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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网络诈骗案件新趋势及侦查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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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网络诈骗案件新趋势及侦查革新

摘要:随着互联网领域的不断开阔,网络诈骗以各种新花样骗取人民群众的财产,给受害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网络诈骗案件呈现出紧随时展性;作案分工精细化;犯罪诱骗性增强;作案区域性显著;组织运营国际化的新趋势,给公安机关的侦查过程带来诸多挑战。针对网络诈骗犯罪斗争的新形势,公安机关应积极进行侦查革新,以实现对网络诈骗犯罪的快速侦破。

关键词:网络诈骗;侦查革新;情报导侦

当今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加快了传统犯罪手段更新换代的速度,网络诈骗案件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给社会造成的危害逐年加大,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颗“毒瘤”。面对日益严峻的斗争形式,公安机关应着力研究网络诈骗犯罪的新趋势,探索最新的侦查措施以实现对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有效打击。

一、网络诈骗案件的新趋势

(一)紧随时展变化网络诈骗犯罪的一个典型特征是犯罪手段会紧随时代的发展变化而变化,这具体表现在诈骗话术和犯罪技术这两方面。在诈骗话术方面,随着国内电子支付手段的普及,中国移动支付率高居世界首位,这为犯罪嫌疑人设计新型骗局创造了机会,例如最新出现的“二维码诈骗”“网络投资诈骗”“网络刷单诈骗”等骗局都是诈骗分子根据人们消费形式最新推出的。根据公安部在官方微博“中国警方在线”的公告来看,当前以网上支付交易诈骗为典型的网络诈骗手段达60种之多,还处于不断发展变化过程中。在犯罪技术方面,腾讯安全部门在调查时发现,随着人工智能技术落地应用领域的不断扩展,网络诈骗犯罪以及相关的网络灰黑产业在犯罪行为中也开始引入人工智能技术,提升犯罪智能化程度以减少人力投入和降低犯罪风险。综合来看,网络诈骗犯罪趋势与人们社会生活方式的发展变化息息相关,是时展的产物。

(二)犯罪诱骗性明显增强因技术防范不力和行业“内鬼”作祟,当前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十分严重,极易引发各种下游案件,精准诈骗案件就是其中之一。精准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为提高作案的成功率,在实施犯罪行为前通过不法途径对被害人的个人信息进行全面了解,进而根据被害人的职业、行为习惯和心理需求等特征有针对性地编造诈骗话术进行心理诱导,诱使被害人掉入犯罪嫌疑人专门设下的陷阱,犯罪诱骗性明显增强。近几年最为典型的是2016年发生的“徐玉玉案”,被害人的个人信息提前被不法分子获取,诈骗分子以发放补助款为名骗取被害人9900余元,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三)犯罪手段区域特色显著境内发现的网络诈骗组织很多都是以“诈骗乡”“诈骗镇”的形式出现,并且犯罪嫌疑人实施案件的犯罪手段较为稳定,具有明显的区域特色[1]。出现此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地域性职业诈骗组织所在地受犯罪亚文化影响深远,例如江西省余干县流行“重金求子”的骗局,而这个地区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流行利用假戒指、猜铅笔和易拉罐中奖等骗局,深受“诈骗致富”的犯罪亚文化影响。二是地域性职业诈骗组织多以乡情、血缘等关系为纽带,网络诈骗犯罪的低成本性和高收益性等犯罪亚文化更易在乡里乡亲中传播,逐渐吸引更多人加入。

(四)犯罪分工精细化网络诈骗组织的犯罪嫌疑人都将诈骗作为自己谋生的职业,因此,在预谋实施犯罪行为前犯罪嫌疑人会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明确分工,每个“工作环节”高度独立又相互依存。根据目前发现的网络诈骗案件来看,组织成员分工有以下几种:一是“黑客”,控制网络安全措施较低的服务器;二是“黑帽SOE”,伪造各种钓鱼网站;三是“心理专家”,编造各种话术剧本;四是“话务组”,冒充客服人员进行剧本演绎;五是“信息商”,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六是“水房组”,将涉案赃款化整为零分批提取。目前,网络诈骗犯罪的分工还在不断细化,整个犯罪运营模式逐渐向合法企业经营模式靠拢。

(五)组织运营国际化由于互联网技术推动了人员、资本、等各要素的流动速度,网络诈骗组织成员和资金的跨境流动日趋频繁,国际化运营趋势日趋显著。目前我国查获网络诈骗组织的骨干人员一般都在境外设立总部,在境外培训运营商,逐渐向大陆内地设立多个诈骗窝点。公安机关即使抓获境内诈骗窝点的不法分子,整个诈骗组织也不会因此土崩瓦解,境外的核心人员依旧可以在风头过后将新培训的犯罪成员输送到我国境内创立新窝点进行网络诈骗犯罪。近期我国破获的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各地警方追踪诈骗组织的总部主要集中于缅甸、柬埔寨等东南亚国家,组织运营国际化对当前国家警务联合执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网络诈骗案件的侦查困境

网络诈骗犯罪是一种新兴的高智商犯罪,犯罪涉及区域范围逐渐扩大,受害者基数逐年上升,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主要存在案件线索发现难、涉案资金查控难、电子证据取证难、犯罪灰黑产业难以打击以及侦查合作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一)案件线索难发现网络诈骗案件线索较难发现的原因包括:第一,数据化分析技术落后。网络诈骗是一种“人———网———人”模式的非接触化犯罪行为,犯罪现场主要是网络虚拟空间,物理空间遗留的痕迹较少。网络虚拟空间容纳信息繁多,案件信息混在其中难以分辨,公安机关人工筛选案件信息时间成本较高,主动发现的案件线索数量较少。第二,信息交流存在密闭性。网络诈骗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之间的链接机制是以各种网络社交工具形成的,犯罪信息交流大多是通过事先设好的QQ群、微信群等来进行。组织者对于外来人员的加入会采取极为谨慎的审查措施,信息交流的密闭性使整个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保密性,犯罪行为较难发现。第三,群众支持力度低。在诈骗组织“话务组”成员的轮番洗脑下,被害群众往往对网络诈骗组织的运营模式抱有幻想,丧失基本的识骗能力,不愿提供案件信息;还有部分群众明知参与诈骗活动的非法性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对公安机关的调查行为消极配合,提供的犯罪线索也极其有限。

(二)涉案资金查控难近期移动支付技术快速发展,在方便人们消费生活的同时也加大了公安机关对涉案资金查控的难度:第一,移动支付速度快。网络诈骗组织的涉案资金采取每日清算的模式,诈骗组织的成员通过之前开设的多个账户将涉案资金化整为零,分批提取,涉案资金转移的速度较快。第二,快速查询、止付功能欠缺。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公安机关查询、冻结银行账户有严格的审批程序,繁琐的审批程序使公安机关丧失查询涉案资金流向、冻结涉案财产的最佳时机,长时间的审批程序还易造成侦查机密泄露。[2]第三,资金分析技术设备落后。基层公安机关技术设备相对落后,对“资金流”的分析大多以人工分析或简单的人机结合方式来进行,而目前网络诈骗犯罪涉及被害者较多,转账和返利所涉及的移动支付交易笔数庞大,上述分析“资金流”的工作方式效率较低,难以厘清诈骗组织的内部分工关系。

(三)电子取证工作较为困难网络诈骗案件场所以虚拟空间为主,案件证据大部分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表现,电子取证工作困难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电子证据取证技术不成熟。电子证据具有易逝性和易破坏性,极易被犯罪嫌疑人篡改和消除,而目前我国电子证据取证和保全技术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缺乏大数据背景下电子取证和保全的技术和经验,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取证前破坏电子数据,侦查人员以现有的技术手段可能无法完全恢复电子数据。二是取证标准不规范。网络诈骗案件涉案人员较多,电子证据较为庞杂难以厘清,而我国有关电子取证的专门法律规范长期缺位,在侦查取证过程中侦查人员为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盲目搜集电子数据,加重了警务工作负担。

(四)犯罪产业链条难以根除由于网络诈骗犯罪成本低,收益巨大,大量犯罪分子以共同的不法利益为目的,从事与网络诈骗相关的不法活动,形成一条不断发展和延伸的犯罪产业链条。例如网络诈骗所用的个人信息大多是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不法分子提供,如不能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不法分子一并铲除,则精准诈骗案件数量高发的趋势将难以扭转。犯罪产业链难以铲除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犯罪产业链条的各个环节都以不法经济运营形式存在,犯罪产业链上的各个环节会交替掩饰彼此的非法性质,不易被外人察觉。二是在现行侦查模式下,主办案件的公安机关偏重于个案打击治理,一旦犯罪产业链中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其他犯罪成员马上就会闻风而逃,将犯罪证据全部清理。三是犯罪产业链上的部分犯罪环节技术操作难度低,具有可替代性,这一环节的犯罪成员或团伙即使被公安机关查处,诈骗组织的核心人员也可以物色新的犯罪成员或团伙取代他们原有位置。

(五)侦查合作不健全网络诈骗犯罪是一种跨区域的高科技犯罪,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经常遇到侦查合作上的问题影响案件侦破的进度,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基层公安机关情报流通存在壁垒。在网络诈骗案件的侦查实践中,经济落后地区的公安机关硬件设备落后,情报实时交流存在障碍,在侦查合作时需要派遣侦查人员去交流沟通案情,这会降低侦查工作的效率。二是政府部门缺乏快速协作机制,很多政府部门都是“总部集权、分级管理、逐层上报”的工作模式,刑侦部门在寻求合作时往往要经过繁琐的审批程序,再加上相关法律手续的传输时间,刑侦部门往往在立案之后很长时间才能投入侦查工作,易丧失最佳的侦查时机。三是企业支持配合力度低。目前互联网企业主要和省部级公安机关开展相互合作,对于基层公安机关的配合支持力度低。尤其是在技术研发成果方面,在基层公安机关投入使用的较少,极大地限制了基层公安机关侦查办案的能力[3]。

三、网络诈骗案件的侦查革新

网络诈骗犯罪作为一种与时俱进的犯罪,侦查人员的侦查思维和侦查措施也应与时俱进,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革新侦查措施:

(一)完善情报导侦工作模式进入信息化时代以来,面对日益猖獗的网络犯罪形式,公安部多次强调要强化各级公安机关的数据实战能力,实现侦查工作的转型升级,扭转被动侦查的不利局面。基于此,侦查人员可从以下几点完善情报导侦工作模式:第一,建立精细化的高危人群数据库。高危人群主要指具有实施犯罪行为技能和犯罪心理的人员。在地域性网络诈骗犯罪的地区,摸排高危人员可以有效预防职业人员从事网络诈骗活动。侦查人员要通过摸排走访等方式重点采集高危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身份信息,摸清社会关系,实现对高危人员的重点监管。一旦发现高危人员的越轨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快速采取有效措施锁定和控制犯罪分子。第二,全面构建一体化参战平台。针对网络诈骗犯罪的跨区域性,各地公安机关和当地政府部门应着力推进公安情报工作的信息化和现代化建设,积极引进人才,购买先进的软硬件设备。在指挥中心的协调下,各地公安机关情报部门依托公安信息内网建立“一网通”的情报共享平台,疏通情报交流渠道,保证各地基层公安机关信息交流畅通无阻,能将各地接收到的网络诈骗案件进行串并案研究,在集中行动时能够快速将作战指令下达给参加任务的各个基层作战单位,真正形成全国公安“一盘棋”的侦查格局。第三,升级完善类罪模型。网络诈骗犯罪的本质不会随着犯罪手段的发展变化而有太大改变,侦查人员要及时汇总近期破获的网络诈骗案件基本情况,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员的情况、犯罪手段等内在规律特征,研发完善网络诈骗犯罪的类罪模型,提高侦查机关的风险预警能力和主动侦查能力。第四,建立专门的接处警平台。网络诈骗案件数量多,且涉案资金查控与追赃难度较大,因此,公安机关可以专门建立网络诈骗案件的接处警平台,将网络诈骗案件单独分流处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具体而言,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通过案件分流系统快速将诈骗案件划转到指定的接处警平台,由民警及时联系被害人保留相关证据,同时尽快联系银行等部门开通紧急止付功能为被害人及时止损和挽回损失。

(二)完善电子证据取证制度电子证据在网络金融案件中发挥着核心作用,构建电子证据为核心的证据链,是侦查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侦查部门必须规范电子证据的取证主体和技术标准。具体措施有以下几点:第一,制定分级分类取证的规章制度[4]。网络诈骗案件证据分布杂乱无章,盲目取证行为极易丧失关键证据。公安机关应结合各类网络金融犯罪案件的侦查实践情况,制定分级分类取证的规章制度,根据案件性质科学划定电子证据取证的范围。唯有区别对待,才能在取证过程中不会因证据庞杂而不知从何入手,有效避免遗漏关键证据。第二,建立专业的电子证据取证队伍。为提高电子证据取证主体的专业性,公安机关可与具有电子取证技术的公司构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邀请电子证据取证领域的专家,开设专门的电子证据取证课程,培训专业的电子证据取证人才,切实提高侦查队伍的业务能力。目前,美亚柏科公司与公安机关构建了较为紧密的合作伙伴关系,在侦查取证等业务工作上为公安机关指点迷津,提升了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能力。第三,提高电子证据取证和分析的技术水平。网络诈骗案件的电子证据较为繁多,对公安机关取证和分析技术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公安机关应充分依托互联网企业研发数据取证、分析技术为一体的硬件设施,不断提高电子证据取证和分析的技术水平,以应对新形势下网络金融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三)全面治理犯罪产业链条针对网络诈骗犯罪产业链不断发展延伸的现实情况,为了将犯罪分子一网打尽,公安机关在打击治理网络诈骗案件时应坚持全链条打击治理的理念,整合警种资源优势发动集群战役,全面治理网络诈骗犯罪的黑色产业,具体做法有:首先,构建多元化线索举报渠道。网络诈骗的黑灰产业涉及环节较多,单靠公安机关发现线索耗费精力较大。公安机关可以充分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受众基数大的特性,构建多元化的线索举报渠道,便于网民向公安机关提供网络诈骗犯罪产业的重要线索和证据,为开展集群战役提供情报支持。其次,树立案件经营意识。侦查经营是指侦查机关在侦办专业化、产业化犯罪时,采取不立即查处的工作方针,而是通过各种经营策略和侦查措施查明全部犯罪事实,完善证据体系后,再整体侦查打击的一种侦查方式[5]。侦查经营有利于对网络犯罪产业的整体打击,实现犯罪的源头治理和系统治理,适用于侦查打击网络诈骗案件。最后,集中开展抓捕行动。通过侦查经营,侦查机关在摸清网络诈骗犯罪组织架构、掌握犯罪活动规律之后,便可由上级公安机关科学部署抓捕计划,集中铲除犯罪团伙,尽可能不留漏网之鱼。

(四)构建多元化的侦查协作机制治理网络诈骗案件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单靠公安机关侦查打击效果十分有限,急需整合社会各方资源,扩大网络诈骗案件治理主体范围,构建综合防治体系。构建多元化的侦查协作机制的参考途径有以下几条:第一,邀请专家开展侦查业务培训。网络诈骗案件的技术含量较高,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业务能力也应与时俱进才能应对反诈斗争的新形势。针对部分侦查人员知识面狭窄等问题,公安机关可以和高校以及互联网企业构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邀请计算机、金融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为侦查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侦查人员数据分析、深挖案件线索等方面的能力以适应网络金融犯罪斗争的新形势。第二,建立政府部门的快速协作机制。公安机关需要与银行、电信部门等其他政府部门建立快速协作机制,简化协作流程。例如各地银行部门要切实考虑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需要,全面建立公安机关专用的资金网络查控系统,减少公安机关派员异地调取账户数据的时间。电信部门可以建立公安机关专用的网上话单查询系统,对于东南亚等网络诈骗案件高发地区的电话号码做好重点标记,减轻公安机关筛选案件线索和侦查取证的工作负担。第三,鼓励企业研发侦查预警系统。企业是最先掌握和运用前沿技术手段的主体,公安机关应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交流,充分发挥企业的技术优势,积极与企业共同研发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预警系统,提高网络诈骗犯罪的风险预警和防控能力。例如深圳公安与腾讯公司联手研发的“深融系统”、北京金信网银开发的“冒烟指数”等网络金融犯罪风险预警系统,能够根据社会形式的发展变化,及时对各类型的网络金融犯罪实施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极大减轻警务工作负担。另外,上级公安机关要积极引导互联网企业与基层公安机关的交流协作,让基层公安机关也能享受到侦企协作的福利,提升新形势网络金融犯罪案件的侦办能力。

参考文献:

[1]徐永胜,徐公社,韩冰.地域性职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侦防对策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8,30(1):121-129

[2]王晓伟.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理念转变与机制创新[J].人民论坛,2016,(1):42-44.

[3]欧阳长松.“互联网+”背景下刑事案件侦企合作问题及对策[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9,31(1):41-47.

[4]郝宏奎.新时代犯罪现场勘查实务与教学的改革创新[J].公安教育,2019,(7):59-64.

[5]德丽娜尔•塔依甫,张尧.论侦查经营的几个基本问题[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2(3):75-81.

作者:滕晓鸣 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