下载后才可阅读,则意味着在投保的整个过程中,保险人可能始终没有主动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条款,投保人可能自始都没有阅读到保险条款,所谓保险人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就无从谈起。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是询问告知,但可能投保人因保险人的过失未能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具体而言存在着因为保险人询问设计不周延、询问内容不明确等种种可能,致使投保人未能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这种情形下,保险人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五、关于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告知说明义务的建议
当前互联网保险业务中的保险人告知说明流于形式,投保人并不能在投保操作中直接、有效地了解到保险人的重要告知内容。故突出保险人告知说明内容的重要性,帮助消费者轻松阅读,促进消费者主动阅读意愿,能够更好的保障保险交易双方的权益,并在潜移默化中,增强社会大众对于保险知识的理解。
(一)优化投保流程,强制提示内容
目前的投保须知、保险条款内容大多是以链接形式出现,客户只需勾选是否已阅读,无需实际点击阅读。若将需要客户重点了解的告知说明步骤植入到投保操作中,客户操作的某一步页面就是阅读保险人说明内容,使得告知说明内容直接呈现在投保人眼前并保证一定的强制性阅读时间,能够更好的证明保险人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也使客户更容易看到关键信息。保险人也可以在保险条款后加入强制性的具体、详细的投保人状况询问清单,以此有效地防止漏洞出现以降低风险。
(二)重点突出,简明扼要
对于需要客户必须了解的内容,应该采用简明准确的语言展现在告知页面。诚然,保险相对普通消费者的知识储备来说具有专业性、复杂性,认为很多内容都需要投保人了解知悉。但对于投保人而言,也许真正关心的就是基本的具体保障内容、免赔额、责任免除等内容。展示重点内容,将会使得保险人告知说明的过程更高效。
(三)规范格式、检索便利
规范格式是为了让投保人更方便的找寻到保险人提供的各类告知说明内容。例如保险条款,可以通过列明每一款条款的名称链接,方便客户选择需要了解的条款内容进行阅读,而非在条款文字的大海中寻找具体某一个条款。
作者:开佰达 单位:北京论法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