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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营改增对物资管理各个环节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1.1.1供应商选择管理现状:目前对供应商筛选标准方面,主要从信誉、质量及综合价格等方面考虑,尚未考虑其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问题。营改增后影响: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或其他个人,对施工单位取得进项税额,区别很大,关系到企业的税负水平。应对措施:营改增后各类供应商的选择应参考上述计算价格折让度做好筹划。关键在于对方能否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保证发票的真实有效。设备及主材:营改增后主材供应商应尽量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一级供应商,综合考虑企业性质、信誉度、材料质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性,以及存在争议事项时能否及时解决等方面。其次应尽量控制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的物资供应,并有意识的引导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二三类材料:一般在施工当地采购,其供应商选择范围较小,综合考虑材料价格、质量及纳税人身份予以选择。如果选择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应要求对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供应商,要求对方提供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注意三流一致的问题。地材:一般就地采购,多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目前地材供应商存在的问题有:地材供应商多为施工当地个人,具有一定的垄断性质,施工单位不具有议价主动权;目前地材供应商不愿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主要原因是申请为一般纳税人一方面会增加税负及企业管理成本;另一方面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等方面监管严格;由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必须符合收入限额,存在频繁更换签订合同主体或从其他公司借用发票的问题,导致三流不一致或恶意撤销原注册公司,导致提供给施工单位的发票不可认证抵扣的风险。但是根据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原执行简易征收6%的销售自产的砂土、石料的建材在2014年7月1日统一执行3%的征收率。并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营改增后在价格合适的情况下尽量选择自行生产砂石料的供应商,要求对方提供3%专用发票,同时注意三流统一的问题。并以准入条件、采购量、采购价格等方面有意识的引导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周转材料供应商:周转材料主要通过采购、租赁、工程公司调配方式取得,对于采购或租赁供应商可以通过供应商名录管理,并注意运距不同的问题。
1.1.2定价策略和付款方式管理现状:因建筑业未营改增,定价付款策略未考虑增值税进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因素。营改增后影响:因供应商纳税人身份不同,其能否提供专票及专票抵扣率区别较大,影响到企业的税负水平。经测算,考虑企业所得税(25%)和增值税税负影响,不同类型供应商之间价格折让临界点如下表所示:应对措施:定价策略和付款方式相结合进行招标或谈判。评标时应增加以下注意事项:价税平衡测算(供应商能否提供专票,专票抵扣率)、规范招标文件协商付款条件。一是进行价税平衡测算,并分析价格构成,如钢材采购一般采用两票结算(货物、运输),综合价开票还单独开票要进行价税平衡测算。同时招标时可以考虑按不含税价格招标,便于最终价格的确定。二是付款方式。优选方案:先开票后付款;备选方案:先付税款开票,后陆续支付货款。代付款方式下,工程公司签订采购合同,项目部实际收到货物并付款。集采方式下尽量采用统谈分签模式。
1.1.3发票的取得和审核管理现状:物资部门负责发票的取得,财务部门负责发票的审核,中间发票传递会有一定的时间;部分物资存在一定的预付款,对方单位开具发票时间在验收环节。营改增后影响:发票开具是否清晰规范,票面记载信息是否和合同一致,传递是否及时,能否进行发票认证,将对进项税额的抵扣产生较大的影响。应对措施:物资部门负责对发票进行初验,并尽快传递给财务部门进行认证;有预付款的采购应在每次付完款后及时向供应商取得所付款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保证对方提供专票及其真实有效性,能否采取收取保证金或扣押部分尾款,于次月供应商提供上月完税凭证后支付尾款等方法。
1.1.4材料收发记录及节超控制管理现状:当前材料的收发记录信息的金额为含税价格。对施工队超耗的材料,一般在其计价中扣除。营改增后影响:营改增后因为涉及不同税目的分开核算及进项税额转出问题,材料的点收和发放记录,都需要将价税分离并一一对应记录。应对措施:物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相应升级(包括点、发料单,台账格式等),实行价税分离管理。完善限额发料制度,对施工队超耗的材料,属于不同法人之间销售材料,应计算缴纳增值税。2.2.5物资出售及废旧变卖管理现状:物资出售及废旧物资变卖一般直接冲减项目工程成本,未考虑增值税进项转出问题,存在监管漏洞。营改增后影响:营改增后物资出售及废旧变卖,要缴纳增值税或将相应进项税额转出。应对措施:“营改增”后增值税属国税管理,且增值税监管力度加大。必须规范核算并依法纳税,以降低税务风险。
1.2营改增后特殊情况下物资管理的影响及应对策略分析
1.2.1甲供材模式管理现状:“甲供材”一般含在工程总造价里,由业主统一采购付款,供应商给业主提供发票。目前已有项目将甲供材从总承包合同中分离出来。施工方只有“签收”流程,进行数量控制。营改增后影响:不动产业实行“营改增”后,由于材料17%和建筑业11%税率的差异存在,业主和施工企业争购材料以取得更高的进项税额抵扣。应对措施:与业主协商由甲供料变为甲控材。如果甲方要将材料全部自购以取得17%抵扣项,施工企业应考虑改变合同签订方式,分为销售材料与提供建筑劳务的混业经营。进一步研究调整经营管理模式,一是考虑改变企业经营范围,增加销售业务,二是修改清单计价办法,分开建筑劳务和材料销售业务;三是加强物资采购中税目研究,结合适用不同税率,开具发票。
1.2.2物资调拨业务管理现状:目前集团内物资调拨,未开具发票,也未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后影响:跨法人(汇总纳税主体)调拨物资——视同销售:需要开具专票,但不影响总体税负。所属项目部之间,区分是否为了销售目的及是否跨县区,若不是以销售为目的并在同一县区——不视同销售。应对措施:争取政策允许纳税主体内部之间调拨不视同销售,降低企业核算管理成本。
1.2.3周转材料加工及租赁业务管理现状:目前存在周转材料通过委托加工取得,钢材等主要材料由项目部采购,工费由项目部按内部施工队计价处理。租赁一般由供应商开具普通发票。营改增后影响:加工、委托加工原来就属于应交增值税项目,有形动产租赁已经营改增完毕。如果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影响企业进项税额的取得。应对措施:周转材料加工、委托加工、租赁都要争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2.4自产物资、货物自用或对外调拨业务管理现状:目前自产物资、货物对外调拨,大多都因未进行增值税登记,无法开具发票,也未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后影响:目前自产物资、货物对外调拨属于原应交增值税项目,未缴纳增值税存在税务风险。如果自采砂石料可能还存在无采矿证和安全许可证等资质要求的风险。应对措施:跨法人移送自行生产物资。根据现行政策必须做销售处理,就地按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会计核算上首先收入应与建筑业收入分开核算。
1.2.5自行生产物资用于建筑工程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建议对于资产建材产品方面,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目前已有项目部遇到税务机关的稽查,此项业务需整体筹划;对于水泥预制构件部分,需要分析其是否在“建筑现场”制造,其次需要争取外部政策支持,其属于施工的一个环节而非混合销售应统一适用11%税率
1.2.6不同法人之间收取资产使用费或划转折旧费业务管理现状:此类业务未按规定交纳税款。营改增后影响:此类业务属于增值税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应按规定交纳增值税。应对措施:此类业务属于增值税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应按规定交纳增值税,或者避免不同法人之间的收取费用,采取直接将资产销售至对方的方式一次处理。
2.过渡期企业物资管理有关建议
过渡期物资采购、管理政策制定。过渡期物资采购应研究制定合理材料供应量,推迟采购合同签订,最大限度降低库存;适度适量推迟开具发票时间;约定实行“营改增”后重新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如何开票。供应商梳理及身份认定、合同修订谈判。对目前所选用的物资供应商纳税人身份进行梳理和确认,主要通过查看供应商开具的发票以及电话沟通等方式进行,引导部分优质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认证为一般纳税人。采购价格定价策略研究。若要求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可能会要求提高价格,转嫁增值税负。若要求小规模纳税人或其他个人通过税务机关代开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因税费成本提高而相应提高供货价格。在上游供应商信誉、货物质量相同的情况下,运用临界点分析法,综合判断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供应商。加强物资采购涉及税目研究。分析合同中约定价格构成,不同税目适用不同税率,开具相应发票。按税法规定制定施工企业采购常用税目税率参照表,便于业务部门签订合同时参照适用。合同模板的修订。企业应当修订与供应商的合同模板,增加发票提供的时间、发票税率等条款,尽早取得足额可抵扣进项税额发票。物资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升级改造。过渡期应及早启动物资管理信息系统改造,研制价税分离记录的物资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强化人员培训。加强物资管理专业人员培训管理。引导全员了解营改增对企业影响,提前掌握增值税有关知识,提高全员应对税制变化的专业能力。
作者:范志军 单位:中铁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