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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发展下我国消费税改革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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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发展下我国消费税改革浅议

摘要: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提出后,人们更加关注绿色健康与环保节能,我国在制度设计中相应提出了建立绿色税收体系,消费税作为绿色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环境保护与生态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当前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存在局限性,如征税范围偏窄、消费税税率较低、征税环节单一等税制设计的不完善,导致消费税未能有效实现绿色税收的调节职能。在研究中发现,采取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科学提高税率、优化计税方式与调整征税环节等一系列针对性措施,可以有效解决消费税绿色调节功能受限的问题,同时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消费税在环境治理与能源综合利用中的绿色税收作用。

关键词:绿色消费税;消费税改革;征收管理

一、绿色发展视角下消费税职能分析

(一)绿色税收概念的提出

广义的绿色税收在国际财政文献局出版的《国际税收词汇》中有所记载,是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的纳税人所提供的税收减免,或对从事污染行业或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征收的税。OECD国家把绿色税收总结概括为:“任何与环境有关,强制且无偿的税捐”。总结国际通用的绿色税收概念可见,广义的绿色税收不仅包括世界各国开征的各种生态保护税,还包括许多具有环保作用的税收措施,如政府为实现特定的财政政策目标而筹集资金的税收手段等。这一点在我国的绿色税制中也有鲜明的体现:自1994年以来不断完善的资源税与消费税、2008年开征的环保税、现今大众所熟知的增值税与所得税等,不同程度上表征着我国税制的绿化程度。迄今为止,虽然国内经济学界尚未形成对绿色税收的统一定义,但通用如下狭义绿色税收概念:绿色税收是指针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对环境的污染破坏程度,进行征收或减免的税收。本文比较侧重于狭义的绿色税收概念,并结合我国消费税改革历程进行分析,探讨消费税中的绿化特征与改革方向。

(二)我国消费税绿色职能定位

我国消费税是一种以某种特定消费行为或某些消费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税负随着应税货物的流转而发生转嫁,是一种间接税。与间接税中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相比,消费税在税收职能上存在许多不同,开征增值税的目的在于筹集较多的财政收入,普遍征收且保持税收中性;征收消费税的目的不在于取得财政收入的多少,而在于通过对应税消费品征税引导居民合理、绿色消费,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等,体现出强烈的税收非中性。当前,对商品流转与劳务交易课征的增值税不会过多干预经济,坚持强烈的税收中性原则,相反消费税体现出强烈的税收非中性。消费税的非中性原则体现在有选择地对某些消费品征税,消费税的选择性课税能够起到绿色调节作用:一是征税范围的选择,如对高耗能产品、不可再生资源等征收消费税;二是税率高低的选择,如消费税对白酒、卷烟等税目的征税强度较大,税率较高。通过对污染环境、消耗稀缺资源、危害人体健康的消费品加征消费税,充分借助税收手段引导消费者绿色健康消费,进一步实现消费税“寓禁于征”的税收职能。

二、绿色消费税现状分析

说明我国经济步入高质量稳定发展时期但环境治理与能源综合利用仍是大家最密切关注的话题。据财政部数据统计,2021年全国税收总收入172731亿元,国内消费税收入13881亿元,占税收总额的8.03%,说明消费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其绿色税收功能在环境治理与能源综合利用中发挥关键作用。当前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征税环节较为单一。“高度集中”的征收模式下消费税多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收,仅有部分应税消费品在零售与批发环节征收,征税环节比较单一,有助于提高税务机关对税源管理的便利性。同时,消费税作为间接税又实行价内税的计税方式,消费者在购买应税消费品时虽不知不觉承担了税负,但并不清楚税负大小与征税目的,弱化了消费税的绿色调控职能。我国消费税税负呈现累进性,税收收入来源集中。有选择地对特别消费品加征绿色消费税,特别是对高污染、非再生矿物油类产品征税,同时实行不同税率,既解决了增值税的税负累退问题,又能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调节到位。2017—2021年《中国税务年鉴》消费税收入构成显示:烟草制品及批发业,石油核燃料加工业,汽车制造业与酒、饮料、精制茶制造业这四个行业的消费税税收占比稳定在35%以上,是消费税主要的税收来源,说明烟、成品油、小汽车与酒是重点征税对象,而其他税目,如鞭炮、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涂料等的消费税贡献程度低。可见,消费税收入多集中于四大绿色税目。

三、绿色发展视角下消费税的不足

(一)绿色消费税征税范围狭窄

征税对象的选择性是消费税被称为绿色税收的本质所在,然而我国消费税属于有限型消费税,征税税目仅涉及15个。虽然多次改革增设了原汽油、燃料油、石脑油、溶剂油等成品油子目,但大部分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和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消费品还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如常见的塑料包装物、农业杀虫剂、化肥、磷洗涤用品、高糖高脂肪食品不在我国消费税的课征范围之内,这便造成了绿色税收的缺位问题,即消费税征税范围狭窄。这种缺位问题在与世界各国的对比中更为明显,许多发达国家消费税的征税税目为20~30个,广泛的征税范围更能有效发挥出消费税的绿色调控功能。

(二)税率偏低影响调节功能

如果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体现绿化面的广度,那么消费税税率的高低则体现绿化的深度,但当前一些税目的税率偏低,如烟草、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等。我国卷烟最高税率为56%,加上从量计征部分,成为消费税中税负最高的税目。但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烟草税率偏低,如美国烟草的消费税税率比我国高出大约6个百分点,其他重视消费税绿色调节作用的国家的烟草税率更高。木制一次性筷子的税率仅为5%,税负折合到单双木制一次性筷子不到一厘钱,尽管厂商能把全部税负向后转嫁给购买者,5%的税率也不会对木制一次性筷子的消费需求产生多大的抑制效果。实木地板同理,2012年至2020年我国实木地板(含实木复合地板)的产量快速增长,反观实木地板低至5%的税率,加征消费税对高收入人群实木地板的消费偏好无显著影响。此外,成品油的税率也未能适时提高,在世界原油价格大幅上涨的趋势下,我国对所有标号汽油都按1.52元/升征收消费税,对燃料油、柴油按1.2元/升征收,一刀切的方式没有随原油价格上涨而上调,与节能环保目标相违背。因此,税率偏低不能使消费税引导公众节能减排,也无法激发能源消耗型企业进行技术革新。

(三)征税环节与价内税设计不合理

我国消费税的征税环节多集中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虽能够加强税源监控,但忽视了引导终端绿色消费的作用。应税消费品不在终端消费征税而在生产环节征税,容易占用生产者的生产资金,阻碍产品升级创新,亦可能导致生产者为了降低销价从而降低产品的生产质量,或者在生产环节想方设法逃避缴纳税款,如建立空壳经销商,以低价出售给该经销商,再由该经销商以正常价格出售从而避开生产环节的税负。加之,价内税弱化了绿色调节力度,消费税将征收的税款融入产品价格内,在不直接标明税款的情况下消费者购买商品时无法知晓自己承担了多少税负,缺乏直接税负感,无法有效培养消费者的绿色环保消费意识。

四、优化我国消费税的对策

(一)合理扩大征税范围

针对消费税征税范围狭窄的问题,应当合理扩大消费税的课税绿化面,绿色税目可以从当前的15个增加到20个左右。具体方法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实行中间型消费税或延伸型消费税的国家经验:首先,应将高档木材家具、裘皮制品、珍稀资源等列为征税对象,因为这些消费品用料稀缺且非常昂贵,对其征收消费税,既能解决绿色税收缺位问题又能调节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其次,借鉴爱尔兰、美国、南非等国家的做法,将塑料制品、化学农药、含磷洗衣物等环境难以降解的消费品纳入课征范围。如此一来,可以激励企业研发或引入环保技术,用以生产绿色产品,缓解环境对污染物的降解压力,也可以促使企业对高污染高耗能产品提价,增加消费者对该类产品的消费成本,引导消费者少使用非环保物品,增强节能环保意识。此外,还应对含糖量高、不利于人类身体健康的食品或饮料适当开征消费税,与当下注重人体健康的生活理念协调统一。

(二)科学提高消费税税率

首先,税率的高低应与应税消费品负外部性的大小相匹配,应对危害人体健康与污染生态、消耗资源的应税消费品提高税率,同时解决税率缺乏弹性的问题。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各国卷烟产销过程中的平均综合税率为57.1%,发现提高烟草税率可以使发达国家的烟草销售量降低相当比例,发展中国家的烟草销售量甚至会大幅度下降。与国际平均烟草税率相比,我国烟草税率排在比较靠后的位置,所以,我国应尝试将卷烟的计税比例上调,重点提高从价税,在价格弹性机制下低收入人群可能对烟草价格更为敏感,能够减少对烟草的消费。其次,应当提高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柴油等应税消费品的税率,因为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柴油均属于资源消耗型产品,在倡导绿色环保消费的过程中能够促使生产者与消费者更加重视节约资源。除此之外,应当根据不同标号的汽油设置差别税率,由于汽油的标号不同,辛烷值的高低也不同,辛烷值与制造工艺息息相关,通过对不同标号汽油设计不同税率,可刺激企业改进制造工艺与提升汽油质量,降低辛烷值,从而减少车用汽油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排放量,减轻大气污染。综上所述,科学提高消费税税率才能发挥出消费税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抑制作用。

(三)采取价税分列形式

大部分消费者对税收绿色调控目标的了解程度不深,实行价内税会隐藏消费税的调节功能,所以消费税应当采取价税分列形式。对于烟酒类消费品,价内税使很多人不清楚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大小,仅停留在烟酒有害健康的表面看法,导致消费税“寓禁于征”的调控力度比较小。如果将消费税由价内税改成价外税,可以借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设计原理,商品价款与税款分别列明,使税额独立显示在商品价格之外,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不仅可以直观明了地看出自己承担了多少税款,而且有更充分的信息去衡量该类消费品是否经济划算。借助税款的高低,有效影响消费者对应税消费品的“买单率”。如此一来,绿色税负高的商品购买量可能下降,人们的关注点将更多地聚焦到无消费税的绿色健康产品上,同时,企业会引入更多节能环保的生产技术,净化生产工序,避免政府的“税收警告”,从而实现消费税引导绿色合理消费的政策目标。

(四)适当后移征税环节

2019年《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中提出:我国在确保征管可控的基础之上计划将一部分消费税的征税环节从生产环节后移至批发、零售环节,且消费税稳步下划至地方,拓展地方税收收入来源,倡导地方绿色消费。可见,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是趋势也是改革要点,但需要注意后移不是“一刀切”,并非所有应税消费品的征收环节都要后移,不适合在终端消费或批发、零售环节征税的消费品仍在生产、加工、进口环节征税,比如成品油,该类消费品生产集中、需求大且零售分散,在除零售环节之外的流通环节征税效果最好。征收环节后移的优点在于:可以避免企业的生产资金被大量占用,生产者有更充足的资金投入新产品研发,提高产品质量,或者进行技术升级创新。征收环节后移也可以有效避免生产者出于偷税目的中途倒卖应税消费品的现象,从而提高企业的税收遵从度。除此之外,征收后移至零售环节与消费税下划至地方同步,能够给地方财政划入更多的自主权。地方政府在积极提升本地区消费水平的同时,更加注重地区消费环境与税收环境,并利用税收支出加大对当地生态的改善力度,推动地方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

五、结语

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税收调节居民消费与企业生产,能够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少发达国家通过消费税来抑制不利于绿色发展的消费行为并取得了非常不错的效果。实践证明,消费税与绿色发展理念相结合一方面有利于保护生态、节约资源;另一方面,许多国家设计了专款专用的消费税税收机制,对绿色税目进行税款征收后,让税款更好地用于绿色发展,实现了税款的良性循环。在绿色发展视角下,我们应当重视消费税的改革,科学设计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绿色税率、征税环节与计税方式,才能充分借助消费税的绿色调节功能,实现经济可持续增长与生态环境健康发展协调统一。

作者:梁月华 单位:河北经贸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