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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文学批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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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文学批评论文

1.翻译文学批评中的价值主体

就某一特定译作而言,与之发生价值联系的任何个人和群体都会与译作形成价值关系。因此,译作除了与其译者形成价值关系外,还与其读者形成了价值关系。就后一类价值关系而言,有多少读者就理应有多少种价值关系。在围绕译作所形成的所有价值关系中,译者与译作所形成的价值关系仅仅是其中的一种,而且还不是最重要的一种,因为译作主要是为读者而不是为译者准备的。译作与其读者尤其是与读者群所形成的价值关系才是最重要的。对于译作与上述个体和群体所形成的众多价值关系,翻译文学批评都有关注的必要和责任,从而也形成了翻译批评的不同方面。但就一般情况而言,翻译文学批评所关注的价值关系,往往不是译作与个体读者的关系,因为每个读者的修养、阅读目的、情趣等不尽相同,批评者很难对他与译作所形成的特定的价值关系进行评判,即使能够进行这样的评判,评判的结果往往也没有太大的实践意义。然而,一部译作与其庞大的读者群所形成的价值关系,常常对社会产生较大的影响,也自然成为翻译文学批评需要关注的主要对象。因此,翻译文学批评所要评价的价值关系,主要应该是译作与其读者群所形成的价值关系,而非译作与个体读者或译者的关系。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翻译文学批评中的价值主体主要是读者群。翻译批评要评价的价值关系,应该是译作与其读者群所形成的价值关系,即看译作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了读者群的需要,尤其是译作对整个社会的进步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影响有多大。显然,翻译文学批评主要不是评价译作与译者的价值关系,也不是评价译作与某位特定读者所形成的价值关系,而往往是评价译作与广大读者所形成的价值关系。

既然如此,译作与众多的价值主体所形成的多种价值关系中,广大读者所构成的价值主体才是翻译文学批评中最重要的价值主体。《引论》没有专门论述翻译文学的价值主体,但在论及评价的结构时指出:“价值关系是评价的客体,而价值关系又是由价值主体(译者)和价值客体(译作)组成。”(吕俊,2009:56)在论及严复的《天演论》时,《引论》明确指出:“严复的这些翻译活动是一种价值活动,他作为译者是该项活动的价值主体,他的诸多译作就是价值客体。它们构成了一种价值关系。”(吕俊,2009:57)尽管《引论》认为译者是价值主体并没有错,但将译者作为翻译文学唯一或最主要的价值主体却是不尽合理的。价值哲学认为,价值主体是价值关系中客体属性满足其需要的那个(类)人。译者能阅读原文,从包括阅读在内的许多角度讲,译者并不需要译本。译者从事翻译,主要就是为了满足读者的阅读需要,因此从这个角度讲,读者是译本价值的重要主体。关于这一点,《引论》其实是不否认的,因为作者对严复《天演论》译本影响巨大的结论就是建立在译本读者的反应上:“他的译作得到社会的肯定,对社会进步和后来的百日维新等变革活动有理论的指导意义,我国学者曹聚仁在其《中国学术思想史随笔》一书中说他在20年中所读五百多种回忆录中,很少不受严译《天演论》一书影响的。可见其影响之巨。”(吕俊,2009:57)尽管《引论》随后指出,“评价者可以根据译文的内容与译法,文本选择与增益削删的情况同原文进行比对,并阐明译者这样做的目的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达到了他自己所设置的目标,即满足了他的需要,达到了他的目的”,(吕俊,2009:57)以此来说明《天演论》译本对译者严复的价值虽然不无道理,但将严复《天演论》译本的价值仅仅局限在证明译者无论是“拟译原文选择”,还是“故意没有采用近世利俗的文字,而采用秦汉文辞句法”,“达到他启蒙的目的”,(吕俊,2009:57)显然是偏离了翻译文学批评的要害。不仅“他的译作得到社会的肯定”说明,《引论》作者在评价《天演论》“影响之巨”时潜意识中的价值主体是“社会”,而且其他学者在评论严复的这部译作时也是将当时的广大读者视为价值主体。例如《中国近代翻译文学概论》作者认为:“……‘严译八大名著’在当时的思想界影响极大。特别是他的《天演论》,像平地一声春雷,震惊了整整一代知识分子。”(郭延礼,1997:10)可见,深刻认识价值主体,准确判断特定价值关系中的价值主体,这对翻译批评是不可或缺的,因为不同的价值主体有着不同的需求,从而为评价活动提供不同的价值尺度。评价过程中价值主体的易位或改变必然带来评价的错位,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评价结论及其有效性。

2.翻译文学批评中的评价主体

评价主体是评价活动的实施者,对于同一价值关系,不同的评价主体往往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翻译文学批评作为一种特定的评价活动也不例外。因此,深刻认识翻译文学批评中的评价主体及其特点,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翻译文学批评,也能使我们在进行翻译文学批评时做出更加客观的评价。评价主体是价值哲学的重要概念,但对这一概念的认识,我国学界有着不尽相同的观点。冯平(1995:36)认为:“评价主体与价值主体在逻辑上是不同的,价值主体属于评价客体中的一部分。在事实上,两者既可能是合二为一完全重合的,也可能是部分重合的,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完全不重合的。”阮青(2004:88-89)也持相同的观点。马俊峰(1994:125)则持不同的观点:“评价的对象是价值,价值就是一定事物(价值客体)对人(价值主体)的需要的满足关系,评价主体往往同时又是价值主体,二者往往相重合(或部分重合,或完全重合)。”他也在新近的著作中重申了这一观点。(马俊峰,2012:246)不过也有一些学者在论述评价时并没有明确阐释评价主体与价值主体的关系。(李连科,1991;邱均平、文庭孝,2010;李德顺,2013)马俊峰(1994:137)认为,评价主体从数量的角度可以分为“个人”和“社会”(群体)。众所周知,个人作为评价主体所做的评价,既包括群体作为价值主体所形成的价值关系,也包括个人作为价值主体所形成的价值关系。就后者而言,评价可以是针对自己的,这时评价主体与价值主体完全重合;评价也可以是针对另一个体,这时评价主体与价值主体完全不重合。因此本文认为,在评价主体与价值主体的关系上,冯平的观点无疑是更为深刻的。与其他评价活动相似,翻译文学批评中的评价主体与价值主体可能完全或部分重合,也可能相互分离。在评价活动中,“评价的标准,就其实质而言,就是评价主体所把握的、所理解的价值主体的需要。”(冯平,1995:35)这就是说,评价主体对价值主体需要的认识和把握不同,评价结论也会随之不同。由于评价主体与价值主体在完全重复、部分重合和相互分离的三种情况下,评价主体对价值主体需要的认识和把握有明显的差异,因此在评价活动中区分评价主体与价值主体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文学翻译及其评价是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引论》分析了其中所包含的多重价值关系,认为作者与其作品构成了一种价值关系,译者与译作“构成了第二层的价值关系,即译者成了翻译活动的价值主体,译作是他的价值客体。

最后,当我们再对这部译作进行评价时,又构成了一个新的价值关系,即以我们作为评价主体而译作作为价值客体的第三层的评价活动,其价值体现已是该译作对我们而言的意义了。”(吕俊,2009:29)既然译作“价值体现已是该译作对我们而言的意义了”,那“我们”自然就是译作与“我们”所形成的价值关系中的价值主体。与此同时,“我们作为评价主体”的论述又说明,作为价值主体的“我们”同时也是评价主体。由于“我们”是一个较为笼统的概念,因此上述论述中“我们”同时作为评价主体与价值主体,这种关系应该属于评价主体与价值主体三种关系中的前两种,即二者完全或部分重合。由于这是《引论》所提到的评价主体与价值主体之间唯一的关系,因此无意中就排除了两者之间相互分离的情况。忽视或轻视翻译文学批评中评价主体与价值主体的分离,往往会导致评价过程中评价标准的变换,从而使得评价结论难免不失偏颇,也难以完全服人,这一点在前些年对严复《天演论》译本的评论中比较明显。“他翻译的是当时西方格物致知的书,代表先进的学术思想,却为了使顽固保守的士大夫阶级乐于接受西方先进学理,‘刻意摹仿先秦文体’去翻译显然不妥。”(周笃宝,2000:29)“严复以‘汉以前字法句法’迻译《天演论》和译文应求‘雅’的译论,向来受到后人批评……”(王克非,1992:9)试设想,严复翻译《天演论》时如果不“刻意摹仿先秦文体”,他的译本能为当时的读者欣然接受并产生那么大的影响吗?《天演论》在民族危亡关头受到重视与好评,既有其内在的思想因素,也不能忽视其“先秦文体”的作用。如果我们一方面肯定《天演论》的巨大影响,同时却认为帮助译本产生巨大影响的文体“显然不妥”,这不仅在逻辑上很难自圆其说,而且也让读者感到困惑和茫然。之所以对同一译作的评价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况,主要原因是评价主体对译作所构成的两种价值关系同时进行评价。当我们谈到这部译著的巨大影响时,我们是指译作出版后的一段时间里对当时读者所产生的影响,而非译作在当代的影响,因为《天演论》早已退出了普通读者的阅读视野,它与现代的广大普通读者并没有构成价值关系。在肯定《天演论》的巨大影响时,我们是评价主体,潜意识中的价值主体是当时的读者。如果我们诟病严复所采用的“先秦文体”,我们评价的是《天演论》与当代普通读者所构成的价值关系,而非它与当时的读者所构成的价值关系,因为蔡元培说:“他(指严复)的译文,又很雅驯,给那时候的学者,都很读得下去。”(罗新璋,1984:151)在评论《天演论》的巨大影响时,“我们”作为评价主体是与译作的价值主体即当时的读者分离的;在诟病《天演论》的“先秦文体”时,“我们”作为评价主体是与译作的价值主体部分重合的。忽视评价主体与价值主体的分离(既包括实体上的分离,也包括逻辑上的分离),也表现在我国翻译界对中国文学作品英译的评价中。

柳宗元的《江雪》是我国古诗中的名篇,中外都不止一位译者将其译成英语。我国译者中尤以许渊冲先生的译文受到高度评价。来自于不同文化背景的两位译者,其译文各有千秋,但从“格式塔意象再造”模式下传递出的意境美角度来审视,笔者认为许渊冲先生的译文更胜一筹。从整体译文来看,WitterBynner的译文几乎完全遵从原诗的语言成分,在译文中进行复制式的形式对应,却未充分考虑原诗语言之外的美感因素,结果未有效再现原诗的意境美。(辛红娟、覃远洲,2012:95)朱小美和陈倩倩(2010:106)也表达了相似的观点。此外,本文作者于2006初做过一个小型讲座,对象是三名美国西肯塔基大学交换生。讲座中提到《江雪》的三种译文,即许渊冲、WitterBynner和GarySnyder的译文。在准备讲座时,笔者仔细比较了三种译文,形成与辛红娟和覃远洲基本一致的观点。讲座中问及最喜欢哪个译文时,三个美国学生不约而同地选择了WitterBynner的译文。虽然这三名交换生不一定能代表大多数英语读者对这三种译文的看法,但他们的观点无疑折射了英语为母语的读者第一反应。毫无疑问,我国翻译界《江雪》英译文的评价者虽然也是该译文的读者,构成其价值主体的一部分,但中国古诗的英译首先和主要是为满足不懂汉语的外国读者,因此我国的评价者或评价主体并不构成该诗译文的主要价值主体。由于评价尺度来自价值主体的需要,因此价值主体主要成员的需要自然成了评价尺度的主要来源。然而,《江雪》英译文的我国读者与外国读者由于文化背景、阅读动机等差异,其作为价值主体的需要也不同,因此以只占价值主体小部分的我国读者的需要作为评价尺度,评价结果难免与中国古诗英译在英语国家的接受情况相去甚远。这种情况不仅存在于《江雪》的英译,我国学界对《红楼梦》两个完整译本的评价也存在类似的现象。所以,评价者只有明确区分译文的价值主体与评价主体,评价结论才有可能更接近译本接受实际。

3.结语

翻译文学的价值主体和评价主体是翻译文学批评理论建构中两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对它们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翻译文学批评的有效性和合理性。翻译文学批评的直接对象不是译文,而是译文与其价值主体之间所形成的价值关系,因此就翻译批评所涵盖的主要因素看,既包含作为价值客体的译文,包含作为价值主体的译文关联人,也包含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的关系。由于译文关联人往往不止一个或一种,因此与译文这一价值客体相联系的价值主体也就不止一个,从而就形成了多个可进行评价的价值关系。翻译文学是不同民族之间的重要交流形式,一般而言,在译文与众多关联人所形成的价值关系中,译文与广大读者之间的价值关系理应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关系,因此广大读者自然也就成了译文最重要的价值主体。译者与译文也形成一种价值关系,自然也是翻译批评所关注的对象,但相比较而言却不是最重要的评价对象。如果以译者作为价值主体评价译文的社会价值,即译文与社会群体所形成的价值关系,显然是评价活动中价值主体的错位,其结论不可能是完全客观和有效的。此外,翻译批评由评价主体做出,因此评价主体对价值主体需要的把握就至关重要。但是,评价主体与价值主体在完全重合、部分重合和相互分离的三种不同情况下,评价主体对价值主体需要的把握有着明显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势必影响评价结论。因此,深刻认识翻译批评中的评价主体及其与价值主体的关系就不仅仅是个学术问题,也严重影响翻译批评的成败。学界在以往翻译评价中出现的前后矛盾和不尽合理的现象,往往与研究者忽视评价主体与价值主体的关系有关。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上述两个重要概念的探讨,引发学界对翻译文学批评理论建设的持续关注,进而拓展和深化相关研究,使翻译文学批评在理论上更加完善,在实践上更加有效。

作者:王恩科 单位:贵州师范大学外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