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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基于汽车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及将消费税划分到地方政府的改革情况,对汽车消费税基本概念展开分析,阐述改革的相关内容,思考汽车消费税征收后移并下划地方的影响及汽车消费税后移对汽车消费带来的挑战,提出相关的政策性改革建议,为改革工作顺利落实提供帮助。
关键词:汽车;消费税;征收后移;地方改革
《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指出,征税前,部分环节税收可以后移到批发环节征收或者零售环节征收,不断拓展地方收入,改善地方收入环境改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期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指出,部分消费品税收后移,为便于税收管理,我国在生产环节征消费税,在零售及批发中征收容易管理的机动车消费税及地方消费税。消费税由中央管理,机动车及特定税费纳入地方管理。我国消费税税收显著性较低,没有对消费者的行为产生直接的影响。在消费税管理过程中应当构建以内循环为主体,双循环相互发展的格局,汽车消费税管理中,应当深化汽车消费税改革,不断改善消费环境。汽车消费税征收自生产环节后移到消费环节,有利于促进消费者合理消费。汽车消费税归于地方政府,或由地方及中央共享收入,也能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对此,本文针对汽车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及下划到地方政府的改革环节进行探究,分析改革的价值。
一、汽车消费税概述
消费税征收多年,在税收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在1950年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将对消费税的行为进行界定,包括娱乐、旅店、冷食等,1951年政务院制定消费税管理条例,将舞场、冷食、娱乐等消费行为纳入消费税管理。1953年税制改革后,特种消费行为被取缔,经过多年发展,消费税未能以独立的方式呈现。1993年,中国消费税暂行管理条例颁发,这也代表消费税进入我国税制体系,为现今的消费税征收奠定基础。现在我国实施的消费税与其他税法存在差异,形成以消费为核心的税收模式。在2014年及2015年对消费税进行调整,从11个类别增加到15个类别,包括摩托车、汽车及高尔夫球等。汽车消费税是高档消费品税费,是我国依法征收的税务,对货物基本征收值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次征收的一种税费,从而调整我国产品结构,引导消费。国家根据汽车排量根据纳税标准及金额,按照规定纳税的汽车可正常交易,为汽车交易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汽车根据不同排量设置四档税费,排量在1L以下的轿车税费为3%,排量在1.0L~2.2L的汽车税费在5%,排量在2.2L的汽车税费为8%,轻型越野车排量在2.4L以下,税费为5%。伴随汽车消费税完善,对厂家政策进行调整,降低小排量汽车消费税税率,将消费税划分七个档次,对进口汽车消费税调节,逐渐与国内的汽车消费税持平。在计算过程中,购车总额(含增值税金额)除以1.17乘以税率获得汽车消费税。汽车工业是重要的能源消耗行业,为达到节能减排目标,对汽车消费税征收上应当对生产及消费进行调整,鼓励小排量汽车降低汽油消耗,缩减对空气产生的污染,促进国家节能减排目标。
二、汽车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下划地方的相关内容
伴随汽车生产技术发展,汽车的功能不断丰富,除具备汽车的核心功能外,辅助性功能不断涌现。我国汽车消费税计算中将整车出厂价作为基础,整车往往是相对模糊概念,汽车商为规避税费,在销售汽车过程中,可能将整化为零,将车辆辅助部件拆除,单独售卖到零售商手中,批发商及零售商让消费者增加辅助配件,从而降低税费。若汽车消费税调整到批发零售环节,以消费者购车全部价格进行征税,可以避免生产环节避税的行为。伴随我国的税收管理技术发展,税务部门对汽车税费进行合理管控,避免征收环节后移发生偷税漏税的行为,保证汽车应征收的税务全部收取。汽车消费税征收后移可以避免税基侵蚀发生税收流失的问题。合理的汽车消费税包括登记上牌费用,可避免消费税征收后移导致税收流失。我国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初次申领车牌及行驶证的所有人,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申请登记。申请注册登记需要提供购车发票,为汽车消费税采取先纳税后登记的征收模式。加强车辆登记管理单位及税收单位的信息互通,自源头锁定汽车税源,保证征收税费可控性。
三、汽车消费税征收后移并下划地方的影响
(一)促进汽车理性消费
我国消费税针对高能耗及高污染的产品或者高档产品,此类产品不鼓励消费者消费,也并非是生活必需品,希望通过税费的方式遏制消费者不理性的行为。我国目前实施的汽车消费税在1994年开始征收,将生产厂家作为纳税人,在生产环节进行征收,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我国在21世纪初,对汽车税进行调整,遵循可持续发展理念,大力节能减排。我国汽车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让消费者承担消费税负担,对消费者的导向性不强。汽车消费税征收后移到零售环节后,通过价税的方式呈现,汽车零售中长期价税合一的模式改变,消费者能从消费中甄别消费税,自行计算消费税额度,传统燃油汽车及大排量汽车在购买过程中,会思考不同消费者承担的税费,从而理性进行筛选。根据上述分析,一旦征收环节后移,汽车的消费税将调节税收及价格、消费机制,可以引导汽车消费者理性消费。
(二)增加地方收入来源
我国的营改增机制全面落实,进一步加剧了地方财政运行困难。拓展地方收入来源是本次消费税改革的关键。汽车是中国消费税重大贡献者,在国内的平均贡献额度是8.9%,汽车消费税后移后,地方财政收入增加,有利于缓解地方财政压力。从总量角度上看,汽车消费税征收自生产过渡到零售环节,表示汽车消费税自工厂转变为零售计算,保持税率不变的情况下,税费会增加。在2018年,我国汽车零售额在39565.7亿元,根据数据计算,可以获得我国汽车消费量,将排气量销售额乘以相关税率,获得不同排量汽车消费税。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计算汽车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在1246亿元左右,如表所示,2018年我国汽车税费实际征收在933.5亿元。汽车消费税征收后移增加312亿元的收入,将税费纳入地方,地方财政资金更加充足,政府财政收入来源更为丰富,有利于促进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伴随我国城市化进程推进,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多,汽车消费税划分到地方,有利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三)改善地方消费环境
现阶段,我国汽车消费环境不断改善,2008年~2012年,中国机动车保有量每年增加15%,道路面积每年增长7%,城市交通压力不断在增加,甚至发生拥堵的情况。据百度地图调查显示,我国50个主要城市路网高峰延迟指数高达1.608。百度地图监测的城市中,3%的城市早晚高峰拥堵状态明显,38%的城市处于缓慢通勤的情况,汽车缓慢行驶导致燃料燃烧不充分,尾气中的污染物排量增加,一旦交通拥堵会增加空气污染。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需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促进居民消费的同时,将生态性消费放在重要位置,不断提升居民的消费能力及改善居民的消费环境。汽车改变人们出行及生活方式的过程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我国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出,汽车产业会推动科技革命改革,是我国成为强国的重大推动力。随着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汽车消费的潜力不断释放,我国汽车消费需求弹性大,排量在1L~1.6L的汽车购置率更高。汽车消费会带来环境污染,发生交通拥堵及停车困难等问题,一座城市道路拥堵、停车位情况均会汽车购置需求产生影响。汽车消费税征收后移及纳入的地方政府,有利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方案中的相关意见,需引导地方城市改善消费环境,汽车消费税划入地方收入体系,有利于改善消费环境,促进汽车消费升级。消费税征收后移后,地方政府的财源更多,可以用于道路建设,改善交通环境,符合税收的受益性原则。地方政府为推动汽车行业及相关产业发展,在道路及公共停车位上增加投入,改善汽车的整体消费环境。
四、汽车消费税后移对汽车消费带来的挑战
税费改革是重大的政策性调整,汽车消费税对消费者及车企、地方政府均有利,也促进了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但消费税落实后也会面对全新的挑战。
(一)提升征管要求
汽车消费税后移对税务机构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征税对象数量增多,部分产品零售价格不一致,导致税收难度增加。在5G及大数据等技术应用中,需要多个部门配合才能完成线上征收,为税收部门工作提供便利,降低税收成本,提升税收效率。
(二)国产汽车竞争压力大
在国产汽车发展中,受到市场竞争能力影响,导致国产企业发展面对瓶颈,销售量不如进口汽车,汽车消费税后移,进口车的性价比优势进一步凸显,导致国产汽车的价格压力增大。汽车消费税征收后移,国产汽车及进口汽车税收产生差异,两者的消费税外价格缩减,对汽车消费市场产生冲击。比如,一辆交完关税的汽车价格是20万元,排量是2.0L,海关征收消费税时,要缴纳2万元税费费用,消费者看到的汽车价格是22万元,一旦汽车消费税后移,价格会回归到20万元,缩减了进口车与国产车的差距,以上问题均是汽车消费税后移后国产汽车面对的挑战。
五、汽车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的改革建议
为凸显汽车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的成果,使地方政府保持稳定的财政收益,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革,提升税费改制的成果。
(一)统一消费税,降低小排量车的税费
在税费征收过程中,税率是计算金额的基础,也是征收后移的重点问题。为避免征收过程中发生区域性税收纷争,应当统一消费税的税率。坚持局部下调及保持稳定的基本原则,对税率进行适当的调整。比如,1.6L以下的排量的汽车,税率低于2.2L及以上排量的汽车。汽车消费税在计算税费过程中,自工厂销售额调整为零售额,税基增大的基础上,适当较低消费税率,降低消费者的负担。为避免对汽车消费市场产生影响,应当坚持抑大扬小的原则,适当降低1.0L~1.5L排气量税率水平,降低消费者税收负担。
(二)通过价税分列方式,凸显消费税
在地方政府工作中,汽车的消费税是重要的税收内容,但不作为地区政府直接征收的税,地区政府的管控力度不大。汽车税是调节消费的税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是关注的重点,我国的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中,存在价税合一的情况,消费者对纳税内容了解不足。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价格划分的较为明显,对消费者的购车行为会产生影响。对此,汽车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后,汽车零售过程中应当分列展示,说明消费税的内容,便于消费者理解,合理纳税。价税分列帮助汽车消费者消除汽车厂家承担税费的假象,体现消费税由消费者承担的本质。消费者购置车辆价格计算税费,在购买汽车中,会思考税费负担,从而整体计算汽车价格。但也要注意价格分列后,消费者可能存在抵触消费的心理,从而降低汽车的购置量,为避免该问题,政府应当宣传消费税的征收方式及意义,让消费者理解税费征收这一概念。
(三)坚持三个原则,拓展收入来源
应当明确分发税费的方式,并非是全部将税费纳入的地方财政系统。而是根据方案中的相关规定,适当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在改革过程中应当坚持三个原则。首先是保证中央财政汽车消费税收入在改革前后趋于稳定,其次使各个地区税费增长或者降低保持均衡,最后是激发地方政府对汽车消费环境进行改善。我国汽车产业在北上广及长春等地区,各个地区汽车产量存在差异,但地区间汽车消费量较为稳定。在2020年我国31个省汽车产量中,新注册载客汽车量低于汽车量,全国汽车量中,80%为汽车,汽车产量与销售量较为稳定,保持良好的供需关系。对此,在汽车产业中,汽车零售环节地区差异性小,各个地区的汽车售卖较为稳定。根据各个地区零售环节总量及增量进行计算,可以获得汽车消费税比重。伴随城市化进程加速,人均可支配收入不断增加,汽车消费量不断增长,各个地区汽车消费税收入也会趋于稳定。随着税费收入下划,每个地区汽车收入贡献划入政府系统,但纳入政府系统的比例与纳入中央政府的比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在增量收入下划过程中,提出增量收入两项方案。第一方案是改革前生产环节征收的汽车消费税作为基数计算各个地区政府的分享量。中央政府对汽车消费税基于的基础,在改革前一年减去全国征收的消费税收入。或者是改革后某年的中央下划汽车消费税总额,将零售环节征收的税费与中央财政下划地方税费基数减去。在改革过程中,对增量收入下划的方式进行计算,获得地方政府能获得的税费,通过这种方式有利于让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保持稳定。第二个方案是将改革前五年的零售消费税进行统计,对增量收入平均值进行计算。比如,中央财政下划地方汽车消费税基础是改革五年销售额平均值税费与五年平均税负率的乘积。改革后某一年中央财政下划地方汽车消费税是当年零售环节征收汽车消费税与中央下划税费基础的差。在计算过程中,这两种方案聚能分析全国汽车零售增值比例,确定中央财政下划到每个省份的份额,并非是将各个省份在全国的汽车产值比例进行计算,调整地区销售额税费差异,保证各个地区收入增长的均衡性,让政府获得消费税改革后的收入来源。
六、结语
在我国汽车行业发展过程中,国家通过宏观调控的方式进行调整,在调整过程中对税费进行改革,促进汽车消费市场健康发展。消费税后移到零售环节,将税费分享给地方政府一部分,有利于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将汽车征收的税费用于道路建设,提升地区交通的可达性及城市化水平,对此,汽车消费税后移下一环节对产业化改革及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周海鹰 易佳 单位:湖南信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