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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困境及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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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困境及路径

摘要:乡村振兴是党的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需要全社会各种力量和主体参与,在我国社会组织快速发展背景下,它作为实施乡村战略多元化架构中的重要一极,既具有自身独特优势,又面临现实困境,探析参与可行性路径,有利于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关键词:社会组织;乡村振兴;农村;农民

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报告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它需要社会多元力量的共同参与。《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指出:强化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主体责任;搭建社会参与平台,加强组织动员,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乡村振兴参与机制。根据民政部2019年民政事业发展公报,截至2019年年底,全国社会组织总量为86.63万个,其中社会团体371638个、基金会7585个和民办非企业单位487112个,与2018年相比增长了4.89万个,增速为5.98%。处于政府、市场之外的“社会”重要构成的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既具有弥补性优势,也面临现实性困难,探寻其参与实施乡村振兴现实路径,有利于促进乡村振兴和美丽中国建设。

一、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优势

在党的报告中指出:“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社会组织以提供社会服务为宗旨,有别于政府组织与营利组织的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的正式或准组织性的组织。通常包括各种会员制组织的社会团体,如学会、商会、研究会、协会、联合会、促进会等;还有非会员制组织的不同类型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医院、学校等公益性服务实体及其所谓的草根(社区)组织。社会组织的基础功能是依据自身理念和条件,广泛吸引、集聚各种社会资源为一定对象提供服务,它既不同于政府服务“法定性”,也不同于企业服务“交易性”,而具有选择性、非营利和民间性,使它在服务弱势群体、发动乡民参与、探索模式项目和参与协商治理上,具有政府和企业难以发挥的作用和特性。

(一)弥补政府调节的局限性政府在乡村振兴进程当中统筹全局,扮演“总指挥”角色,也是乡村振兴战略最主要实施者,但也要规避其全能运行倾向所形成的负面影响。“政府自上而下主导、单方供给公共服务”的模式,致使公共服务出现总量不足、结构失衡,而这与受信息不对称、监督机制不健全、致贫因素复杂等密切相关,单一供给模式无法适应乡村振兴和农村治理多元化需要。社会组织基于中立性和公益性,能够动员整合各种社会资源,补充财政紧张和公权供给不足,同时吸纳社会精英和专业人员,丰富乡村振兴需要和最稀缺社会资源,避免烦琐中间环节,为“三农”发展和乡村振兴直接提供具体或针对性支持和服务。

(二)弥补市场的机制缺陷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往往通过非人格化的价格信号,引导不同主体在谋取个人利益的过程中,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市场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会导致经济发展落后、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信息透明度低的广大农村地区吸引助农扶贫资源困难,在助力乡村振兴实施上存在短板。社会组织是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补充,基于自身的价值追求和鲜明特色,更加注重社会经济发展的平衡性、公平性,能够引导、吸纳、汇集社会资源向乡村流动转移,弥补市场供给服务的不足,不断满足乡村振兴的多样化需求。

(三)具有自身独特价值和特殊优势党的报告把社会组织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是全方位参与新时代国家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力量。党的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强调:“推动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行动,增强合力,全面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社会组织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在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等方面,具有独特价值和特殊优势,能够广泛吸纳资源、提供专业服务、辅助弱势群体、动员乡民参与、实施项目支持和参与乡村治理,弥补“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全面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二、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困境

社会组织已遍布并活跃在社会各个领域中,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主客观因素的制约,致使其在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面临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法律地位和保障依然缺位当前我国社会组织的管理依据,主要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还有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这些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社会组织运行及发展的合法性问题。但由于没有制定专门的“社会组织法”,其地位缺乏法律规定和保障,参与公共服务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缺少具体规定。在缺乏相关法律供给背景下,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战略的角色与地位、权利与义务依然含糊,导致其在实践中站不稳脚、找不到座、定不好位,主动性、创新性薄弱。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已经进入新时代,在立法层面,明晰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主体资格、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并明确其参与公共服务、乡村振兴形式路径,具有客观性和迫切性。

(二)公信力及其能力有待加强社会组织的公信力,既包括自身的信用水平,即获得政府、公众信任和支持的能力,也包括政府和公众的信任程度。由于缺乏独立的法律地位、自身运行不规范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等,从而影响了社会组织的公信力。我国社会组织起步晚、进程慢,参与乡村建设的本土化经验实践有限,自身运行的经费资金不足、资源动员不够、管理运行不畅和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实施的范围和深度。新时代的我国社会组织进入发展快车道,政府应当针对社会组织普遍存在的组织规模小、经费来源少、物力资源缺和人力资本匮乏等问题,积极给予政策、资金、人力、项目和管理等方面的引导和支持,助力和规范社会组织的发展,全面提升其公共服务供给和参与乡村振兴能力。

(三)资源与专业人才相对薄弱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从吸纳社会资源、补充公共服务、推动农村治理和搭建沟通桥梁,都离不开资源资金的保障与专业人员的指导。当前,众多社会组织动员资源缺乏、筹资能力薄弱、专业人才不足和管理水平不强。如不少社会组织的活动经费,就多源于政府财政拨款、补贴以及项目经费,会费占比也不高,内部无法实现自给自足,外部也无法掌控资源,致使其参与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和服务能力不足。社会组织基于非营利性和自主性,借助项目平台,实施资金无偿投入,由于投入产出机制的缺失,也影响后续资金的积聚。同时,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离不开专业人才和社会精英的组织实施。基于公共性和服务性,社会组织吸引吸纳专业人才与社会精英,多基于个体的公益意识和道德水平,同时经费资金短缺,影响了自身人力资源建设,也必然制约其参与乡村振兴实践能力。

三、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路径

社会组织应当从乡村振兴战略的五大目标着手,针对当下的现实困境,积极探寻参与的可行性路径,以助力乡村社会全面振兴和可持续发展。

(一)推进社会组织的立法工作良好制度环境是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和参与乡村振兴的基础保障。要根据党的关于“创新社会治理”要求,修正管控型立法理念,尽快启动“社会组织法”及其参与公共服务的立法工作,明确社会组织的性质、地位、责任、义务及其治理结构、登记监管和准入制度等,为社会组织自身发展和参与公共服务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加快修订《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适应社团、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发展的现实需要;梳理社会组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调整冲突条款,完善制度机制,逐步构建协调统一、内容完备的法治体系。当下,发挥地方立法优势,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根据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战略需要,制定地方性的法规。

(二)强化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良好服务能力是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支柱。首先要加强社会组织机构建设。以组织章程为核心,健全权责明晰、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治理结构,明晰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强化运行和监督机制,确保社会组织的有效运转和发挥功能。其次要注重专业人才的吸纳。通过多种形式,采用优惠待遇,加大专业人才、学者教授和社会精英的引入力度,最大限度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现有专兼人员培训教育,提高思想、业务和服务素质,全方位优化自身组织人力资源架构。最后要完善内部考核与激励机制。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是保证有效管理的关键,坚持评价取向与发展取向相结合,构建与全体成员需求契合的激励政策,增强公益理念和服务意识。

(三)提升社会组织的服务水平高效公共服务水平是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环节。只有丰富资源来源,才能确保高效服务。社会组织提升参与乡村振兴的质量水平,要积极寻求政府的资源支持,如专项资金、购买服务、减免税收、财政补贴、提供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等;要加强与企业合作,利用企业捐赠、资金辅助、物质帮助等各种形式,获取资源资金支持;要注重吸纳社会精英参与,如私人捐助、提供服务和名人效应等,吸引社会各界的人力物力;要精心打造品牌项目,这有利于自身知名度、公信力提高,有助于获得社会社会各界捐助和筹措资金;要不断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可通过添置增值性资产、基金保值增值、规范非营利性服务收费等各种途径和形式,持续提高创造资金能力,不断拓宽经济资源,壮大参与乡村振兴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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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伟 单位: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