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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消费税是在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重要的流转税,对特定范围的一些消费品或消费行为进行征收。我国从1994年消费税制度确立至今,由于经济社会变迁以及国家政策的需要,不断地调整和完善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税收结构和征管手段。但随着时代变迁、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税存在许多不相适应的方面,比如征税范围过窄、征税环节过于单一、价内税征收影响透明度以及征管手段不够科学等。近年来,消费税改革是我国财税改革的“重头戏”,消费税改革正在释放加快进程的信号。我国消费税改革有利于更好地调节市场经济活动,建立健全现代化税收制度,发挥不断引导和优化消费结构的本质作用。
关键词:消费税;征税范围;价内税;税目;征管信息化
一、研究背景
消费税作为一种重要流转税,世界各国政府都普遍征收。我国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进口总额、进口数量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设立的本意在于调节产品消费结构,引导大众消费方向,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从1994年消费税制度确立至今,由于经济社会变迁以及国家政策的需要,不断地调整和完善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税收结构和征管手段。政府在税收政策上,通过特定消费品如烟酒、鞭炮、成品油、高档汽车、高档奢侈品等商品征收税费的形式,来缓解和调节收入分配不均、奢靡风气严重、环境污染破坏等重大问题。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消费税所征收税额及趋势呈以下特征。
1.消费税征收税额较低。从数据可以看出,我国消费税税收收入近六年占比范围为7%~8.5%。消费税整体收入的规模较小,在“营改增”后位于各税收第四位,存在较大发展空间。
2.消费税增长随政策波动较大。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发布明确电池和涂料征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以及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于2016年调整化妆品和小汽车消费税政策等等,相关政策在消费税收入波动上有明确体现。张付政[1]认为,消费税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不足。消费税开征十几年来,其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很长时间段内在逐年下降。1994年中国消费税占整个税收的比重10.18%,但这些年来,这一比重一直没有超越过消费税开征之年,在2008年这一比例甚至降为4.44%,这也凸显了消费税作为调节经济、促进合理健康消费的重要抓手,其税收功能依然很弱势。事实上,消费税作为一种可调节性比较强的税,与国家的民生问题和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其制度本身和改革方向一直是政府关注重点。近年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消费税制度的要求。“十四五”规划和2035远景同样指出需“调整优化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目前卷烟消费税已经率先调整,电池、涂料等商品列入征收税目中,“营改增”全面实施,我国税收结构正不断发生变化,消费税也需要配合改革背景进行相应的调整,不断完善和改革现有的消费税制度,才能促进我国经济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
二、现存问题
我国消费税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调节消费结构与产业结构和缓解社会分配不公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仍有以下问题需要解决。
(一)征收范围过窄
在环境保护方面,虽然我国现已对鞭炮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等会对环境造成破坏的消费品进行征税,许多一次性消费品、高污染消费品还没有被纳入到消费税征收税目之内。如现在超市、零售店的一次性塑料袋和一次性餐盒,还有种植农作物的化肥和农药等,都会造成环境破坏,不利于环境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消费税对奢侈品征收高税率,主要是为了抑制超前消费,调节收入分配,减少奢靡风气。目前我国已对高档手表、超豪华小轿车等奢侈品进行课征,但还远远不够。譬如高级皮草、豪华别墅等高档奢侈品并未纳入消费税税目之中,还包括一些高档娱乐场所,如高尔夫球场、私人会所等未列入课征范围。消费税的税目设计较早,现今我国的政治、经济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应当适当调整征收范围。
(二)征收环节过于单一
目前我国消费税征收环节单一,基本设定在生产或加工环节。征税环节靠前的设定不利于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事实上,消费税是可以通过调节商品售价或者成本进行转嫁的。当国家为了抑制某项商品生产而提高课征税率时,可能对该行业生产商影响并不大。再者,消费者作为消费税最终承担者,并不能了解到其购买的商品缴纳的消费税以及该商品实际价格。可见课征环节靠前,使得消费税的引导限制作用难以有效发挥。这一模式虽然看似比较简单有效,但是却采用了“一刀切”的方式,难以准确划分征税范围,不利于察觉和弥补企业偷税漏税的情况,难以围堵政策缺口[2]。因为消费税的征收环节靠前,就导致一些企业试图转移生产环节的价值,达到避免消费税征收的目的。陈晔[3]指出,消费税避税手段有以下三个方面:1.建立销售分公司。2.返利方式销售。3.成套商品由商业企业组装。
(三)价内征收影响透明度
作为间接税的消费税属于价内税,税款包含在消费品价格中,并不会单独列出,这让我国消费者对购买物品所缴纳消费税款几乎一无所知,甚至造成部分消费者不知道有消费税存在的情况,大大降低了消费税的透明度。价内税与价外税同样都是消费者负担,但价内税不利于消费者对商品本身价值的了解,也不利于发挥消费税引导消费方向,调整消费结构作用。张付政[1]表明,价内税的形式也容易产生认知误区,不利于中国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只有当消费者在消费时知晓所购买的消费品支付的一部分价款并未实际花费在消费品上,才能更好选择衡量自己的消费行为,减少过度消费。
(四)征管手段不够科学
消费税的征管手段不够科学,存在偷税漏税现象。首先,我国消费税征收需要纳税义务人在申报时间内按时申报,纳税信息化与自动化还未全面推广,纳税人纳税意识欠缺,容易产生偷税漏税现象。再者,消费税征收范围决定纳税义务人中个体工商户较多,征收的税款零星分散,难以管理,容易税收流失。高雅[4]指出,税务机关未及时清理陈年欠税,未按时催缴、检查、复查补缴税款,管理没有加强,很多方面都存在一些征管漏洞。这也是税收流失的原因之一。
三、国际经验借鉴
我国政治体制虽然与其他国家不同,但他国部分完善政策值得我们借鉴。本文重点选取了美国、荷兰和日本三国,从征税范围和环节、计税方式和征管手段三个方面展示国际经验。
(一)征税范围和环节
许多国家制定了环境保护政策,消费税的设定高度关注于可持续发展。美国的消费税课税范围比我国广泛,涵盖了环境税、通讯、运输、制造业、烟草、赌博、港口税等,税目繁杂,征税项目共有几百种[5]。日本则对过度工业化地区的企业征收工业拥挤税,以生产企业分布均匀为目的,减少对城市或地区的集中环境污染与破坏。最具特色的是荷兰独立的环境税,荷兰对污染可燃物、噪音、水污染、垃圾等开征消费税,税制设计详细,对环境保护起到了重大作用。相比我国主要在生产环节课征消费税,美国和日本消费税各类应税项目的征收都主要集中在零售环节。本文以美国联邦及州特别消费税征收范围及税目为例,如表2所示[6]。
(二)计税方式
在计税方式上,我国主要采取价内税的形式,将商品流通过程中所缴纳的消费税包含于商品售价之中,并不单独列出。价外税在货物价格之外,另向消费者收取消费税款,并将消费税款于购买凭证中写明,是消费负担更为透明、公开的民主课税方式。美国和日本均采用了价外税的方式,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能够清楚自己所缴纳的消费税数额,公开透明。更有利于发挥其在消费结构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三)征管手段
我国消费税的征管手段信息化程度不足,存在偷税漏税现象。荷兰在税收征管方面则有较完善信息系统,设立荷兰税务与海关管理局(以下简称NTCA)。我国国家税务总局以宏观管理为主,总部人较少,整体架自上而下构成金字塔形。NTCA则实现了扁平化,总部人员较多,仅信息化部门就有2800人,占到全部员工的10%。且NTCA是将税种放在了横向业务链上由各部门按纳税人类型归口统筹管理,我国则大多是为完成重要工作或项目而成立的临时性专家委员会,未能形成常态化的业务链式管理。与荷兰相比,我国在数据的深度应用以及风险管理与业务流程融合上尚有待提升[7]。
四、改革方向
(一)扩大征收范围
我国对高污染产品和奢侈品课征范围较小,扩大其征收范围是对可持续发展政策的有效推行。环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发展规划的重要关注点,部分国家开始将诸如电池、废金属、有害气体、塑料袋包装物等一些污染性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而抑制超前消费也是国家调整税收的目的之一。在环保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将一次性产品、化肥农药和电子产品纳入消费税税目。我国近年来外卖行业的发展对环境造成了极大污染,以及旅游业发展过程中,酒店所使用的一次性物品。如一次性饭盒、一次性塑料袋、一次性牙刷等等,这类产品可降解性低,难以重复利用,不利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过度使用化肥不利于人们身体健康,也会造成土地破坏;而电子产品迭代速度快,报废产生的大量重金属难以处理,容易污染环境。在奢侈品方面,我国可以将高档娱乐场所、高档服饰和高档家具纳入税目,从而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引导健康消费理念。
(二)后移征收环节
我国消费税的征收环节靠前,大多集中在生产环节。我国可以选择部分商品实行零售环节征税,有利于地方政府增加居民收入、鼓励居民消费的积极性就会提高,同时企业偷税现象也更好防范和管理。李军认为,在改革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如果征收环节后移时,国家未调整消费税税率,批发零售环节价格高于生产或进口环节会导致最终商品所含的消费税税负上升。因此在征收环节后移的同时可能需要降低税率或调高征税标准,以保持原有税负。
(三)改变计税方式
虽然我国消费税实行价内税的征收方式,降低了征管难度。但同时也不利于税收的公开透明,引导健康消费。将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可以增强消费者的纳税意识,保护消费者权益,减少信息不对称。同时有利于国家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对鼓励企业改进生产技术和节能减排有促进作用。
(四)征管手段信息化
我国纳税信息化与自动化还未全面推广,纳税人纳税意识欠缺,容易产生偷税漏税现象。可以借鉴荷兰税收信息化的方法,重新评估机构设置现状、提高对渠道管理的重视程度、尽快建立统一电子工作平台[7]。税务机关能够对纳税义务人的数据资料进行整合分析,从而加强税务机关对消费税征管力度,加快税务机关发现问题的速度,同时也能稳定消费税的税款入库情况,保障财政收入。
五、结论与展望
综上所述,我国消费税制度尽管随着时代变迁而不断完善,但仍存在征收范围过窄、征收环节过于单一、价内征收影响透明度和征管手段不够科学的问题,限制了消费税对于保障财政收入,引导健康消费,调整消费结构的作用发挥。本文举例说明美国、日本和荷兰三国的消费税制度经验,并提出了与问题相对应的改革方向。在许多学者对消费税改革提出建议的同时,我国政府也发现了消费税存在弊端。2019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尝试增加销售环节,增加海关作为核定部门。可见国家发展的局势也不断推动消费税的适时改革,促进消费税制度体系的不断发展与完善。
参考文献:
[1]张付政.从奢侈品消费看中国的消费税改革[J].纳税,2017(03):5-6.
[2]戴欣.消费税改革问题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6.
[3]陈晔.我国消费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J].商,2015(20):233.
[4]高雅.我国消费税法律问题研究[D].西北大学,2016.
[5]万文杰.美国消费税经验对我国消费税改革的启示[J].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01):43-46.
[6]李林木,黄茜.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消费税政策[J].涉外税务,2010(05):18-21.
[7]李新凯.中荷两国税收征管及信息化实践比较研究[J].税务研究,2018(04):82-87.
作者:龙思睿 单位:北京科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