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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展格局中绿色环境发展理念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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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展格局中绿色环境发展理念浅析

摘要:传统环境发展观的理论基础是人类中心主义理论和生态中心主义理论,绿色环境发展理念的科学内涵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和可持续发展理论。在新发展局中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就要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关键词:新发展格局;发展理念;绿色发展

绿色发展是新发展理念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指导思想,事关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绿色发展理念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生态伦理观,是当代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绿色发展,就其要义来讲,是要解决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问题。”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就必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1传统发展理念及其理论缺憾

1.1人类中心主义发展观

古代社会人们对生态环境的认知,主要来源于经验的积累。人们的生产、生活都严重依赖生态环境,因此先人们对待生态环境是敬畏和恐惧的心理。随着认识的深入,人们也逐渐探索了一些自然环境的规律并试图用理论来解释自然环境,如中国古代的“五行”理论。在人与环境关系的问题上,有的主张以人为主体,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以满足人类的生存需要,如《荀子·天论》中所言“万物同宇而异体,无宜而有用于人,数也”。也有主张保护自然环境,来满足人的长期发展需要,如《荀子·王制》所言,“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以上观点都主张人是自然环境的主体,这与先人们的自然科学知识和对环境的思考有关系。直至近代,人们对环境的认知仍然比较有限,在环境与人的关系问题上,仍然持“人是万物之灵长”的观点,由此产生的环境观念只能是以人类为中心的观念。西方环境伦理学产生于人类对环境问题的反思,在工业化之后的三百年间,人类所创造的物质文明的总和超过了之前所有年代的总和,但是却是以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为代价。为解决人与自然的紧张关系,环境伦理便应运而生。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源于人与自然关系重构的愿望,“环境哲学”产生,其生态伦理被认为是一种属于人与自然的道德学说,也就是将生态科学、环境科学与人的价值综合起来而形成的一门新兴伦理学科,是怎样对待生态价值、怎样处理人类与其他生物间的关系、怎样协调人类与生态之间关系的学说。随着社会的发展,出于对环境问题的深深忧虑,西方世界环境伦理观念逐渐流行起来,并出现不同的流派,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当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理论。该理论是以人类为中心的观念为基础,代表了传统的环境伦理观。有学者认为,传统观念上的“环境价值”是人类将价值客体延伸到包括人类为中心的自然环境之内。由此,环境价值首先应当是环境具有的积极的、正向的价值;其次环境价值能够满足人类的某种需求;再次环境价值由环境本身所具有的性质和功能体现出来。传统伦理学的哲学基础是人道主义,环境伦理学也就理所当然地以人本主义为核心。人本主义环境价值观的最高宗旨即为保护人的利益,如该理论认为法律的终极目的是保障人的合法利益。有学者把这种主义细分为了三种观点:即强式人类中心主义、弱式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强式人类中心主义的理念认为自然是人类的经济性工具,非人类不具有道德性。因而人对人这一具有理性的动物才负有道德义务,对自然的道德冷漠成为自然而然的了。于是就有了这样的观点:人类是自然万物的创造者,是自然的主宰者。在人类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应当以人类为中心,自然位居于人类之后,服务于人类,人类是主体而自然是客体。自然存在的价值就是为了满足人类的需要,其客体地位决定了人类是要征服自然以满足人类对于自身价值的追求。自然也成为的人的“猎物”,也就是说其它存在物只能依附于人作为工具而存在。人类中心主义理论的实施即是以全面满足人类的主体价值为目的,全面以“人性”为价值目标,确定物及“物性”的辅从性。由此,“人性”全面替代“物性”,物虽然作为实在的存在,却已经失去了相对于主体的存在论的基础。受人本主义思想的影响,自然之“物性”的辅从性,决定了人类对待物的方式,只能是以与主体相对应的客体的形式来对待物。人类对待自然的态度就是把自然当成客体,当成可供人类支配的对象物,自然就成为人类活动作用的客体。其他群落在人类的眼里就低一个等级,与人类追求乌托邦的理想大相径庭,什么正义、公平、良心统统的与自然“无缘”,在人类这里,没有也不再用“道德”的眼光去看待自然环境和生态。

1.2生态中心主义发展观

历史发展到近代,人本主义思潮渗透到社会和自然环境的各个领域,在此观念影响下,人类是真正的价值主体,是自然界最优越最高贵的理性主体。这种理论继续发展的结果,便是“人类拥有征服自然的权利”,其极致观点是人类可以像征服殖民地那样掠夺自然资源。“片面化的人本主义思潮,视‘人’为万物的主宰,整个对象世界仅只是供人取用的资源,从而产生天人相分、主客对立的世界格局。”只要不对其他个体的造成一定的威胁和损害,对自然的索取应该是随心所欲的。于是自然成为人类的“私人财产”。这种价值观着重强调了人的主动性和能动性的一面。人类中心主义环境理念并没有发现或者说并没有认识到环境的本来价值即与人类自身的持续发展相互依存,而是过于关注当下,缺乏系统长远的眼光。也正是此种理念的影响,造成了巨大经济发展的同时,却以生态环境的恶化为代价。由于人类以外的动物没有理性,也就没有遵守道德的冲动。对于没有理性和道德感的动物来说,他们就不属于我们道德立法的范围。人类为此理论付出了惨重的损失,以人类为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观念虽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但是认识到其危害性之后,环境理念便逐渐发生转变。人类进入工业社会之后,以自然界的主人自居,对自然界的开采逐渐加强,对其利用程度已经远超过了自然界的净化与再生,一味的索取,只注意到了人类自身的利益,忽视了自然界的本身价值,从而导致了环境问题的激增。当人类反思过去的行为,忽视了人类自身也是自然界的组成部分的时候,要想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就必须改变对待自然界的根本观念,生态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就在这种背景下产生了。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是在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的基础上,对之革命性的发展。该理论认为,人类并非是自然界的唯一主体,人类也没有支配自然的权利,人类是生态环境系统中最重要的生态链条,人类与其他链条之间紧密联系。生态中心主义是在人类中心主义的基础上并对之的发展。但生态中心主义的伦理观念着重强调人类对生态的道德义务,忽视人类对生态的基本权利。这种理论从产生之初就面临理论上的优越与实践方面骨感的矛盾。理论上的优越是指其理论将自然置于超越人类的地位,显然是对人类中心主义的修正但有些矫枉过正。实践方面的骨感是指因人类与其他物种生存需求方面存在较大的矛盾,智慧生物在行为时具有更多的选择能力,人类往往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选择有时是以牺牲其他非智慧物种和生态环境的生存、利益为代价的,理论上虽然完美,实践中却难以实施。“应然”与“实然”的矛盾、博弈,理论与现实的割裂,导致非人类中心主义虽然占据道德高地,但却难以有效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的实践。

2绿色发展理念的创新

“人类中心论”与“生态中心论”都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吸取以上二者合理性的绿色发展生态环境理论便应运而生。绿色发展生态环境理论是在马克思主义环境观的指导下,密切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实际的创新生态理论。

2.1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马克思指出,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的。从物质存在方面看,“人直接地就是自然存在物”,即人是自然界的产物,人类的生存、繁衍依赖于自然界;从意识的角度理解,就是自然作为“人的精神的无机界”。绿色发展理念的伦理观之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人与自然在权利属性方面是平等的。人类与其他生命一样是大自然的产物,都有一个缓慢进化的过程。只不过人类在进化的过程中先行一步,进化成了高级的智慧动物。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人类并没有决定非智慧的物种生存的权利,人类与其他物种一样同属于大自然的创造物,应当没有低等与高等的区分。反之,在长期的发展中人与自然已经形成了相互依存关系,即资源的供养关系。第二,在人与自然关系中,不能偏离以人为本的思想。在人类进化过程中,人类关注他类的前提则是人类自身权利的平等,重视人类自身,弘扬人类本性,这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如果人的权利尚且无法在法律层面上达到平等,那么自然的权利又从何而来。因此,在人与自然关系法治化的过程中,前提则是我们应当重视人的权利,建立以人为本的法治观。但以人为本的法治观的前提是承认并尊重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尊重自然,肯定自然的权利,同时防止人与自然关系再次割裂,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导致否定人的权利等灾难。第三,在注重以人为本的前提之下,注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将人与自然关系归入到法律的规制下,重视自然本身的价值,尊重自然的权利。从生物学的角度,一个群体如果仅有百分之二的优势就能够靠其微弱的优势,在一千年内消灭另外一个群体。按照科恩的理论,如果人类对自己的发展和其他行为不有效克制,人类之外的其他物种的灭绝就不可避免,人类自身的灭绝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这样关乎人类生存还是灭亡的重大问题要求人类必须抑制自己的欲望,有效规制自己的行为,尊重生态,着力保持生物的多样性,保证生物多样性存在的基本条件,从而保证人类自身的繁衍与发展。和谐共生既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又包括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人的自然权利和自然界的自然权利之间的和谐,从法律的角度看,法律主体或者当事人已不限于人类,还应包括未来主体或者非人类主体,它们则是非意识自觉或非现在主体,并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行为能力,相对当事者或利害关系者(环境中的主体)是被动的,因此就更加要求人类通过法律途径强化其责任义务,这也与以人为本的观念相吻合。这样才能够在人类基于人性自觉的基础之上,融合中国固有的守横、和谐和中庸思想,并依此立法司法,保障这种秩序下的公平正义,实现生态法治由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中心主义的价值转换。“社会是人同自然界完成的本质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因此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的内涵应为:一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二是人与自然安定有序;三是人与自然的发展充满活力。

2.2可持续发展

绿色发展的生态环境理论认为,发展能否可持续是考察人类与环境关系理论的重要方面。发展是第一要务,发展是作为社会关系主体的人类在实现自我价值的正当要求,有着道义上的正当性,体现了以人类为中心理论的合理部分;可持续要求人类在发展的同时,必须要考虑发展的长期性和永续性,要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实现绿色发展,实现环境本体所具有的内在价值,这体现了生态中心主义理论的合理成分。绿色发展的生态环境理论既强调人类改造生态、发展自我的合理正当性,又强调生态环境具有独特的价值,强调生态对人类的影响,是一种将人类的追求与生态自然保护作为一个统一系统看待的理论,是发展新型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不仅仅是上述两种观念的复合或者叠加,而是由浅入深、由表及里地从更高的层次揭示人类在改造生态环境的过程中,必须要有道德自觉、重视伦理和遵守法律规范的生态保护观念。由此,正确解释生态环境与人类关系健康发展的“绿色发展环境理论”更具有理论上的说服力和实践上的行动力。

3在新发展格局中践行绿色环境发展理念

首先,绿色发展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必须科学、理性地对待自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环境。其次,践行绿色发展的新发展理念,还要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文明的可持续发展,构建生态文明体系尤其是生态文明的制度体系。再次,绿色发展就是要逐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生态,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前提下,实现发展模式的绿色转型。“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按照《建议》的规划,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绿色转型,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建设。

3.1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绿色循环低碳的发展模式有以下方面:一是要控制人类自身的行为,人类的活动不能够无节制地向自然延伸,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都在科学论证和规划的范围内,最大程度地减少人类活动对自然空间的挤压和占用。二是要鼓励支持绿色技术创新,通过绿色技术创新提高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质量,破解发展中的难题。这就需要国家和有关部门孵化、壮大绿色技术创新主体特别是企业主体,优化绿色技术创新环境,优化、完善财税、金融、人才等配套支持政策,共同推动绿色技术创新。三是推进绿色生活模式,“生态文明建设同每个人息息相关,每个人都应该做践行者、推动者。要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强化公民环境意识,推动形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风尚。”四是降低碳排放强度,即降低我国GDP增长所带来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我国碳排放强度下降态势良好,2018年我国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下降45.8%,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达14.3%;2020年将比2005年下降40%-45%。加强科技创新、改善能源结构和优化资源配置是有效降低碳排放的手段。

3.2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有以下几点:一是要加大污染防治力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是我国长期矛盾之一,我国现在的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使生态保护的形势依然严峻,生态保护面临的根源性、结构性和趋势性虽有减轻但没有根本改变。二是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切实改善居民生活环境,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治理生产环境,从根本上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三是完善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管理,实行排污许可制。2020年8月11日,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的“2019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等指标数据”显示,我国各省区生产每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所消费的能源总量即“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趋势明显。环境保护部于2018年通过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运行状况良好,排污权、碳排放权、用水权、用能权交易也正在实施和有序推进。四是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通过外部有力的督察制度,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以督察推动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五是积极参与和引领生态环保国际合作。在积极参与国际生态合作和环境国际谈判的过程中,一定要坚守中“发展中国家地位”,履行与发展中大国相适应的国际责任,落实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承诺,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履行相关如《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汞的水俣公约》《蒙特利尔破坏臭氧层物质管理议定书》等公约的责任与义务,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积极推动全球生态治理。

3.3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提升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有以下方面:一是要用系统的思维看待生态环境,不但重视生态的整体性,而且重视生态的子系统,重视生态的因子。推进生态体系建设,把山水林田湖草、物种和生物多样性、大江大河、土地等进行系统治理,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二是全面实施监管,确保生态系统持续向好。强有力的外部监管制度和监管体系是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的保障。《建议》从加强观测、完善制度和开展监测评估三个方面实施监管措施。加强观测主要是加强全球气候变暖对我国承受力脆弱地区影响的观测。我国的生态脆弱区如青藏高原等、气候敏感区如黄河流域等需要重点观测,对于气候变化敏感区和自然灾害脆弱区高度重合的区域如整体趋于“暖湿化”的我国西北地区,更需要运用卫星观测等现代化的观测手段进行重点观测,以利于应对生态危机。完善制度主要是完善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在现有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更加科学、完善的监管体系,确保自然保护地的生态功能,生态保护红线不能突破和逾越。开展监测评估主要是开展生态系统保护成效监测评估。科学合理地设置生态系统保护成效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总结生态保护经验,预警生态风险隐患,促进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标本兼治。

3.4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我国人均资源占有量严重不足,短期时间内又无法彻底改变资源粗放利用的现实,资源缺口较大导致过度开发,致使一些地区生态系统退化严重,因此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迫在眉睫。一是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法律法规,自然资源的产权明晰,管理监督主体才会到位,法律法规规定清晰明确,才能够提高利用效率。二是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按照生态系统保护的客观规律、资源利用的最大效率和资源配置的市场化规律,促进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如退耕还林还草,由市场根据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推进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三是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在政府主导和市场调节的作用机制下,根据生态本身的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和生态的预期价值,建立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笔者认为,在现有的框架内,可以适当提高生态保护补偿标准。四是有序利用,循环发展。对矿产、海洋、水资源等的开发利用要科学合理,提高利用效率。循环发展就是人类自觉地将经济社会发展纳入生态系统物质能量循环的过程中,“把循环经济贯通于企业、区域、产业、社会等各个不同层面”,加快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通过技术创新实现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良性循环,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

作者:崔爱鹏 单位: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河南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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