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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在1980年开始实施,自建立至今的四十年,经过了多次修正,最新个人所得税法改革于2018年8月31日推出,同时于次年1月1日正式实行,经过近两年的实践,新个税实施对于收入分配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仍存在着一定的筹划空间。基于此,本文以新个税条件下的个人薪酬纳税筹划为研究对象,重点分析新个税所带来的影响,对其核心及路径进行相关的研究。
关键词:新个税;个人薪酬;纳税筹划;路径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个人所得税职能定位以及税收制度也进行多次修改。最近的一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时间为2018年8月31日,在2018年10月1日全面实施。然而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还存在着较多不足,比如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中存在诸多优惠政策能够被肆意地使用。尤其是收入再分配的调节功能难以得到体现,使得个人收入差距拉大,我国的基尼系数也在不断地增长,贫富差距持续性的分化会造成社会阶层矛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一、新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一)对纳税人的影响2019年1月1日所实施的新个税法,将原本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改为了5000元,并且,保持原本的三险一金专项扣除的同时,增加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这六项分别为大病医疗、子女教育、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以及机械教育,以上这些改革对于需要承担家庭开支的纳税人来说意义重大,也为他们带来了切实的利益[1]。同时,新个税法对税率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将原本个税法当中的3%、10%以及20%的税率适用级距加以调整,由原来的500、4500以及9000调整为3000、12000以及25000。而对于25%税率的使用范围由原本的9000~25000调整为25000~35000,而其他的税率则仍然维持原本的适用范围。新个税法的改革对于我国的中低收入人群是非常有利的,使大部分的工薪阶层都能够以最低的税率进行缴税。例如,某企业的王某上有老下有小,父母都超过了六十岁,两个小孩都在读幼儿园,王某又没有兄弟姐妹,王某拥有住房贷款,王某每个月所缴纳的个人养老保险占其工资总额的8%,缴纳的医疗保险所占比例为2%,失业保险为0.5%,而住房公积金所占的比例为12%,那么,王某的个人所得税的实际起征点按照新个税法的计算方式为12903元人民币,也就是说,若是王某的月工资只要不超过这一数额,那么王某就能够享受免除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若是王某的月工资在12903~15903元之内,那么王某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90元人民币,这对于王某来说是非常有利的,新个税法大大减轻了我国中低收入人群的税收负担。
(二)对税收公平的影响随着新个税法的实施,使我国的个税单一分类所得税制成为了过去,对综合所得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以及稿酬所得,将分类以及综合所得结合起来,这一税制模式在我国是一种全新的模式[2]。过去的个税计算方式为按月扣缴,而新个税条件下采取的是按年清缴,同时新个税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内容,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税收公平转变为横向公平。所谓的税收公平,实际上就是对同等经济条件的纳税人一样的税收待遇,不能够差别对待,保证税收的公平性。个税公平也分为纵向公平以及横向公平,其中的纵向公平指的是,按照纳税人的经济条件来征税,不同的经济条件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缴税,而个税横向公平指的是同等经济条件的纳税认应当按照同等纳税标准进行缴税。就个税法当中的超额累进税率实际上充分体现了我国的税收纵向公平,也就是说收入高的采取高税负的征税标准,而对低收入人权就采取低税负的征税标准。不过,因为在新个税改革之前,我国所采用的税制为单一的分类所得税,若是纳税人收入来源不同,那么就会使其适用费用减免额出现一定的差异,常常会发生收入同等情况的两个纳税人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有所差异的现象。而随着新个税法改革实施综合所得税制,将分类和综合所得结合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纳税人的收入来源不一样,但是,只要两者的总收入一样,那么两个纳税人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是一样的,这充分体现了税收的横向公平。
二、新个税条件下个人薪酬纳税筹划的核心及路径
(一)工资薪金与劳动报酬的转换个人通过在相关单位工作所得的薪金就是所谓的工资薪金,而个人通过非雇佣劳务而得到的报酬也就是劳动报酬,它们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雇佣关系。当前所实行的新个税法将工资薪金以及劳动报酬都归纳到了综合所得当中,以此来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不过,它们的计税基础和预扣税率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区别的。一方面,劳动报酬所得在进行扣预缴时,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来扣除相关费用,不过相比于工资薪金,劳动报酬更加适用于累进税率[3]。另一方面,在进行汇算清缴的时候,劳动报酬是在扣除20%的费用后计入税基的,但是工资薪金就不可以。所以,当纳税人同时具有工资薪金以及劳动报酬所得的时候,可以进行合法的纳税筹划,将其进行合理的转换。例如,假设陈先生在2019年总收入为十万元人民币,同时,这十万元是陈先生一次性得到的,在这种情况下,陈先生完全可以将工资薪金和劳动报酬进行转换。在不考虑专项扣除的情况下,如果陈先生把这十万元所得都转换为工资薪金进行计税,那么其预扣时就应当要缴(100000-5000)×10%-2520=6980元人民币,在进行汇算清缴的时候,其2019年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为6980-5780=1200元人民币,其中的5780元为退税金额。而如果陈先生将这十万元所得都转换为劳动报酬来进行计税的话,那么其在进行预扣的时候,就要缴100000×(1-20%)×40%-7000=25000元人民币,在进行汇算清缴的时候,其2019年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5000-24400=600元人民币,其中24400元为退税金额。通过以上例子不难看出,在预扣预缴时,工资薪金要比劳动报酬所得少缴18020元的税,而在汇算清缴的时候需要多缴600元的税。如果将货币时间价值这一因素考虑到当中,也就是说使用18020元而多付了600元,计算得出其资金成本为3.33%。以上假设比较极端,在现实生活当中是非常少的,在实际情况当中,最合理的方式应当是将工资薪金以及劳动报酬所得区分开来,单独进行纳税申报,这样有益于节税的目的,更加有利于纳税人的切实利益。所以,对于纳税人而言,必须要将资金使用成本作为重要参考因素,把自己的工资薪金以及劳动报酬进行单独的纳税申报。
(二)专项扣除的申报所谓的专项扣除实际上指的就是三险一金,通常情况下,三险一金的缴纳费用是在个人综合所得当中进行扣除的,也就是说抵消了一部分的应纳税所得额。首先,纳税人要在思想上有所觉悟,积极缴纳三险一金,消除自身的抗拒心理。其次,对企业而言,应当要严格按照本地区的住房公积金以及相关保障政策,根据企业内员工的实际收入情况,制定最恰当的三险一金的标准。专项附加扣除具有极其有效的减税效果,在当前的新个税法条件下,专项附加扣除对于纳税筹划至关重要。最后,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由于各种原因我国人民群众的个人收支情况比较的复杂,所制定的各项附加扣除标准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例如,在选择个人住房房贷利息以及房租租金扣除的时候,若是纳税人在其所工作的城市当中因为没有自己的住房而选择租房的,那么其租房的租金可以在税前进行定额扣除。对于这种情况新个税法当中规定了三种不同的扣除标准,根据城市的区别分别为800、1100以及1500元三种档次。对于个人住房贷款的利息支出,从其贷款利息发生扣除标准为一千元每月。对于存在住房贷款支出的纳税人,同时其所租房居住的地方不再自由住房地区的情况,必须要选择两种扣除标准当中的一种。就纳税筹划而言,若是纳税人的租房所在地为第二以及第三档扣除标准的城市,那么就要选择租房租金扣除。若是其租房所在地是实行第一档标准,那么纳税人就应该选择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规划根据我国财税〔2018〕164号文的相关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税发文件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对于将其纳入个人综合纳税所得当中可以进行自行选择。若是纳税人不将其纳入当中,那么,就将其全面一次性奖金收入平均到每一个月的具体数额,然后根据月度税率表选最有利的税率以及速算扣除数来进行计税。所以,站在企业的角度而言,要对企业员工的综合纳税所得和各项税前扣除的具体数额进行详细的分析,再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最恰当的计税标准,在合法范围内保障企业的节税收益最大化。若是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比年度综合应纳税所得税的适用税率级距低的话,那么就要采用单独计算纳税的方式,相反,就要采用和综合纳税所得集合进行计税的方式,还有一种处于适用税率级距中间的情况,若是两者之和高于原本的适用税率级距,那么就要选择单独计税的方式。在支付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时,由于其比较的特殊,企业必须要重点注意临界支付误区。
结语
在对新个税条件下的个人薪酬纳税筹划进行分析后不难看出,当前可以选择不同的路径进行节税,不过,这些不同的路径也存在着诸多类似的部分,总而言之,在当前新个税背景下个人薪酬的纳税筹划主要有以下几个路径:首先,合理转换工资薪金和劳动报酬,纳税人应当将工资薪金以及劳动报酬所得区分开来,单独进行纳税申报,这样有益于节税的目的,更加有利于纳税人的切实利益。其次,合理申报专项扣除,纳税人要在思想上有所觉悟,积极缴纳三险一金,消除自身的抗拒心理。再次,对于企业而言,应当要严格按照本地区的住房公积金以及相关保障政策,根据企业内员工的实际收入情况,制定最恰当的三险一金的标准,以达到节税的目的。最后,合理规划全年一次性奖金,企业要对企业员工的综合纳税所得和各项税前扣除的具体数额进行详细的分析,再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最恰当的计税标准,在合法范围内保障企业的节税收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龚小平.新个税法下的税收筹划探讨[J].理财(经论),2019(04):95–96.
[2]李祥为.浅谈新个税政策下的工资薪金纳税筹划[J].纳税,2019(29):35.
[3]尹彦.新个人所得税法下纳税筹划探究[J].纳税,2019(32):35.
作者:宋佳 单位: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